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环办宣教函〔2019〕333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1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各省(区、市)四类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应达到70%。
为有序推进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9年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及有关情况报送工作。
附件:1.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联络人员信息表2.第三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推荐名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29日2019年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一、组织指导在部宣传教育司统一指导下,由部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本方案各项工作的实施。
部宣传教育中心组建专门团队,负责组织策划、协调联络、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牵头组织制定本地区年度设施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联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于2019年4月8日前向部宣传教育中心报备。
相关地级市的工作实施方案及联络人员信息表应同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二、报送名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尽早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确定第三批拟向公众开放的设施单位名单,确保四类设施开放城市比例达到70%,并于2019年4月26日前完成汇总报送工作(报送格式见附件2)。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6•【字号】昆政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6日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城市排水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主城区是指昆明中心城区建成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五个行政区的城市建成区域,以及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城市建成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含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闸门、雨污水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配合市排水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介绍时间:2013-06-28 来源: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作者:苑宏英一、《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背景2012年12月28日,住建部发布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是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天津中水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以及住建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在以下背景下共同编制。
1、水资源短缺众所周知,中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日趋严重,特别是北方的一些城市,情况更为突出。
如何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成为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
2、政策要求《“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
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
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已经提升到了政策高度。
3、再生水的战略地位再生水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推广普及再生水技术利用,已经成为了推动城镇节水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主要从再生水的规划及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二、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1、美国早在1906年,加州健康局首次公布了与公众健康相关的污水回用水质概念。
1960年,加州在水法中鼓励污水回用。
1992年,美国环保局和国际发展机构发布了《污水再生利用指南》在2004年又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污水再生利用相关工作。
截止2004年,美国已经有25个州制定了关于污水再生利用的法规,其中包括冲厕;森林灌溉;粮食作物灌溉;直接接触的景观;不直接接触的景观;建筑工地用水;工业冷却水;地下水补水等15种用途。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要求,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坚持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规模达到35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合作,形成充分的危险废物托底处置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匹配;构建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引言概述: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是指在污水处理设施中,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
一、设施启动与关闭操作规程1.1 设备检查与准备在启动污水处理设施之前,必须进行设备检查与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各种仪表是否正常工作,设备是否清洁等。
同时,需要准备好必要的处理药剂和消毒剂。
1.2 启动设施启动污水处理设施时,应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
首先,逐步开启设备的电源和水源,然后按照设备的启动顺序挨次启动各个设备。
在启动过程中,需要密切观察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备正常启动。
1.3 关闭设施在关闭污水处理设施之前,需要先关闭设备的进水和电源。
然后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逐步关闭各个设备。
同时,需要进行设备的清洁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便下次启动时能够正常运行。
二、进水与排水操作规程2.1 进水控制在污水处理设施中,进水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操作人员需要根据进水水质情况,调整进水流量和进水水质。
同时,还需要监测进水水质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2 排水控制排水控制是指对处理后的水进行排放的操作。
操作人员需要根据排放标准,对排水进行处理和监测。
同时,还需要定期清理排水管道,确保排水畅通。
2.3 废物处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物。
操作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同时,还需要定期清理污泥池和沉淀池,确保废物得到有效处理。
三、设备维护与保养操作规程3.1 设备巡检操作人员需要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检,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
3.2 设备保养设备保养是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操作人员需要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
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
