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规范方案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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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目录1. 总则 (39)2. 术语与符号 (40)术语 (40)3. 设计要求 (40)一般规定 (40)系统设置 (4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43)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51)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54)4. 系统组件 (55)一般规定 (55)5. 操作与控制 (55)6. 安全要求 (56)1. 总则1.0.1本条阐明本《规范》是为了合理地设计气体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达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1.0.2本《规范》属于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中的一个组成部份,其任务是解决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设置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问题。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其它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消防监督部门针对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财产价值、重要程度等所作出的有关要求肯定。

现今,国际上已开发出化学合成类及惰性气体类等多种替代哈龙的气体灭火剂。

其中七氟丙烷及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我国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连年,有较好的效果,积累了必然经验。

七氟丙烷是目前替代物中效果较好的产品。

其对臭氧层的花费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毒性——无毒性反映浓度NOAEL=9%,灭火设计大体浓度C=8%,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汽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良好的适用于灭火系统利用的物理性能,自20世纪90年代初,工业发达国家首选用其替代哈龙灭火系统并取得成功。

IG541灭火剂由N2、Ar、CO2三种惰性气体,按必然比例混合而成,其ODP=0,利用后以其原有成份回归自然,灭火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内人员短时刻停留不会造成生理影响。

系统压源高,管网可布置较远。

1994年1月美国率先制定出干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标准(NFPA200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亦制订了国际标准《干净气体灭火剂一物理性能和灭火系统设计》(ISO1452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70-2019)设计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2.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 m;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2.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2.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

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要求1、定义32、系统执行标准32.1、系统设计及施工标准32.2、产品生产检测标准33、系统基本技术条件43.1、系统构成及设备要求43.2、压力容器要求44、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55、系统框架要求55.1、控制子系统要求55.2、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框架要求66、系统功能需求及技术指标76.1、系统操作方式及灭火过程76.2、系统功能87、系统可靠性和维护性107.1、系统的抗干扰能力107.2、系统提供必要技术手册108、管网子系统主要部件技术指标118.1、气体灭火剂提供要求118.2、灭火剂贮存钢瓶要求118.3、容器阀及其组件要求118.4、电磁启动器要求128.5、压力开关(气体释放反馈装置)12 8.6、喷嘴128.7、安全阀128.8、气体输送管道(技术要求)138.9、标志138.10、自动泄压装置139、责任范围139.1、供货范围139.2、设备及材料149.3、测试耗材1410、施工图深化设计1411、测试1410.1、出厂前测试1410.2、现场测试1510.3、检验151、定义七氟丙烷:一种无色的无气味气体状态的卤素碳,并且叫做HFC-227、HFC-227ea、FE-227或者FM-200,它的化学式是C3HF7,结构式是F3CCHFCF3。

防护区: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管网灭火系统: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灭火浓度: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泄压口: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的消防灭火系统,其安装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安装的一些基本要求:
1.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

2.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12955-200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 17241.1-2005《气体灭火系统用灭火剂》、GB 50176-201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3.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公司或专业安装公司进行,安装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160-20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1-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5.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

6. 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
公司或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7. 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GB 12956-2008《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规程》、GB 50183-2018《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程》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第1.0.1条 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1.0.3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 1.0.4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电气火灾;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3、固体表面火灾;4、灭火前应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第1.0.5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第1.0.6条 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的化学分子式为CF3CHFCF3 ,其质量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性能 技术指标纯度 ≥99.6%(摩尔/摩尔)酸度 ≤3ppm水含量 ≤10ppm不挥发残留物 ≤0.01%悬浮或沉淀物 不可见第1.0.7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术语第 2.1.1条 防护区能满足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第 2.1.2条 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七氟丙烷,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 2.1.3条 预制灭火装置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和喷放喷头等部件预先组合成套的灭火装置。

第 2.1.4条 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第 2.1.5条 灭火浓度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6条 惰化浓度当引火源加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关于火灾防治及火灾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外关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的有关经验,特别强调安全方面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应用特点,研制编制的行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因各种火灾引发危险,火势可能迅速传播并形成威胁的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其相关安装及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标准首先给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定义,火灾的等级,系统的规划设计原则,气体登记,灭火系统设计的要求,安装和检验要求,操作维护要求及报警要求,使包括宾馆、餐饮、休闲娱乐等各类高层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一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空间内部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正压灭火或浸浴淹没灭火,即蒸汽灭火。

本文对对气体灭火系统组成部件的分类、要求、操作规程、材料及工艺标准、管道的要求和设计、安装、检验及维护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本标准推出可以给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合理选择材料、满足火灾防护安全要求方面提供参考,保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和安装质量,提高火灾安全防护水平。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 不应超过 8 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 余量之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2.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 20℃。 2.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 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 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 m3;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 m3。
2.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2.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 Pa。 2.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2.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 算。 2.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2.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国标-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国标-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gas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370-2005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号文《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

