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大学生宿舍杀人案件
一、大学生宿舍杀人案件的特点从马加爵杀人到林森浩投毒,从玩游戏没有开门到午休唱歌引发杀身之祸案件,可以看出大学生宿舍杀人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犯罪主体1.以男性为主。
在宿舍的日常沟通活动中,女生一般比男生更加活跃,这一般是因为女生个性更加敏锐,倾诉的想法非常强烈,喜欢和宿舍中的同学开展日常沟通,不管是在生活或是在学习中关系都更加和谐。
但是男生却不是这样,在遭遇大部分生活或者学习相关问题的时候一般不会向寝室的同学倾诉。
[1]所以在大学生宿舍杀人犯罪中,犯罪人以男性为主。
2.性格有一定缺陷。
侵害人一般自尊心强,却又带有自卑感,在日常的交往中表现消极,并且容易产生孤僻感。
比如林森浩投毒案件中,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学者宋晓明,解析范围嫌疑人心理的时候提出:“和他嫉妒、不自信、敏锐、脆弱个性特征以及维护人际关系和感情调控水平低有紧密的关系,具备上述负面因素的人在日常中容易受到伤害,一般失败会让他出现愤怒、愤懑等负面感情。
”。
这一类人在平时人际交往中就不受欢迎,交友面窄,因此宿舍人际关系在其心中更为重要,在宿舍人际交往中,表现更为明显,敏感度高,因为和室友之间的小小矛盾铭记心中,随后又因为日常小事,在心中积累怨气,当遇到直接冲突事件影响时,感情偏激,激情杀人。
3.家庭背景异较大。
许传新的分析指出,源自都市的大学生人际沟通情况一般好于农村地区的学生。
宿舍沟通关系分析指出人际沟通最和谐的就是自评经济状况位于中等情况的大学生,其次是自评经济情况位于中上等的大学生,但是自评经济情况位于下等的大学生宿舍人际沟通情况不好,大多数都是农村与城市的混合寝室。
[2]宿舍人际交往中,因为家庭背景差异较大,相对于城市学生,农村来的学生在日常的交往、人际相处等都较为消极一些。
(二)犯罪起因1.多因素诱导这些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流问题:比如“由于态度行为伤害其他人自尊”、“言语矛盾言语损人”、“说话尖锐苛刻”等会明显影响以及损害宿舍人员之间的感情,造成寝室内部的纠纷。
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投毒致室友死亡的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前日被判处死刑。
人们至今难以理解,像林森浩这样成绩优秀,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又因成绩优秀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的“天之骄子”,为何会沦为杀人犯更何况,他与被害人黄洋并无深仇大恨。
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宋晓明,剖析林森浩的深层犯罪心理。
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
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记者:宋教授,复旦投毒案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
随着庭审、判决的展开,谜底一步步揭开。
但还是有很多地方让人很难理解,您怎样看宋晓明:这个案子的确有一些有悖于常理的情节。
比如,林森浩作为一个高智商的医学人才,应该知晓所使用的毒药的毒理,具备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反侦查能力,为何最后却做了一件有失水准的低智商的案件呢另外,从披露的信息看,林森浩与被害人并无很深的矛盾,彼此也无利益冲突,而且被告人已在求职中脱颖而出,在广州找到了让人羡慕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蓄意杀人呢要解开这些谜团,只有深入林森浩的内心。
记者:林森浩一直辩解自己是被愚人节的玩笑刺激,想作弄黄洋,没想到酿成了大祸。
从心理上看,他只是想恶作剧,整蛊他人,还是想置他人于死地宋晓明:从整个案情看,特别是他使用的手段来看,他欲置人于死地的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
比如,在被害人的饮水中投放超剂量的剧毒药物,作为医学院的高材生应该是知道其致命的后果的。
而且,N-二甲基亚硝胺,是很难通过临床直接诊断出确切物质的;即使能诊断出,只要有致死剂量进入人体并开始发挥效应,现代医学也回天乏术。
所以,只是想恶作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能够根据公开披露的案件及被告人的信息,为我们解读一下林森浩的作案动机宋晓明:法院判决书认定,林森浩是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
大学生死刑事件的启示是什么?
