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https://img.taocdn.com/s3/m/9fdea5be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e.png)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第一篇: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关于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李晓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公:证人沈兴宇、胡先胜、肖志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谢某与王某因喝酒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李晓睿: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审谭: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程:被告人姓名?被告人:谢某审程: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否属实?被:属实审于: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
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心怡,审判员:娄嘉程,审判长谭文龙、人民陪审员朱玷宽,葛雅琪,王亮杰组成,由本院书记员李晓睿担任本庭记录。
经本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后,被告人谢某委托安徽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相颖出庭辩护。
审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处理。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龙:被告人,刚才本庭已告知你有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龙: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谢答:对罪名我有想法,记得当时我和王某因为喝酒的问题在饭桌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我发现他好像想要拿起板凳砸我,我出于防卫就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他的头。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3e63808bb68a98271fefa18.png)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https://img.taocdn.com/s3/m/76297d57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04.png)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第一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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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https://img.taocdn.com/s3/m/462949f47c1cfad6195fa7c1.png)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编剧/ 汪小玲【案件聚焦】2008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
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角色】审判长1、审判员2、被告人2、被害人1、公诉人2、辩护人2、法警1、证人4)一、庭前准备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④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书记员坐下)审判长: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
(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二、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模拟法庭案例脚本](https://img.taocdn.com/s3/m/72ec3cc1d5bbfd0a79567328.png)
模拟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包书风波故意伤害案脚本案情简介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由于没有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
煮饭工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包书波在锅炉房就很生气,随口骂了一句:“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包书波说:“我想找个馒头。
”刘健又骂到:“你是猪啊?吃这么多!”包书波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包书波没有反应,就更生气了,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随即冲到包书波身边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
包书波嘴角流出了血,便与刘健厮打,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
刘健又用手指着包书波说:“这小子竟敢到这里撒野。
”包书波听到这里,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就冲到屋里,拿起锅炉旁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向刘健的左肩打去。
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紧闪躲,包书波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在包书波向刘健打第三棒时,刘健躲闪不及,被打在头部,顿时刘健头部出血倒地。
李涛等三人赶紧跑过来制止了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刘健随即被公司员工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14人参加,其角色如下:1.审判长:赵蕾2.审判员:何春晓3.审判员:钟伟4.书记员:李超5.公诉人:吴昊6.公诉人:周志勇7.被告人:包书波8.辩护人:金正浩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11.证人:李涛12.证人:王辉13.法警:赵瑞14.法警:贺阳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法官袍:3套2.检察官服:2套3.书记员服:1套4.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1件5.律师袍:1件6.法警服:2套7.手铐:1副8.仿真手枪:2支9.仿真警棍:2根10.法槌:1个11.传票:3张12.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13.证物: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1根包书波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案由:包书波故意伤害案审级:一审开庭时间:2006年8月8日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到位)书记员李超:请肃静。
“模拟法庭”剧本(导演及主演版本
![“模拟法庭”剧本(导演及主演版本](https://img.taocdn.com/s3/m/b3e2f82fb4daa58da0114ac4.png)
法律服务中心“模拟法庭”剧本(导演及主演版本)(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委托代理人高红,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艳]:张明艳,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艳]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有证人。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https://img.taocdn.com/s3/m/0b030bfcc77da26924c5b00d.png)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https://img.taocdn.com/s3/m/1e8c460bdd3383c4ba4cd291.png)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就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就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您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您有无其她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就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与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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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辩护律师:女士们,先生们!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的是被告诸恩先生
的案子。
诸恩先生涉嫌故意杀害他的朋友,坎伯先生。
我们将充分讨论这
一特定案件以及要求判决。
这场审判的目的是公正地审理这起可怕的案件,并对被告进行客观审核。
首先,我们将讨论事件发生时坎伯先生的活动。
从他朋友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确定,坎伯先生当天晚上在一家酒吧里,类似于去年他的朋友凯特,他们俩一起玩游戏,并且坎伯先生在酒吧里和别的朋友玩耍似乎很开心。
此外,我们也会探讨被告诸恩先生的行为。
虽然他被指控与此案有关,但他实际上没有看到坎伯先生当时正在做什么。
他声称自己在他家附近的
街道上走着,当时正下着雨。
他之所以在那里,是因为路上有另一个朋友,他只是去探望他。
最后,我们也将对这起可怕的凶杀案进行深入讨论。
首先,从坎伯先
生的身上没有任何可疑的尸体痕迹,只有受伤的地方,这表明被害人是在
安全的情况下被杀害的。
此外,从被害人周围发现的尸体痕迹,可以推断
凶手是一个精准的杀手,因为受害者的死亡是一次精确的刺杀。
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一起可怕的案件,但我强调要确保公平,我们
将以客观的态度对此案进行审判。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bab4145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76.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霸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氛围,我校决定开展一场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真实案例,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理过程,增强法治观念。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20年3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因学习成绩优异,受到同学嫉妒。
某日下午放学后,李某在校园内被同年级的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围攻,遭到殴打、辱骂。
事后,李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经调查,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曾多次在校园内欺负同学,此次事件系蓄意报复。