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八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本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东靖飞谢德隆杜兰萍刘连喜李根敬宋波许春元刘跃红伍建许王宝伟万旭李深梁常欣王元荣靳玉广郭鸿宝陆曦ﻬ1. 总则1.0.1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灭火设备,主要用于防范和控制火灾,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使用气体灭火系统时,必须遵守一些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1. 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例如GB9312《商用建筑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设计考虑灭火剂的类型、数量、布局和喷洒方式等,以及合理的灭火剂储存和供应系统。

2. 安全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范。

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技术和知识,并且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正常工作。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演练计划。

3. 环境规范:气体灭火系统在设计和使用中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

灭火剂的选择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污染。

同时,应注意灭火剂的泄漏和排放问题,以及灭火剂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4. 规范操作:在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例如,在启动灭火系统前,应检查和测试系统的各个部件和装置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范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

5. 安装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

安装位置和布局要合理,确保对被保护区域的灭火效果最大化。

同时,应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容错性,以防止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6. 定期检查:为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这包括对灭火剂的定期充装、管道系统的泄漏检查、压力检测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等。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以备查阅和分析。

7. 技术标准:在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和使用中,应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

例如,国际消防协会(NFPA)的标准,如NFPA 2001《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系统的设计要求、工作原理、灭火剂的选择和使用等,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非常重要,可以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施行日期:2 0 0 6 年5 月1 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12气规灭火机理105 5 有已熟记5、6 30 已熟记联动控制20 已熟记2-3.1 30 已熟记3.2-3.4 20 已熟记4 20 已熟记013二氧化碳1、2、3 30 已熟记5、6、7 20 已熟记014气体验收2、3、4 10 已熟记5.2-5.5 20 已熟记E1 20 已熟记5.6-E4 20 已熟记7、8 1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260.00 4.5灭火机理和适用场所(整理在灭火器规范里)5 操作与控制归纳整理:启动方式有三种: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管网三种,预制前两种)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补充:CO2系统防止误动作误喷,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和气体灭火控制器上。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机械应急操作就是靠人为去开启选择阀和容器阀。

防护区门外设置的紧急启动/停止按钮不是启动方式,一旦灭火剂释放,就无法紧急停止,就不是联动;另外,即使及时紧急停止,报警信号仍然存在。

防护区设置:防护区应有人员疏散的通道和出口,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带有声警报的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消防交流蔻,群46944- 9530)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汇总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汇总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 手动操作要求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5.1.2.1 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现代化的灭火装备,采用一种或多种适合的气体灭火剂作为灭火介质,通过自动或手动控制系统将气体灭火剂释放到火灾现场,以达到灭火的目的。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在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应考虑灭火效果、灭火速度、安全性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

一、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1. 根据火灾风险等级和场所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气体灭火剂,确保能够有效灭火并减少二次污染。

2. 确定适当的灭火系统布置方案,使气体灭火剂能够覆盖到整个火灾区域,并确保灭火剂的扩散均匀。

3. 根据场所的特点和设计参数,确定灭火系统的设计容量和灭火剂的充放压条件。

4. 考虑人员疏散和安全性等因素,设计合理的灭火启动方式和延时装置。

二、设计参数的确定1. 灭火剂种类及其充装量:根据火灾场所的特点、容积和风险等级,选择适当的气体灭火剂,并确定其充装量。

2. 系统设计容量:根据火灾风险等级、场所容积以及灭火剂的灭火浓度要求,确定系统的设计容量。

3. 灭火剂的充放压条件:根据灭火剂的性质和灭火要求,确定充放压条件,并考虑容器的抗压性能和使用寿命。

三、系统设备的选择与布置1. 容器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容器,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2. 管道布局:根据火灾场所的特点和形状,合理布置灭火管道,保证灭火剂能够覆盖到整个火灾区域。

3. 灭火装置选择及布置:根据火灾特点和灭火要求,选择适当的灭火装置,并合理布置,确保其工作可靠。

四、控制系统设计1. 控制方式:根据灭火系统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控制方式,可以是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或联合控制。

2. 控制参数:根据火灾场所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灭火启动的控制参数,如温度、烟雾、火焰等。

3. 延时装置:考虑人员疏散和安全性的要求,设置合适的延时装置,确保人员及时撤离和系统无误启动。

五、安全性及环境保护要求1. 安全性要求:确保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 手动操作要求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5.1.2.1 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讲解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温度和气体固有危害性确定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关键是确定系统的设计温度和需要使用的气体种类。

设计温度是灭火系统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系统应根据最高允许使用温度计算方案,确保系统可靠、有效地控制火灾。

选择气体种类时,需要考虑各种气体的固有危害性,包括毒性、爆炸性、不稳定性等等。

应针对特定场地的物质和环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适合场地的灭火气体。

2.设计灭火系统容积和管道布局灭火系统的容积应根据需要保护的区域大小确定。

对高度或容积较大的场所,还需要考虑使用多个同步释放的系统。

同时,灭火系统的管道布局也应适当设计,包括管道直径、支管布局、出入口管的数量和位置等。

3.设计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和响应时间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确定,通常可以采用手动控制、自动控制或混合控制等方式。

