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162号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广州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8日广州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金融服务“三农”、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金融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普惠金融“村村通”实施方案》(粤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建设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金融服务“三农”、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省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村村通”和我市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等部署的总体框架下,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创新、形成特色的原则,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不断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着力解决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金融支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46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
广东省20132015年扶贫开发双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分
广东省2013-2015年扶贫开发“双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分帮扶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名单一、优秀单位(720个)(一)省直和中直粤单位(89个)省纪委扶贫工作组省委办公厅扶贫工作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扶贫工作组省政府办公厅扶贫工作组省政协办公厅扶贫工作组省委组织部扶贫工作组省委宣传部扶贫工作组省委统战部扶贫工作组省委政研室扶贫工作组省直机关工委扶贫工作组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扶贫工作组省委台办扶贫工作组省检察院扶贫工作组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工作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扶贫工作组省教育厅扶贫工作组省科技厅扶贫工作组省民族宗教委扶贫工作组省公安厅扶贫工作组省民政厅扶贫工作组省司法厅扶贫工作组省财政厅扶贫工作组省国土资源厅扶贫工作组省环境保护厅扶贫工作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扶贫工作组省交通运输厅扶贫工作组省水利厅扶贫工作组省农业厅扶贫工作组省林业厅扶贫工作组省商务厅扶贫工作组省文化厅扶贫工作组省卫生计生委扶贫工作组省审计厅扶贫工作组省外办扶贫工作组省国资委扶贫工作组省地税局扶贫工作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扶贫工作组省统计局扶贫工作组省工商局扶贫工作组省质监局扶贫工作组省安全监管局扶贫工作组省知识产权局扶贫工作组省人防办扶贫工作组阳山县武装部广州海事法院扶贫工作组省工商联扶贫工作组省总工会扶贫工作组省社科联扶贫工作组省残联扶贫工作组省社会主义学院扶贫工作组省核工业地质局扶贫工作组省供销社扶贫工作组暨南大学扶贫工作组华南农业大学扶贫工作组南方医科大学扶贫工作组华南师范大学扶贫工作组广东工业大学扶贫工作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扶贫工作组星海音乐学院扶贫工作组广东金融学院扶贫工作组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扶贫工作组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省广晟资产经营公司扶贫工作组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东粤海控股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东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扶贫工作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扶贫工作组省国家税务局扶贫工作组广东保监局扶贫工作组省邮政公司扶贫工作组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扶贫工作组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扶贫工作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扶贫工作组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扶贫工作组南方电网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扶贫工作组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扶贫工作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扶贫工作组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石油管理局扶贫工作组(二)广州市(77个)广州市委办公厅扶贫工作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扶贫工作组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扶贫工作组广州市政协办公厅扶贫工作组广州市纪委办公厅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委组织部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委宣传部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委统战部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工作组广州市教育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民政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司法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财政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扶贫工作组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扶贫工作组广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工作组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扶贫工作组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扶贫工作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广州广日集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汽集团扶贫工作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港集团扶贫工作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广州交通集团扶贫工作组越秀区教育局越秀区财政局海珠区凤阳街道办事处海珠区江南中街道办事处海珠区瑞宝街道办事处荔湾区彩虹街道办事处荔湾区金花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公安局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天河区城市管理局白云区京溪街道办事处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白云区太和镇政府白云区同和街道办事处黄埔区政协扶贫工作组黄埔区黄埔街道办事处黄埔区文冲街道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广州恒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花都区教育局花都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花都区新雅街道办事处花都区花山镇政府番禺区东环街道办事处番禺区石壁街道办事处番禺区石楼镇政府番禺区南村镇政府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南沙区东涌镇政府南沙区万顷沙镇政府增城区新塘镇政府广州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荔湾区协作办公室天河区协作办公室黄埔区科工商信局(三)深圳市(58个)深圳市纪委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委办公厅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委组织部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委政法委扶贫工作组深圳市检察院扶贫工作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公安局扶贫工作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工作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扶贫工作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扶贫工作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扶贫工作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审计局扶贫工作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扶贫工作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扶贫工作组福田区纪委福田区委区府办公室福田区委组织部福田区公安局福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罗湖区教育局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盐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盐田区政协办公室盐田区政法委盐田区经济促进局盐田区盐田街道办事处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南山区党群系统南山区国资系统南山区产业系统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委(府)办公室龙岗区委组织部龙岗区公安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事处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龙华新区观湖街道办事处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办事处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办事处福田