(二)争议焦点1. 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是否构成校园霸凌?2. 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三、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一)法庭调查1. 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李某遭受王某、赵某、张某三人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王某、赵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2. 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李某的同学作证,证实李某遭受殴打、辱骂的事实。
(二)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2. 被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合议庭评议1. 法庭认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法庭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但并非直接责任人。
(四)宣判1. 法庭判决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分别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法庭建议学校加强校园管理,提高法治教育水平。
四、案例分析(一)校园霸凌的认定本案中,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93ed2b2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3f.png)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1.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明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李持刀将小张刺伤。
小张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李被警方抓获。
3. 案件名称: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家中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和相关工具。
4. 案件名称: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刘在夜间在公园内强奸了一名女性,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刘抓获。
5. 案件名称: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持刀将小李杀害。
小张被警方抓获。
6. 案件名称:走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海关处走私了一批珠宝,被海关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涉嫌多次走私。
7. 案件名称:抢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路上抢劫了一名女性的钱包,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李抓获。
8. 案件名称: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王涉嫌多次诈骗。
9. 案件名称: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家中,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张抓获。
10. 案件名称: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警方执行公务时妨碍了警方的工作,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李涉嫌多次妨害公务。
汪牧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汪牧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https://img.taocdn.com/s3/m/4088d53ba45177232f60a2f3.png)
汪牧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汪牧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案由:故意伤害审级:一审开庭时间:2006年11月1日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法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就位)书记员金明:请肃静。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
(各人员就位)书记员金明: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金明: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入庭,坐定)。
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金明:(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审判长李龙: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
传被告人到庭(1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2名法警带被告人入庭,待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李龙:被告人,你的名字叫什么?被告人汪牧:汪牧。
审判长李龙:出生年月日?被告人汪牧:我出生于1984年1月24日。
审判长李龙:民族?被告人汪牧:汉族。
审判长李龙:文化程度?被告人汪牧:小学。
审判长李龙:职业?被告人汪牧:无业。
审判长李龙:家庭住址?被告人汪牧:京华市团河区启东路235号204室。
审判长李龙: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受过何种处分?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告人汪牧:没有。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https://img.taocdn.com/s3/m/d0e4b62a6bd97f192379e91a.png)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人物(出厂顺序):1、书记员:();2、公诉人():();3、辩护人():();4、审判长: ();5、被告: ();6、审判员1:()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发言、提问;(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第二幕开庭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https://img.taocdn.com/s3/m/deee9cdba58da0116c1749c7.png)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3.被告人:宋钧雷(由胡振涛饰演)李敏(由李弄志饰演)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黄银凤6.书记员:黄丹红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a8bd32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73.png)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第一篇:模拟法庭剧本【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
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
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
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
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
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
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2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2人)第一阶段: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https://img.taocdn.com/s3/m/6b24bcfa9b89680203d825de.png)
关于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李晓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公:证人沈兴宇、胡先胜、肖志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谢某与王某因喝酒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李晓睿: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审谭: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程:被告人姓名?被告人:谢某审程: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否属实?被:属实审于: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
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心怡,审判员:娄嘉程,审判长谭文龙、人民陪审员朱玷宽,葛雅琪,王亮杰组成,由本院书记员李晓睿担任本庭记录。
经本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后,被告人谢某委托安徽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相颖出庭辩护。
审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处理。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龙:被告人,刚才本庭已告知你有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龙: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谢答:对罪名我有想法,记得当时我和王某因为喝酒的问题在饭桌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我发现他好像想要拿起板凳砸我,我出于防卫就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他的头。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https://img.taocdn.com/s3/m/14ca71200066f5335a812124.png)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新)良乡小学五5少年法庭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昊天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告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李硕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王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https://img.taocdn.com/s3/m/14ca71200066f5335a812124.png)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新)良乡小学五5少年法庭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昊天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告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李硕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王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少年模拟法庭——故意伤害课件
![少年模拟法庭——故意伤害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9e9806e680203d8ce2f24f0.png)
