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10 10:17:26 免费法律咨询[提要]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推荐阅读:我国遗产税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1912年■ 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始于古代农业社会。
在古代中国,税收主要包括地租和人头税。
地租是指土地被公共机构征收的一种费用,人头税是指按照人口数量收取的一种税费。
在中国的早期,税制非常简单,主要是为了支持政府的开支。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税制逐渐变得复杂起来。
在唐朝时期(618-907),税制逐渐进一步完善,政府以均田制为基础,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征收地租。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税项,如酒税、挑秀税、车船税等。
这些税收对于当时的政府而言,是保障其财政收入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随着宋朝的兴起(960-1279),税制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在宋代,税制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实施了新的税种,如门税、簿税、身钱粮、粮税等。
此外,税收机构也逐渐地形成了,建立了由税官管理的徭役系统,以及由税务官员主导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体系。
在明清时期(1368-1911),中国税制的变化可以用“严管寛纳”四个字来概括。
明朝时期,税制逐渐走向严格管制,税种日益增多,并且税率也大幅上升。
这一时期的税制强调征税的效率和监管力度,并且实施了严格的税务考核和缴税制度。
为了整顿税制、加强税收管理,明朝实施了长达180年的头税制度。
到了清朝时期,税制进一步寛容了起来。
清朝开始推行“流征法”并且实行良种优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多种多收,以便提高财政收入。
税率相对较低,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较小。
同时,清朝还实行了官田制度和漕运制度,这对清朝的国家税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税制的改革逐渐得到加强。
20世纪初,中国实行了以关税和地产税为主的税制,而后又陆续实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现代税制。
1980年代以来,中国进一步加强税收改革,陆续实行了从销售税制度转向营业税制度、从农业税制转向现代产业税制、从税务锁制逐渐转向税收征收等现代化的改革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税制从简单到复杂、从严格到寛容、从古代到现代的变化,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态,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时期,税收主要是以徭役和物品形式存在。
夏代开始实行“田租”,即农民按照土地面积上缴税粮。
商代则实行“贡租”,即以贡品的形式纳税。
周代则逐渐形成了“九州制”,将国土划分为九个州,实行地方分权,税收也逐渐分散到各州。
同时,周代实行了“井田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个人承包耕作,这也为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秦汉时期秦始皇时期,实行“均田制”和“三公九卿制”,同时实行了统一货币制度和统一度量衡标准,税收也进一步形成了规范化的制度。
汉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和商税两种形式。
其中商税包括关税、市税、银税等。
同时,汉代还实行了“钱谷法”,即农民可以用钱替代部分纳税粮食。
第三阶段:唐宋时期唐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地税和兵役三种形式。
地税是对土地的直接征收,兵役则是军役和徭役的形式。
宋代时期,税收形式逐渐多样化。
除了田租、地税和兵役外,还有“坊税”、“户税”、“关税”、“市舶税”等形式。
特别是“坊税”和“户税”,使税收更加精准,便于监管和征收。
第四阶段:明清时期明清时期,税收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田赋”、“户税”、“商税”、“工税”、“烟酒税”等。
其中,“户税”和“田赋”是主要税种,同时还有以商业活动为主要征税对象的“商税”。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税收制度在历史的演变中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
这些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变迁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和思想观念的重要体现。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遗产税是指对于自然人死亡后所留下财产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在中国,遗产税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国遗产税的百年发展史。
自清朝时期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对遗产的征收税收。
当时的税收主要是对贵族、地主等富裕人家进行征收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后来的遗产税制度,清朝时期的遗产税并不普及,征收范围有限。
然而,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
由于征收政策的不合理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中国遗产税在20世纪80年代被取消。
取消遗产税后,中国政府开始进行,试图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科学的遗产税制度。
然而,由于当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社会对于遗产税政策的反对声音,使得这一次的遗产税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
在2024年,中国政府再次调整了遗产税的政策。
