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2017年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能利用行业的优势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扩大自己的豁免责任。
条款2:“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完全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3:“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经销商不能按时交车,根据《合同法》107条,112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停机检修是厂家正常客观情况。如发生这样客观情况,应由厂家和经销商承担责任。如发生这样情况,应经销商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条款4:“4S店在进口私家车预售合同中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此车为美(欧)规车,无质保”。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违反了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第(七)项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此车虽为美国(欧洲)规格车辆,但既然在中国境内销售,则其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必须保障中国消费者完全的合法权利。
类型二: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5:“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此项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条款6:“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第40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类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因此参加或不参加该类保险,应该自愿。
条款7:“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的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应当就下列事项与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