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
城市供水规范自来水管网和水质监测要求
城市供水规范自来水管网和水质监测要求城市供水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而自来水是城市供水的主要来源。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质量,城市供水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对城市供水规范中关于自来水管网和水质监测的要求进行论述。
一、自来水管网的规范要求自来水管网是将净水输送到居民家庭的重要路径。
为了确保自来水的品质不受污染且供水正常,自来水管网需要遵循以下规范要求:1.管网布局合理:自来水管网应覆盖城市的各个区域,保证供水能够达到居民家庭的需求。
管网布局应合理分布,避免管网死角和供水不平衡的情况。
2.管网设计符合流体力学原理:自来水管网的设计应符合流体力学原理,保证水流的稳定和均衡。
不同直径的管道应根据水流量合理配置,避免出现水压过高或过低的问题。
3.管材选用安全可靠:自来水管网的管材应选用安全可靠的材料,杜绝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材料。
常用的自来水管材料有铸铁管、钢管、塑料管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材。
4.管网维护及时有效:自来水管网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处理管道老化、破损或堵塞等问题。
对于老旧的管网,应及时更换或改造,确保供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水质监测的要求水质监测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环节,通过监测水质可以及时了解供水的安全性和合格率。
以下是水质监测的要求:1.监测项目全面:水质监测需要对供水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监测,包括常规指标如浑浊度、余氯、PH值等,以及微量元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2.监测频率适当:水质监测的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可以是日常监测、定期监测或不定期监测。
对于重要水源地或关键地区,监测频率应加大,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3.监测机构独立公正:水质监测应由独立的监测机构进行,确保监测结果公正、准确。
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可以进行全面的水质检测和分析。
4.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水质监测结果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居民,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对于存在问题的供水区域,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障居民的用水安全。
水质检测报告
兴仁县德龙中学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JC2014-587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兴仁监测站检测报告样品名称桶装水受检(委托)单位兴仁县自来水公司报告签发日期 2014年10月20日首页FS/JL—A30—A/1—2004 样品编号:B100804-14 样品类型:水样样品状态:正常样品名称:桶装水检测性质:评定检测来样方式:取样日期:2014年10月14日检测日期: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8日检测依据: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结果报告:见附表检测结论:本次检测出厂水所测项目:1、不带﹡的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常规指标限值。
2、带﹡的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非常规指标限值。
附表:兴仁县自来水公司出厂水检测结果报告注:带*的项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非常规指标。
报告编号:SZJC2010-586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福州监测站检测报告样品名称水源水受检(委托)单位福安市自来水公司报告签发日期 2010年8月25日首页FS/JL—A29—A/1—2004样品编号:A100804-14样品类型:水样样品名称:水源水检测性质:评定检测来样方式:送样样品状态:正常送样日期:2010年8月4日检测日期:2009年8月4日至8月18日检测依据: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见附页结果报告:见附页检测结论:本次检测水源水所测项目:1、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Ⅲ类标准限值。
2、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编制:江德文批准(技术负责人):林群2010年8月25日附表1福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源水检测结果报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项值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hx10000 发布时间:2010-9-1 阅读:7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程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程一、概述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是指对城市供水系统中的水源、水质、水量等进行定期、全面、系统的监测和分析,以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本技术规程旨在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的具体操作程序、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保障城市供水水质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项目1.水源监测水源监测主要是针对城市供水系统的原水进行监测,包括水源的位置、水源的水质、水源的水量等。
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水源水质和水源水量。
2.水质监测水质监测主要是针对城市供水系统中的水质进行监测,包括供水管网水质、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消毒剂使用情况等。
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水源水质、水处理后水质、供水管网水质等。
3.水量监测水量监测主要是针对城市供水系统中的水量进行监测,包括水厂流量、进厂水质、出厂水质、水压等。
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水厂进出水量、水管网流量等。
三、监测方法1.采样方法(1)水源采样:应在水源的不同位置分别取样,每个位置取样量应在500mL以上。
采样时应避免采到底泥和悬浮物。
(2)水处理厂出水采样:在水处理过程中应定期取样,每次取样量应在500mL以上。
采样时应避免采到残留氯和沉淀物。
(3)供水管网采样:应在不同地点分别取样,每个采样点应取样3-5次,每次取样量应在200mL以上。
采样时应避免采到管网内的泥沙和污物。
2.分析方法(1)水源水质分析: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分析,包括总磷、总氮、COD、BOD、PH值、温度等指标。
(2)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分析: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分析,包括浑浊度、氨氮、PH值、余氯、总氯等指标。
(3)供水管网水质分析: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分析,包括总大肠菌群、总菌落数、PH值、余氯等指标。
3.质量控制(1)采样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监测点的环境干净卫生,采样设备干净无异味。
(2)采样时必须佩戴手套,避免手部污染样品。
