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逮捕】不批准逮捕中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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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2019-07-31由于长时间羁押被追诉⼈并对其进⾏强制审查,逮捕这⼀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积极和消极效应都展现⽆遗。

⼀⽅⾯,逮捕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在较充裕的时限内从容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打击犯罪;另⼀⽅⾯,逮捕完全剥夺被追诉⼈⼈⾝⾃由,将其置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境地。

因此,审查逮捕成为检察机关履⾏侦查监督职能,保障公民⼈权的关键环节,⽽不批准逮捕更是由于体现控制犯罪与保障⼈权⽭盾的直接冲突⽽备受关注,成为侦、诉、辨三⽅审前博弈的焦点。

⼀、不捕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基于公民基本⼈权优于国家权⼒的宪政理念,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之⼀,逮捕制度更多地呈现出对逮捕权⼒的限制,并以保障公民⼈⾝⾃由不受任意侵犯为⼰任。

[1]检察机关通过考量逮捕的各种条件,依法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权职能。

不批准逮捕案件分为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和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简称不捕退查)三类,其中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不捕退查案件在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占有较⾼⽐例,且退回公安机关后普遍存在补充侦查时间长、重新移送审查逮捕率低、对犯罪嫌疑⼈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被搁置不理等问题。

如何防⽌不捕退查案件流失,防⽌侦查监督职能被虚置,是检察机关必须直⾯的现实课题。

(⼀)不捕退查案件的司法现状从案件本⾝看,不捕退查案件与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迥然不同。

不捕退查的本义是犯罪嫌疑⼈具有⼀定的犯罪嫌疑,但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作出不捕退查决定,并⾮彻底推翻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也⾮完全否定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更⾮就此终⽌诉讼进程,⽽是基于证据不⾜提出继续侦查和完善证据的⽅向,从⽽使有罪者被绳之以法,⽆罪者早⽇洗清嫌疑。

在应然意义上,不捕退查案件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可能结果有三:⼀是查明犯罪嫌疑⼈⽆犯罪嫌疑⽽撤销案件;⼆是补充新的证据后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三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需要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可提请复议、复核。

刑诉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六条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个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快速上升的实证分析及思考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快速上升的实证分析及思考
( 表一 )
2 0 1 0年 2 0 1 1 芷 2 0 1 2 燕
二、 案 件不捕 率上 升原 因 经 过分 析 , 笔 者认 为案件 不捕 率上 升 的原 因有很 多 , 既 有公 安 机关 方面 的 原因 , 也 有检 察机 关 内部 的原因 :
人数 1 9 7 l 2 2 4 l l 感 化相 结合 的方式 , 给 予其 重新 做人 的机 会 , 可
以不 捕 的尽量不捕 , 因此 导致 一些轻微 案件 尤其 是未成年 案件 以 无逮 捕 必要 为 由不 捕 。
人数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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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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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数 报捕数 l O 2 4 不捕数 8 4 不捕率
人数 l 5 5 7 1 2 6 8 0 9 %
件数 1 0 5 3 I 2 l
人数 1 6 8 1 2 0 2 1 20 2 %
件数 1 2 l 9 1 4 0
1 . 公安 机 关和检 察机 关价值 取 向不一 , 导 致不 捕案件 增 多 。 公 安机 关重 视打击 犯罪 , 以“ 严 打” 为 目标 , 而检 察机 关在 严格 按
2 . 一 些侦 查人员 的证 据意 识 比较 谈薄 , 导致许 多案件 因证据 不足 不捕 。主 要表 现在 : 一是重 破案 , 轻收 集证 据 。有一 部分侦
2 0 1 2芷 2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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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 述两表 可 以看 出, 我 院办 理的批 捕案件 中有 罪不捕 和存 查人 员往往 把注意 力更 多地放在 破案和 抓获 犯罪嫌 疑人 上, 忽略 疑 不捕 案件 数量 都快速 上升 , 案 件不 捕率 也逐 年递 增趋 势 。 了侦 查过 程 的证据 收集 。二是重 口供 , 轻 查证 核实 。言辞证 据 固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们收到了贵院的请求,要求提供关于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经过我们的仔细研究和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探讨,我们认为应当不批准逮捕。