大学生死刑事件的启示是什么?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
大学生要注重情商能力的培养,学会冷静、稳妥地处理事情,学会处理人际关系以及对他人情绪的识别能力。
应该时常关心像药家鑫那样的内向的朋友。
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如今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法制教育也是从小抓起,在中小学教育中法制教育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但是近几年出现的大学生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给与了很多家长一些启示与思考,那大学生死刑事件的启示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1、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非经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就属于非法。
故意杀人的,最高是可以处以死刑。
所以,纵观这两起恶性事件,倘若抛开当事人的身份标签,人们就会发现,在这两个犯下恶行的年轻人身上,存在着一种共性的东西:那就是他们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
缺乏敬畏就不懂得感恩,不懂得珍惜。
在他俩眼里,生命是可以漠视的,生命甚至是可以随意剥夺的。
缺乏最起码的“敬畏生命”观念,也许,这才是社会真正的可怕之处。
悲剧不止,源于“敬畏生命”缺失,我们整个社会应该来反思这种缺失。
应当看到的是,造成这种缺失的根源,不仅在于书本上读不到“敬畏生命”的文字,更在于现实中到处是“漠视生命”的事实。
这实在是一个可怕的现实。
不能忽视对青少年的感恩与敬畏教育。
正因为缺乏了感恩与敬畏教育,今天的很多青少年对父母和对社会都不懂得珍惜,对生命更不懂得珍惜。
这也是青少年杀人、伤人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
接二连三的悲剧告诉我们,是到了该对此彻底反思的时候了。
恳求政府、受害人给自己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的悔过书、道歉信也好,最后陈述也罢,都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为时已晚。
请求的也许根本不可能给予自己的原谅。
不得不用自己年轻的生命来赔罪,人生就这样无价值的落幕了。
另外,一些孩子在做出极端选择之后,很容易伤害到父母甚至危害到社会。
从复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思考五、未来教师的我们该如何承担起授业 解惑引导的责任呢
• 语文教师岗位目标责任书
• • • • • • • • • • • • • • • • • • • • 1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听从领导,服从分配,有大局意识和合作意识。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好 自己的职责。 3、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培养爱国主义感情、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逐步形成积极地人生态度和正确 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 4、培植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养成语文学习的自信心和良好习惯,掌握最基本的语文学习方 法。 5、教育学生能主动进行探究性学习,在实践中学习、运用语文。 6、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及时进行个别辅导。 7、加强学习,积极进行教改探索,认真做好“磨练合格课”工作。 8、做好“学生成长导师”工作,结合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 康。 9、加强对学生进行良好习惯养成教育。 10、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建议:
1、在传授课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学生的情感和心里变化 2、在分析课文分析古文等内容时,客观真实,不盲目参考 教参,正确引导学生 对待事物的看法。 3、不带个人情绪去上课,不能把学生当成发泄情感的工具。 近年来教师体罚虐待学生的情况屡禁不止,这让我们应该反 思。 5、多了解学生心理 以方便自己更加容易掌握学生动向。
思考一、个人心理健康
据报道,受害学生黄洋在不久前的 直升考博中,取得了耳鼻喉科第一 名的好成绩。据此,有人猜测犯罪 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可能缘于由妒生 恨。尽管“嫉妒”说只是坊间传言, 但由此折射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问 题着实应当引起大学和社会的关注 反思 。尽管大学生从年龄上已步 入成年,但其心智发育未必有社会 成年人的成熟与完善,拿着毕业证, 穿着学士服走出校园,只是代表了 大学学业的完成,在怎样做人、如 何处世的社会教育方面,未必达到 了“毕业”的合格标准。只有高智 商、缺乏高情商的大学生,充其量 不过是存在缺陷的半成品,而情商 扭曲的高材生甚至可能成为贻害社 会的危险品。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
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
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药家鑫恶意杀人事件带来了大量社会舆论,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应该就此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一起恶意杀人事件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欢迎参考。
