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及选定仲裁员意见声明书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中止和终结第九章送达和期间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活动,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但不包括:(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仲裁协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虽未完整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义的,推定为对本会的选择。
第九条仲裁协议在机构表述或者仲裁事项表述中存在歧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1年9月1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2013年7月2日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仲裁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对仲裁适用的规则或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 ?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 ?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本会设立的分会、本会设立的行业或专业仲裁院的(包括全称和简称),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在辩论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 ?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第六条〔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协议书(通用15篇)
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通用15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
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仲裁协议书1甲方:建筑工程住所: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_______市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建筑工程项目经理乙方:___机械总住所:___市___区___街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委托代理人:____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___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
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___省_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建筑工程(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___机械总(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___签字)___年___月___日仲裁协议书2申请人: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号法定代理人:田_____,董事长被申请人:___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号法定代表人:周___,总经理申请人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___牌白酒供给被申请人经销。
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____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年供货不得少于500件。
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公告《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已经1996年6月18日第一届深圳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仲裁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现予以公布。
深圳仲裁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深圳。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他们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不对下列争议和纠纷进行仲裁:(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梅州仲裁委员会为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梅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根据仲裁法,经登记设立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梅州市。
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受案范围】本会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本会所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或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书面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者事项未被遵守,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并且对该不遵守的情形在裁决书作出之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五条【仲裁原则】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形式】本规则所称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同意将其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第一章仲裁庭的组成规则1 一般义务(2)当事人应尽快向秘书长传递他们达成的有关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的任何条款,除非恳求中已载明了此资讯。
(3)除非仲裁庭各成员系由当事人协议指定,争议的缔约国当事人的国民或其国民是争议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仅在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些国籍之一的等数仲裁员不构成这些国籍的多数仲裁员时,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指定。
(4)此前曾在争议解决的任何程序中担任过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人不得被指定为仲裁庭的成员。
规则2 没有事先协议槽况下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1)在登记仲裁恳求时,假如当事人仍未就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达成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他们应遵循下列程序:1 / 39(a)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在恳求登记后10天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建议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一个特定奇数的仲裁员,并且说明建议指定的方式;(b)在收到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建议后20天内,另一方当事人应当:①接受这个建议,或者②提出有关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的其它建议;(c)在收到对此其它建议答复后20天内,提出恳求的当事人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接受或不接受此建议。
(2)第(1)款手册的通讯应以书面作出或迅速确认,并且应通过秘书长传递或者在当事人之间直接通讯,副本一份交存秘书长。
当事人应迅速通知秘书长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内容。
(3)在恳求登记60天后的任何时候,假如未能达成其他程序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秘书长他选择公约第37条(2)(b)款2 / 39手册的方式。
据此秘书长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按照该条组成。
规则3 按照公约第37条(2)(b)款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指定(a)任何一方当事人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①提名两人,指定其中一人作为他选定的仲裁员。
该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国民有相同的国籍,也不得是其国民,建议另一人作为仲裁庭主席的人选;以及②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赞同仲裁庭主席的人选和指定另外一名仲裁员。
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__规则
第一章总则(2009年8月12日泉州仲裁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泉州仲裁委员会(一)本会系经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依法可以设立分会、行业仲裁中心,分会、行业仲裁中心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正、副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仲裁范围本会仲裁范围为本规则第二条(一)款所指的纠纷,包括:1、发生在中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2、发生在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纠纷;3、涉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方的纠纷;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纠纷;5、国际的以及其他涉外的纠纷;6、其他依法可以仲裁的纠纷。
第四条本会依法不仲裁下列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五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六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1⽉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05年5⽉1⽇起施⾏) 第⼀章 总则 第⼀条 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条 名称和组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式,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常事务。
(⼋)双⽅当事⼈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如⽆此约定,则由申请⼈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作此选择时,以⾸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任务要求,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应当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的管辖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年版,中文)(2006年10月14日第三届厦门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为规范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保障公正、及时地审理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厦门仲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ARBITRA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本会)设在中国福建省厦门市。
(二)本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主任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履行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四)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特定行业或专业仲裁中心,制定行业或专业仲裁规则。