以下是我们的理由: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逮捕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逮捕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只有在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逃避追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逮捕手段。

但根据我们对案件相关材料的分析,被告在犯罪嫌疑发生后没有逃避追究的行为,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因此,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的规定,逮捕申请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在本案中,被告的犯罪嫌疑仅仅是基于证人的陈述以及一些间接证据。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等条件,否则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而在本案中,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

同时,间接证据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而不仅仅是推测和假设。

在本案中,此类证据并不能完全确认被告的犯罪事实。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逮捕应当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犯罪嫌疑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这一行为体现了被告的诚信态度和合作意愿,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如果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逮捕被告,将会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到被告的各项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分析,以及对案件相关材料的细致研究,我们认为应当不批准逮捕。

我们建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慎重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信性,并且应当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对案件作出判断时,应当根据证据充分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权衡利弊,依法决定是否逮捕。

希望我们的意见能够对贵院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帮助和参考作用。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工作顺利!敬祝好运!此致[律师所名]日期:。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犯罪嫌疑人酌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因此,无逮捕必要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

(一)正确区分无逮捕必要与不批准逮捕关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司法实践,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形。

1、不够法律尺度的不批准逮捕。

逮捕的法律尺度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只有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

如果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只能判处附加刑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不批准逮捕。

2、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证据不足是指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主要指:(1)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2)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较缓和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对于公安机关将证据不足而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酌定不批准逮捕。

酌定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法定不批准逮捕而言的,对具备逮捕构罪条件和处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就可以不批准逮捕。

九十一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

九十一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

九十一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人们心中愈加突显。

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九十一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其中,第三款关于不批准逮捕的规定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将案件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限制情形。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拘留超过逮捕的必要限度或者对拟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检察机关便没有批准逮捕的义务。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确保人权和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首先,九十一条第三款切实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往往因为缺乏足够证据或者拘留时间过长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相关机关应当在逮捕前进行评估,确保只有在具备必要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逮捕。

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避免了无辜者受冤枉的可能性。

其次,该规定有力地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

公安机关在犯罪侦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权力也需要有所限制。

九十一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在逮捕前必须具备充分证据的要求,起到了规制作用,避免了滥用权力和错误执法的情况。

这有助于构建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促使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了社会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此外,该规定还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独立和履职能力。

作为法律监督的机关,检察机关在逮捕的审查阶段扮演着重要角色。

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逮捕的不批准权,减少了滥用执法职权的可能性,确保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维护司法平衡,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合法打击。

九十一条第三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该规定旨在通过减少冤假错案、制约执法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等方面的举措,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体系改革。

然而,也应该认识到,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能否准确把握逮捕的必要限度、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不批准逮捕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不批准逮捕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 要 : 察机 关在 审 查批 捕 过 程 中 , 对 逮 捕 之 法律 规 定 的 三 个 条 件 的把 握 方 面存 在 一 些 问题 , 对 检 在 如
“ 证 据 证 明 有犯 罪事 实” 有 的条 件执 行得 较严 格 , 对 “ 而 可能 判 处徒 刑 以 上 刑 罚 ” 要 件 则往 往 忽 略 , “ 逮 的 对 有
法 完善 。
关 键 词 : 批 准 逮捕 ; 不 制度 救 济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1 D 2.3 文献标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6 20 3 ( 0 9 0 — 6 — 6 1 7 — 5 9 2 0 ) 10 20
逮捕 审查是宪 法和法 律赋予人 民检察 院的 一项 重 要 的法律 监督职 权 , 是人 民检察 院开展 侦 查监 也 督 的有效途 径之一 。现代意 义上 的逮 捕 , 指“ 是 由法
V 1 8 o1 o 1 N . .
Ma. 2 1 r 。0 0
不批 准逮 捕 制度 的缺 陷与 完 善
张 曦 张海峰 ,
(. 1 浙江省杭 州市 江干区人 民检 察 院 , 州 3 0 2 ;. 江省杭 州市滨 江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州 3 0 5 ) 杭 10 12浙 杭 1 0 1
与公 民基 本权利 的对抗 和紧 张关 系 表 现较 为 突 出 。
司法机关 在逮 捕审 查 中规 范不 捕 案 件工 作 机 制 , 能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 11
作 者 简 介 : 曦 ( 97 , , 江 杭 州 人 ,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检 察 院 高 级 检 察 官 , 要 从 事 刑 法 学 研 究 ; 海 峰 张 1 5 一) 男 浙 浙 主 张 (9 8 , , 江 湖 州 人 , 学 博 士 研究 生 , 江 省 滨 江 区人 民检 察 院 检 察 员 , 究 方 向 法律 史 、 17 一) 男 浙 法 浙 研 检察 理论 。