(3)采样容器必须清洗干净,避免残留异物对样品的影响。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重发)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重 发由第132号令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7号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行政监测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
城市供水管网的状况监测及排污技术
城市供水管网的状况监测及排污技术章节一:引言城市供水管网是一个重要的公共设施,为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供水管网的状况逐渐恶化,监测和排污技术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城市供水管网的状况监测和排污技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提升城市供水管网的环保水平,保障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章节二:城市供水管网的状况监测城市供水管网的状况监测是城市管网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管网的运行状况,需要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对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供水水质监测城市供水管网的水质是保障城市居民健康的关键因素。
为了确保供水水质和安全,需要对城市供水管网中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主要监测项目包括余氯值、PH值、溶氧量、有机物含量等。
2.供水压力监测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压力直接影响水的流量和水质的分布。
通过监测供水管网的压力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管网中的故障和漏损,有利于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3.管道漏损监测城市供水管网的设施老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容易导致管道漏损。
漏损的管道会造成浪费和水质的污染。
因此,及时发现和修复管道漏损是管网管理的重要任务。
章节三:城市供水管网排污技术城市供水管网的排污技术是保障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供水管网的水质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
如何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污染进行治理,保证城市用水水质的安全和清洁,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课题。
1.水务部门的监管与管理水务部门一直是城市供水管网排污的主要执法部门。
他们负责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日常监管与管理,发现和处理管网中的污染问题。
在城市运行中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对水层进行监测,制定排放标准和处理技术都是水质的保护措施。
2.使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针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污染问题,需要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
比如,采用生物技术对污染水体进行治理,提高水处理的有效性。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标准引言:城市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
为了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各行业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程,以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可靠。
本文将围绕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标准展开讨论,通过对各类监测指标和标准的详细介绍,为读者全面了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水质监测基本原则1.1 监测目的和任务水质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供水水质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监测任务主要包括对水源地、水处理厂、供水管网等环节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1.2 监测频次和采样点位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频次和采样点位,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供水水质的状况。
监测频次应根据水源地的特点、供水量的变化以及用户需求等因素来确定,采样点位则应覆盖水源地、水处理厂、供水管网和用户端等关键环节。
1.3 监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水质监测需要关注的指标包括浊度、余氯、PH值、溶解氧、细菌总数、重金属含量等,这些指标能够综合反映水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特性。
对于这些指标的监测,应该使用准确可靠的检测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正确性。
第二部分:水质监测指标和标准2.1 浊度浊度是反映水中悬浮物和颗粒物含量的指标,直接影响水的透明度和口感。
根据相关标准,城市供水中的浊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水质清澈透明。
2.2 余氯余氯是一种常用的消毒剂,可以有效杀灭水中的微生物。
城市供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既要保证消毒效果,又要避免余氯超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3 PH值PH值是反映水中酸碱性的指标,对供水水质具有重要影响。
城市供水中的PH值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水的稳定性和对人体的影响较小。
2.4 溶解氧溶解氧是维持水体生态平衡和水中生物生存的重要因素。
城市供水中的溶解氧含量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持水质清新、富氧。
2.5 细菌总数细菌总数是反映水中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指标,对水质的安全性起到重要作用。
城市供水工程水质监测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水质监测规范一、前言城市供水工程是保证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保障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可靠,必须建立水质监测规范,确保水质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从水源水质监测、输水管网水质监测和供水终端水质监测等方面展开论述,以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二、水源水质监测1. 采样点的选择选择水源水质监测采样点时,应考虑水体的代表性和采样的便捷性。
采样点应远离有污染源的地区,避免人为因素对水质监测结果产生干扰。
2. 采样方法采样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采样过程中不引入外界污染物。
采样器具应事先清洗干净,并按要求消毒。
3. 监测指标及频次水源水质监测应包括生物学指标、化学指标和物理指标。
监测频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至少每月监测一次,不同季节要加强监测频次。
4. 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和归档,并建立水源水质数据库。
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应及时进行,以便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三、输水管网水质监测1. 采样点的选择选取输水管网水质监测采样点时,应考虑管网结构、水流速度和水质波动情况。