3.3 维修与更换当污水处理设施浮现故障或者设备老化时,操作人员需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闽环保宣〔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宣〔2020〕4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站: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2018〕2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省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以下简称:开放工作),针对2019年开放工作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2019年度开放工作情况2019年,我省先后已有三批共26家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单位)列入全国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单,全省设施单位向公众开放活动累计276次,参观人数9794人。
2019年度超额完成开放频次的单位: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洋里污水处理中心、龙岩新东阳环保净化有限公司、龙岩水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铁山污水处理厂、厦门绿洲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东牙溪水质自动监测站、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核应急指挥中心等设施单位;未完成开放任务且差距较大的单位: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州市仓山环境监测站、漳州环保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等设施单位;未开展开放活动的单位: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福州五四北路站。
从总体上,我省仍有部分地市的生态环境部门思想不重视,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力度不够,对设施单位的开放工作缺少监督指导;部分设施单位履行开放责任的主动性不强,开放频次不足、方法单一、成效不明显。
建科[2009]149号 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科[2009]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水质达标改造,我部组织编写了《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附件下载:1、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总则1.1为了指导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保障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镇为实现饮用水水质达标所需的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更新改造。
1.3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和供水系统现状,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并有计划地安排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改造。
1.4各地应当在相关规划指导下,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根据水源特性、设施现状和供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方案。
1.5供水设施改造时,应根据有关标准关于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1.6应对水源突发性污染,应优先采用联网调度,必要时须建设应急处理设施。
1.7本指南制订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改造原则2.1供水设施改造应考虑水质条件、占地条件、挖潜要求等方面的要求,统筹选择系统性技术方案。
2.2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II类水体,因水厂工艺或设施原因造成供水水质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等)、消毒剂指标(余氯等)和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等)不能达标的,应完善常规工艺设施或进行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可采用超滤等膜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厂工作指南
污水处理厂工作指南1. 引言污水处理厂是负责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过程的顺利进行,本工作指南将提供一些关键事项和操作指南,以帮助工作人员有效地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
2. 安全操作2.1 工作人员必须始终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等。
2.2 在进行清理和维护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确保设备停机,断开相关电源,并使用正确的工具和设备。
3. 污水处理过程3.1 污水进水处理:确保污水进水口的畅通,并根据处理要求调节进水量和进水质量。
3.2 沉淀池处理:定期清理沉淀池中的淤泥,并严格控制搅拌和沉淀时间。
3.3 氧化池处理:监测氧化池中的溶解氧水平,并及时调整曝气设备以保证氧化效果。
3.4 澄清池处理:控制澄清池中的混凝剂投加和搅拌时间,保证污水澄清度达标。
3.5 过滤处理:定期清理和更换过滤器,确保过滤效果和水质出水指标符合要求。
3.6 出水处理: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监测和测试,确保出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定期维护和保养4.1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清洗和更换滤网、泵等易损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3 定期对设备进行润滑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5. 废物处理5.1 废物收集和分类:将产生的废物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妥善收集和分类。
5.2 废物处置:根据污染物的性质进行合理处置,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6. 紧急情况处理6.1 在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如停机、关闭进水口等,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2 设立紧急指挥中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以上是污水处理厂的工作指南,希望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指南操作,并定期对设备和处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和高效处理。
实施方案: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62号)和《公布第二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年××省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通过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设备和环境治理工程,展示我市在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和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进展,推动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有力推动和形成××生态文明良好风尚,共建“和谐美丽新××”。
二、开放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环宣教〔××〕29号)要求,××年、××年、××年按照四类设施开放城市比例达到30%、70%、100%的要求,××市市级和中心城区第一批开放单位为: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以后每年按要求增加开放单位(以生态环境部公布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为准)。
三、开放时间每双月开放1次,开放日及具体时间以通知公告为准。
四、开放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和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7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者需监护人陪同参加)。
五、开放方式1.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务微信公布开放时间、地点、报名方式和行程路线等信息;2.采取集体和个人预约报名的方式,参观人数每次不超过20人,参观人数超额时可根据预约情况分批次依次有序组织参观,参观人员自行前往指定地点集合参加开放日活动;3.采取现场观摩和讲解相结合的方式。
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范围