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

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

If you give up too early, you never know what you will miss.(页眉可删)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导读: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具体是指被拘留的人不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没有逮捕的必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一、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怎么办?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浅议不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及其完善

浅议不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及其完善

第三种可能存在。若将 “ 逮捕 ” 一词嵌入其 中 ,有逮 “ 捕必要 ” 无逮捕必要” 和“ 这两个概念也就可以断定为 种非此即彼的矛盾关 系。因此 , 对于同一案件中的 同一犯罪嫌疑人 , 逮捕 的必要性应当是明确的, 只能存 在“ 有逮捕必要 ” 无逮捕必要” 或“ 一种情况。即要 么 “ 逮捕必 要 ” 要 么 “ 逮 捕必 要 ” 而不 能既 “ 逮捕 有 , 无 , 有 必要 ”又“ , 无逮捕必要” 或游离于两者之外。 , 二、 逮捕的法定条件及其缺 陷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 明确规定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鉴于捕与不捕的矛盾关 系, 要研究不批准逮捕 的适用 条件 , 批准逮捕的条件不可 回避。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 6 条的规 定 , O 实施逮捕 必须 同时具备 以下 三个条 件 , () 即: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 可能判处徒刑 () 以上刑罚 ;3 有逮捕必要。然而 , () 法定的逮捕诸条件 在实践 中并没有受到同等的对待 , 在被重视和贯彻 的 程度上 明显存在厚此薄 彼 , 本应作 为一个整体的逮捕 条件在具体案件中被分解 。事实证据条件被摆在突出 位置上 , 但如何把握在认识上存在不少争议 ; 必要性条 件由于被解释得过于宽泛 , 从而导致 这一条件在一定 程度上被虚化 , 而刑罚要件则存在被严重忽视的倾 向, 甚至形同虚设 。“ 由于评 判标准 的缺位 , 错案追究 与 国家赔偿制度成为实质上评价逮捕与否的硬指标 , 而 在这两项 中, 逮捕的必要性 和是否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 罚都不是考量 的因素 。 【 立法层面的三个逮捕要件 , ”1
不统 一。实然层 面的不捕 适用条件应 当充分考虑逮捕条件的缺 陷。 关键词 : 审查逮捕 ; 批捕 ; 不批捕 ; 逮捕 必要
中图分 类号 :9 D2文Fra bibliotek标 识码 : A

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

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导读:1、涉案人员实际并不构成犯罪的。

2、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同时结合《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所犯的罪行进行衡量,发现不可能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3、涉案人员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

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涉案行为人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涉案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从逮捕的三个条件,我们对于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进行反推,不予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第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

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有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三个标准,对于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往往成为人情条款。

不捕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不捕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不捕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关键词】不捕案件;上升;原因不捕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后,对于侦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

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主要分为不构成犯罪不捕(无罪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疑罪不捕),以及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定罪不捕)三种情形。

为此,本文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不捕案件概况三年来,我院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仅以侦查监督部门统计的数据看,三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347件507人,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67人,不捕人数占受案总数的13.2%。

