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9]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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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3.备案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第二阶段资料后,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 2 个工作日 内,向备案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办理机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建委窗口。(联系 电话:38920550)
2. 申请资料齐备。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 1式3份 原件
1 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
表》
《广州市建筑工程墙 1
原件
2 体材料检查情况登记
表》
《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1 3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建筑围护结构(含墙 1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
体、幕墙、门窗、屋面) 4
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
印件
验收登记表
该工程使用墙体材料 1 5
的全部采购原始凭证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相应墙体材料的《广州 1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
6 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
印件
证》副本复印件
《广东省政府性基金 1
原件
通用票据》之“收据
7 联”或《广东省非税收
入(电子)票据》之“交
缴款人联”
备注
该表可在 下载
八、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2 个工作日。
九、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收案、审核资料
不予受理
分送并联审批部门
资料不 齐备
受理
未全部 通过
并联审批
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 收、同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穗府法[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2011]35号)
《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决定》等7项政府规章和《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等44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现予以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穗府法[201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穗府法〔2010〕8号)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审查而发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2009年度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名单公布如下: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16号)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20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函字〔2009〕34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性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9〕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43号);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穗科函字〔2009〕2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3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3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56号)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09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号);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外国人奖励试行办法;关于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77号);关于公布《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的通告(穗公〔2009〕117号);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09〕118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第10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40号);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车陂路隧道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79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纺织路、草芳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320号);关于对长寿西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0号);关于调整中山大道BRT工程路段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2009﹞131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9〕183号);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穗民〔2009〕2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2009〕21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市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申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穗民〔2009〕286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经〔2009〕1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09〕28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发〔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3号);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9〕1号);关于印发《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综〔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诱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6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非广州市城镇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184号);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3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280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发布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指引等范本的函(穗建质函〔2009〕56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试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09〕685号);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库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050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编码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1034号);〔预公开〕关于发布《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的通告(穗建法〔2009〕1196号);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9〕159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9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函〔2009〕312号);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穗交〔2009〕346号);关于北环高速岑村立交至广清立交段双向全封闭大修施工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交〔2009〕485号);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穗交〔2009〕53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证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交〔2009〕77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74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穗交〔2009〕105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96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9〕96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58号);关于东南西环丫髻沙大桥维修施工期间禁止15吨(含1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通告(穗交〔2009〕10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穗交〔2010〕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外观技术条件的通知(穗交函〔2009〕17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0〕3号)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水〔2009〕90号);关于加强流溪河干流及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17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0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穗水河道〔2009〕34号)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穗农〔2009〕98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中海贫血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基〔2009〕7号);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穗卫疾〔2009〕32号);关于印发《免疫规划疫苗与同品种自费疫苗的选用指引》的通知(穗卫疾〔2009〕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穗卫基〔2009〕20号);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选工作规范(穗卫基〔2009〕12号);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穗卫〔2009〕26号);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28号);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卫函〔2009〕802号)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众举报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穗环〔2009〕102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延长《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有效期限的通知(穗规〔2009〕66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政园林函〔2009〕1510号)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穗新广〔2009〕13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新广〔2007〕204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穗质监法〔2009〕1号)广州市旅游局: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穗旅发〔2009〕42号)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定我市落实侨房政策中有贡献、有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通告(穗府侨〔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穗府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力量,有效保障政府系统的高效运转;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我市科学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有一些区(县级市)和单位对值班工作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落实、网络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值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值班工作是确保政府管理工作及时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值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值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值班室建设,确保政令畅通高效、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

各区(县级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值班室。

值班室要设置专线电话,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通信设备。

各区(县级市)政府的值班室要有专职干部24小时轮流值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值班室要安排专人或由本单位干部轮流值班。

未设立专门值班室的单位,要安排至少1名干部24小时电话值班。

要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干部充实到值班工作岗位,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水平。

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关心值班人员,积极为值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加强值班工作制度建设(一)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带班,及时掌握和处理有关信息。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

具体包括:(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

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

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

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穗府〔2010〕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穗府办〔2004〕50号)、《广州市2009年政务公开考评方案》(穗府办函〔2009〕117号),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09年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考评的形式和方法本次考评对象包括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67个单位和部门,其中分为区(县级市)政府、市直一类部门(重点是有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执法事项的单位、部门)和二类部门三种类型。