这次的遗产税将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并且进一步提高了税率。
在新的政策下,中国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自然人的财产、不动产、资金等。
同时,根据遗产的数额不同,征收比例也会有所调整。
遗产税的税率在0.5%至50%之间,根据遗产的大小进行分级计算。
到目前为止,中国遗产税制度仍然在不断和完善中。
由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遗产税的征收政策也更加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也在努力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遗产税政策,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总结起来,中国遗产税经历了一个百年的发展史。
从清朝时期的初步尝试,到建国初期的,再到现阶段的完善,中国遗产税的发展经历了风风雨雨。
未来,中国遗产税仍然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以确保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有利的纳税环境 。 加强 调查 , ② 掌握被继承人的情况 。 拟订 《 各地
乡镇暨警察机关 向遗产税征 收机关填报 人 口死亡暂行 办法 》 制
发《 遗产动态调查表 》 《 和 遗产 出卖动态表 》 控制税源 ; 为使 “ 户
中 日战争爆发后 , 因战时用财紧急 ,9 8 7月第一届 国民 13 年 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 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 ”。 财政 部于是重行筹划举 办遗产税 , 两个月后立法 院审议通过 《 遗产税 暂行条例 》 4条 , 2 由国 民政府 于 1 0月 6日明令公 布 。 由于该 条 例“ 仅系原则规定 , 于征课细节 尚待补充 ”, 对 又公布 《 遗产税暂 行条例施行条例 》, 确定于 14 9 0年 7月 1日在全国实施 。 至此 , 中国历史上酝酿近 3 0年的遗产税 正式付诸 实施 。
12 9 7年国民政 府定都 南京后整顿财政 , 更新税制 , 出 “ 提 遗
产税 暂行条例意见 书”并拟订 《 产税暂行 条例草 案 》 3条及 遗 1 《 遗产税施行细则草案 》 6 ,于 12 1条 9 8年 7月提交第一次全 国 财政会 议讨论通过 。 因相关 的继承法 、 但 户籍 法 、 财产登 记法 尚
一
、
北 洋 政 府 时期 有 关 遗产 税 的提 议
我国的遗产税思想 萌芽于孙 中山 的 “ 节制资本”思想 , 主 他 张用 累进 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私人资本。9 2年 , 11 时任北洋政 府财政总长的周学 熙论述开征遗 产税的理 由 , 为其 “ 认 对于行
14 9 6年 4月 1 6日国民政府将 一部六 章二十七条 的《 遗产税法 》 公布施行 , 至此 中国第一部遗 产税法诞生 了。
遗产和遗产税
浅谈遗产和遗产税遗产税的历史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具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古罗马就出现了对遗产征收10%的遗产税,用作老弱士兵的养老金。
近代遗产税在1598年首创于荷兰。
随后,英国、法国、德国也分别于1649年、1703年、1900年征了遗产税。
如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了遗产税。
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遗产税的税率通常是累进的,越是富户实际税率越高。
美国税率为18%至50%的16级超额累进税率。
日本的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的税率;德国的税率从3%至70%不等;北欧国家普通采用高额累进税率,如丹麦的最高税率达70%。
也有的国家采取比率税,如英国税率为40%,戴安娜去世时遗产2000万英磅,被征了800万英磅税。
英国在1988年3月15日后的遗产税税率为:遗产在11万英磅及其以下的部分,税率为零;在11万以上的税率为40%。
目前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一般都同时开征赠与税,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
如果只征遗产税,而不征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只会是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在生前可以通过有计划的析产、赠与财产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
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
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
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
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浅析中国的遗产税问题
没有达到共同富裕的任务 ,并且相去甚远 。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 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独立的完善财产 申报制度 ,对财产被继承人 了,一部分还没有更有一部分人刚刚脱离 了贫困,这就是我国的 的收入水平进行核算 ,给出一个客观并且合理的估计值。这样被
现状 。我国要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遗产税在这个阶段呼之欲 继承人的正常收入便有 了大概。对于被继承人 出钱大幅超额的
( )税源 问题 二
赠以及对公益事业诸如希望工程 、抗震救灾之类的捐赠免征赠与
税 。但对于人头账户洗钱 等以非法手段转移或者消耗资产的行
由于我 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 ,导致我 国的社会制度 为 ,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没财产,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诉 与法律体制并不是非常完善。虽然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 来 ,但 讼,追究开J 『 事责任。 毕竟还是少数 、富裕阶级相对较少,加之这部分人的资产有隐蔽 4关于遗产税应该归国家还是地方所有的问题。就整体与部 .