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罗湖区经济促进局(对口办)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对口办)(四)珠海市(24个)珠海市纪委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珠海市政府办公室珠海市委统战部珠海市委政法委珠海市检察院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广播电视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香洲区扶贫工作组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工作组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扶贫工作组珠海万山党工委扶贫工作组珠海保税区管委会扶贫工作组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扶贫工作组拱北海关扶贫工作组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扶贫工作组珠海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汕头市(13个)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政府办公室汕头市政协办公室汕头市委组织部汕头市委统战部汕头市检擦院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地税局潮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六)佛山市(44个)佛山市政府办公室佛山市组织部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农业局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禅城区纪委禅城区委宣传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禅城区教育局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禅城区南庄镇政府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海区民政局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南海区里水镇政府南海区西樵镇政府南海区狮山镇政府南海区大沥镇政府南海区九江镇政府高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高明区委宣传部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三水区纪委三水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三水区委组织部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顺德区陈村镇政府顺德区北滘镇政府顺德区乐从镇政府佛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海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水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顺德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七)韶关市(46个)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政府办公室韶关市委组织部韶关市委统战部韶关市公安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韶关市林业局韶关市水务局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韶关市审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韶关市广播电视台韶关学院驻南雄市湖口镇三水村扶贫工作组韶关学院医学院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卷烟厂韶关冶炼厂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浈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乐昌市财政局乐昌市交通运输局乐昌市农业局南雄市纪委南雄市农业局南雄市人民医院南雄市驻油山镇古城村联合工作组仁化县纪委仁化县财政局仁化县农业局仁化县林业局仁化县水务局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始兴县财政局新丰县教育局新丰县财政局新丰县交通运输局新丰县水务局乳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乳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八)河源市(25个)河源市纪委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源市政府办公室河源市政协办公室河源市委组织部河源市委宣传部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林业局河源市水库移民工作局河源市国税局东源县委办公室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源县地税局和平县教育局和平县财政局龙川县纪委龙川县委办公室龙川县委政法委紫金县委办公室紫金县委政法委紫金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连平县财政局连平县国土资源局东源县扶贫办连平县扶贫办(九)梅州市(49个)梅州市纪委扶贫工作组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梅州市政府办公室梅州市政协办公室梅州市委组织部梅州市委宣传部梅州市委统战部梅州市委政法委梅州市委政策研究室梅州市法院梅州市检察院梅州市公安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农业局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水务局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卷烟厂广东粤嘉电力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中共梅州市梅县区委办公室梅州市梅县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兴宁市民政局兴宁市财政局兴宁市交通运输局兴宁市农业局平远县财政局平远县林业局广东电网梅州平远供电局蕉岭县委统战部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大埔县检察院大埔县教育局大埔县财政局大埔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丰顺县财政局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交通运输局五华县检察院五华县财政局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华县水务局梅州市扶贫开发局大埔县扶贫开发局丰顺县扶贫开发局(十)惠州市(14个)惠州市纪委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惠州市政府办公室惠州市政协办公室惠州市委组织部惠州市驻龙门县永汉镇新陂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惠州市农业局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一)汕尾市(18个)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汕尾市政协办公室汕尾市民政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农业局广东烟草汕尾市有限公司汕尾市驻海丰县联安镇联新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汕尾市驻陆丰市河东镇高田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丰县地方税务局陆丰市驻南塘镇四池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陆丰市驻桥冲镇湖石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陆丰市驻西南镇屯埔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陆丰市驻南塘镇白山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陆河县教育局海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陆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东莞市(33个)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东莞市虎门镇政府东莞市长安镇政府东莞市塘厦镇政府东莞市常平镇政府东莞市凤岗镇政府东莞市黄江镇政府东莞市清溪镇政府东莞市大朗镇政府东莞市寮步镇政府东莞市厚街镇政府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沙田镇政府东莞市高埗镇政府东莞市谢岗镇政府东莞市望牛墩镇政府东莞市企石镇政府东莞市石碣镇政府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东莞市横沥镇政府东莞市石龙镇政府东莞市桥头镇政府东莞市茶山镇政府东莞市东坑镇政府东莞市中堂镇政府东莞市石排镇政府东莞市洪梅镇政府东莞市麻涌镇政府东莞市道滘镇政府东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十三)中山市(20个)中山市纪委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中山市政协办公室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委宣传部中山市委统战部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石岐区办事处中山市五桂山办事处中山市西区办事处中山市三乡镇政府中山市东凤镇政府中山市坦洲镇政府中山市农业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山市小榄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十四)江门市(6个)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政府办公室江门市检察院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政府江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十五)阳江市(19个)阳江市政府办公室阳江市纪委办公室阳江市政协办公室阳江市委组织部阳江市委宣传部阳江市委统战部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阳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阳江市江城区委办公室阳江市阳东区政府办公室阳江市阳东区交通运输局阳春市纪委阳春市委办公室阳西县财政局阳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阳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阳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六)湛江市(38个)湛江市纪委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湛江市政协办公室湛江市检察院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广东海洋大学党委组织部广东省湛江农垦局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