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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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路政许可由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实施,并实行内控逐级审查制度,路政管理大队提交的审查意见在经支队、总队核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章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路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类复印资料必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临时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申请函。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所有权人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正式文函,说明申请事项、申请期限、相关理由等,并附法人资质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2、施工计划(方案)和平面图。施工计划(方案)中应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施工期限、具体位置、施工单位、施工保障措施、改造修复措施等相关内容,施工平面图中应包
含有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具体位置、离边沟或路面的空间距离、安全保障设施的设置方位等信息;
3、工程设计图。主要是该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物的具体工程技术设计图,能够科学地反映出该段(个)工程的原貌以及相关技术数据信息,需要改造修复高速公路的,应有全面的改造修复措施;
4、委托(授权)书或相关承建合同(协议)。若申请人委托其它单位承建(施工),须由申请人指明该项工程的施工方,并以相关文件证明二者关系,以保障施工期间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承建(施工)人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其委托或授权其下属单位进行承建的委托(授权)书,承建人不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方应当出示其与该承建单位的相关承建合同(协议);
5、相关情况承诺书。申请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防护措施,并作出相关安全承诺,确保施工期间的各项保障、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存在期间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承诺如遇高速公路拓宽(改建),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公益性广告的,还应当承诺决不作任何其它商业用途;
6、承建(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承建(施工)方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具有相关承建资质的各种
证书复印件,以及工程监理方的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需要年检的应当年检至上一年末;
7、该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署的意见。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就其申请事项,首先征求该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然后提供该路段经营管理单位的答复意见(文函)复印件,以供路政管理部门参考;
8、申请人与路政大队签订的协议书。申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施工方)就缴纳占用、补偿、安全维护费用等与路政大队达成意向性协议,申请人(施工方)在意向性协议书上单方面签字盖公章。其中,设置广告类的,应当签订《临时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跨线工程类的,应当签订《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协议书》、《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埋设工程类的,应当签订《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协议书》、《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9、其它相关材料。如一些大型工程,需要有国家、省、部等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申请人(一般指承运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