法老王胡夫开始征收遗产税。而近代的遗产税始征于15 年的荷 得步履维艰 ,更会影 响地方的和谐与发展。 98 兰。现如今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遗产税 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 问题越是层出不穷 ,越是彰显我国遗产税征收的难度,这 已 遍的课税项 目。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曾经酝酿开征遗产税 ,但 不再是个人或者 仅仅凭借政府便可以解决的问题。遗产税的征 因时局动荡、战事频繁而搁置。南京 国门政府以及建国初期的政 收必须提高到社会的高度,国家 的高度 ,用全 民的意识来解决 务院也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相关法律 ,但以当时的经济条件而作 问题 。 罢。自此 ,我 国的遗产税处于一个很长时间的停滞期。 2 0年9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颁布 , 04 月2 日
二 解决问题的途径 ( )关于税制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 1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下 ,应 当实行混合遗产税制。以为 .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作者:李梦杭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5期摘要: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之间的鸿沟日益扩大,且随着“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政策改革,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而遗产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文章从介绍遗产税提出的背景展开,在分析了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环境的基础上,对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必要性一、遗产税问题的提出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经济问题也逐渐暴露,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严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下,富者愈富,贫者相对愈贫。
2020年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的最关键一年,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另一方面,“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改革政策在普遍降低民众纳税负担的同时,无疑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对社会再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冲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改善并保障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也会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
此外,房产税改革的受阻,地方政府可出让土地规模的减少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政府财政收入。
在以上的社会大背景下,遗产税作为一个国家未开征的全新的税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
二、遗产税征收的现实环境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是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在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就计划开始征收遗产税,南京国民党政府于 1938 年10月正式颁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
中国早在 1940 年7月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
而在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中,遗产税亦被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最初的税制较为简单,主要是土地贡税和人力劳动,用于维持国家建设和军事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税制也不断发生变化,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
一、封建社会的税制封建社会的税制主要是以地租和钱粮为主。
地租是各级封建主从农民手中向国家缴纳的土地使用费,而钱粮是各级封建主征收的农村居民的物质贡献。
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一般被称作是“田”的所有者,所以田的税收极其重要。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田制,规定从每亩田中抽取1/15或1/30的田赋,以补充国家的财政收入。
到了隋唐时期,钱粮的征收成为了另一个重要税收。
钱粮是农民缴纳的物质贡献,包括了粮食、布帛、丝绸、牛马等。
在唐朝时期,钱粮的征收已经成为了国家非常重要的财政来源。
这也是为什么唐代的国家有能力修建众多的工程和扩展战争。
二、近代时期的税制在近代时期,中国的税制有了大幅度的改革。
19世纪中期,面对东亚列强争夺的背景下,中国开始着手推行现代化税制。
1861年,清政府颁布了《户口簿条例》,实行租税共征制度,农民可以选择用银子支付税费,这也是中国首次走向现代化税制的标志。
到了20世纪初,中国逐步开始采用直接税。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废除地租,实行间接税和直接税相结合的税制。
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政府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和财税改革,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
三、现代化的税制首次全国人代会后,中国进入了计划经济时代,税制重点转向了企业和生产资料的财政调节。
从1950年代开始,中国财政预算实行全民化经营管理,所有经济活动的净收入都由财政分配。
1980年代,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改革,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税制也开始逐步改革,主要是实行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99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税制的现代化转型愈加明显。
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在部分经济低迷的年份,美国政府为了促进 经济增长,也会施行短期的取消遗产税政策。
(三)日本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纳税主体为遗产的 继承人,并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 准。计算的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 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 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 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 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分配, 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 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遗产税的开征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 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 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 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2) 2004年颁布遗产税
200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个人资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家发改委顾问 深圳市政府顾问 深圳大学当代金融 研究所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世平教授分别在湘潭大学、武汉大学就读,获经济学硕 士、博士学位,1991年——1992年度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进行 博士后研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专 家委员、国家发改委顾问、深圳市政府顾问、香港官方最高学 术机构———香港学术评审局专家委员,国家教育部文科专家 组专家评审委员,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台湾大 学客座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 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多部。
二、遗产税征收面临的困难
(完整word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摘
要: 遗产税是 一顷重要 的税种 , 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及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首 先 对 遗 产 税