(五)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分会。
(六)仲裁员由本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并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或专业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一)本会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本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规则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会制定的行业或专业仲裁规则且其争议属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书面约定对仲裁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就仲裁规则有关内容的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本会或仲裁庭同意,或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提出的有关仲裁程序事项安排无异议,记入笔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代理意见范文
代理意见书怎么写代理意见书(仲裁为例)尊敬的仲裁员:我们接受本案当事人XXX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仲裁活动。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案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仲裁庭裁决时予以考虑: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事项第一项理由。
.三、请求事项第二项理由。
.四、请求事项第三项理由。
. :::此致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代理人:XX XXX 200X年X月X日备注:标题用二号字体,正文用四号字体,标题与项目类别用加粗字体,行距用固定值,24磅。
代理意见书怎么写代理意见书(仲裁为例)尊敬的仲裁员:我们接受本案当事人XXX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仲裁活动。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案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仲裁庭裁决时予以考虑: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事项第一项理由。
.三、请求事项第二项理由。
.四、请求事项第三项理由。
.:::此致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代理人:XX XXX200X年X月X日备注:标题用二号字体,正文用四号字体,标题与项目类别用加粗字体,行距用固定值,24磅。
拖欠工资仲裁代理词怎么写1、劳动仲裁代理词是当庭提交的,具体可以选择在辩论结束后,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都可以;2、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如下:(1)仲裁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座;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报告(首席)仲裁员准备就绪,请求开庭;(2)仲裁庭庭审阶段:(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首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3)庭审辩论阶段:(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4)调解,裁决阶段:(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
仲裁调解协议书
仲裁调解协议书仲裁调解协议书1甲方(公司):乙方:(员工)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
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__年__月__日乙方:__年__月__日仲裁调解协议书2甲方:__市__区人民路楼,住址地:__市二楼,负责人:代理人:玲_,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汤,男,1971年2月4日生,__省__市人,住_市_县__镇,驾驶证号码:代理人: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于12月23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甲方(案号:_劳仲()受字第_号),该案经甲、乙双方自愿,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1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正文:----------------------------------------------------------------------------------------------------------------------------------------------------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2004年4月9日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签署《仲裁员声明书》,有《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自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对是否回避无法确定的,应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方任作出决定。
(二)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按照《守则》的要求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仲裁员有《守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首次开庭,普通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简易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
(三)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后,应根据仲裁庭和《守则》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因出差、旅游、出国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间在20日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审理的,应按照《守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本案书记员并作出合理补救。
二、庭前准备(四)仲裁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辨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仲裁庭审剧本
仲裁庭审剧本庭审演练大纲评论员:大家好。
我将解释这个模拟法庭的审判过程。
从而更好地区分仲裁程序和民事程序。
听证会前,本次仲裁听证会的第一个程序已经完成:即双方同意组成合议庭。
原告和被告共同选定了一名首席仲裁员。
本案当事人选择了公开审理的方式。
它体现了仲裁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自愿性。
好的,现在我们去审判。
1、法庭准备(1)宣布法庭纪律。
秘书: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1.遵守仲裁庭的秩序,保持仲裁庭的安静和庄严。
没有噪音,没有噪音,没有吸烟。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等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
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不得回避。
申请人擅自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视为缺席仲裁。
4.观察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试验区,不得发言或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6.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建议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仲裁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报告刑事责任。
书记员: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
现在请全体起立。
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秘书:坐下(注: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就座后宣布坐下)开庭:首席仲裁员:今天,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申请人长春诺新与被申请人北京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
现在依次检查申请人和代理人、被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申请人说明法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长春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修订路229号,总经理孙元经理首席仲裁员: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其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和委托权限(另行要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伟佳,:长春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首席仲裁员:请被申请人说明法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北京朝阳房产开发公司,北京市中关村路666号,裴治穹,总经理首席仲裁员:请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以及委托权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永春,长春华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人,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身份有何疑问?申请人:毫无疑问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有疑问么?申请人:没有疑问首席仲裁员:现在宣布双方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四项权利和义务:(1)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仲裁员;⑵当事人有放弃、追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权利;(3)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回避;⑷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有按规定期限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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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及选定仲裁员意见声明书
西安仲裁委员会:
我方与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我方约定组庭方式由名仲裁员组成。
并同意按下列方式产生仲裁员:(一)、我方仲裁员的产生:
1、选定为仲裁员;
2、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
1、双方共同选定为首席(独任)仲裁员;
2、委托我方选定的仲裁员五日内推荐;
3、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我方推荐以下仲裁员,如与对方推荐的人选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没有相同的或者超过一名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2)、3)、
4)、5)、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1、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的,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办法产生。
2、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适用(二)1、2、4的方
式产生仲裁员。
3、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5日期限内提交本声明书,逾期的由
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