还需要考虑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响应火灾,防止火势扩大。

一般来说,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应在30秒内。

4.设计灭火系统的连接和组合灭火系统的连接和组合需要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连接通常采用无缝钢管连接或法兰连接等方式。

组合形式通常包括单个气瓶和多个气瓶的组合。

5.设计灭火系统的检测功能和监视系统灭火系统的检测功能和监视系统是保证系统可靠性的关键。

检测功能包括烟雾、火焰和温度等探测器的设置,以及与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

监视系统可以监测气瓶压力、管道压力、气瓶充放气情况等,以及故障报警等功能。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系统的效能、安全性以及合法性。

合理的灭火系统设计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还能够降低损失,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 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0N;
15.0
172
20.0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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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55气僮火火紧统
(舎:^50 +5%.无^和七勢G
15.0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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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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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7.2
13.5
20 0
23.2
ISO

'苟充装將度1120婕曲时: .指充裝密度为hOk甘时a
b指充装密度为950kg/m3时。
5.1.1.3系统喷射时间
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 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2.1.8惰化浓度Inerting concentration
有火源引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 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 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s;
b)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s;
c)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s。
5.1.2系统构成
5.121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
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 安全泄放装
管路管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目 次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设计要求3.1 一般规定3.2 系统设置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3.4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4 系统组件4.1一般规定4.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4.3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4.4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5 操作与控制6 安全要求附录 A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附录 B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附录 C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附录 D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附录 E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附录 F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附录 G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 ) 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护区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2.1.4 预制灭火系统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最新设计标准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最新设计标准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最新设计标准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利用特定气体来抑制和灭火的灭火装置。

随着灭火技术的不断发展,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下面就介绍一下气体灭火系统最新的设计标准规范。

首先,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可靠性高、适用性广的灭火介质。

常见的气体灭火介质包括惰性气体(如氮气、氮二氧化碳),卤代烷类(如FK-5-1-12、HFC-227ea)等。

这些气体具有不易燃、不易导电和无毒性等特点,可以快速有效地抑制和灭火。

其次,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系统具备快速响应和高效灭火的能力。

系统应具备快速探测和报警功能,可以实时监测火灾现场的温度、烟雾、火焰等参数,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同时,系统应具备快速启动和喷洒气体的能力,以迅速抑制和灭火火灾。

此外,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系统的喷洒装置和管道网络布局合理,能够全面覆盖被保护区域,并确保喷洒气体的均匀分布。

喷洒装置应采用高效喷嘴,能够将气体喷洒到火源附近,并形成密封的灭火区域。

管道网络应设计合理,保证气体能够迅速流动,并且不受到冷凝、积水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简单方便。

系统应设置合理的操作界面,方便人员进行启动、停止、监控等操作。

系统还应配备自动检测和故障诊断功能,可以实时监测系统的状态,并及时发出警报。

此外,系统还应具备定期维护的需求,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气体灭火系统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可靠性高、适用性广的灭火介质,具备快速响应和高效灭火的能力,喷洒装置和管道网络布局合理,操作和维护简单方便。

这些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和可靠性,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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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整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IG-01 (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 (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 (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手动操作要求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 6.16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表1系统王件压力b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 3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 ;b)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 ;c)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系统构成5.121 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1.0.3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术语2.1.1 防护区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2.1.4 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2.1.5 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6 灭火浓度Flame ext in guish ing concen trati on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7 灭火密度Flame ext in guish ing den sity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2.1.8 惰化浓度Inerting concentration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9 浸渍时间Soaking time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2.1.10 泄压口Pressure relief ope ning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 <2.1.11过程中点Cou nse middle poi nt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50%寸的系统状态。

2.1.12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NOAEL Concentration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

2.1.13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LOAEL Concentration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

2.1.14 热气溶胶Conden sed fire ext in guishi ng aerosol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S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

3. 操作与控制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咼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

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4. 安全要求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MPa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 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0.12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对S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6.0.13 1) S 型热气溶胶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aerosol6.0.14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

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35%-50%硝酸钾为10%-20%6.0.15 2) K 型热气溶胶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aerosol6.0.16 由以硝酸钾为主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

固体气溶胶发生剂中硝酸钾的含量(按品质百分比)不小于30%6.0.17 3)其它型热气溶胶Other types con de nsed fireext in guishi ng aerosol6.0.18 非K型和S型热气溶胶。

对于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其灭火剂采用多元烟火药剂混合制得,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各生产单位相差很大。

制造工艺、配方选择不合理等因素均可导致发生严重的产品责任事故。

在我国,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引起火灾、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必须在科学、审慎的基础上对热气溶胶灭火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进行严格的技术、生产和使用管理。

多年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性实验研究,特别是大量的工程实践例证证明: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后不会造成对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二次损坏,故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K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对于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由于目前国内外既无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没有应用成熟的产品,本着“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基本原则,本《规范》提出了对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在电气火灾中应用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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