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与分值表

合集下载

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上海居住证最全办理攻略

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上海居住证最全办理攻略

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上海居住证最全办理攻略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上海居住证最全办理攻略海《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上海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一、子女教育1、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意味着您的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二、社会保险1、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2、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证照办理1、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四、住房1、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基本公共卫生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计划生育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LOGO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1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LOGO
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8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LOGO
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7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LOGO
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上海居住证积分最全解答(权威版-欢迎收藏)

上海居住证积分最全解答(权威版-欢迎收藏)

上海居住证积分最全解答(权威版,欢迎收藏)问:我刚刚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了就业类的《上海市居住证》,很想知道自己居住证上已经有多少分了。

请问,刚刚办理的居住证里面有分数吗?自己是否可以在网上模拟打分?答:刚刚办理的就业类居住证上是没有120分标准积分的。

《21世纪人才网》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模拟打分》,该打分标准有年龄分、学历或技能分、缴纳社保分、紧缺专业加分、社保基数分、表彰奖励分等十多项指标构成,对于违反计划生育和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实现一票否决制。

当您达到了120分标准分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问:首次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核查档案,调档函中写明“必须有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材料”,请问是现申报单位上一家的离职材料吗?答:积分核档,需提供来沪前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材料,即外地最后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如果没有外地工作经历,则不需提供。

其他工作经历的材料,应及时归档。

问:我从外地来沪打工已经三年了,去年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最近,小孩在沪上幼儿园,幼儿园老师让我到人才中心拉一份积分通知书。

请问,取得积分通知书需要经过什么流程?答: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详见“21世纪人才网”。

问:申请积分社保4年累计36个月高于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二倍,要提供几年的税单?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七条第(五)项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相关规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故持证人以“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该项指标进行积分的,应当提供最近4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海购房积分标准

上海购房积分标准

1、基础分细则
家庭情况:认购新房时,家庭状况为已婚状态加10分,认购人为未婚、离异或丧偶等情况则不加分。

户籍情况:认购新房时,认购人为上海户籍加10分,认购人为非上海户籍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户籍,非上海户籍的一方单独上产证的)不加分。

房产情况:认购新房时,认购人(含家庭成员)名下上海无房的加20分,认购人为沪籍家庭且名下住房有1套房则加5分,两套以及以上不加分。

五年人购房记录:认购新房时,认购人(含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的加20分,认购人为沪籍家庭名下有1套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的加5分,认购人5年内有购房记录的,则不加分。

2、动态分细则
年限分=社保缴纳月数*社保缴纳系数;每缴纳一月社保加0.1到0.24分。

单身则视个人情况,家庭参照夫妻双方中社保缴纳较多的一方。

新市民量化积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赋分标准(1)

新市民量化积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赋分标准(1)

新市民量化积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赋分标准(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成为了新市民。

针对新市民群体的积分落户政策也随之出台,为了实现公平和科学,需要对新市民的量化积分进行共性和个性指标的分析和赋分标准的制定。

一、共性指标的量化和赋分标准共性指标是指可以量化的、统一适用于所有申请者的指标。

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所有申请者在申请积分落户时,都应该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

1、年龄:年龄是一个基本的共性指标。

应该根据年龄制定不同的赋分标准。

年龄越大,赋分越高。

例如,年龄在20岁-35岁的申请者可以赋分50分,年龄在36岁-45岁的可以赋分40分,年龄超过46岁则无法获得任何积分。

2、学历:新市民的学历是很重要的一个共性指标,越高的学历获得的赋分也越多。

研究生赋分60分,本科赋分50分,大专赋分30分,高中及以下无分数赋分。

3、职业:不同职业的赋分标准应该不一样,例如紧缺人才给予更高的分数,爱国守法职业应该给予更多的奖励分数。

医生、学校老师、IT等紧缺职业赋分80分,公务员等爱国职业赋分50分,普通职业赋分30分。

4、税收贡献:如果申请者近几年内有很好的纳税记录,那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赋分。

根据纳税金额级别给予赋分,例如一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可以获得100分的积分奖励,纳税5万元-10万元赋分70分,纳税金额在1-5万元之间的可以获得50分积分。

二、个性指标的量化和赋分标准个性指标是指个人特有的经历和优势。

例子如:有博士学位、有海外留学经历、高级人才、创新创业人士等等。

由于个性指标因人而异,因此不应该给所有人相同的赋分数。

以下是一些例子:1、博士学位:持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可以获得额外的积分奖励,例如赋分60分。

2、海外留学经历:有海外留学经历的申请者赋分50分。

3、高级人才:高级人才被泛指的一大类人才,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价值给予不同的赋分,例如500万级别的专家赋分120分,百万元级别的精英赋分90分,高级技师和高级工程师赋分7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流水号:
申请人: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并承担一切后果..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承诺及授权
1、本人了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人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已获得的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按规定予以注销;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信息登记表。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工作简历模板

上海居住证积分工作简历模板

上海居住证积分工作简历模板摘要:1.上海居住证积分工作简历模板概述2.积分项目及分值3.积分申请流程4.注意事项正文:一、上海居住证积分工作简历模板概述上海居住证积分工作简历模板是针对在上海市居住、就业的非上海市户籍人员提供的一种积分管理制度。