的 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阐述 , 并 从 不 同 的 维 度 对 遗 产 税 开 征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了论 述 , 提 出 了我 国遗 产 税 的 适 用模 式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 ; 适 用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5 3 — 0 2
扣除、 未成年人 继承扣 除 、 短 期 内 连 续 继 承 扣 除 等 。 税 率 采 取 的是超 额累进 税率 , 例如 2 0 1 2 年 的税率是从 1 O 到 5 O 之 间 。抵 免 主 要 是 已 纳 外 国 的 遗产 税 的税 额 抵 免 。 ’ ( 3 ) 意 大 利 的 遗 产 税 和赠 与 税 采 用 总 分 遗 产 税 制 , 两 税 配 合 。意 大 利 是 一 个 高 度 发 达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亦 为 欧 洲 民 族及 文化 的摇篮 , 服务业、 旅 游业 及 对 外 贸易 尤 为突 出, 同 时也 是北大 西洋公 约和欧盟 的创始 会员 国 之一 。纳 税 人分 为两 类 , 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 遗产 管理 人 ( 含赠 与 人) : 另 一 类 是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税 率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死 亡 后 留下 的 遗 产 总额 和 赠 与 人 赠 与 的 全 部 财 产 。税 率 分 两种 , 一是适 用遗产 或赠与财 产总 额 的; 二 是 由 非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缴 纳 的 。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是 直 系 亲 属或 配偶 的, 所纳税 率低于第一种 。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 594 年 ) 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 ,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 ,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即“摊丁入地” 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 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 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 亿元。
我国开征遗产税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097-02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不断增加,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遗产税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已具备条件以及面临的困难,最后在此基础上简单提出了我国的现实选择,即现阶段我国不宜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思考一、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鼓励社会后代的积极进取。
一般来说,遗产税并不向所有死亡人的遗产征收,而是向少数的财富数量大的富翁征收。
在2009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被誉为“中国首善”的两会代表陈光标提案,呼吁中国向富人开征遗产税,再次引发了全国关于征收遗产税的激烈讨论。
因此,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以及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的争论也就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作为公平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通过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对高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聚集的财富进行调节,以达到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的。
同时,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状态,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二)制约浪费,鼓励富人投身慈善事业,促进良好的社会文化的形成通过征收遗产税,从小部分过高收入的人群中收回一些,投放到需要用钱来维持生计的人们身上,物尽其用,至少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社会资源浪费的幅度。
我国如能开征遗产税,能够激励富人从事慈善事业,促进回馈社会、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的形成,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共意识,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葛淼遗产税在西方被称之为“死亡税“,最早产生于古埃及,4000 多年前,埃及法老胡夫为了弥补军费不足,开征了继承税,当时是按遗产总额的1/10 征税;后来,罗马大帝也征收了继承遗产税。
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于1598 年起源于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 年,法国于1900 年开始征收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准备开征遗产税,曾在1937 年颁布过有关遗产税的法令,1940 年征收过遗产税。
1946 年国民党政府指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也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未真正实行。
我国现阶段条件下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一直以来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自改革开放后首次提及设立遗产税的问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也提出开征遗产税,一度被人们认为是提供了开征遗产税的政策依据。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内社会经济条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呼吁正式立法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直至今日,遗产税在中国仍然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
开征遗产税究竟有无必要?开征的理由是什么?不开征的理由又是什么?本文尝试在综合各家之言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供讨论。
首先来看支持开征遗产税者所持的理由: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一)开征遗产税具有完善我国税种的意义。
认为所得税理应当对一切所的征税,而继承遗产属于继承所得,理应课税。
并且世界上有近2/3的国家开征遗产税,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征收体系,完善我国的税种。
(二)开征遗产税具有使我国税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意义。
认为遗产税在西方已有近四千年的历史,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遗产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使我国税法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不失中国特色。
(三)开征遗产税具有财政意义。
认为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税收则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王宇辰任雪原摘要开征遗产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开征遗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完善税收体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本文对未来遗产税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税制选择、征税对象和免征额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及时推出符合我国的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必要性作者简介:王宇辰,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经济法专业;任雪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2-02遗产税开征与遗产税立法是我国税法界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征收遗产税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收。
