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合集下载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 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 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 定的动物储运、中转场所、动物产品储 藏场所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由于《 动物防疫法》未作规定,所以《办法》 未作规定,今后重点工作是加强对上述 场所的日常监管。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诊疗场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 •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
选址
• 二是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 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 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 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
半径为3000米,本《办法》依此界定
饲养场、养殖小区与上述场所的距离;
选址
• 其中,考虑到《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 经界定诊疗场所距饲养场200米以上,本 《办法》做了相应衔接。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方牧业》
【年(卷),期】2022()2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石嘴山市惠农区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存在问题及修订建议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5号
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5.《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实践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浅析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用 水源 地 、 民区 、 路 、 路 、 校 等 主 要 交通 干线 居 公 铁 学
5 0米 以上 , 殖 场 之 间不 少 于 5 0米 , 离 动 物 隔 0 养 0 距 离 场 所 、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30 0米 以上 , 畜禽 场 还 无 0 种
门在收 到 申请之 日 5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材 料初 审 , 并将
规 定兴 办动 物饲 养 场 、 殖 小 区、 宰场 、 物和 养 屠 动 动 物产 品无 害 化 处理 场 所 应 当按 照本 办 法 规 定进 行 选 址 、 程设 计 、 工 , 工 施 并在 建 设 竣 工 后 , 向地 方人 民
政府 兽 医 主 管部 门提 出 申请 , 提 交 申请 表 、 所 布 并 场
域 内的动物 防疫 条件 监 督执 法 工作 , 使行 政 许可 与行
政 处 罚的主 体 , 实现 了法 律 上 的分 离 。同 时规 定条 件 审 查应 当遵循 公开 、 公正 、 公平 、 民的 原 则 , 便群 便 方
众 办证 , 接受 社会 监 督 。
2 明确 了必 须领 取 动物 防疫 合 格证 的相 关场 所 旧审核办 法对 饲 养场 、 诊疗 场 所 、 家禽 孵 化厂 、 动 物 储 运 、 转 交 易 场 所 、 公 畜 站 、 胎 生 产 场 所 等 中 种 胚 1 0多个 场 所规 定 必 须符 合条 件 并 申领 《 物 防疫 条 动 件 合格 证》 甚 至过 去猪 肉零售 摊 点都 得领 证经 营 , , 管
证 明动物 已经 强制 免疫 , 有养殖 档 案或 免疫档 案 足矣, 不必 再用畜 禽标 识来 证 明 已经 强制免疫 , 况且 ,
情绪 很大 。出栏 时加 挂的好处 , 一是动物集 中在运输工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审查程序与要求: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环节。申请者需要 提交相关材料,如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现场审查表等。审查要求严格,对 不符合防疫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审查标准不统一
目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标准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审查结 果不一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入场动物的检验检疫,确保了屠宰动 物的健康状况和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失败案例分析
某养殖场
该养殖场在防疫条件审查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疫病,导致疫 情扩散,给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执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未能按规定对入场动物进行检验检 疫,导致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审查程序
申请与受理
现场勘查
申请者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动物 防疫条件报告、设施设备清单等,经审查 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审查人员对申请者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 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 否一致。
审查意见
审查决定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主管部门 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审查要求
设施设备
申请者需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 求的设施设备,如隔离舍、消
毒池、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人员资质
申请者需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技能的兽医技术人员,并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管理制度
申请者需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 理制度,包括防疫消毒、疫情报 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饲养场条件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场址、布局、设施设备和防疫制度。

饲养场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动物隔离观察、检疫、诊断和治疗等需要。

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屠宰加工场所设置规划。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检疫室和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五、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需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记录、报告和监管等制度。