其中:2009年,批捕部门共受理侦察机关提请逮捕189人,不捕21人,不捕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11.1%;2010年,批捕部门共受理侦察机关提请逮捕161人,不捕人数20人,占受案总人数的12.4%;2011年,批捕部门共受理侦察机关提请逮捕件157人,不捕人数26人,占受案总人数的16.6%。

从以上数据看,不捕率从2009年的11.1%至2011年的16.6%,三年增长了5.5%,逐年有所上升。

尤其在2011年上升幅度较大。

在具体的不捕三种情形中,无逮捕必要的案件32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19人,不构成犯罪的16人。

综合三年来,侦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不捕率偏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二、不捕率上升的原因(一)证据意识不强一是法律条件把握不准。

一些侦查人员对逮捕条件把握不准,片面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的“有证据证明”规定的含义,认为“有证据证明”是指只要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犯罪就可以提请批捕,而不论其证据多少及能否互相印证,以致在孤证的情况下还提请批准逮捕。

二是重口供,轻证据。

少数侦查人员存在着“口供至上”的思想,沿袭传统的从口供入手取证的办案模式,仅凭口供定案。

忽视了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初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初探
部 门办 理 的案件 需要逮 捕犯 罪嫌 疑人 时应 向军事 检察 院提 请批 必须 紧紧 围绕 案件 具体 情况 , 现有 证据 能够 证实哪 些事 实 、 从 哪 准外, 国家 安全机 关和走 私犯罪侦 查机 关对其 办理 的刑事 案件 需 些关 键情 节缺 乏必 要证 据 、 据 之 间是否存 在疑 点 、 疑人 辩解 证 嫌
中图 分类号 : 963 D 2.


不 捕理 由说 明的对 象
首先 , 捕理 由说 明的对 象应 是所有 的案 件报 捕机 关 , 不 不 并 只 限于公 安机 关 。虽然基 层人 民检 察 院受理 的刑 事 案件基 本 上
( ) 一 紧扣案情, 忌泛泛而谈
正 确适用法 律 的基础 是准 确认 定案件 事实 , 准确认 定案 件 而
要逮 捕犯 罪嫌 疑人 的 , 向地方 分 院级人 民检察 院提 请批 准 。 应 由
有无合 理 疑等角 度加 以阐述 , 而应避 免流于 形式 , 如“ 有证 诸 现
此 可见 ,地方 各 级人 民检 察院所 对应 的报 捕 机关 除公 安机 关 以 据不 足 以证 实 犯罪 嫌疑 人具 有 …… 的主观 故意 ” 等不 够深 入 , 泛 外 , 包括 国家 安全 机关和 走私 犯罪侦 查机 关 。 于 国家安 全机 泛而谈 的表 述 , 还 对 以防失之偏 颇 , 且于 实际无补 , 不到说理 的作用 。 起 关和 走私犯 罪侦查机 关提 请报捕 的刑事 案件 , 察机 关在作 出不 检 批准 逮捕 决定 的 同时 也应 当详细 说 明理 由。
都 是 由公 安机 关提请 批准 逮捕 的 ,但根据 刑 诉法 及相 关法 律 规 事 实是一个 回溯 性过 程 , 个过 程需 要通过 审查 、 断 、 别全 案 这 判 甄

浅析当前不捕案件的特点 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不捕案件的特点 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不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审查批捕案件,经审查后,只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批捕或决定逮捕;二是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及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条件;三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

四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形式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没有逮捕必要的;对不捕案件,一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因此,有必要做专门的论述。

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把好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关,特别是对其中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据统计,2004年元月至今年6月,我院办理不捕案件11件19人,其中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件5人,无逮捕必要的3件6人,不构成犯罪的6件8人。

本人对不捕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预防和减少不捕案件的对策提出了粗浅的看法,与同仁们商榷。

一、不捕案件的特点1、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2、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侵犯财产案件居多。

3、不捕案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较多。

4、不捕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不捕案件的原因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谈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

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

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

言辞证据固然对破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如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容易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

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

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的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不断提升,人们对于司法和公正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刑事案件中,逮捕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的实施。