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篇一2014年5月7日,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高院,与请求信一块寄出的还有一份《声明书》,建议给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这封请求信和《声明书》让一年前的复旦大学研究生投毒案再起波澜。
想到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大学生杀害室友、同学案,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大学生(包括研究生)怎么了?正是青春好年华,本为同路逐梦人,何以相煎如斯、相残至此?事发后,在人们一致讨伐凶手残忍的同时,以复旦为首的高校成为了大家指责的对象。
很多人认为出现这样的事情是高校教育的失败。
诚然,高校对于类似案件的发生难辞其咎,但静心考量,这又岂是高校一家之过?我们的大学生不是生活在高校的真空,而是与社会密切联系的活生生的人,尤其是在网络、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上发生的一切都对大学生的言行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联系近期社会频发的无端伤人案,似乎整个社会都充满着急躁,这种风气又怎能不影响大学生的心态?大学生投毒案发生在高校,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却是社会心态的一种弥漫。
青年的教育问题绝非高校一方之责,在类似案件发生后对高校的过分指责本身就是在以一种片面、过激的言论影响青年学子对事件的全面认知。
我们应该做的不止是让青年人发现问题,更应该让他们学会如何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包括青年本人多方联动,才能为青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才能让他们在和谐的环境中成才。
其实从绝对比例上来说,无论是社会上的无端伤人案还是学校的学生投毒案,从发生几率上来看都是小概率时间,他们在整个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微乎其微。
但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除了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之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同样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林森浩案”反思生命教育
【摘要】林森浩案、毒保姆案、弑师案、银川公交车纵火案等对生命的漠视,强烈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倒逼生命教育刻不容缓。
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应包括教育学子学会尊重生命。
加强生命教育的途径主要是重视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关键词】“林森浩”案;生命教育;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2015年12月11日,注定不会是一个让人铭记的日子,但却因一个人――“林森浩”而成为一个悲剧符号。
那一天林森浩因琐事杀害室友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朱令案”、“马加爵案”,都是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名字,还有毒保姆杀人案,数起弑师案,这种种恶性案件,但都在传递着一个事实:“生命、尊重、教育、责任、法律”,本应在教育的全过程中互相关联,但在实际环境下,他们却毫无关系,形同陌路。
一起起案件的起因,看起来都那么微不足道,但却成为杀害他人的动机。
谁该负起这个责任?谁人能够负起这个责任?只有杀人者是凶手吗?还是人人都是凶手,最终人人都是受害者呢?一、重视家庭教育人人都说家庭环境是最重要的,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表明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任何时期的教育所不能取代的。
因为家庭教育是一贯的,也是影响最深的。
“林森浩案”的发生,是因同寝室内日积月累的生活琐事,大家没有互相包容,也没有互相沟通,所以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
在本应纯洁无瑕的象牙塔内,为什么这种恶性事件会频繁出现。
这首先要从家庭教育方面找原因,我们需要竖立一种观念:即家庭教育的重心不是教育实然性的基本技能,而是要教育应然性的简单道理。
1、对自己的生活负责林森浩在即将行刑的前几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言:“人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不能倒流……从小就该告诉孩子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的确如此,人生是自己,路也是自己走出来的,人的未来不是任由他人安排的,更不是任人宰割的,无论好坏都是自己的选择,也都要由自己来承担。
从小教育孩子要对自己的生活负责,这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对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看法
对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看法作者:刘世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也称极刑。
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
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这里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法院均无此权。
