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的安全生产事项,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以及有一定经济规模的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应有机构和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隶属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考核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年终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正职领导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字报告辖区内的安全工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重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引导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亮点摘登
法制经$江苏安全生产《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亮点摘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明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激励政策:达 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延期手续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并给予适当奖励;达到标准化三级的,按照 有关规定换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推荐提升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 激励政策。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 规程;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条例》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及其安全 ,的规定。
比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 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安全生产管理人 ,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从 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 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两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 不足五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 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五 安全生产管理人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条例》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42I2018.02 总第 329 期江苏安全生产法制经纬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纳人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一部法规。
下面是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个简要解读。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的具体职责。
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危险作业管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危险作业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同时,条例还对危险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了要求,要求其维护保养良好,定期检测,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了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并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严重事故的单位,还应当进行特别检查和评估,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条例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度,要求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的责任。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和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同时,条例还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推动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条例的出台也提醒人们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笫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LI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丄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丄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锡政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锡政办发[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0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场所以及其他需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位、场所。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依法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8日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18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时间:2017-12-11 来源:江苏人大网浏览次数:124(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页脚内容0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页脚内容1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人民安全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宣传和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制度。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应当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延伸到中层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权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理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五)及时报告和记录安全生产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三)落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四)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制度,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七)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工作;(八)保存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1、谁知道哪里可以搞到氢气啊??你要打多少气球?有专门卖锌板和盐酸的.不过打得太少的话不合算的,还不如和卖气球的合作一下.2、什么叫违章指挥?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约占~70%。
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较为严重,具违章指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
(2)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扩展资料案例: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被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监控视频中发现某企业有一名员工违规站在叉车货叉上进行作业。
执法人员马上到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负责人违反该单位制定的《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站在叉车货叉上对锈蚀的管道进行防腐油漆涂装。
该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无锡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给予该单位警告,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万元整,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违章指挥危害最大,严重干扰和影响着企业的安全管理,随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殃及一线员工的生命安全。
所以,对违章指挥的危害性,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决不能等闲视之,麻木不仁。
3、国家规定饭店油烟管道清洗间隔多长时间清洗一次?六十日。
4、塔吊操作证怎么办理?办事规程:百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报名,填写《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申请表》;第二步: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第三步: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合格证明到政度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不合格者,书面通知单位或本人。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人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安全生产管理。
强调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特殊行业和物品的严格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事故预防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报告,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广泛开展,鼓励和支持媒体、社会组织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法律责任和惩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处罚,对责任
人进行追责,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对举报违法行为的人给予奖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无疑对提高无锡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从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2023年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1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30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并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条例共分为六章五十六条,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制定本条例,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组织、个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范第五条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安全措施和相关要求,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编号。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监察与处理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属地管辖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被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化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无锡市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为建设安全无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安全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于现代城市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展开深入探讨。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对无锡市国家安全战略和发展战略的一次深入落实。
无锡市是中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拥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口,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安全生产不仅关乎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无锡市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放在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和梳理。
条例明确了无锡市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给出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个人要提高安全意识,严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事故的分类和处理程序,规范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一旦发生事故,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这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推动了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无锡市政府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倡导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事业单位也纷纷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了防范意识,提高了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安全生产意识还不够普及。
虽然无锡市政府加大了宣传力度,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强烈。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_图文(精)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无锡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安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市安监局各职能处(室及依法接受委托的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规范整改为主,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 做出行政处罚,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处罚的适用范围。
其中,适用罚款时,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幅度的上限;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适用〘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幅度的下限。
第六条各职能处(室和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的, 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 年3 月31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005 年4 月1 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 年 3 月31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催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导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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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督促行业、领域内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以及对安全生产进行公益宣传的义务,适时免费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鼓励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参加抢险救护;(四)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五)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六)依法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每季度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以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二)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瓶装液化石油气、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机械制造、电力生产和道路运输单位,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实施或者开展安全巡讲等方式,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服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分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构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激励政策:(一)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期手续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并给予适当奖励;(二)达到标准化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换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推荐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政策。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持续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请原安全生产标准化发证机关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列入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城市综合体、商场、网吧、电影院、剧院、公共娱乐场所、商品交易市场、高层楼宇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单位,使用电梯、瓶装液化石油气、游乐设施的单位,以及较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或者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将其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转移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或者承揽作业的,应当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的,应当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危险因素,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权利:(一)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参加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四)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八)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法律可以获得其他民事赔偿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推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代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