考评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单位自评、社会公众评价、网站绩效评价、抽查、综合评审等5个阶段进行。

其中自评分作为综合评审时评分参考,不直接计入总分;在公众评价方面,委托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以抽样方法,系统收集公众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评价,评价结果按35%计入总分;在网站绩效方面,由原市信息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网站绩效进行评估,按35%计入政务公开考评总分;选取7个区(县级市)政府和23个政府部门共30个单位进行抽查;在综合评审方面,将定期上报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情况、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情况、“百姓热线”栏目群众投诉和咨询回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定结果按30%计入总分。

二、考评的基本情况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萝岗、越秀、番禺等3个区政府被评为“优秀”,其余区(县级市)政府被评为“良好”;市环保局、原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等7个市直单位被评为“优秀”,36个单位被评为“良好”,12个单位被评为“合格”。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

第五章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

第五章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第一部分工程概述一、工程范围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双一乳胶厂办公楼工程,共地上三层,建筑面积约2862.06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工程范围(招标范围):⑴土建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防雷工程、给排水、电气、消防、屋面防水等工程。

⑵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

⑶负责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含竣工图、资料汇总和整理)等并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具体范围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书为准。

二、综合说明●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后才能施工(施工单位临时设施位置见附件1)。

●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月度例会、周例会、日例会,对工程的推进情况、安全情况进行汇报。

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工作月报、工作周报、工作日报。

●运输车辆进出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路线行驶,确保施工车辆进出不影响大院环境卫生;施工造成的卫生污染,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人行道破坏、绿化破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

工程承包商报价时综合考虑费用。

●临水、临电由建设单位指定接驳点位置(临水临电接驳点见附件2)。

●若要更改品牌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建材进场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表》进行材料报审,经业主审批后方可进场。

●施工余泥排放、施工垃圾清运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

若违反以上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

三、总体要求●本工程按照规范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需专家评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中标人负责编写,方案必须通过主管技术部门评审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才能开始施工。

中标人负责方案评审工作,评审产生的一切费用(含专家费)由中标人承担。

●本工程必须采用预拌砂浆,中标单位需提供预拌砂浆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分包合同至建设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穗府办[2009]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穗府办[2009]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领导同意,现将修订的《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穗府办[2008)62号) 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8]5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色、规范运作、形成合力、打造精品的工作思路,加大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政务信息的组织指导,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新经验,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工作要求(一)明确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或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报送政务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落实工作人员。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负责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附件1施工许可阶段市建委事项办事指南目录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二、施工许可阶段子项办事指南(一)公共服务事项I. 建设单位预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II.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III.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指南(二)管理事项IV.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V.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VI.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办事指南VII.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VIII.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IX.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货物及服务类)/(施工)办事指南X. 建设工程基坑支护审查办事指南XI. 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指南(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XII. 办理延长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办事指南gz141100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主席令第91号)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4.《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

6。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7.《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8.《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9。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1•【字号】穗府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解决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

4.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1.奖励补助金的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穗府[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1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中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6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二、需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件,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由牵头修订部门在有效期内完成修订,逾期未完成修订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三、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和城镇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8号),内容不涉及社会行政相对人,转为内部管理制度,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四、除上述文件外,穗府〔2009〕58号文件中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所公布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的,效力自动终止。

五、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在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附件:附件1.附件2.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并须在有效期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开发区)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开发区)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自2013年6月起实施)一、办事依据1.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文)2、市建委《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通知》(穗建经〔2011〕569号文)二、缴款流程1.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付区劳保中心。

协议书一式四份填写完整及甲、乙双方盖章后,携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中心盖章后再缴款。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协议向施工单位支付劳动保险金基本金部分,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单位劳保金银行专户(劳保金专户:劳保金的收和退,都在同一个银行帐户,不必重新另开一个银行帐户)。

乙方在收取劳动保险金基本部分后,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3.甲方支付劳保金调剂金2-3天后,凭缴付基本金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复印件、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中心开具调剂金票据。

4.统收费率劳保金费率不再区分土建或安装,统一费率计算劳保金。

劳保金按人工费乘以 23.27%计算。

属招标项目,人工费按中标造价单列的人工费×费率23.27%计算劳保金;中标造价无单列人工费的、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按工程总造价×费率4.654%计算劳保金。

