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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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防大学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农机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O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缩写为:CAAMM。

第二条本协会由农业机械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贸易公司、社会团体和区域性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待业组织,是以农机制造企业为主体,不受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待业及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机械工业局,同时受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农业部等国务院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团和监督管理机关是民政部。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农机制造待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执行农机待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农业机械制造待业发展有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待业的意见和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企业改革和管理的新成果,协助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以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开展农机待业统计工作,对待业和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

(五)对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科技动态、技术装备等方面进行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农机制造企业提供质量、工艺技术及管理等方面诊断咨询服务。

(六)组织企业开展有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学术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流和有偿转让。

(七)组织农机待业的国内及国际展销活动,为企业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八)受委托对企业的合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及相关建议。受委托组织行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农行业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十)代表农机制造行业,本着"为农民着想、对农民负责、让农民满意"精神,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并向用户推荐待业的优质名牌产品。(十一)协助政府组织编制、修订有关制造待业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十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农机待业的质量管理。收集和反馈农机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督促企业开展质量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行检、行评。

(十三)参与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总是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十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按照《国家价格法》、《反垄断法》及有关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业"行规见约"。

(十五)根据农机制造行业的需要,组织行业职工的国内培训,推荐出国学习和培训,组织行业人才交流。

(十六)指导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训教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力成本、工艺技术、节能材料、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编写农机行业的《年鉴》、《年度统计资料》、中国农机机械工业协会的《会刊》以及收集整理有关农机行业的资料书刊。

(十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经销服务、设计研究、教学培训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审计署机构、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本协会规定的行业的行约及条例;

(三)有加入协会的要求;

(四)按时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协会的管理,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国内外各种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印发的经济技术情报、信息、会刊等资料;(四)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组织的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让、人员培训等各项服务;

(五)优先优惠加入本协会与有关单位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七)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名誉;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和各项行业工作;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机构设置;

(五)决定本协会加入其他组织;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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