六、集贸市场防疫条件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动物产品交易区和非动物产品交易区,实行分区管理。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产品检疫、索证索票和追溯等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七、防疫制度建立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制定疫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审查方法
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勘查、询问相关 人员等。
审查结果与处理
合格情况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情况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重新审查。拒不改正或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社
会公布。
其他处理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
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包括消 毒制度、免疫制度、疫情报告 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人员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兽医人员 ,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定期
参加培训和考核。
审查结果的实践处理
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颁发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加强监督检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进行公告,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标准的实践应用
选址要求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场所应远离居民区、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符合相
关规定。
设施设备要求
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备、排污 设备等,以满足动物防疫需要 。
防疫制度要求
审查范围
包括上述场所的防疫条件,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 藏、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动物防疫 条件。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科学审查,公正审查。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 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审查程序与方法
审查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 发证。
理。
0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实践 应用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深入研究与创新
开展相关的深入研究与创新,可以探索新的理论和技术方 法,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发展, 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专业知识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将会不断完善 动物防疫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动物防疫工作 的深入开展。
02
CATALOGUE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概述
定义与概念
定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指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动物 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概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通过对相关场所的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判 断其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以确保动物疾病得到有效防控,防止人畜 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
适用对象
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等。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范、公正、透 明,重点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 病。
VS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包括防疫条件 、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确保相关场所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提升
学习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动物防疫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拓 展和提升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培训和交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违规行为
在动物防疫方面,如未按照规定报检、检测、消毒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 ,将受到法律制裁。
不合格产品处理
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按照《动物防疫 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将会 受到法律制裁。
阻碍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采样、调查和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违反该规定将被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 知识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防疫条件 • 审查程序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意义
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提升动物卫生水平
通过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推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规范化、科学化 ,提高动物卫生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03
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传播特点和地区的疫情状况,对审查要求和审查
标准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制度
制定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监督内容,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日常监管,对其防疫条件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审查要求。
实行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申请单位的防疫条件审查结果和 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公开,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02
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
场区布局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农业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畜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专职防治人员;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有专职防治人员;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健全。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需要,制定 动物疫病检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合理设置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和病原库。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监督检查及处理
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
处理
发现动物患有严重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就 地隔离观察、采样检测等措施,并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05
法律责任与其他规定
违法行为及处罚
定期评估和更新
根据疫情形势和动物卫生状况的变化,定期评估和更新防疫条件标准和操作规范,以适应新的防疫需求。
动物防疫条件技术规范制定
要点一
针对不同动物和疫情 制定
针对不同的动物种类和疫情发生情况 ,制定相应的防疫技术规范,包括预 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方面的具体 措施。
要点二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动物防疫技术 规范和经验,提高我国动物防疫的整 体水平。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动物诊疗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诊疗活动超出规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审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合格申请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03
动物防疫条件标准及技术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1•【文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某屠宰加工企业
该企业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把关原料肉质量,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进厂原 料肉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确保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失败案例解析
某小型养殖场
该养殖场由于缺乏足够的防疫意识和专业知识,未能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导致动 物疫病频发,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配备齐全的设施设 备,包括隔离舍、消毒池、疫苗冷藏库等,以确保防疫工 作的正常开展。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01
总结词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又一常见问题。
02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没有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如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
等,导致疫情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03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免
疫制度等,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总结词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问题之一。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的从业人员缺乏动物防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消毒操作不规范、疫苗使用不 当等,导致防疫效果不佳。
审查内容与方法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等,以及审查动物防疫条件 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审查方法
审查方法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核和听取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审查结果与公示
审查结果
经过审查后,相关部门将得出审查结果,包括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需要 整改等。
公示
为了增加透明度,相关部门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浅析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浅析

件要求 。没有经验的养殖业主,则
需要 通过 技术 咨询 、业务 人 员 现场
条件合格证》 。
对新建场要遵循 “ 一规划 、 统
对于生态养殖场 。进行养殖区
的区域性隔离,减少养殖 面积 ,只 对真正进行养殖的区域进行防疫条 件的审查 ,而对其观光区等非养殖
区域 不做 审查 。
指导来完 善养殖工 程设 计和工艺