采样点的选择应覆盖整个管网,并设置在易受污染的位置。
2. 采样方法采样器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采样过程中不引入外界污染物。
同时,应确保采样点处于完全通水状态,避免堵塞影响采样结果。
3. 监测指标及频次输水管网水质监测应包括有机物、微生物、重金属和余氯等指标。
监测频次应根据管网的规模和运行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每月监测一次。
4. 数据管理输水管网水质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和归档,并与水源水质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和预防措施。
四、供水终端水质监测1. 采样点的选择供水终端水质监测采样点应覆盖城市各个区域,特别关注居民密集区和重点场所,如学校、医院等。
采样点应避免排放口和有污染源的地区。
2. 采样方法采样器具应事先清洁和消毒,确保采样过程中不引入外界污染物。
采样前应将自来水龙头流水一段时间,以排除管道内积存的残余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
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
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
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
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
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
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
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
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
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
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水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不断提高水质检测标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探讨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的重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1.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的重要性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是保障居民健康的基础,具有以下重要性:1.1 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饮用水符合健康和卫生要求,降低人们患病的风险。
1.2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水质检测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保护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质检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源污染问题,可推动城市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3 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态环境:城市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规范的水质检测标准可以保障城市的水质安全,提高城市形象,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吸引更多人来城市生活和投资。
2.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的现状2.1 国家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地方标准由各省级质检机构或水利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中包含了各项指标的监测要求和限制值。
2.2 检测方法和技术的进步: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方法和技术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传统的检测方法,如化学分析、生物学监测等,已经逐渐被现代化、高效率的技术所取代,如光谱分析、气相色谱等。
2.3 监测网络和数据管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不断完善,涵盖了城市主要水源地、供水管网等关键位置,实现了对水质的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
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对各项数据进行存储、分类和分析,提高了监测和管理的效率。
3.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的未来发展方向3.1 多元化指标体系: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不仅仅关注水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还要考虑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推动供水高质量发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水务与工程研究分院副院长张志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
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7号发布,2004年7月23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城镇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质的安全和稳定对居民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城镇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稳定,需要进行水质在线监测。
下面将介绍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
监测目标是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的主要目的,包括保证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发现和预警水质异常情况,保护居民健康。
监测项目是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的具体指标,主要包括水源水质指标、供水管网水质指标和居民饮用水质指标。
水源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群体密度、总大肠菌群中致病菌的检测;供水管网水质指标包括自来水中的溶解氧、浑浊度、总有机碳等指标;居民饮用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中的致病菌等指标。
监测方法是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的技术和操作方法,主要包括传统的实验室监测方法和现代的在线监测方法。
传统实验室监测方法需要收集样品,进行分析和测试,所需时间较长,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水质数据。
而现代的在线监测方法可以实时监测水质指标,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监测设备是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水质分析仪器、传感器和监测系统。
水质分析仪器可以检测和测量水质指标,传感器可以实时感知水质变化,监测系统可以实时传输和存储水质数据。
监测频率是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的时间间隔,根据水质的稳定性和变化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水质稳定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监测频率,而水质变化较大的地区需要增加监测频率。
