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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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将该原则和行政院通过的《遗产税条例草案》一并送交国民政府,提交立法院的审议。由于西安事变的发生和抗日战争的爆发,立法院停会,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搁置。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迅速地占领了大片的中国领土。由于沦陷区多为富庶之地,国民政府收入税减,支出猛增,财政状况非常困难。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扩大直接税体系,让有钱的人多出钱,以支援抗战。因此,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列入议事日程。

■1938年■7月,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财政部根据1936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原则重新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1938年■9月30日立法院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从194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还陆续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遗产评价规则》和《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1940年■8月26日,《中央日报》报道,早年跟随孙中山先生从事革命活动的同盟会会员,原广西大学校长马群武先生于当年8月1日去世,其子马保之主动到广西直接税办事处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这是中国历史上征收遗产税的第一个案例,马保之老先生成为中国遗产税的第一位纳税人。

■1941年■1月,国民政府规定按照省、市、县每年遗产税的纯收入,中央分享60%;分给省15%,分给市、县25%,并规定以其分得收入的40%作为教育经费,其余作为保育救济事业和乡镇产业基金。

■1945年■秋天,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为了将战时财政逐步转为平时财政,开始修订各项税法。财政部在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草拟了《遗产税法(草案)》,报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完成立法程序。

■1946年■4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法》,即日起施行。

■1946年■7月规定,遗产税收入中央分享55%,分给直辖市15%,分给市、县30%。

■1948年■8月19日,遗产税法公布以后,由于内战加剧,货币发行量过大,法币急剧贬值,物价持续大幅度上涨,人民怨声载道。为此,国民政府宣布改革币制,即日起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和东北流通券。

■1948年■8月26日,为了适应物价上涨和币制改革以后的情况,国民政府公布了《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遗产税的免税额、费用扣除额、税率级数等作了相应的调整。但是,这次币制改革仅仅搞了10个月就彻底失败了,随着金元券出台面修改的遗产税法也成了一纸空文。

■1949年■7月3日由于政治、经济局势不稳,金元券不断增发,物价飞涨,内地各省多使用以前铸造的银元,沿海大城市则大量使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还出现了许多以纸记数加戳代替货币的现象,中国的币制紊乱到了极点。为此,国民政府公布了《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规定废止金元券。

这项法律公布以后仅24天,国民党政府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彻底推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度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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