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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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查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的资质和资格,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监督检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二、监督内容1、工程质量方面(1)监督检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结构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等。

2、施工安全方面(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三、监督程序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2、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频次。

3、监督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检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4、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质量检测与验收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2、铁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控制、责任明确、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信息反馈。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设立若干个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所辖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厂、院、校:为规范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章)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第六条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子、分公司)三级和总公司、工厂(直属施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及其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同时要对相关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2.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质量控制。

设计文件要齐全、准确、符合规定,并经过项目审查、评审和备案。

3.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质量,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竣工审验和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行车试运行。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要完善、科学、可行,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 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以备查验和备案。

4. 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要经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和培训,施工队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和经验。

三、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要求1. 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和处理意见。

2. 监理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1]17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2]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加大监理力度-1-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能力和监理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工程监理应优先考虑大型标段,标段长度的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监理标段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资金利用效率,避免事故和纠纷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活动,包括施工监理组织的设立、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铁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合规、保质、保量、保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提升。

第四条铁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铁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项目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施工监理组织第六条铁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实行专人专责。

第七条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实力,设立监理机构、聘请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国家承认的监理资格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第九条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公正和有效性。

第十条施工监理组织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推动工程进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人员配备第十一条施工监理组织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数量和质量的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熟悉项目的总体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及时发现、排除施工中的问题和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国家反腐败风暴的深入进行和国家对铁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是确保铁路运营安全和运行正常的重要保障。

因此,完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有效推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2.监管职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由铁路铁路运输企业、相关部门(如安监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承担。

2.1 铁路企业的监管职责铁路企业应对其所在地区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计划。

2.建立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级配合单位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奖励或惩罚。

3.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严重问题进行通报、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4.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事故安全问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2 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开展全面、深入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制定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和评估。

2.协调有关部门,在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方面开展联合检查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汇总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2.3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第三方检测机构是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其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进行检测,制定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铁路企业和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3.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为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数据和参考信息。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3【实施日期】202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铁路工程进度监理控制任务方法及措施

铁路工程进度监理控制任务方法及措施

铁路工程进度监理控制任务方法及措施铁路工程的进度监理控制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计划、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下面将介绍铁路工程进度监理控制的任务方法及措施。

一、任务:1.制定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合同约定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

在计划中明确每个节点的工作内容、工期和质量要求。

2.监督施工进度: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及时掌握工程的施工进度。

通过与施工单位的沟通,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3.检查进度记录: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的进度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和完整。

如果发现进度记录有误,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更正并做相应记录。

4.提出合理化建议:在监督工程进度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方法:1.按阶段监控:将工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对每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进行监控。

通过每个阶段的进度控制,确保整个工程按计划进行。

2.网络计划管理:采用网络计划管理方法,对关键路径进行分析,确定工程的关键节点和关键路径。

同时,加强对关键节点和关键路径的监控,确保这些节点和路径的工期得到严格控制。

3.资源优化调配:根据不同的施工节点和工序的需求,合理调配施工人员和设备资源。

避免施工资源的浪费和闲置,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

4.风险评估与管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干扰。

三、措施:1.成立专门的进度监理团队:监理单位应组建专门的进度监理团队,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团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工程进度的计划和监督,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2.采用先进的监理技术:监理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监理技术,例如无人机、激光扫描等,对工程的进度进行实时监控。

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铁路建设工程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流程。

2. 监理管理制度的目的和范围2.1 目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铁路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2 范围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线路、车站、桥梁、隧道等各个阶段的施工监理管理。

3. 监理管理的组织结构3.1 监理机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要求明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3.2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是监理机构的核心力量,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和记录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3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各个阶段。

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4. 监理管理的要求4.1 设计阶段的监理管理在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

监理人员应核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符合性,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监理人员还应参与方案论证和技术交底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2 施工阶段的监理管理在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人员应每日巡视工地,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并记录相关情况。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质量隐患,监理人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3 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报告的编制。