对遗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现今许多国家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近代史上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尝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奉行平均主义,以及对税法乃至对法律的长期不重视,遗产税一直未能开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遗产税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有关机关的文件或法律草案中曾多次提到开征遗产税,2004年9月,我国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就遗产税征收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规定,虽然仍有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已经意味着我国向开征遗产税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一、长期以来我国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法几做修改,但是在对税种的历次调整中都没有涉及遗产税,我认为是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缺乏征税传统,对遗产税缺乏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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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将该原则和行政院通过的《遗产税条例草案》一并送交国民政府,提交立法院的审议。
由于西安事变的发生和抗日战争的爆发,立法院停会,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搁置。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迅速地占领了大片的中国领土。
由于沦陷区多为富庶之地,国民政府收入税减,支出猛增,财政状况非常困难。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扩大直接税体系,让有钱的人多出钱,以支援抗战。
因此,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列入议事日程。
■1938年■7月,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
财政部根据1936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原则重新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1938年■9月30日立法院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从1940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后,还陆续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遗产评价规则》和《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
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1940年■8月26日,《中央日报》报道,早年跟随孙中山先生从事革命活动的同盟会会员,原广西大学校长马群武先生于当年8月1日去世,其子马保之主动到广西直接税办事处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
这是中国历史上征收遗产税的第一个案例,马保之老先生成为中国遗产税的第一位纳税人。
■1941年■1月,国民政府规定按照省、市、县每年遗产税的纯收入,中央分享60%;分给省15%,分给市、县25%,并规定以其分得收入的40%作为教育经费,其余作为保育救济事业和乡镇产业基金。
■1945年■秋天,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为了将战时财政逐步转为平时财政,开始修订各项税法。
财政部在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草拟了《遗产税法(草案)》,报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完成立法程序。
■1946年■4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法》,即日起施行。
■1946年■7月规定,遗产税收入中央分享55%,分给直辖市15%,分给市、县30%。
■1948年■8月19日,遗产税法公布以后,由于内战加剧,货币发行量过大,法币急剧贬值,物价持续大幅度上涨,人民怨声载道。
为此,国民政府宣布改革币制,即日起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和东北流通券。
■1948年■8月26日,为了适应物价上涨和币制改革以后的情况,国民政府公布了《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遗产税的免税额、费用扣除额、税率级数等作了相应的调整。
但是,这次币制改革仅仅搞了10个月就彻底失败了,随着金元券出台面修改的遗产税法也成了一纸空文。
■1949年■7月3日由于政治、经济局势不稳,金元券不断增发,物价飞涨,内地各省多使用以前铸造的银元,沿海大城市则大量使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还出现了许多以纸记数加戳代替货币的现象,中国的币制紊乱到了极点。
为此,国民政府公布了《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规定废止金元券。
这项法律公布以后仅24天,国民党政府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彻底推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度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确定了统一的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为了解决当时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即通过调整税收、调整公私关系,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
■1950年■6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向有关负责同志了解西北地区征税情况的时候告之:在城市应当停止征收遗产税。
■1953年■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毛主席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
■1955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财政部要立即着手草拟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章程,以防资本家个人所得的过多和分散财产。
■1955年■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
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
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原则同意,并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
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
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后来■1958年、1973年、1984年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
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
但也并非中国所有的税收法规对于遗产都没有涉及。
例如,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个人遗作稿酬、遗产租金征税的规定;在印花税法规中,有关于继承、赠与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的规定;在契税法规中,有关于房屋、土地权属赠与征税的规定。
■1979年■年底,某加拿大公民去世。
该公民1951年在中国天冿市某银行存入人民币6万多元,至其去世时本息共计16.3万元(当时折合约11万美元,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全部由其夫人继承,并汇出中国境外。
由于中国没有遗产税,所以,明知按照国际惯例此类遗产应当征收遗产税,也无法征税。
■1980年■9月,在中国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曾经有人提到上面这一个典型案例,因此,有人建议,在遗产税立法以前,可以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中的其它所得项目对遗产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
■1980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郭秀珍、张子铭委员提出了制定遗产税法的建议。
■1981年■2月4日,财政部复函政协全国委员会称:是否需要开征遗产税,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调查研究以后决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说:“过去一般遗产不多,没有征收遗产税。
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征收遗产税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1985年■余双人先生在《税务研究》第三期上发表了《各国遗产税简介和我国开征遗产税浅见》一文,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较早研究遗产税问题的一篇重要文章,其中有许多见解至今来看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80年代后期起,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开始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并逐步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
■1987年■12月5日,财政部税务局局长金鑫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税制改革问题的时候,第一次提出要对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可行性调查研究和论证。
■1990年■春天,国家税务局提出了《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其中正式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这个文件得到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亁的肯定。
■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收对于高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