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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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在杭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在杭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

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大学生医保财政补贴力度大。

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

在杭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大学生参保没有“门槛”。

大学生参保不需要事先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也可继续参加大学生医保。

大学生医保不设封顶线。

大学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较好地缓解那些长期患病和患重大疾病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大学生就医结算十分便捷。

每年入学的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后,从当年9月1日起就开始享受待遇,没有免赔期的限制,即参保即享受。

2.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哪些?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3.大学生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大学生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

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参保期间,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缴费标准有何规定?大学生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180元。

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浙江工商大学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

浙江工商大学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
2006年

2018.06
3
浙商大总〔2005〕368号
浙江工商大学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

2018.06
4
浙商大基〔2009〕39号
浙江工商大学基本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2009

2018.06
5
浙商大基〔2009〕43号
浙江工商大学基本建设保修规定
2009

2018.06
6
浙商大基〔2009〕40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教职工集体宿舍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5.5.11

2018.06
11
关于对教职工集体宿舍租住标准及租金
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8.1

12
浙商大总〔2009〕107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
印发周转房租赁办法的通知
2009.5.15

2018.06
13
浙江工商大学下沙高教园区“丽泽苑”青年教师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2、“梳理结果”栏只需在相应的方格中打“√”;
3、“修订”和“新制定”的规章制度需注明拟完成时间,除“保留”的规章制度,其他需要分别填报《规范性文件书面清理意见和理由》(附件二)。
2013.12.28

2018.06
14
浙商大公管〔2012〕200号
浙江工商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

15
浙商大总〔2009〕106号
浙江工商大学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2009年

2017.12
16
浙商大总〔2009〕224号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7〕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首都医科大学系北京市属高校,统招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医疗费报销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相关规定要求。

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医疗单据的收集及初步审核,上报到北京市医保办最终审核通过后完成报销。

具体如下: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国家统一招收的本科生、公费硕士生、博士生;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间:入学取得学籍至毕业年度的6月1日止。

三、报销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3:30每月1日(校本部学生)、15日(临床学生)。

遇节、假日顺延至恢复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即上班第一天)。

四:报销地点:公费医疗办公室(校医院208室),负责人:于老师。

电话:83911249五、享受医疗费用公费报销条件:(一)门、急诊就医1、普通门诊:1)校本部学生看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进一步诊疗,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后去友谊医院就诊,转诊单1周内有效。

未经转诊自行到友谊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2)临床医院的学生可以在本人所在实习医院和友谊医院就医,不需转诊证明。

其余要求同在校生。

3)如病情需要到其他医院就医,需要在友谊医院开具《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后才能就诊。

2、急诊:必须到北京市市属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央属、部属、军队所属医院及救护车急诊费用自理。

3、提前登记事项:如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单项180元以上):B超、CT、核磁、肠镜、胃镜、幽门螺旋杆菌呼气试验、超声心动、过敏原筛查等,在交费前需持病历、医院开具的检查申请单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申请(临床生请电话预约办理登记时间,以免空跑),经核准后方能去交费检查(急诊除外)。

(二)报销需提交的材料1、普通门诊:学生证、转诊证明(急诊除外)、《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明细单及处方(友谊医院只需要提供草药处方)。

2、急诊:急诊病历,加盖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急诊处方;3、如有大型检查须提交检查诊断报告单;费用超过180元的化验需提交化验结果。

学生手册重要考点(1)

学生手册重要考点(1)

学生手册重要考点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考勤第7条(4)学生病、事假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学校实行请假制度(一)请假一次课(含2节或3节),由任课教师批准(二)请假一次课以上、一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经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四)请假一周(含)以上、2周以内,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五)请假2周(含)以上,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六)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放弃课程期末考试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七)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年纪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领导批准(九)凡离开杭州的请假(包括双休日及其他的节假日期间),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十)学生请假(2节课以上)获准后,须到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十一)各学院办公室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学生的出勤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以上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第五章成绩考核第十条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课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课程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及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任意选修课程)一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学),重学不及格后可在下学期初参加重学补考。

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室批准并落实班级和重学指导老师,报教务处备案。

如同一门课程重学人数较多时,则由教务处组织重学班进行重学。

如学生无法跟班重学,且该门课程又未达到组织重学班的人数时,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进行辅导。

补考和重学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相应补考成绩栏和重学成绩栏。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放弃课程期末考试。

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立广州中兴运动损伤专科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我院2007年7月成为广州市白云区公费医疗挂钩专科医院,2008年1月成为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的专科医院。