关键词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及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4-02一、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同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二、基本案情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对林森浩执行死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
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复旦投毒者自白不计后果伤害别人不是我的底线(重点)
复旦投毒者自白不计后果伤害别人不是我的底线2014年02月24日13:33 CCTV面对面我有话说(264人参与)林森浩:投毒者自白【解说】复旦投毒案本周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首度接受专访,拨开命案背后的性格迷雾林森浩:不计后果伤害别人身体这种行为,在我这里不是我的一个底线。
【演播室】欢迎收看面对面。
周二,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
10个月前,被告人林森浩,一位医学院硕士生,将剧毒化学试剂注入寝室饮水机中,致室友黄洋中毒身亡。
之后的10个月,人们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高材生身上,寻找着关于他的蛛丝马迹,希望找到一个合理的答案,告诉大家,到底是什么让他痛下杀手?宣判之前,经他本人同意,林森浩接受了我的专访,这是他事发后第一次接受采访。
【字幕】2014年2月18日8时许上海闸北区中山北路【纪实】下雨街景法院外景【背景声】上海今天是阴有雨,雨量可到中到大雨……【解说】2月18号,本周二早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内外,尽管聚集着众多旁听者和媒体记者,人头攒动,但并不能消减当天清冷的气氛。
被告人林森浩,这位10个月前变得众人皆知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将在10点多走进法庭,等待一审宣判,为发生在他和室友黄洋,两个医学高材生之间的投毒命案,划上一个暂时的休止符。
(庭审现场)宣判之前,经由本人同意,林森浩首次接受媒体采访。
【同期】记者:如果从4月开始,你进看守所到现在,10个月的时间了,可能对你来说,这是一段比较难以消化的一段时间,因为一开始你是从复旦大学的学生,然后到了看守所里,成为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等待着宣判,这10个月,你怎么消化的?林森浩:一直在看书。
林森浩:主要多看一些文学经典。
记者:为什么选择这些方面的书?林森浩:因为我觉得我以前读那些理工科的太多,这方面读得太少。
记者:你觉得是你欠缺,所以才读吗?林森浩:对,我感觉我的思维有点太直。
记者:什么叫直?林森浩:就是不懂拐弯。
有时候不考虑事情的后果,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包括说话做事可能比较直记者:人生,你觉得直好,还是说需要拐弯,有的时候比较好?林森浩:有些事情有时候太直就会容易产生这样的事情。
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投毒致室友死亡的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前日被判处死刑.人们至今难以理解,像林森浩这样成绩优秀,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又因成绩优秀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的“天之骄子”,为何会沦为杀人犯?更何况,他与被害人黄洋并无深仇大恨。
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宋晓明,剖析林森浩的深层犯罪心理.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
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记者:宋教授,复旦投毒案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
随着庭审、判决的展开,谜底一步步揭开。
但还是有很多地方让人很难理解,您怎样看?宋晓明:这个案子的确有一些有悖于常理的情节。
比如,林森浩作为一个高智商的医学人才,应该知晓所使用的毒药的毒理,具备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反侦查能力,为何最后却做了一件有失水准的低智商的案件呢?另外,从披露的信息看,林森浩与被害人并无很深的矛盾,彼此也无利益冲突,而且被告人已在求职中脱颖而出,在广州找到了让人羡慕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蓄意杀人呢?要解开这些谜团,只有深入林森浩的内心。
记者:林森浩一直辩解自己是被愚人节的玩笑刺激,想作弄黄洋,没想到酿成了大祸。
从心理上看,他只是想恶作剧,整蛊他人,还是想置他人于死地?宋晓明:从整个案情看,特别是他使用的手段来看,他欲置人于死地的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
比如,在被害人的饮水中投放超剂量的剧毒药物,作为医学院的高材生应该是知道其致命的后果的。
而且,N—二甲基亚硝胺,是很难通过临床直接诊断出确切物质的;即使能诊断出,只要有致死剂量进入人体并开始发挥效应,现代医学也回天乏术.所以,只是想恶作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能够根据公开披露的案件及被告人的信息,为我们解读一下林森浩的作案动机?宋晓明:法院判决书认定,林森浩是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