通过积分制度,非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到与上海市户籍人员相同的公共服务和待遇。

上海居住证积分工作简历模板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技术职务、表彰奖励等内容,以便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审核。

二、积分项目及分值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满分为10 分。

2.教育背景:根据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进行积分,最高可获得50 分。

3.职业经历:根据申请人在上海市的工作年限进行积分,最高可获得10 分。

4.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申请人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积分,最高可获得10 分。

5.表彰奖励:根据申请人在工作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进行积分,最高可获得10 分。

6.其他:包括发明专利、公益活动等,最高可获得10 分。

三、积分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

4.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评定。

5.评定结果会在一定时间内公布,申请人可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沪人社力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3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31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精品范文权威资料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社⼒发〔2015〕31号第⼀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服务和管理,提⾼政府服务⽔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适⽤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员(以下简称持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的分⽀机构的⼯作⼈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可通过互联⽹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才服务中⼼(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和受委托的⽤⼈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上打印件);3.持证⼈⾝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团法⼈或民办⾮企业法⼈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对应的材料:1.持证⼈按照国家教育⾏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等教育⾃学考试、成⼈⾼等学历、⽹络⾼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按照国家规定经统⼀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在本市⼯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在本市⼯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上海积分制管理

上海积分制管理

上海积分制管理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提高城市治理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积分制管理方案。

二、积分指标1. 基础指标(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2)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 加分指标(1)文化程度。

(2)技能水平。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纳税。

(5)表彰奖励。

(6)社会服务。

3. 减分指标(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

三、积分计算方法1. 基础指标得分(1)合法稳定就业:每年得分10分。

(2)合法稳定居住:每年得分5分。

2. 加分指标得分(1)文化程度: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学历,每提升一个学历层次,得分10分。

(2)技能水平: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得分2分。

(4)在本市纳税:按照纳税金额,每纳税1万元,得分1分。

(5)表彰奖励: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表彰奖励,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6)社会服务:参加志愿者服务、无偿献血等活动,每次得分2分。

3. 减分指标得分(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每次扣5分。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每次扣3分。

四、积分应用1. 积分作为本市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依据。

2. 根据积分高低,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就业创业扶持等。

3. 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五、积分管理1. 建立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积分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2. 积分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积分资格。

3. 积分每年更新一次,积分申请人可随时查询积分情况。

4. 建立积分申诉制度,保障积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

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归上海市人民政府。

四、积分申请与审核1. 积分申请流动人口可向本市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申请。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
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
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
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
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
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
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
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作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第六条《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第七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第三章《居住证》办理第八条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第九条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第十一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五条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第十七条《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第十八条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四章《居住证》积分管理第二十条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二十一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批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第二十六条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第五章持证人待遇第二十八条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第二十九条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第三十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第三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第三十六条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第三十七条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第四十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篇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分规则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结婚每 满1年
4
40
单项 3 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 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 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 次扣减 150 指标 的扣 减积 分,按 照扣 5 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 条扣减 5 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减项 50 目进 行累 150 计扣
刑事 犯罪 记录
《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指 标 单 项 体 指标 系 年龄在 56-60 周岁 年龄 年龄每减少 1 岁 大专(高职)学历 大学本科学历 教育 背景 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基 础 指 标 专业 技术 职称 和技 能等 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40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 格 100 140 2 50 60 90 100 110 15 30 60 110 5 30 具体标准 分值 最高 分值 备注
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 工作并居住,每满 1 年
2
20
满 5 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试行期间是指临港地区。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10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 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 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 奖励
30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 60 110 级 机 关 政 府表 彰 奖 励项 目 目 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110
最 近 连 续
80%低于 1 倍的 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 倍低于 2 倍的
3 年 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
特定 的公 共服 务领 域 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就业,每满 1 年 满 5 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试行期间是指环卫领域。
4
远郊 重点 区域 全日 制应 届毕 业生 在本 市工 作期 间获 得表 彰奖 励 配偶 为本 市户 籍人 员 申请 积分 时提 减 分 指 标 供虚 假材 料 行政 拘留 记录 一般
(单位:分)
积分 规则
同一 单项 指标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 内外学历学位。 的积 分不 重复 计算, 1、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 能 类 国 家 职业 资 格 证书 且 专 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 2、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 注册后给予加分。 3、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 教育 背景、 专业 取该 单项 指标 的最 高分。
最 近 连 续 3年
额计算。 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每 纳税 10 万元人民币 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 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 每 聘用本市户籍人员 10 人 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5 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 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 50 100 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100 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10 100 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同一 单项 指标 的积 分不 重复 计算, 取该 单项 指标 的最 高分。
的,每条扣减
减。
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 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 事犯罪记录 注: 总积分 = 基础指标的积分 + 加分指标的积分 - 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 总积分标准分值为 120 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 0 分。
取消 申请 积分 资格

录、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技术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 向社会公布。 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 职称 和技 能等
缴费 年限
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 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 会保险费,每满 1 年 3
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 级,选 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 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 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 择其 中一 项进
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行积 分。
紧缺 急需 专业
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 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 专业一致的 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 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 30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 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投资 纳税 或带 动本 地就 业 加 分 指 标 在本 市缴 纳职 工社 保费 基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