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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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二建《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总结

备考2020年二建《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总结

备考2020年二建《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总结备考2020年二建《法规》考前重点知识点总结以下内容根据历年考题、考点总结,希望有时间的考生全部背熟,红色和对勾部分重点记忆,最后预祝考生二建考试一次性成功通过。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外诉讼4年。

✔每年必考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

5、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每年必考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丙3)。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9、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每年必考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5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天。

✔每年必考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1亿)、暂定级(6000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专职安全员。

16、特重大30人以上出生,或100人重伤,1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万,重大10-30人出生,50-100人重伤,5000万到1亿损失,罚50-200万,较大3-10人出生,10-50重伤,1000万-5000万损失,罚20-50万,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罚10-20万。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推荐)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推荐)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P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金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P6~7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适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P10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法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重点知识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重点知识汇总
无需批准,公布生效
备案主体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 委会
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法的横向冲突(不存在上下位关系)P5
同一机关制定
新的与旧的冲突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新的与旧的特别冲突
委会 自治区人大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公布方式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发布 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 自治区、州、县人大常务
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设区的市政法
批准主体
无需批准,公布生效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批准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批准
核准注册日
展期规定 不予展期
不予展期
可以展期

类别
作者
著作权归属
示例

单位作品
单位
完全归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权 第一类职务作品 第二类职务作品
职工
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有限使用权] 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
①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②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是第二类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受托人 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归受托人
地方法规 XX 地方 XX 条例
自治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单行条例
XX 规定、办法、实 部门规章
施细则
地方政府 XX 地方 XX 规定、
规章
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二建《法规》考点精华汇总

2020年二建《法规》考点精华汇总

二建《法规》考点及计算题精华汇总2020二建法规时间数字型考点汇总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其中填空型选择题属于较简单的一类,这部分的分数是比较容易拿的。

为便于考生记忆,本篇就法规常出填空型选择题的时间数字型考点进行汇编,共计32个常考点。

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营业法人的成立日期。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7、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020 年二建法规考点清单

2020 年二建法规考点清单

2020 年二建法规考点清单(3年考查分值及掌握要求)1 法的形式 1 (重要)2 法的效力层级 1 必会3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 重要4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 重要5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 重要6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 重要7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 重要8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2 必会9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2 重要10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3 必会11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2 必会1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 重要13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 重要14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 重要15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2 必会16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 重要17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 重要18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1 重要19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 重要20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 重要21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 重要2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 重要2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 重要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许可制度) 1 重要25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 重要26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 重要27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1 重要28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 重要29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1 重要30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重要31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造师执业制度) 1 重要32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2 必会33 招标基本程序 3 必会34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 重要35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1 必会36 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4 必会37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2 必会38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投标投诉处理 2 必会39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投标制度) 2 重要40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 重要41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2 必会4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 重要43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2 必会44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 必会4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 必会46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2 必会47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 重要48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3 必会49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2 必会50 可撤销合同 1 重要51 合同的终止 2 重要52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2 必会53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3 必会5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 重要55 劳务派遣 2 必会56 劳动保护的规定 2 重要57 劳动争议的解决 1 重要58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 重要59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必会60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 必会6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 重要62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必会63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3 必会64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1 重要65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2 重要66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2 必会67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1 重要68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 重要69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 重要70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1 重要7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重要7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 重要7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重要7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 重要7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 重要7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1 重要77 工伤保险的规定 1 重要78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 重要79 事故等级的划分 1 必会80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 重要81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1 必会82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 重要8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 重要8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 重要85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 重要86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 重要87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 必会88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 重要89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 重要90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 必会9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 重要92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1 重要93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2 必会9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 重要95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重要96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重要97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重要98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 必会99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 重要100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 重要101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 重要10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2 重要10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 重要104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 重要105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1 重要106 民事诉讼证据 2 重要107 民事诉讼时效 1 重要108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 重要109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 重要110 仲裁协议 1 必会111 仲裁受理 1 重要112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1 重要113 仲裁裁决的执行 1 必会114 调解的规定 1 重要115 和解的规定 1 重要116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1 重要117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1 必会。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一】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一】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一】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备考,下面由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一】”,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一】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四个法律部门应该注意正确理解和区分:(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由于宪法规范的内容极为根本,所以,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强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

而“宪法相关法”是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重要制度,具体包括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等多类。

其中,政府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教材中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认真理解民法商法的概念,明确《公司法》和《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而实践中往往被误解为经济法,所以,要注意理解法律部门的性质。

(3)行政法认真理解行政法的概念,明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均属于行政法。

(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而与之相对的程序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包括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

2020二建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2020二建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2020 年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最新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

2020最新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发包工程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3.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发包方式)。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材料1.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保证资料真实性,尽管是别人出具的资料)。

三、限制不合格的干预行为1.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2.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1.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2.也可以委托具有监理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必须监理的项目(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1.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2.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

【二级建造师考试】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常考考点汇总

【二级建造师考试】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常考考点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常考考点汇总【本文概要】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本文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常考考点汇总,供大家参考。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常考考点汇总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3)基本制度(民事、经济、民族、刑事、诉讼)。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包括各类公司。

5.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6.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7.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9.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10.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本人存在过失(外表授权);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导语】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今天wo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后果: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诉讼(以前规定一笔勾销)【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共同承包规定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能优势结合,减少竞争,增加利润,促进企业发展等优点。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资格要求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三、共同承包的责任1.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联合承包协议和各方过错大小,追偿非自己责任部分的赔偿。

【提示】对外整体,对内按份。

【篇三】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一、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总承包模式。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分值预测第二部分: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和支付价款一、基本要求1.掌握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2.理解工程款和垫资的不同处理;3.理解优先受偿权的赔偿顺序。

二、重点内容回顾(一)竣工日期如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下处理: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①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③《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合同价款的确定1.种类: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注意】如果出现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注意】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计算。

合同效力(三种)一、基本要求1.掌握不同合同产生的情形;2.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二、重点内容回顾◆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归纳对比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一、基本要求1.掌握合同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条件;2.理解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重点内容回顾【注意1】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抗辩权随之转让,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汇总P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P6~7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11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P10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斐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重点汇总

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重点汇总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4种情形)(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1)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2)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020年最新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0年最新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资质禁止行为: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包括分包承包人)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注意】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联合承包的有关规定1.联合共同承包是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2.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3.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有关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定性为违法分包。

二、禁止以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一)施工企业的申请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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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P2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金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P6~7®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适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
代理人。

(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10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
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法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岀让或者划拨
等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岀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剰余期限o (2)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17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中清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白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20如施-匸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
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P20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P2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29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P30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費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金部债务承担责任.
P30保证期冋,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P3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
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己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P3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3)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P3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知
P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P39
《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
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⑺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P40行政处罚的种类:(1)罟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
暫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岀境。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罚款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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