除了技术标准,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还需要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管理措施包括监测计划、监测人员和监测责任,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应急预案包括水质异常情况的处理和应对措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是保障城市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明确监测目标、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和监测频率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大家之言】童俊: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大家之言】童俊: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净水技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追踪行业热点与焦点,让你每天比别人知道多一点关注作者简介童俊(1970-),女,硕士,高级工程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测站副站长,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主要从事水质管理、水质监测、水污染应急处置及科研工作。
参加国家“十一五”、“十三五”水专项、上海市科委及市水务局等十余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参加了上海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N-二甲基亚硝胺的检测方法》的编制,曾获得2016年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18年度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完善、实效、系统的水质管理体系,落实具有可操作性的水质管理细则,运行从源头到龙头、从监管到生产输配的全程监控,才能够保证供水水质的合格、安全、优质。
作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是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总结和监督,其意义十分重大。
在发达国家,由于国民环保意识强、对自身健康关注度高,加上法律法规健全,水质信息公开有较长的历史。
美国在1996年就由国会和总统签署完成了“安全饮用水法案”,而在国内,上海属于较早开展水质信息工作的城市之一。
2008年之前,上海市水务局作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开始尝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质信息,当时公开的水质数据为:出厂水浑浊度、余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这4项指标的合格率。
同时,负责对中心城区供水的上海4家自来水企业也公布了各自区域内出厂水和管网水的平均浊度及合格率等水质数据。
2012年10月18日,住建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供水企业于2013年底前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加快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的进程。
经过6年多的发展,全国各地在贯彻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检测基础上,也逐步将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水质监管的范畴。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制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进化处理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进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有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检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供水水质的检测工作。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城-2012-82号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为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确保供水水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保障城镇供水水质、扩大公共供水范围、降低供水管网漏损为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远期展望到2020年。
“十二五”期间《规划》范围为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发展的非县城建制镇),到2020年规划范围扩展到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
目录一、现状与问题.......................................... - 1 -(一)城镇供水现状 ............................................................................. - 1 -(二)“十一五”进展情况 ................................................................. - 2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 - 3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 4 -(一)指导思想 ..................................................................................... - 4 -(二)规划原则 ..................................................................................... - 5 -三、规划目标与任务...................................... - 6 -(一)规划目标 ..................................................................................... - 6 -(二)总体规划任务 ............................................................................. - 6 -(三)“十二五”重点任务 ................................................................. - 7 -四、“十二五”规划投资估算............................. - 10 -五、保障措施........................................... - 11 -(一)明确责任主体 ........................................................................... - 11 -(二)保障资金投入 ........................................................................... - 11 -(三)科学实施规划 ........................................................................... - 12 -(四)强化监督管理 ........................................................................... - 12 -(五)加强科技支撑 ........................................................................... - 12 -一、现状与问题(一)城镇供水现状城镇供水发展迅速。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城市供水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水质安全是确保居民健康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质监测技术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重要性、实施内容和监测方法,并分享我对这个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重要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居民健康和供水安全至关重要。
