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根据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作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1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2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嫡属关系和其它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按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最少、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性推行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4市场准入采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重控制。
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程序是:
1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2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4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2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任务和内容。
3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4坚持建设程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协议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2依法自主执行业务。3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2格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声明的商业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行业务。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印章。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赏责任。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了工作过失,违反了监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履行,i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利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项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员没有签证权。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事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见证:由现场监理人员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监理:在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施工工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经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和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力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更改。(变更必须经过设计、业主认可并需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