监理人员应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

5. 监理管理的流程5.1 设计阶段的监理管理流程•设计资料归集和审查•方案论证和技术交底•设计文件评审和修改意见提出5.2 施工阶段的监理管理流程•工地巡视和质量检查•施工进度监督和记录•问题整改和质量控制5.3 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管理流程•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报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和备案•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的总结和评价6. 监理管理的责任和权益6.1 监理人员的责任和权益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好监理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科学严谨、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施工。

第二章监理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铁路工程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合理配置监理人员,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包括监理例会、监理日志、监理报告、验收签证等制度。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项目的全面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对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报表等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进度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控制的监督,对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审核,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通过现场巡视、旁站、见证、检测、试验等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

铁路监理管理制度一、总则铁路监理是指对铁路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境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铁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持续性和高效性,保证施工质量、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监理责任1.监理人员的职责(1)监督工程施工的安全性,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事故。

(2)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4)监督工程施工费用的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5)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监理单位的责任(1)担负监督和管理铁路施工的职责。

(2)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质量等进行监控和检查。

(3)制定监理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理工作。

(4)向铁路建设方和施工方提供监理报告,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评估和汇报。

三、监理流程1.监理计划的制定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要求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目标和内容,制定监理时间表和方法,确定监理的工作流程。

2.监理前期工作(1)与施工方进行沟通,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施工方案。

(2)实地勘察,了解工程场地和施工环境的情况。

(3)对施工方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核,确保施工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3.监理过程管理(1)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生产环境。

(3)记录和整理监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并及时处理。

(4)定期向建设方和施工方汇报监理的工作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4.监理验收对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没有质量问题。

四、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的情况和结果编制监理报告,并向建设方和施工方提供。

监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情况的描述和评价。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整理和处理情况。

(3)对施工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建设方可以随时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铁路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铁路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的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设计监理、监理咨询等。

三、安全监理职责1.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2. 安全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2)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5)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监理工作程序1.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监理方案。

3.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

4.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5.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6.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7.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五、安全监理保障措施1.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理设备和工具,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4. 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档案,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保存。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监管有力、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评估、统计等职责,推动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升。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得到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质量检测和验收措施,确保材料质量达到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建立并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施工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划定、作业安全措施、安全设备配备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杜绝事故发生的隐患点。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区域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安全。

铁路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铁路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监理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监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科学监理、规范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明确监理职责,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铁路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铁路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铁路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铁路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二)熟悉铁路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三)具备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铁路监理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监理职责与权限第八条铁路监理单位应当明确监理职责,包括:(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理;(二)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各方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监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四)对监理工作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九条铁路监理单位享有下列权限:(一)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各方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要求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三)对重大问题向建设单位报告;(四)对监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四章监理工作程序第十条铁路监理工作程序包括:(一)监理前期准备;(二)监理实施;(三)监理总结。

第十一条监理前期准备:(一)熟悉工程资料,了解工程情况;(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目标和任务;(三)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监理实施:(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理;(二)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各方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监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最新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最新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贯彻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要求。

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完善监理考核机制,批复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考察进场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核对进场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组织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掌握监理动态,通报监理情况,报送监理工作信息。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监理工作检查计划,检查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落实各级检查部门有关监理工作问题的整改回复,做到闭环管理;收集、分析监理工作情况、建立管理台帐、报送监理信息。

第三章监理工作职责第五条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委托合同,配齐监理单位人员,配备监理所需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生活、交通设施设备,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第八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依法合规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编制《监理规划》,报建设单位审批;依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文号:铁建[1997]51号颁布日期:1997-05-06 执行日期:199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铁路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建设监理在铁路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建设部、铁道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含《资质等级证书(暂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咨询及科学研究单位中承担监理业务的专设机构。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按一级法人审定。

必要时,可设立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监理分公司),由监理单位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检测手段、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归口负责,具体工作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以下简称“部监理总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六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具有乙级(含)以上《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部属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医学院、师范学院除外),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直属的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均可申请设立监理单位。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必须提出设立监理单位申请书。

申请书报部监理总站初审,经部建设司核定其暂定资质等级及监理业务范围,报部批准后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暂定)》。