信安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驻吴川市黄坡镇枚陈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徐闻县西连镇石马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营仔镇多浪坡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车板镇南垌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遂溪县建新镇土札村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良垌镇象路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雷州市沈塘镇大周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驻雷州市唐家镇墨坑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雷州市东里镇沙节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驻雷州市英利镇马禄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遂溪县界炮镇老马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徐闻县徐城街道办西门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吉水镇吉水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石岭镇樟树岭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河唇镇良塘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河唇镇黄竹山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石角镇横新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驻廉江市良垌镇大垌村联合扶贫工作组赤坎区政府驻廉江市和寮镇塘肚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霞山区政府驻雷州市南兴镇南兴村联合扶贫工作组雷州市驻雷州市英利镇六角村联合联合扶贫工作组湛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十七)茂名市(38个)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茂名市政府办公室茂名市委组织部茂名市委政法委茂名市监察局茂名市检察院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茂名市教育局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农业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茂名供电局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扶贫工作组茂名市人民医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扶贫工作组茂名市烟草专卖局茂南区纪委茂南区委办公室茂南区委宣传部电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白区委办公室信宜市政协办公室信宜市委统战部信宜市教育局高州市纪委高州市委办公室高州市政府办公室化州市纪委化州市检察院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化州市交通运输局电白区扶贫开发办公室高州市扶贫办(十八)肇庆市(23个)肇庆市纪委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政府办公室肇庆市委组织部肇庆市委政法委肇庆市检察院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民政局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肇庆市农业局肇庆市林业局肇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肇庆市总工会广东金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端州区驻德庆县马圩镇前进村联合扶贫工作组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工作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广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怀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十九)清远市(31个)清远市政协扶贫工作组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清远市纪委(市监察局)清远市委组织部清远市委宣传部清远市委农办清远市公安局清远市法院清远市检察院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审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旅游局清远市烟草专卖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远市清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清远市清新区政协机关清远市清新区检察院英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英德市委组织部英德市财政局连州市政府办公室连州市直机关党委连州市财税系统党委连南瑶族自治县教育局阳山县纪委阳山县委组织部清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清远市清新区扶贫办连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十)潮州市(13个)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委组织部潮州市纪委办公室潮州市法院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潮安区委办公室潮安区政府办公室饶平县委办公室饶平县政府办公室饶平县农业局潮安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饶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十一)揭阳市(28个)。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居民实施一系列消费性减免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居民的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有本市户籍、持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下列“五证”之一的低收入居民,享受消费性减免优惠待遇。
(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二)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持《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低收入居民可凭“五证”之一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政策。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公安机关收取的普通居民楼房每月每户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月每户4元的治安联防费。
(三)免缴由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免缴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居民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0.70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五)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企业代收取的每户500元一户一表工程改造费。
(六)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家庭用气量每户17立方米以内(含17立方米)按天然气居民用户价格的60%计收。
1-1-3-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
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
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31•【字号】粤财预〔2018〕251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8〕251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大对财力薄弱镇(乡)的支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发展的均衡性和协调性,规范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与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财力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合理分配、责任明确、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补助标准第四条补助范围。
资金补助对象包括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惠州市、肇庆市14市及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所辖镇(乡)。
第五条补助标准。