林森浩辩护词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完整全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无论如何,辩护人对黄洋,这么一个青春焕发的年青人,如此痛苦的离世,都抱有深深的遗憾,哀痛,我们也是为人父母,虽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也能感受到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泪尽代之以泣血,悲绝继之以刻骨,夜夜难眠,日日摧心。
我们向黄洋父母表示深深的哀悼,希望他们能早日从噩梦中走出来。
辩护人的身份让我们很尴尬,但相信我们也是生活在这个社会、有七情六欲的人。
我们律师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通过我们的工作,协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林森浩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同硬币的两面,我们给林森浩一个公平审判,也是给黄洋一个正义告慰。
如果辩护人在后面质疑公安、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精义时,检察官也会从相反角度来指控反驳,法庭正是通过对抗,兼听则明,中间裁判。
最终,能否定罪,其金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所有的辩护观点,都以上面引用的法律规定为旨归。
我想我不用过多解释,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为,人不是神仙,我们事后无法还原现场,很多我们铁定以为的事物,在以后漫长的岁月里发现,我们原来错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所以才会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为什么要防止程序违法,因为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才会有可靠的结果。
坦白说,刑事诉讼,虽然说是查明事实,寻找真相,但由于人不是神,所以,只能通过证据来推断发生过什么,因此,所谓的真相,是法律上依据证据推断可以确定的真相,而非回到过去的真实。
本案中,有一个真相目前大概是没有争议,就是,林森浩确实投了一种化学试剂,我们简称为“毒物”吧。
另外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点,主要是以下,需要根据证据来证实。
本案客观事实最大的疑点有三:1,林森浩投的到底是什么化学试剂?2,是不是投毒导致黄洋死亡,是不是投毒是黄洋致死的唯一因素,还是多因一果?3,本案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其他罪名?这些疑点的答案在证据里,证据无法完全解决的,答案在法律里。
林森浩 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林森浩: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作者:本刊记者张蕾周琪发自上海、汕头实习记者徐玉燕杨媛陈最日期:2013-12-06从4月案发,到11月庭审,复旦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的心理活动和作案动机,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从法庭审理所披露的信息看,毒物来源、作案手法、到案经过等各方面事实已清晰,但就林森浩其人,世人还是有着太多的不解。
人们看不明白,一位意气风发前途大好的年轻医生,为什么会下毒害死另一位跟他几乎相同角色的青年?(导语)被告席上的林森浩面色青白,身穿迷彩马甲,看不出情绪波动,甚至有点心不在焉。
他的话很少,少到要审判长王智刚督促他说话的地步。
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问:被告人,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他答:“我没有什么可辩护的。
请律师发言。
”现场听审的一位女记者情不自禁地“啊”了一声。
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刑事庭,今年4月引发舆论极大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开审。
5年前,同样震动外滩的杨佳案也是在这儿审理,审判长也是王智刚。
被告的身份,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学生。
他在回答基本情况中的“学历”时,脱口而出“硕士”,突然顿了一下,“呃,肄业。
”这天的审理共进行了8小时,没有出现人们事先预想的激烈而冗长的辩论。
审判长至少3次提醒被告“说话声音大些”、“靠话筒近些”。
在公诉人举证期间,审判长还忍不住打断一次,提醒被告人:“公诉人质证及播放有关的视频中,你应当注意认真地听,法庭将来要对你进行质证。
”被告答:“哦。
”愚人节4月1日愚人节早上8点多,林森浩听到室友黄洋——同校同级耳鼻喉科硕士生——起床的声音。
像往常一样,后者拿着他的白色马克杯接了点饮水机里的水。
马克杯上面印着“X 大歌手”字样,大概是这个爱唱歌的28岁男生某次比赛的纪念品。
杯子里的铁调羹撞击陶瓷壁,黄洋喝了水,紧接着吐了出来,并伴有干呕——“像我们呛到鱼骨头那样,然后抠出来的感觉。
”黄洋拎着水去盥洗室冲洗,动静很大。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和思考——法学XXX1.毒物化学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
①毒物化学分析结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案件指明方向。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
林森浩一案中,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
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之后出具的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这一结论结合嫌疑人的口供(林森浩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可以明确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中的事实。