《资质等级证书(暂定)》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分为暂定甲级、暂定乙级、暂定丙级。

第八条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暂定)》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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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贯彻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要求。

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完善监理考核机制,批复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考察进场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核对进场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组织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掌握监理动态,通报监理情况,报送监理工作信息。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监理工作检查计划,检查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落实各级检查部门有关监理工作问题的整改回复,做到闭环管理;收集、分析监理工作情况、建立管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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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报送监理信息。

第三章监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委托合同,配齐监理单位人员,配备监理所需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生活、交通设施设备,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第八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依法合规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编制《监理规划》,报建设单位审批;依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监理单位是安全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

监理—2 —
单位应参与和监督施工单位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风险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按标准化监理站要求做好自身标准化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标准化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按规定完成隐蔽工程验收、旁站监理、日常巡查和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参加合同履约、进场开工条件检查;参加技术交底、首件评估、工艺试验、工艺评估、阶段评估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环水保监理
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应重点检查国家、地方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规、制度的落实,检查设计文件中关于环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业务要求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熟悉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针对工程实际,认真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单位的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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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措施。

2.《监理实施细则》应详实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三、监理工作要具有可追朔性,以文字为凭、数字为据。

第十六条行为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工作独立、生活自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有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铁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施工安全技术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核查,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每半月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

三、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工艺方案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监理工程师采用照相、录像等手段记录,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指令。

四、监理人员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计量设备及其技术状况。

五、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承诺建立试验室。

试验室应单独独立,不得与施工单位共用。

平行检验常规项目检测不得委托第三方检—4 —
测单位。

六、严禁监理人员委托施工单位代行检查、检验。

七、接到施工单位报检,监理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检查验收。

八、接到施工单位报送需要签字或批复的资料,应按下列时间完成:工序质量验收记录的签字应在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当场完成,如填写不合格的,应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重新报来1小时内完成;开工报告应在收到后2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施工方案应在收到后3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

九、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更换其他监理人员也应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应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严格按照规范实行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二、在施工现场应严格规范管理,佩带铁路工程监理证和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

三、保护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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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技术秘密。

四、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担任监理工作。

五、不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不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和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商,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

六、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和报酬。

第十八条监理工作报表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定期将现场各类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工作月报
2.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季度、年度)
3.工程开工报告、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桥、中和长大隧道、标段)
4.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6.月度工地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
7.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二、月、季、年报填写起止时间的规定:
1.月报: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2.季报:为上季度末月26日至本季度末月25日;
3.年报:为上年末月12月26日至本年末月25日。

三、监理单位于当月28日前、季末下月l日前、年末下月5日—6 —
前,分别将工程监埋月报、季报、年报报建设单位安全质量部各一份。

四、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将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报建设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工程总结和工程质量评报告各一份。

第十九条其它要求
一、技术交底、首件评估、工艺试验、工艺评估、阶段评估应有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二、所有路基地基处理第一根桩,基底、路基第一层,路基第三层,基床下路堤最后一层,基床底层最后一层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三、每座桥的第一根钻孔桩、第一个承台、第一个墩台、第一片梁以及涵洞基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四、每座隧道的第一环管棚,第一板仰拱、二衬混凝土及防水板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五章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条标准化建设是通过系统化、标准化原理,将监理岗位职责、技术要求、工作流程、操作工艺、工作方法以及管理程序等作出科学统一规定并共同遵守。

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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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形成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监理单位管理机制。

二、人员配备
监理单位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投标承诺和标准化监理要求配备监理人员,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建立健全各层级监理岗位工作职责。

三、现场管理
量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工作内容,规范现场建设行为,落实现场文明施工。

四、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控,监理单位应加强过程检查,建立分析评估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监理工作流程,按照目标管理、分级管理、持续改进和闭环管理的方式,依据工作标准和程序,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技术创新过程实施控制。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作考核按《激励约束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监理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按上级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程》负责地质勘察监理管理;本办法所指监理工作为工程施工监理和环水—8 —
保监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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