然而,逮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判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为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司法建议,在逮捕决定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概念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认为不宜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不仅说明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而且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原则。

相对于逮捕,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嫌疑人的不当限制和侵犯。

二、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1.证据不足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逮捕的前提是具有充分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逮捕决定,就可以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链,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不需要逮捕的情况: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不需要逮捕也可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

此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避免对嫌疑人不必要的限制和侵犯。

3.其他情况:对于一些案件中存在的误判和社会危害较小的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这种做法不仅能够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培养法治观念。

三、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实际应用随着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开始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例如,2014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就成功地提出了一系列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精细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见解,成功地避免了对嫌疑人不必要的限制和侵犯,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您: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我在此向您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经过详尽的审查和权衡,我们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首先,根据我方调查,目前并无足够的证据明确指向被申请人涉嫌犯罪。

在我方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访谈和调查过程中,没有出现可以直接与被申请人有关的证据或者证人证言。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应当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明确地指向涉嫌犯罪的个人。

在此案中,根据目前的证据,无法确立被申请人与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

其次,我们还注意到,在逮捕的必要性上存在疑虑。

根据被申请人的个人背景和行为,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可能使其逃跑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案件调查的因素。

在此背景下,逮捕的必要性受到了质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应当具备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然而,在此案中,我们无法在逮捕的必要性上找到充分支持的理由。

最后,考虑到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原则,我们认为批准逮捕的决定应该依据充足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

对于此案,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便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支持逮捕申请。

只有在明确的证据面前,才能做出公正和精准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支持批准逮捕。

我们建议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获得更详尽和准确的证据,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会根据新的证据和调查结果进行及时更新。

在未来的调查中,我们将全力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性,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并请知悉以上意见。

此致,[你的名字][你的职位][日期]。

对不捕案件进行说理的思考

对不捕案件进行说理的思考
的 亲 属 负 担 ;个 别 确 有 困 难 的 ,经 当 地 不 计入执 行刑期 的意见 是 正确 的 ,报请 性 法规 ,使暂 予监外执 行 工作 能够 统一
公 安 机 关 证 明 ,监 狱 可 以 酌情 予 以 补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的 程 序 也 是 必 要 的 ,值 得 程序 、统一标准 、统一实施 、统一考核 。
侦 查 提 纲 ,以进 一 步 侦查 取 证 。
2有利 于消除社会各界 对检 察机 关作 出不捕 决定 的种种非 .
各 界 对检 察机 关 的 监 督 。 检 察 机 关 的 批 捕 与 不 捕 ,作 为 刑 事 案
安 机 关 说 明 理 由 ;对事 实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不 捕 还 应 当 制 作补 充 议 ,实行 了检务公开 ,增 强了案件 决策程序 的透明度 ,有利 于
截 止 时 间 。 笔 者 认 为 ,刑 罚 执 行 通 知 书 定 期 对 指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进 行 鉴
( ) 办理 罪犯 ຫໍສະໝຸດ 取 非 法 手段 骗 取 保 是 原判 人民法院 作 出的 ,只有原 判人 民 别提 出定性 意 见 ,对符 合保外 就 医疾病 五
外 就 医期 问 不 计 入 执 行 刑 期 的 法 律 手 续 法 院 才 有 权 变 更 原 执 行 通 知 书 的 内 容 。 伤残范 围的加盖 鉴定专 用章 ,坚决 杜绝
1 . 于公安机 关明确检 察机关作 出不捕 的理 由 ,保障其 办案人阐述清楚案件哪些事实不清 ,哪些证 据不足。因此要求 有利
的生活和 医疗费用 ,由其 负有 扶养义 务 于 罪 犯 采 取 非 法 手 段 骗 取 保 外 就 医 期 间 职 责疆囟 、工作 制度 、工作方 面 的可操