每镇(乡)的补助标准以基础标准200万元为基准,根据综合系数从小到大排名分为五档,补助标准分别为16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210万元、220万元。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_三支一扶_工作实施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类型: 三支一扶--2008年招募 (2008-03-25)粤人发〔2008〕53号有关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保证我省2008年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广东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广东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精神,进一步促进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7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关于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6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实际,现就组织开展我省2008年“三支一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2008年,拟招募8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我省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二、宣传动员(一)宣传口号。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根据本省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在广东人事网()和广东人才网()及时发布“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动态信息等,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宣传“三支一扶”计划。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粤财农〔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农〔2020〕106号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整合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第四章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第五章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农[2015]1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5〕162号)各区农业局、财政局: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规范发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农业局(经管处)反馈。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评审、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额度770万元,用于扶持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鼓励成立规范运作的合作社。
1.对于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成员100户以下的,按每位成员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员100户以上的,补助3万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穗残联[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残联[2005]158号)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贫困残疾人。
现将《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实施范围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对改善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目前,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三、四级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市府办公厅政保[2005]251号文的批复精神,现提出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的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凡具有市辖十区、两个县级市户籍,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申请领取50元专项补助金。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核算范围。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穗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字〔2011〕7号2011年3月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强化扶贫帮困工作的决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北部贫困镇和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奔康步伐,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家居城乡“首善之区”,现参照国家对口支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的做法,结合广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市各方力量,把我市扶贫开发工作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举措和一项重大惠民工程来抓,集中力量打一场农村大发展、大变化的攻坚战。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方针,以北部贫困镇、贫困村和贫困户为帮扶对象,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平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全省宜居城乡“首善之区”为目标,以提升北部贫困镇发展能力、增加农村集体收入和农民家庭收入为目的,创新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由扶贫到村向到镇、到村、到户、到人相结合转变,提高扶贫的针对性;由单一扶贫向扶贫与济困相结合转变,整合各种资源,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重点扶贫,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则以济困为主。
实施扶贫帮困“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形成“市负总责、区(县级市)抓落实、工作到镇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北部贫困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贫困村、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二、帮扶对象(一)户的层面: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作为农村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对象。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穗财规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扶贫资金管理课件-交流内容
如何用好扶贫资金一、扶贫资金二、项目管理三、扶贫报帐管理一、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执行规定现在执行的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两个:分别是2011年11月7日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三部门联合发布的财农[2011]412号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2016年5月18日省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财农[2016]716号文《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见解结合财政部等三部门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审计工作实践,我们主要对《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一情况说说要注意的方面。
2015年6月习总书记在在贵州视查时提出“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此后“精准扶贫”成为热门词语.省委、省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十大工程,要求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首先要做到扶持对象精准,《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扶贫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而扶贫资金只能用于这些对象。
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与贫困村,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属于挤占挪用.所以建档立卡工作很重要,去年全省扶贫审计过程中就发现了有些县存在贫困村轮流作庄、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的问题。
存在着拥有私家车辆、在县城拥有商品性住房、甚至有村干部和财政供养人员是建档贫困人口的问题。
这就要求在贫困人口识别时各部门要加以甄别,最好是要与房产、交警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
对已脱贫贫困户是能继续亨受扶贫资金?省办公厅文件《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对已经脱贫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亨受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所以,扶贫资金使用在已经脱贫贫困户对象上也是附合规定的。
其次要关注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可以用于十大方面。
(也就是脱贫攻坚十大工程)(一)产业脱贫。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农[2015]1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23【实施日期】2015.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5〕155号)各有关区农业局、财政局:现将《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3日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农〔2014〕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全市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着力打造全市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平台,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扶持范围、用途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额度5000万元,其中:扶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园区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为3000万元;扶持全市范围内农业科技研发与示范推广的基础设施建设、全市范围内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科技研发及设施设备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为2000万元。
2022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3篇