本指南中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池污泥和二沉池污泥,不包括格栅栅渣、浮渣 和沉砂池沉砂。与城镇污水性质类似的污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其处理处置可参照执行。列入《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应严格按照 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指南。 1.2 术语和定义 1.2.1 最佳可行技术
II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 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 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文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含水率高(75%~99%),有机物含量高,易腐烂。 污泥中含有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各种微量元素,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致 病物质,铜、锌、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氯联苯、二噁英等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理,易造成 二次污染。 2.2 污泥处理处置技术 2.2.1 污泥处理技术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减容、减量、稳定以及无害化的过程称为污泥处理。本指南中污泥处理技术指 污泥厌氧消化和污泥好氧发酵。由于污泥厌氧消化前需浓缩,污泥好氧发酵前需脱水,本指南将污泥浓 缩、脱水列为污泥预处理技术。 2.2.2 污泥处置技术 经处理后的污泥或污泥产品在环境中或利用过程中达到长期稳定,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不产生 有害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称为污泥处置。本指南中的污泥处置技术指污泥土地利用和污泥焚烧。 3 污泥预处理及辅助设施 3.1 工艺原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预处理是指采用重力、气浮或机械等方法提高污泥含固率,减少污泥体积,以 利于后续处理与处置。污泥预处理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中初沉池和二沉池的污泥存储、浓 缩、脱水、输送和计量等环节的设备、构筑物和相关辅助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
河北省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通知.doc
河北省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住建局:为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环保部会同住建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省环保厅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开放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类基础环境设施,让公众生动、直观、形象地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21日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方案按照环保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指导意见》的文件部署要求,为使公众更进一步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生活方式,省环保厅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了《河北省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将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类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设施向公众开放。
具体方案如下:一、开放内容按照环保部《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各地要把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类环保设施作为开放的重要内容。
1、环境监测设施。
公众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
活动中可围绕应急监测车及装备展示、PM2.5等环境质量监测设备展示、土壤样品库近距离参观、污染源废气和噪声监测体验、实验室参观体验、大气环境质量介绍和状况分析等进行活动开展,通过开放活动让公众近距离、真实地了解环境监测工作,普及环保知识,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以介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功能和工艺流程为主,让公众充分了解污水处理设施的治污能力和治污效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许政办[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2号令)、《入河排污口监管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或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不含企业自建的内部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管,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管。
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负总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据实审核市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对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监管,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对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实施方案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实施方案根据环境保护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下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文件要求,为做好第四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污水处理厂简介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是西部第一、全国前列的大型综合性排水企业,拥有30年污水处理经验,掌握了多项污水处理核心工艺技术,水质标准、运营管理、融资能力等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公司拥有污水处理厂13座,日处理规模287余万吨,其中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8座,日处理规模200余万吨;陕西西安、甘肃兰州等地污水处理厂5座,日处理规模87万吨。
拥有污泥处置厂1座,日处理规模400吨;在建污泥处置厂1座,日处理规模200吨。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5万吨/日,在不新增用地、不停产的情况下采用多相组合膜生物反应器(MP-MBR)处理工艺实施完成扩能提标改造工程,污水处理提高了5万吨/日的产能,排放标准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的基础上,主要指标提升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在全国起到污水厂改造示范作用,可向城市河湖环境、绿化等领域提供达到IV类水质标准的高品质再生水,还可用于工业及生活杂用水,极大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有效解决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增量问题,同时对改善成都市水环境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开放时间及报名方式2.1开放时间本单位计划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向公众开放,共计6次。
报名截止时间为每个开放月第一周周日,正式参观时间为每个开放月的第四周(如本单位当月有重要生产任务,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时间由开放单位确定。
2.2报名方式发送来访申请表(附件1)及来访人员名册(附件2)至本单位指定邮箱,内容包括参观人员姓名、年龄、人数等,报名表加盖报名单位鲜章。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介绍时间:2013-06-28 来源: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作者:苑宏英一、《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背景2012年12月28日,住建部发布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是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天津中水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以及住建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在以下背景下共同编制。