它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确保供水达到相关的卫生、健康标准。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居民健康保障:城市供水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需求,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健康。
通过监测技术规定,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危害物质的存在,避免因饮用不合格的水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2. 水资源保护: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有助于及时关注和评估水资源的使用状况,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监测结果还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政策。
3. 监督和管理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供水企业,推动其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通过规范的监测体系,可确保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运营,并对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保障供水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实施内容针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技术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施内容:1. 检测项目和标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通常会明确监测的项目和相关的标准。
常见的监测项目包括水源水质、生活饮用水和供水管网水质等。
对于每个项目,针对不同的污染物会有相应的标准要求。
2. 监测频率和区域:监测规定还会明确监测的频率和监测的区域范围。
一般来说,供水企业需要按照一定频率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以确保水质的稳定和可靠性。
监测区域通常包括水源地、处理厂和供水管网等。
3. 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规定通常还会介绍适用于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的方法和仪器设备。
常见的监测方法包括化学分析、物理分析和生物学检测等。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是确保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基础。
水质检测标准通常由相关的环境保护、卫生或水利等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地区或国际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
以下是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的一般内容:1. 定义和分类:水质参数:检测的水质参数包括物理性质(如颜色、浑浊度)、化学成分(如重金属、氮气化合物)、微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有机物质(如有机碳)等。
水源分类:根据水源的不同,可能存在地表水、地下水、湖泊水、河流水等不同来源的供水,每种水源都可能有其特定的检测要求。
2. 常规水质指标:pH值:衡量水的酸碱性,通常在7左右为中性。
浊度:反映水中悬浮物质的多少。
溶解氧(DO):衡量水体对生物生存的氧气含量。
3. 化学性质检测:重金属:如铅、镉、汞等的浓度检测,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
无机物质:包括硝酸盐、硫酸盐、氟化物等,关注其浓度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4. 微生物检测:大肠杆菌:作为肠道微生物的指标,其检测结果与水的卫生状况相关。
菌落总数:表示水中微生物总数,包括细菌、真菌、藻类等。
5. 有机物检测:有机碳(TOC):作为有机物的总量指标,包括溶解态和颗粒态。
挥发性有机物(VOCs):包括一系列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可能源自工业废水或环境污染。
6. 辐射性物质检测:放射性元素:如铀、锶等的浓度,确保不超过国家和国际辐射安全标准。
7. 重金属和毒性物质检测:铅、镉、汞、铬等:重金属的浓度,特别是对于饮用水,这些物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慢性危害。
8. 其他特殊指标:药物残留:检测水中是否存在药物类化合物,如抗生素、激素等。
微塑料:近年来作为一项新兴的关注点,研究水体中微塑料的存在及其潜在影响。
9. 检测频率和监测网络:定期检测:水质检测需要定期进行,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监测网络:建立监测网络,覆盖城市各个水源和供水节点,及时发现异常。
10. 法规和标准的更新:依法依标:水质检测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标准,同时也要关注新出台的法规和标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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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
呼和浩特监测站武川县六号水厂检测报告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准限值计量单位测定结果超标
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CFU/100mL 未检出
2 耐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CFU/100mL 未检出
3 大肠埃希氏菌不得检出CFU/100mL 未检出
4 菌落总数≤100 CFU/mL 未检出
5 砷≤0.01 mg/L <0.004
6 ≤0.005 mg/L <0.001
7 (六价)≤0.05 mg/L <0.004
8 ≤0.01 mg/L <0.001
9 汞≤0.001 mg/L <0.00004
10 ≤0.01 mg/L <0.002
11 氧化物≤0.05 mg/L <0.002
12 氮化物≤1.0 mg/L 0.36
13 硝酸盐氮(以N计)≤20 mg/L 3.54
16 色度≤15 度<5
17 浑浊度≤1 NTU 0.4
18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未检出
19 肉眼可见物无/ 未检出
20 PH 6.5-8.5 / 7.47
21 铝≤0.2 mg/L <0.008
22 铁≤0.3 mg/L <0.020
23 锰≤0.1 mg/L <0.020
24 铜≤1 mg/L <0.020
25 锌≤1 mg/L <0.020
26 氧化物≤250 mg/L 9.41
27 硫酸盐≤250 mg/L 16.34
28 溶解性总固体≤1000 mg/L 282
29 总硬度(以CaCO3)计≤450 mg/L 199.2
3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3 mg/L 0.48
31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 mg/L <0.002
3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 mg/L <0.1
33 总a放射性≤0.5 Bp/L 0.2716
34 总β放射性≤1 Bp/L 0.123
96 氨氮(以N计)≤0.5 mg/L 0.04
98 钠≤200 mg/L 18.60
107 亚硝酸盐氮(以N计) ≤1 mg/L <0.001
110 电导率/ us/cm 440
113 镁/ mg/L 13.67
114 钾/ mg/L 0.75
115 钙/ mg/L 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