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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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一、未设立禁毒警示标识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十六条: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场所面积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面积1000 m2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面积大于1000 m2不超过10000 m2的,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面积大于10000 m2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张贴或者未摆放禁毒宣传品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建筑面积400 m2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大于400 m2不超过800 m2的,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建筑面积大于800 m2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场所从业人员数量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从业人员三人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从业人员多于三人不超过八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多于八人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出租转让信息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

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情形是指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公安机关根据以下标准予以相应罚款。

1.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的,处五万元罚款。

五、未报告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

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的重量,予以相应处罚。

1.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十克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多于十克不超过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多于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精麻药品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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