被害人黄洋在喝了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异常状况,送入医院起初查不出病因,结合前一事实以及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可以推断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这说明,对毒物进行化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推动案件的进程。
②毒物化学分析的前提是使用毒品作案,这一手段性质恶劣,事实清楚后,毒品的种类、数量及纯度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林森浩辩护人辩称,林森浩向饮水机投毒是基于玩笑,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根据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检测分析以及林具备的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将其投入饮水机中,之后被害人送入医院未查出病因也未及时说出实情的行为,可以看出林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上述两个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罪犯的定罪量刑都是针对实体正义而言,毒物化学分析对实现程序正义也具有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体现文明社会诉讼的人道价值。
进行毒物化学分析有助于侦查机关减轻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林森浩供述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侦查机关通过对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进行检测,得出鉴定意见,结合口供证据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有助于法院公正审判案件。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
通过已经公开披露的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庭审笔录及相关说明等,我们试着运营诉讼技术分析的方法对该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论证。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
由于作案者林森浩到案后坦白交待了作案经过,其口供与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医疗诊断等证据分析及司法鉴定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在作案主体、作案时间、空间、方法手段、对象主体、受侵害事实等基本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争议主要在作案的动机和因果关系方面,林森浩只承认自己是开玩笑,没有杀人目的。
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害人黄洋并非因林投毒致死,林森浩投毒量也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由此可见,被告的辩解主要在作案动机方面,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集中在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和因果关系方面,即偏重于对林的定罪量刑方面。
然而,这些辩护意见的前提是林对黄洋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后果,至于是否基于玩笑的动机,是否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并不影响对林实施投毒行为事实的认定。
一些文章在林已经坦白交待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质疑没有录像反映林偷盗有毒试剂的过程,试图通过比对证人证言的差异来质疑林投毒的事实,这些都反映了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的前提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诚然,刑事辩护策略中的“纠错”机制可以减少错案或者失误的发生,但是刑事审判策略中的“容错”机制同样有助于我们避免羁绊于某些非关键证据上的瑕疵而无所作为,避免整个司法证明体系因个别枝节问题而陷于全线崩溃。
有道是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我们在此问题上不能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逻辑错误。
司法审判的证明过程是个事件回溯的过程,我们所提取的相关证据不过是既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载体,是相关案件事实的某些碎片化信息的载体。
信息的不完整性决定了我们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结果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永远是概率性的,而不是唯一的。
林森浩犯罪心理形成与矫正
林森浩犯罪⼼理形成与矫正林森浩犯罪⼼理形成与矫正2013 年 4 ⽉ 16 ⽇,上海复旦⼤学 2010 级硕⼠研究⽣黄洋同学因急性肝损伤经抢救⽆效去世。
警⽅调查后,在其寝室饮⽔机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N- ⼆甲基亚硝胺。