1、水资源短缺众所周知,中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日趋严重,特别是北方的一些城市,情况更为突出。
如何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成为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
2、政策要求《“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
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
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已经提升到了政策高度。
3、再生水的战略地位再生水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推广普及再生水技术利用,已经成为了推动城镇节水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主要从再生水的规划及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二、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1、美国早在1906年,加州健康局首次公布了与公众健康相关的污水回用水质概念。
1960年,加州在水法中鼓励污水回用。
1992年,美国环保局和国际发展机构发布了《污水再生利用指南》在2004年又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污水再生利用相关工作。
截止2004年,美国已经有25个州制定了关于污水再生利用的法规,其中包括冲厕;森林灌溉;粮食作物灌溉;直接接触的景观;不直接接触的景观;建筑工地用水;工业冷却水;地下水补水等15种用途。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_意见_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日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
推动相关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为此,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党的xx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旨在使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紧密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2.稳步有序。
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开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稳步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3.促进参与。
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鼓励、引导、方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任务(一)开放内容1.环境监测设施。
公众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区水务局、城投集团、各城镇污水污泥处理管理和运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努力改善水环境,市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保障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实现污水与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不包括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电厂、砖瓦厂等协同处理设施)以及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市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管辖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局指导。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衢州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治理城市水污染,保障排污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及城市排污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是指在城市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污水和废水的总称。
城市排污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污设施建设、污水的收集、处理等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达标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计划、水利、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及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排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根据《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给排水工程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污水泵站、管网养护班点、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场和污泥处理厂等城市排污设施。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给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排污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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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总体要求 (2)2.1开放种类 (2)2.2开放内容 (2)2.3开放基本条件 (3)2.4开放形式 (3)2.5开放工作程序 (4)3 具体要求 (6)3.1 开放计划 (6)3.2 活动准备 (6)3.3 活动实施 (8)3.4 总结反馈 (9)3.5 保密要求 (9)3.6 异常情况处理 (9)4 设施开放的管理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光大水务大连公司。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作指导。
2总体要求2.1 开放种类可对公众开放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工艺段、中控平台、在线监控设施。
有条件的开放单位可以开放污泥处理工艺段、化验室和臭气处理等设施。
2.2 开放内容开放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污水特点、出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工艺、各类处理设施的工作原理及作用、中控平台、在线监控设施、污泥处理原理及工艺、化验室及水质监测方法、臭气处理原理及工艺等。
针对不同的公众群体,可以选择不同的开放内容。
开放内容应根据管理和技术进步的情况不断更新。
2.3 开放基本条件2.3.1开放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运行正常。
2.3.2 开放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确保参观过程的安全,并对参观者进行安全教育。
2.3.3 开放单位应配备设施开放的宣传材料;应有规划合理的参观路线及路线标识或指引;应具备对参观者进行展示的显示设备等设施;可配备与参观者交流互动的会议室。
2.3.4 开放单位应有专(兼)职的讲解员,讲解员应经过本单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开放单位可建立讲解员定期培训机制。
2.4 开放形式2.4.1 设施场所的开放例行开放以参观讲解为主,开放单位可以采取现场观摩、对话交流、政策咨询、知识讲座、座谈会议等形式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开放活动,可以开发图书资料、影像、公益广告、模型、展板、沙盘、概况图、仪器设备运行流程图、动漫等产品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
对于不同群体应设计不同的讲解内容和展示形式,如对中小学生,讲解内容应生动形象、浅显易懂,可以采取动漫资料或影像等活泼形式进行展示;对于专业人群,讲解内容应科学严谨、规范专业,可以采用技术讲座的形式;对于环境影响的相关方,讲解内容应深入浅出,科普为主,可以采用座谈会的形式,答疑解惑。
开放单位还可以集体组织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媒体代表、学生、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开放活动。
