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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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及北朝《齐律》的立法成就。
答:(1)《新律》的立法成就
《新律》虽属“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与汉代旧律相比,所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李悝编撰《法经》时,《具法》位居第六篇,这次制定《新律》,将《具律》提前,置于全律篇首,并改为《刑名》,解决了原来的“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这次制定《新律》时,大量剔除“不宜复以为法”的内容,分门别类编成《州郡令》等单行法规,而把基本法典的篇目及其内容重新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合并,最终编成《新律》十八篇。经过这次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使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原来国家基本法典“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既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第三项改革内容是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在制定《新律》的过程中,曹魏政权按照刑罚制度的实际需要,“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正式规定于第一篇《刑名》中,“以为律首”。这项刑罚体系的改革,在墨、劓、剕、宫、大辟之类的旧五刑制度之外,首次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新五刑制度。它共有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包括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其中的
髡、完、作三种刑名均为劳役刑,可以合并为一种,故将七种刑名定名为五刑。
(2)《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立法成就是新增《法例》篇目。《泰始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篇《法例》,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②第二项立法成就是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这次制定《泰始律》时,遵循“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的原则进行大幅的精简删削,将法典以外“未宜除者”之类的内容,采取“不入律,悉以为令”的方式,编成了《晋令》四十卷。经过这次修订法律的改革之后,律令二者仅存六十卷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从而以“刑宽禁简”著称于世。
③第三项立法成就是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泰始律》首先将曹魏《新律》所规定的新五刑,由原来的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保留了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经过这一简化,完刑与作刑合并于髡刑之中,五刑制度名副其实。其次,《泰始律》进一步“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再度缩小了亲属株连的范围。
④第四项立法成就是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泰始律》颁行后,由于律文过于简约,在法律适用或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理解上的歧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两位著名的律学家及经学家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分别对晋律进行注解诠释,统一了人们对于法律概念、术语、名词的理解,阐述了立法的宗旨及意图。
(3)《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
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北齐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①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律的制订者认真总结《法经》以来法典篇目不断增多的利弊,最后将其精简合并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②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北齐律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2.魏晋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答:魏晋北朝律学的主要成就有:
(1)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①自曹魏制定新律时起,法典篇目历经反复扩充和修订,至北齐律最后精简为十二篇,得到隋、唐、宋等各代法典的认可和沿袭。
②魏律首次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又新增第二篇《法例》,至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立法所继承。
③在法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方面,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的篇目内容,剔除大量“旁章科令”,明确了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法典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2)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①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④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六种不同罪名和五种相似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区分。
(3)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
①张斐在晋律注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有关理论。
②西晋的刘颂又提出了依据法律规定或刑法适用原则进行定罪量刑的理论。
3.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答:(1)刑罚体系的逐步变革
①肉刑制度的逐渐废止。魏晋南朝时期的法律都没有肉刑的规定,而北魏和东魏的法律仍保留有腐刑制度。西魏和北齐先后下令,宫刑改为没人官府为奴,宫刑终于从法律上正式宣布废止。
②族刑连坐范围的不断缩小。曹魏制定《新律》时,缩小缘坐从死的范围,规定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再诛及祖父母辈以上和孙辈以下亲属。西晋《泰始律》继续缩小族诛连坐范围,改为养子养女也不再连坐生父母所犯弃市重罪。南朝《梁律》规定,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兄弟株连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女眷则籍没为奴。北魏规定,凡属原来诛及五族者,降止同祖三代直系血亲范围;夷三族者,只刑及本人一门;而门诛者,则仅处罚罪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