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理由分析、改革建议

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理由分析、改革建议
以无罪案件不捕 。
做 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由于近年来不批准逮
捕案 件 比例 的偏高 , 随之 产生这样 的疑 问 , 应 当捕 而不 是 捕对刑事犯 罪打击不力 的问题 , 检察机关 的不捕 决定 是否
是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笔 者 结 合 司法 :作 实 践 , 析 不 批 准 逮 【 浅
者聋哑人涉嫌犯罪 , 人有悔罪表现 ; 本
( ) 罪 后 有 明 显 悔 罪 表 现 , 极 退 赃 , 力 减 少 和赔 4犯 积 尽
偿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和经济犯 罪案件 的犯 罪嫌 疑人 ; () 5 经相 关部门调解 , 已经赔偿经济损失 , 被害人提 出
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轻 伤害案件 、 通肇 事等轻微案件 的犯 交
犯罪案件进行审查 , 在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情况 下, 依法做 出批 准逮捕和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 。由于近年来不批准逮 捕案 件 比例 的偏 高, 随之产生这样 的疑问, 是应 当捕 而不捕对刑事犯 罪打 击不力 的 问题 , 察机关 的不捕决定 是否有充分 的 检
理 由?笔者结合 司法工作 实践 , 浅析不批准逮捕在 案件 中的适 用等情况。 关 键 词 :不批准逮 捕; 无必要
人 民 检 察 院和 公 安 机 关 对 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犯 罪 嫌 疑
3转变“ . 缓冲地带” 观念 , 进一步坚定严格执法信念 。 由 于逮捕是一种最 为严厉 的强制措施 , 而且表明检察机关对 案件 的有罪认定 , 一旦错捕就会造成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 , 之审查逮捕 的工作期 限较短 , 加 要求办案人 短时 间内就要做 出准确判断 和决定 ,所 以当遇到疑难案件 , 把 握不准案 件性质之 时 , 往采用“ 往 无必要 ” 不捕 , 方面表 一 明检察机关 已认为涉案人员 的行为 已构成犯罪 , 一方面又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审查员:我是XXX案件的辩护律师。

根据我对该案件的调查和研究,我在此向贵部门提交一份《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根据我对案件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分析,我认为逮捕XXX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

以下将详细陈述我不同意逮捕的理由。

一、证据不足对于刑事诉讼而言,逮捕是一项严重的侵犯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基于有力的证据支持。

然而,我认为在当前的证据及调查材料中并没有足够的支持逮捕XXX的证据。

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而且缺乏其他以物证、视频录像等形式呈现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罪行。

因此,基于证据不足的情形,逮捕该被告无法获得合法和有效支持。

二、证据存在漏洞在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时,我发现了许多值得怀疑和进一步详细调查的方面。

例如,关键物证的链证不完整,存在着证据可能被篡改或操纵的可能性。

此外,在目击证人的证词中也存在着疑点,他们的证词虽然对被告不利,但却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这些问题和疑点均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才能得出更加准确和客观的结论。

三、违反合理疑罪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之一,合理疑罪原则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犯罪,否则应该保持对被告的怀疑。

在该案中,虽然一些证据看似对被告不利,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明其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

因此,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逮捕被告将严重违反合理疑罪原则。

四、无需逮捕的替代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逮捕并不是处理案件的唯一选择。

法律上还允许采取其他替代性的监管措施,例如限制出境、取保候审等。

在我看来,考虑到证据的不充分性和存在的漏洞,这些替代措施更加合适和适应当前案件的情况。

以此为依据,我请求贵部门不批准对XXX的逮捕,提出有关将案件重新审查、收集更多证据以及对涉案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的建议。

通过进一步调查和证据的完善,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清事实真相。

最后,我再次强调,逮捕措施的应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Many things in life are not that we can't do it, but that we don't believe it can be d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导读: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需要充分料件案件的情况,然后陈述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理由,认为并没有逮捕的必要然后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只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批准是否进行批捕程序。

一、不批准逮捕ls意见书是怎样的不予批准逮捕ls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ls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