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向志恒,男,14 周岁,汉族,成都市人,系通锦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2019 年1月 10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郫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志恒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来实现,用刀将人扎成重 伤,其行 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被害人范建借MP4 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因为缺 乏证据,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抢劫,并且被告人和被告人系数同一中学,被告人随时可 以找老师、家长来实现要回MP4,所以被告人的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鉴于被告人向志恒作案时 未满 16 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存在自首情节,在审理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向志恒还系在校学生,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 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改过自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四条、第67条、第1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志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执行,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志恒无视我国法律,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 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7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 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公诉机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金牛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石洪坪川。
新闻播报
被害人:小强
• 日常表现: • 学东西,欺负弱 小,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向志恒,2005年5月4日出生,现年 14 周岁,汉族,家住成都市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1楼 住户,逮捕前系通锦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现关押于郫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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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人物(出厂顺序):1、书记员:();2、公诉人():();3、辩护人():();4、审判长: ();5、被告: ();6、审判员1:()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发言、提问;(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第二幕开庭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
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公诉人():()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审判长():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被告():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可以就你的异议进行陈述。
被告():我没有教唆小A杀人,我只是向他抱怨小B,想让小A也讨厌小B。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99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请原告诉讼民事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原告诉讼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尚泉(系被害人小B的父亲),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住成都区双流区东升镇,诉讼代理人(),成都区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 日,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诉讼请求: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孙某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
事实和理由:()为达到自己报复小B的目的,多次怂恿、教唆小A向小B进行报复,最终结果造成被害人被刺身亡的眼中后果。
该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小A的行为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案发后,小B的父母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痛不欲生,但被告孙某未对受害方进行任何方式的赔偿和安慰,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侵权责任的认识有很大抵触。
具状人:()审判长():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你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无疑义?被告():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之前你与小B是否发生过矛盾。
被告():小B身体强壮,性格霸道,我们很多同学都被他欺负过,我也被他欺负过。
公诉人():小A和小B打架之后你是否找过小A。
公诉人():找过几次?被告():两次。
第一次是在他们课间打架后。
第二次是第二天上午公诉人():你第一次与小A谈话说过些什么?被告():今天同学们都看到你被小B殴打,太没面子了,你以后怎么在班上立足哟。
我如果是你,我就去把他杀了才能消心头之恨。
公诉人():你第二次与小A谈话说过些什么?被告():你昨天没去找小B报仇啊,你真怂,被打了都不敢报仇,这样大家都看不起你。
人要活的有面子,打不过可以用刀子嘛。
公诉人():你是否看见小A拿着削笔刀走向小B?被告():我看见小A走向小B,但没看清他手里有没有刀。
公诉人():在小A犯罪的过程中,你是否上前阻止?被告():没有。
因为我也非常害怕。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诉讼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 被害人小B是你的同学,你们的关系好不好?被告():不怎么好,因为他以前欺负过我。
辩护人():你有没有想过杀死小B?被告():没有。
从来没想过杀人这么恐怖的事情。
辩护人():你认为你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去找小A进行交谈的?():因为我们班上很多人都被小B欺负过,我们一直都忍气吞声。
在小A被欺负的时候,我忍不住向他发牢骚。
辩护人():你是否清楚小A会在听了你的话之后可能会杀害小B?被告():不清楚。
我只是很讨厌小B,我想让小A也讨厌他。
辩护人():当受害人小B倒地后,你在干什么?被告():当时我很害怕,看见几位同学上前拉住了小A,我和另外几位同学赶忙去办公室找老师。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是公安机关通知你到的派出所还是自己去的派出所?被告():是公安机关到家里来接我去的派出所。
审判员1():在去派出所的时候,你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吗?被告():知道。
3月4日下午的时候老师就告诉了我们。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申请证人()进行做证审判长():允许证人进行证明陈述。
证人():我是双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清流中队一中队民警。
3月4日上午,在双流区某中学教室内,小A将小B杀害,我所民警在接警后,对案件现场进行了勘察,质询了他们的老师,走访了当时围观群众,并调阅120接线记录。
将涉案人员小A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做调查犯罪嫌疑人小A一直进行哭诉,他不想杀人,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叫他去杀人。
鉴于案情严重,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小A进行了关押,并派出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局进行讯问。
并向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汇报。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问询证人。
公诉人():不需要。
辩护人():需要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
辩护人():小A是什么时候说是()叫他去杀人的?证人1():从我们告知被害人死亡消息后,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小A反复多次提到是()叫他去杀人的。
辩护人():小A是否提到被告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叫他去杀人的?证人1:经讯问调查,小A认为被告人()分别在3月3日,3月4日怂恿让小A向小B报复,说打不过可以用刀。
辩护人():当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后,被告人是否承认他曾教唆小A去杀害小B?证人1: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叫小A去杀害小B。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询问证人公诉人、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侦查卷(9—14页)犯罪嫌疑人小A供述被告人()曾两次怂恿其向小B进行报复;被告人()供述承认曾两次找过小A谈及报复的事情内容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无其他证据。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出示。
诉讼代理人():有,被害人住院治疗的票据,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等票据,其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公诉人已出示。
审判长():辩护人及被告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辩护人()、被告():没有审判长():法庭取证完毕,(敲法槌)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
第四幕判决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复庭。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和议庭评议,本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言行给小A造成的影响,但前后两次反复怂恿小A向小B进行报复,小A也确实在收到被告人的怂恿后对小B实施了残忍的报复行为,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对小A杀害小B起到了教唆作用,其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尚未年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本庭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代表双流区人民法院口头宣布判决如下:(书记员:请全体起立)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