动物检疫员违规 出i l 规 避 EJ : ' l
。甘肃省 临泽县畜牧兽 医局 李建伟
检 疫证 明是 国家 管理 动物 防疫
县动物检疫员贺某在牛贩子反复游 说的情况下 ,对未免疫的 l 头牛私 1 自佩戴耳标 ,出具 检疫合格证明 , 在运输途 中发病 ,被无害化处理 。 贺某严重违规出具检疫证明受到 了 处 分 ,并 承担 赔偿 金 1 0 00 0元 。
形式
明 。20 年 4 至 20 年 1 ,某 04 月 05 月
1对 未免 疫和 无 动物 标 识 的动 .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检疫员利用
职 务 之 便 ,向生 猪 贩 运 户贩 卖 11 7
, 一 ! , , ? 一 / } , 、 、 ! , 、 ’ , : 0 ・
机构对合格的、无疫病 的动物 、动 物产品出具 的有效证明。严格检疫
证 明的 出具 、使用 和取 得是 维 护 良
好市场秩序的重要 手段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 物 、动物产品检疫 。 ”但 由于官方 兽医制度还没落实 、兽医管理体制 不顺等种种因素 ,检疫人员违规 出 证 ,不按照规定 的程序实施检疫 , 给动物检疫 工作带来 了极大隐患。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目的
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符合动物防 疫要求,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包括对场所设施的 审查、对人员的审查和对管理制度的 审查等方面。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布局平面图、管理制度等书面材 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方兽医对现场进行实地审查, 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查验。
隔离期
根据不同动物的染疫风险 和防疫要求,设定合理的 隔离期,确保动物在观察 期内无异常症状。
动物诊疗与治疗
诊疗设施
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 诊疗设施,包括诊疗室、 手术室、药房等。
诊疗人员
配备合格的动物诊疗人员 ,具备相应的诊疗技能和 防疫知识。
诊疗制度
建立完善的诊疗制度,对 患病动物进行及时诊断和 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
公开透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技术规 范和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公开透明,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 和合法性。
科学合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科学合理,充 分考虑地区差异、产业特点等因素, 确保审查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程序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农业部关 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 文书样式的通知》要求进行。
现场审查应当填写《动物防疫 条件现场审查表》,并由官方 兽医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选)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 查办法
原则调整(场所减少)
动物饲养场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孵化厂 ;屠宰场 (厂、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 所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原毛、生皮、骨、角加 工场所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动物诊疗场所 ;动物源 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
审查发证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选址
• 三是为避免周边场所发生疫情影响种畜 禽场,对种畜禽场与相关场所的距离按 照疫区的半径标准,界定为3000米,种 畜禽场距离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距离扩 大为1000米。
布局
• (以养殖场为例)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 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 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 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人员
以养殖场为例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
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动物饲养工作。
制度
以养殖场为例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
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 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 殖档案。
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 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 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设施
以养殖场为例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
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
选址
• 二是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 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 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 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 半径为3000米,本《办法》依此界定 饲养场物诊疗管理办法》已 经界定诊疗场所距饲养场200米以上,本 《办法》做了相应衔接。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 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以上的消毒池; •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
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
隔离设施。
布局
• (以养殖场为例) •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 市场
原则调整(内容增加)
与原《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比 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设了十 章,四十一条,增加了二十条。修改了 大部分条款,动物防疫条件更加细化, 审查标准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同时 体现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的公开、 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 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手续。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 定的动物储运、中转场所、动物产品储 藏场所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由于《 动物防疫法》未作规定,所以《办法》 未作规定,今后重点工作是加强对上述 场所的日常监管。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诊疗场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 •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
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 (二)布局 (三)设施设备 (四)人员 (五)制度
选址
• 一是很多重大动物疫病均能通过飞沫或 者粉尘传播,一般来说,其传播距离均 在500米左右,因此界定饲养场、养殖小 区与其他相关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 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 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 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