2022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3篇____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第1篇____年,我县财政监督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省、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中心,健全财政监督法制机制,强化收入、支出、会计和内部监督,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全县财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注重机制建设,完善财政大监督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监督办法》、《县财政局关于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推进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积极创新财政监督方法,努力做到财政日常监督不间断、财政专项监督常态化。
一是完善财政大监督制度。
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继续推进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监督流程,完善复核审理程序,不断深化财政大监督机制。
二是规范各项检查程序。
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及时开展检查工作,相关检查资料完善、立卷归档工作要严格按《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做好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跟踪督查和落实工作,做到统一扎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四统一。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重点。
把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支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和关键予以安排,继续加大对三农、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重点检查和长效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服务和反馈功能,采取通报、公示、召开情况通报会、联席会等方式,促进检查成果的利用,提高社会对财政监督的认知度。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各项监督检查一是开展部门预算检查。
围绕预算编制与执行,针对预算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抽查和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各业务科室对财务管理归口管理单位预算执行检查覆盖面要达100%。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财库〔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推动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将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
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运用好政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办及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性,确保取得政策实效。
二、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印发“十一五”期间
效 。劳动保 障部 门作 为被征 地农 民就业培 训和社 会
意后 印发。各地 级 以上市 必须 根据 省劳动 保障r: J的 指 导意见 ,抓 紧建立 本地 被征 地农 民基本 养老保 障
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 责,主动加强 ‘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国土资源、农业、
各有关市扶贫 办、劳动保障局 、教育墒、财政局 : 根据 《 省政府 常务会 议决定事项通知》 ( 办会 函 粤 ( 0 5 0 号) 2 0 ]1 8 的精神 ,经省政府 有关领 导同意 ,现
将 《“ 十 五”期间广 东省智力扶 贫分配 方案》 印发
满6周 岁的被征地农 民 ,原 则一应 当参加被征地 农 民 O 卜 的基本养 老保障制度 。6周 岁以 上的被征地农 民, 町 0 实行养老 补助政 策 。具体指 导意 见 ,由省劳动保 障 厅牵头会 有关 部 r另行研 究制订 ,报省 政府 审定 同 J
入 。各级政 府要 将被 征地农 民就 、培 训 ( 含职业 技 能
( )积极 促进被 征地 农 民就 业 。对 建设 公益性 一 鉴定 和就业 服务 ) 纳入 当地 就业 工 作计划 , 将 所需 项 目而征地 的 ,各级政府 要 秘檄 开发公益性 岗位 安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 置 被征地 农 民就 业 ,并制 订政策 引导用人单 位吸 纳 集 办法 ,由省 劳动保 障厅会 同省财政 厅 、国土资 源 被 征地农 民就业 。有 条件 的地方 ,可 以从国 家征用 厅等 部 门,抓 紧研究 制订 具体 方案报 省政府 书 定 同 的建设心 地 巾留出 定 比例 的 十地 作为 安置 地 , 意后实施。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 就、培洲和社会 吸纳被征地农 民就 业 。埘建 设经 营性项 H 而征 地的 , 保 障所 需资金 由 当地 有关 部 ¨在 征地 过程 中统一 划 各级政府 要督促 指 导用地 单位优 先安置 被征地 农 民 『 】 就业 ,可采取 用地 单位 直接 提供 就业 岗位并 卜安置 拨 。 各级 政府 要加 强资金 监督 和管理 , 々款专J , j 确保 资金安伞和保值增值。 对 象签 订5 以上 劳动合 同 的方式 。鼓励被 征地农 民 年 自谋职 业或 自主创 。 I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穗财农[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13〕23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农业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附件: 1. 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2. 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2月4日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06〕第10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村(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财务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村(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会计代理机构即为财务代理机构,代理村(社)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能。
第五条实行财务代理制,应保持村(社)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六条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
行政村(经济联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见附件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财农[2014]3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农〔2014〕38号)
各区财政局、扶贫开发办:
为加强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
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内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我市市内农村扶贫标准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以及扶贫开发重点帮扶镇。
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落实“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规定的资金(以下简称“双到”资金)、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四条“双到”资金由镇(街)级扶贫主管部门、贫困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以下简称“三方”)共同管理。
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的预算与分配、使用与拨付、管理与监督等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财建〔2013〕149号)执行。
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有关区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市级财政落实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2013〕15号)精神,2013~2016年,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安排市本级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双到”资金原则上按市认定的贫困村总数×50万元/村的标准在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按扶贫专项资金30%的比例统筹。
第六条扶贫专项资金坚持围绕扶贫工作目标,采用规划分配、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等方式分配资金:
规划分配是指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分年度安排项目资金;
据实分配是指依据确定的扶贫投入范围和标准,测算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需求安排资金;
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安排资金。
第七条“双到”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村扶贫“双到”工作实际制定
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山区镇教育医疗扶贫投入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有关区确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在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市财政局共同报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扶贫专项资金及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中央、省及市规定的其他市内农村扶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