这是ls所做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的一种。

二、不具备批捕条件的法律意见应该怎么写?____x区人民检察院:____xls事务所接受杨__(杨x之父)之委托,指派王文振ls 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杨x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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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逮捕?】不批准逮捕中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儿
网上经常被热炒的刑案新闻中,最能吸引眼球的莫过于“某某涉嫌XX罪,检方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被释放逍遥法外……”。

每每看到这种字眼出现,大家本能的反应都是“为什么不批捕?”、“为什么要放人?”、“公安好不容易抓来的人,为什么就被你们检察院给放了?”、“这不是让凶手逍遥法外吗?”等这种很疑惑的感觉……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不予批捕那些事儿!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侦监部门,全称侦查监督部门,以前也曾经被称为批捕部门,大家经常在新闻头条看到的“某某官员涉嫌受贿罪被决定逮捕”的决定就是这个部门的检察官们依法作出的。

因为最主要的业务是审查逮捕,侦监检察官们常被戏称为“捕快”、“捕头”(其实我们并不像捕快那样出门抓犯人啦!)。

小编下面小编先给小伙伴们说说审查逮捕是怎么回事儿…… 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抓到并刑事拘留之后,需要及时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请批准逮捕。

负责收案的案件管理部门如果认为案件在管辖范围内,卷宗材料齐全,duang……这个案子就被受理了。

受理后案件会被分配给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接到卷宗材料之后,无论案卷有多厚、案情有多复杂,侦监检察官都要抓紧时间先阅读案卷了解和理顺整个案情,并且仔细审查,因为后面还有下面一系列的工作在等着
他们…… 阅读完案卷之后,检察官会去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程序是对案卷中证据及口供的审查核实。

是否有证据瑕疵、刑讯逼供等问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便能够查明。

经过阅卷、讯问等程序,不能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案件进入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律师可以针对案情向检察机关提交意见。

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侦监检察官要在7天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若未被拘留的在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你没有看错,就是7天,而且这7天是不扣除节假日的。

无论案情多复杂,无论有多少案件需要同时审查,都只有7天。

所以大家可以想象我们侦监部门的检察官有多拼~当然,在审查案卷期间会发生很多故事,比如:证据不全,那么就要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办案的警察补充侦查;比如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抓获,那么就要让警察去追捕;比如存在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比如律师依法提交意见的,要认真听取。

总之,该补的补,该抓的抓,该排的排,该听的听。

小编经过审查后,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那么什么是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呢?别着急,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一一说明。

一、什么是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是指该行为
未能满足或全部满足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时候大家一定想说:“既然不构成犯罪警察为什么要抓他?”
不构成犯罪通常分两种:(1)行为合法的正当防卫、
意外事件、紧急避险、执行任务等;(2)行为违法,
但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

被公安机关作出的抓获和拘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的违法或犯罪嫌疑,既然是嫌疑,当然是可以确认也可以排除的。

而当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定合法情节时,或虽然违法,但情节较轻,未能达到法定的定罪条件时(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违法不犯罪),检察机关是无法依法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因此这种情况便不能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逮捕措施啦!故而,这种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侦监检察官是一定会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哒!二、什么是证据不足?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一)证据单一,整宗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有罪证据。

法学中有一条定律叫做“孤证难立”,无法相互映衬的单一证
据是无法作为定案证据的。

(二)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
无法采集到嫌疑人口供。

也无法收集到可以客观上印证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比一,犯
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
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微弱。

(四)直接证据很少,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

绝大多数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一般直接证据都只有被害人陈述,其他的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表现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且零散,没有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

三、什么是无逮捕必要?由于逮捕是
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

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那么什么情况是需要逮捕的呢?根据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
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一、可
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二、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五、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六、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但,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方法。

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

请注意检察君有话说:批捕还是不批捕,其实针对的是还要不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这种强
制措施,还要不要继续关在看守所。

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而现实中除了因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以外,其他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都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的。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只是变更为除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实际上他们还是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的,并且在证据补充侦查落实后,依然会提起公诉,接受法律公正的审理和判决!所以,亲们千万不要以为,被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就能够逍遥法外哦!陕西检察原创作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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