当年“朱令案”中的下毒物质“铊”,在发现后若能及时服⽤解毒物质可⽴即解毒,⽽N- ⼆甲基亚硝胺⼀经服⽤,哪怕及时检测出并施以治疗,也会造成肝损伤的不可逆后果。
2013 年 4 ⽉ 16 ⽇上午,上海警⽅证实,中毒研究⽣同寝室的林森浩有重⼤作案嫌疑,已被刑事拘留,舆论⼀⽚哗然。
2014年2⽉18⽇,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审以故意杀⼈罪判处林森浩死刑。
后⼆审维持原判,林森浩于2015年12⽉11⽇被依法执⾏死刑,终年29岁。
“林森浩案”⾄此尘埃落定。
在传统观点中,犯罪⼈⼀般都有着“受教育程度低”、“社会底层”、“不良嗜好”、“⽆所事事”等消极标签。
如果让⼈们画⼀幅⼼⽬中犯罪⼈的肖像,也绝不会是西装⾰履⽂质彬彬、五官端正英俊潇洒的样⼦。
当然在这⾥并不是肯定“天⽣犯罪⼈”的观点,毕竟⼀个⼈的长相⽓质与后天环境影响关系颇深。
⼈类的好奇⼼是亘古不变的,当预想与现实出现反差,追问就显得更加迫不及待。
这种迫不及待中还含有⼀些困惑与迷茫:马加爵、药家鑫、⾄今悬⽽未决的“朱令案”,现在⼜出现了⼀个“林森浩”,现代的这些“精英”们是怎么了?难道真的像⼀个笑话说的那样,所谓的精英,就是经过不断的过滤挑选,最后剩下的那⼀些“⼈渣”吗?到底是怎样的⼼理,让他们⾛上了这条不归路?⼀个有责任能⼒的⼈实施的犯罪⾏为,必然以犯罪⼼理为前提。
⽽犯罪⼼理的⽣成⼜以满⾜需要为基础。
最常见的分类标准为⼆分法:即⽣物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
⽣物性需要(⼜叫⽣理性需要或原发性需要)是指保存和维持有机体⽣命和延续种族的⼀些需要。
例如饮⾷、运动、休息、睡眠、排泄、配偶等的需要。
此类需要为⼈与动物所共有,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表现形式和满⾜⽅式要受到⼈类社会⽂化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一个人的成长或许总要经历鲜血淋淋,仿佛走在古老的栈道上,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安全抵达。
林森浩之案,终于告一段落,他带着所有人的目光,大多是鄙夷和愤恨,终于去到了那个所有人或早或晚都会去的地方。
在当年案件败露之后,林森浩是平静的,没有惶恐,更多的是接受的态度,这个复旦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逻辑清晰,思维灵敏,知道自己做的是什么,也知道自己那样做的结果是什么,他曾经不止一次的在法庭上说,我该到了偿还的时候了,他所谓的偿还就是一命抵一命,拿自己的命弥补自己曾经犯下的错。
这件事情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反响,就是因为林森浩复旦大学硕士的头衔,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从贫困迈到富裕,从底层走向高层的路上迷失了。
审讯时林森浩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对自己的投毒动机却是支支吾吾,说这是他开的愚人节的玩笑,这个原因实在是不足以落脚,反观事实,林森浩虽家境殷实,积极上进,学识丰富,但是性格内向安静,并且恋爱受挫,在事发前他与黄洋闹矛盾,互删了qq,听到舍友说要在愚人节捉弄自己,这无疑都是事件的导火索。
饮水机是宿舍的人平摊的,但是林森浩以自己喝水少为由拒绝,从这些方面看,林森浩的性格更加立体。
总结原因缺乏包容,斤斤计较,学业压力,生活空间缩小,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性格决定命运。
我们人类对性格的了解还处在初步阶段,在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认为人的性格是复杂的。
目前为止有关性格知识方面的理论探索还不足以指导学生形成有利于自己成长的健康性格。
性格悲剧在现实生活中累见不鲜,复旦大学投毒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个案。
从性格分析的角度,作者认为要让类似林森浩的悲剧不再重演,需要首先深刻反思一下国内的教育。
为什么要反思教育呢?认为林森浩是失败的教育的牺牲品。
直接责任是林森浩的母亲在他早期成长的过程中满足了他的物质需要却没有满足他的心理需要。
间接责任是国内缺少正确的亲子教育知识方面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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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专家剖析林森浩犯罪深层原因
投毒致室友死亡的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前日被判处死刑。
人们至今难以理解,像林森浩这样成绩优秀,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又因成绩优秀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的“天之骄子”,为何会沦为杀人犯更何况,他与被害人黄洋并无深仇大恨。
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宋晓明,剖析林森浩的深层犯罪心理。
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
“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
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
记者:宋教授,复旦投毒案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
随着庭审、判决的展开,谜底一步步揭开。
但还是有很多地方让人很难理解,您怎样看
宋晓明:这个案子的确有一些有悖于常理的情节。
比如,林森浩作为一个高智商的医学人才,应该知晓所使用的毒药的毒理,具备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反侦查能力,为何最后却做了一件有失水准的低智商的案件呢
另外,从披露的信息看,林森浩与被害人并无很深的矛盾,彼此也无利益冲突,而且被告人已在求职中脱颖而出,在广州找到了让人羡慕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蓄意杀人呢要解开这些谜团,只有深入林森浩的内心。