5.其他说明劳动保险金已包括在含税工程造价内,建设单位代缴的劳保金调剂金部分向施工企业扣除三、退劳保调剂金流程甲方缴交劳保金基本金部分、调剂金部分后,施工单位凭以下资料办理退款手续:1.劳保金缴款协议书原件、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团体工伤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团体工伤保险在地税局购买]2.建设单位劳保金基本金部分、调剂金部分缴费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开具应退金额的广州市或开发区正式建安发票(若从地税局开具的发票,需加具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4.法人委托书(原件,注: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劳保金事宜)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区劳保中心纳税人编码:4401910003853四、资料提交地点及联系方式1.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331窗口,82118422,网址:/。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2009)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2009)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4•【字号】穗府[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9〕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四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穗府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9]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2009年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年,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2020年)》,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

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深化改革的部署贯穿到各项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坚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分类推进,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进展;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要重视改革成果的转化,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制度化、法制化,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机制保障。

一、重点改革任务(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制订广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政府机构改革,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力争年内完成对816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实现精简50%左右审批事项的目标,加大力度推行审批制度管理“零收费”制度。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完善改革思路和有关配套政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2009年03月31日之一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

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

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

穗府办〔2009)48号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穗府办〔2009)48号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穗府办〔2009)48号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第一篇:穗府办〔2009)48号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市建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来源,解决建筑行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以下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劳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是按劳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项;调剂金是调剂施工企业劳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项。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负责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劳保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劳保办做好本辖区内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保金按施工合同价乘以工程造价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在施工合同价中单列。

属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按中标价计算。

工程结束后,劳保金按工程结算终审价乘以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收付双方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劳保金。

劳保金计费系数按省工程计价依据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现行安装工程的系数为1.77%,其他工程的系数为3.04%。

第六条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09〕48号和穗府办2013〕33号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09〕48号和穗府办2013〕33号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09〕48号和穗府办2013〕33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4.11.04
•【字号】穗府办函〔2014〕144号
•【施行日期】2014.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09〕48号和
穗府办2013〕33号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4〕14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对应项目调剂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33号)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0月2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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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金编号:第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
统收单位(甲方):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通知书编号:广州建交()中字【】第【】号
建设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市统一建设工程编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工期:()天
建设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手机(免费接短信):
施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企业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手机(免费接短信):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企业邮寄地址:
施工企业收件人姓名:收件人电话:
办理施工许可证地点:()区建设局或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第63号公告)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穗府办【2009】48号文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等社会统筹的专项资金,因此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行业管理、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设部和穗府办【2009】48号文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关于缴纳该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数额的计算:
□中标通知书中含单列人工费的: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元×费率23.27% = 元;
□人工费未单列的(含免标工程):工程总造价元×费率4.654 %= 元;
其中:基本金(即劳动保险金的90%):元(小写)
调剂金(即劳动保险金的10%):元(小写)
二、乙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即劳动保险金的90%部分)的支付:乙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90%),并将其存入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开立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的使用,应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监管。

合同工期在2年之内或合同价在1亿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

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基本金可以分期,按7:3比例分为2期:第一期支付7成基本金,为元;第二期3成基本金须在1年内付清,为元。

三、乙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调剂金(即劳动保险金的10%)的缴交:乙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用本单位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划款(含财政划款),向甲方一次性预缴该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调剂金(10%)。

调剂金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注意:(一)乙方需提供:1、基本金(劳保金90%)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或进账单复印件);2、施工企业收到基本金(劳保金的90%)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3、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证明提供给甲方(原件、盖章)。

(二)乙方缴交调剂金后,负责通知施工企业向甲方申请领取对应项目的调剂金,即劳动保险金的7%部分。

四、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结算:乙方建设工程结算款经有关机构审定后,须持相关资料到甲方结算该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并实行多退少补。

五、乙方应该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和向甲方缴交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调剂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建设局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结算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日期:201 年月日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日期:201 年月日开户银行:广州市建设银行长堤支行单位地址:
银行帐号:4400 1420 2010 5009 8486 工程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81095188、81095168、81082957
经办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缴证明领取人签名: 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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