2.4.2 其他开放形式开放单位应不断创新开放形式,利用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主动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和设施开放,还可以采用进社区、进广场、进校园等形式,主动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2.5开放工作程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工作程序分为活动准备、活动实施和总结反馈三个阶段,详见图1。
3 具体要求3.1 开放计划3.1.1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开放单位应制定年度设施开放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环保部门,每两个月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开放活动。
有条件的开放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开放的频次,并区分常规类、专题类等开放类别。
3.1.2 计划中应包含:确定开放具体时间,包括报名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截止时间、正式参观时间等;确定开放内容,包括开放设施名称、数量、简介、功能、作用等;确定接待规格,包括接待范围、接待能力、接待频次、接待参观时长等;拟定接待计划,包括讲解及摄影摄像人员分工、场地布置、参观路线、便民设施等;拟定前期宣传计划,监测(检测)单位可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也可由政府环保部门、社会团体等机构牵头联系媒体进行开放活动宣传;拟定应急计划,如预约参观人数较多时应适当增加开放次数,制定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等。
3.2活动准备开放单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人员组织和培训、开放设施准备、安全防护措施准备、宣传品准备和宣传动员。
3.2.1 人员组织和培训根据接待计划确定讲解员、引导员、摄影摄像人员数量,开放单位应对讲解员、引导员和摄影摄像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演练,讲解员需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2 开放设施准备开放的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运转正常,并且排除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生产运行数据应真实准确。
3.2.3安全防护措施准备开放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措施,保证参观者在活动中的安全。
开放的污水处理设施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危险源标识、安全出口、安全警戒带等。
开放单位应在危险区域加装防护栏,采用地面引导线指示参观者在安全区域活动。
开放单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安全帽、防护服和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具。
3.2.4 宣传品准备开放单位应制作系列宣传品:制作宣传手册适当配发给参观人员;录制宣传视频,现场播放或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推送;充分利用开放单位已有的宣传设备,如大屏幕等,播放宣传影像。
3.2.5 宣传动员各地环保部门要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利用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地点、内容、报名方式、行程路线等信息。
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和渠道宣传报道公众开放工作情况。
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对环保公众开放工作进行宣传动员。
鼓励参观者通过自媒体发表参观体验和感受,扩大环保公众开放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公众参与。
3.3 活动实施3.3.1 报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开放一般采取预约报名的方式,公众开放活动前,开放单位应组织好报名工作,应至少提前一周在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时间、内容、地点、参观路线、参观要求以及报名方式、报名开始和截止时间、可接待的人数、报名需填写的信息。
开放单位应要求个人或团体在预约时如实填写来访人员信息表,同时对来访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提供资料不全或资料虚假的人员,开放单位可以拒绝其参观申请。
开放单位根据审核情况及自身接待能力确定最终的参观名单,并在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上公布。
对于通过信息审核的人员,开放单位应将开放日程安排通过微信、短信或电话进行告知。
3.3.2 开放实施公众来访当日,开放单位应填写来访信息登记表,用于记录公众来访信息。
参观前,开放单位应对来访者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安全责任。
明确来访者参观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不可妨碍设施正常运行。
组织参观时,开放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参观的组织引导,如发放参观证、安全检查、指引、维持秩序、保证安全等。
发放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发放安全帽、救生衣、防护耳塞等。
现场参观结束后应设立提问交流环节,为参观者现场答疑解惑。
3.4 总结反馈3.4.1 反馈调查开放单位应采取问卷、微信留言、邮件等形式进行开放活动效果反馈,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断改进与提高,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开放活动得以持续有效地开展。
3.4.2 总结评估开放单位应对公众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将开放活动照片及总结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环保部门。
3.4.3 舆情跟踪在开放活动之后,开放单位应积极关注公众对开放活动的反应,关注舆情,主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3.5 保密要求3.5.1 当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信息时,开放单位可以设置屏障遮挡,用示意图、原理图等形式代替,并说明情况;不宜拍照、录像的部分,需设立标识并说明情况。
3.5.2 当媒体或非营利组织参观时,开放单位应进行告知,其发布信息时应以开放单位确认的信息、数据为准,不得泄露开放单位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的信息。
3.6 异常情况处理3.6.1 设备(仪表)发生故障或信息显示错误时,应在故障设备(仪表)旁设立明显标识,提示设备(仪表)故障或信息错误。
3.6.2 因行程安排冲突时,开放单位应提前规划,采取错峰、错时等方式,妥善解决问题,尽量不要取消既定的计划安排。
如遇突发情况不具备开放条件时,开放单位应及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并公布下次预计可开放的时间。
3.6.3 开放时如遇到紧急情况,开放单位应按照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参观者安全撤离,及时向公众公开突发情况及解决措施。
参观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参观者的人身安全。
事后进行事故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3.6.4 开放单位应向公众明确,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观。
3.6.5 开放单位应有舆情应对预案,妥善应对设施公开过程中产生的不利舆情。
3.6.6 如有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提出额外的参观要求,开放单位应在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组织参观。
4 设施开放的管理4.1 开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开放设施的管理,明确开放单位向公众公开的主体责任。
加强对开放单位的检查和考核,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分级制度,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开。
4.2 环境保护部门应搭建社会公众、志愿者和城市污水处理单位交流沟通的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鼓励社会公众、志愿者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公开的义务讲解和其他工作。
4.3 开放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参观制度及管理规定。
4.4 开放单位应在每年做预算时,提前预留相应预算,确保开放活动能够扎实、长期开放。
4.5 开放单位应对开放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设施存在故障或隐患的,应及时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