记者:林森浩一直辩解自己是被愚人节的玩笑刺激,想作弄黄洋,没想到酿成了大祸。
从心理上看,他只是想恶作剧,整蛊他人,还是想置他人于死地
宋晓明:从整个案情看,特别是他使用的手段来看,他欲置人于死地的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
比如,在被害人的饮水中投放超剂量的剧毒药物,作为医学院的高材生应该是知道其致命的后果的。
而且,N-二甲基亚硝胺,是很难通过临床直接诊断出确切物质的;即使能诊断出,只要有致死剂量进入人体并开始发挥效应,现代医学也回天乏术。
所以,只是想恶作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能够根据公开披露的案件及被告人的信息,为我们解读一下林森浩的作案动机
宋晓明:法院判决书认定,林森浩是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
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
那么,他的愤怒情绪是从何而来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
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并长时间难以排除,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如果受到一点哪怕很小的事情的刺激,他就会情绪发作,导致行为失控而作案,伤害被害人。
林森浩嫉妒的是黄洋的活泼热情
“这让林森浩心里很不舒服:为什么这种人能和我并列,他肤浅,没有思想,无忧无虑,还有那么多人喜欢他,这太可笑了为什么我总是不受欢迎”
记者:您刚才讲到,林森浩嫉妒黄洋,怎么可以看出来
宋晓明:林森浩跟黄洋的性格非常不一样,一个内向,一个外向。
林森浩不是嫉妒黄洋的外表、学业成就和家庭条件等,他嫉妒的是黄洋的活泼、热情,平时爱打打闹闹,人缘很好。
这让林森浩心里很不舒服:为什么这种人会能和我并列,他肤浅,没有思想,无忧无虑,还有那么多人喜欢他,这太可笑了为什么我总是不受欢迎
底子里,林森浩是自卑的。
他家境并不优越,林父早年在一家服装厂打工,林母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识字不多,常年拉着一辆木板车,在镇上的工厂里收购废品,后来,一家人才从狭窄的土屋,搬进了如今的小楼,以出售纸巾、饮料等为生。
特别是后来异性交往屡屡受挫,自卑压抑就更加严重。
受到与女性交友的挫败后,林森浩曾自嘲:“有谁会喜欢我这个人丑男第一、手无缚鸡之力、木讷、迂腐、时代的落伍者。
”
自卑感强的人往往很敏感、脆弱,生活中更容易感受到不公平,容易受到伤害,导致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记者:林森浩回想,他这么做的原因可能不在黄洋,而是个人没有把负面情绪调整好。
判决之前,有媒体采访林森浩,他是这么解释的:“这个负面情绪也不来自他人所说的被当众批评等事情,而是来自我跟宿舍另外一个同学之间的关系。
有一次,我在床上睡觉,另外一个同学把脚放在床上来回动,发出沙沙的声音。
我当时在睡觉,就说哥儿们你轻点,没想到他冲我了句‘没动啊’。
我当时
就很愤怒。
那段时间一直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负面情绪。
”您觉得林森浩的自我剖析准确吗
宋晓明: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林森浩是个情商很低的高材生。
情商高的人能识别他人的情绪,能够通过细微的社会信号、敏感地感受到他人的需求与欲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具有调控与他人的情绪反应的技巧。
但很显然,林森浩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很差,容易为一些琐碎事与人产生误会甚至矛盾。
因此,生活中林森浩算是一个人际关系并不和谐的人,在宿舍与不止一人包括被害人有不愉快的事发生,这样又影响他的负面情绪产生,负面情绪产生后因缺乏自我调节能力,长时间难以摆脱。
林森浩和马加爵有共同点
“作为家长来说,要懂得,孩子在幼年时需要心理抚养,一旦错过心理教育的最佳时间再想挽救的话就会非常难。
作为学校老师来说,要懂得学生性格与能力同样重要。
”
记者:林森浩事件,很容易让人想起多年前的杀人大学生马加爵(2004年在云南大学宿舍连杀四名同学,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从人格和心理上看,林森浩和马加爵是否有共同点
宋晓明:从起因看,两人犯罪都是由现实生活中的琐碎事引起,不良情绪长期累积而导致行为失控。
从人生经历看,两人也很相似,比如家庭环境都不算好。
另外,他们都是人们心目中的好学生、高材生等。
特别是在性格上都有明显缺陷,如内向、自卑、敏感、偏执、情感匮乏、人际交往能力低等。
虽然他们的智商都很高,但他们对生命也都很漠视。
近年来,高材生恶性杀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也要引起家长、学校、社会和大学生自己的深刻反思。
比如,作为家长来说,要懂得,孩子在幼年时需要心理抚养,一旦错过心理教育的最佳时间再想挽救的话就会非常难。
作为学校老师来说,要懂得学生性格与能力同样重要。
记者:我们可以用什么办法提高情商大学生跟室友相处,应该注意什么
宋晓明:情商主要是指人在情绪、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
情商对工作、人际关系的影响就变得特别突出和直接。
如果你不好好控制情绪,就会对自己和他人产生不好的影响。
其实,人与人之间的情商并无明显的先天差别,更多与后天的培养息息相关。
我的建议是,要学会理智地表达情绪,而不是压抑不良情绪。
学会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或者学会换位思考、换角度思考问题,这样情绪会随之改变。
最好掌握一两种在关键时候克制自己情绪冲动的方法,如放松方法中的深呼吸、离开冲突现场、转移注意力等。
特别是要意识到在情绪冲动时不要做决定,更不要采取行动。
因为此时自己是不理智的。
大学室友之间是非常亲密的一种关系,很容易引起摩擦。
跟室友相处,要注意别搞“小团体”,不要触犯室友的隐私,彼此宽容、理解,有难相帮,自己有事情也要大方提出请求,千万不要逞一时口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