为了更好的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政策,和更好的为有需要的人员服务,特成立管理委员会。

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名单如下:组长:胡健枝副组长:赵国振郭月友组员:余丽梁晓丽陈雪清管理委员会的责任:做好医院医务人员的公医政策培训,检查门诊,病房医生执行公费医疗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缺。

并做好与各级公医办的请示,汇报的工作。

广州中兴运动损伤专科医院1二OO九年一月广州中兴运动损伤专科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一、就医管理二、门诊医疗待遇三、住院医疗待遇四、特殊项目五、管理规定一、就医管理(一)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二)选点就医2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就诊,方可公医记帐专科医院、急诊一般不受定点医疗的限制(三)公费医疗支付范围药品目录范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诊疗目录范围:《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二、门诊医疗待遇(一)门诊医疗待遇范围专科门诊、(二)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3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三)诊疗费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3元;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3元;(四)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三天以内,金额限额为:住院医师20元以内;主治医师3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50元以内。

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处方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处方300元以内。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此外,学生还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报销事项。

比如,学生转院就
医时需要及时办理医保转诊手续,否则可能会影响报销。

另外,学生在异
地就医时也要留意相关的报销规定,有些地区可能要求学生提供额外的报
销材料或手续。

在进行医疗报销时,学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证明材料。

由于
学生自身的失误或医疗机构的错误,有时会出现医保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发票,学生将无法解决报销问题。

总之,学生公费医疗报销是保障学生健康的重要措施,学生需要了解
医保政策、了解医疗报销流程和要求,留意特殊情况下的报销事项,并且
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发票。

这样才能更好地享受医保政策带来的健
康保障。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1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 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急诊室)-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宏福校区医务室)第十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1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 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 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能,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自助性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劳动收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第四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接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请求,加强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

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长期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的岗位。

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在每学期初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或《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后方可设立。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实施,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贷学金、发展性资助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学生处提出。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办、社会合作处、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建档第五条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关于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说明

关于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说明

关于“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说明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精神,《浙江工商大学教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已进行修订,修订后改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对“新办法”中主要的一些变化说明如下:一、为什么要改革“教工子女统筹医疗”“老办法”是校内自筹,经费来源除了参加者每年元统筹费之外,全部由学校福利费包干。

学校除了承担医药费上涨和个人需求提升等因素导致费用持续攀升之外,更要承担因统筹人员大病,导致费用暴增的变数,对学校福利费的合理使用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发展,不利于维护群体利益。

二、“新办法”与“老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新办法”,运用了国家财政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进行补贴的经费,开拓了经费来源,使经费渠道从:个人学校,改为:个人学校国家,能较好地缓冲子女医疗费上涨对职工福利费的影响,尤其是缓冲统筹人员出现大病时造成的费用冲击。

三、参加年龄为什么改为周岁参考杭州市及各地基本医疗保障办法,都以周岁作为少年儿童和成人的分界点,这次将我校子女医疗的年龄调至周岁止,与基本医疗保障接轨。

考虑到已经参加“老办法”的子女中,存在年龄超过周岁,且未就业或上大学的情况,特设立了年过渡期,有上述情况者,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沿用原“教工子女统筹医疗”办法过渡。

过渡期仅此年,至年月日废止。

过渡期政策只适用于原已参加“教工子女统筹医疗”,年月日前超过周岁的人员。

四、如何参加“教工子女医疗补助”符合“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条件者,应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部门)盖章确认,即可参加“教工子女医疗补助”。

原已参加“教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教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后,可以直接申请延转“教工子女医疗补助”。

特别注意: 符合“教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规定”条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不论此前是否已经参加“教工子女统筹医疗”,均视作放弃参加“教工子女医疗补助”。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按照医疗费用由、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参照省内其他院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修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生门诊、急诊报销办法1、学生患病均应在学院直属医院就诊治疗,检查、门诊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2、特殊情况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到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的,只报销检查费的80%(高精尖检查见第三条),用药回直属医院(特殊情况除外),费用同第一条。

学生住院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在学院直属医院或附属医院做高精尖(100元以上)检查个人负担30%。

4、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转诊到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的,报销时必须持转诊单(只限当次)检查单、票据(需由本单位书记及本人在背面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未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自行到其它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学生休学、寒暑假、因公外出、实习期间,只报销急诊医疗费用,且凭医院的急诊病志、诊断书、复写处方及医疗费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重病住院回学院治疗确有困难的,应在3日内与学院直属医院取得联系,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6、自费范围:(1)各种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生物制品、国外进口药品的费用,异型包装品,一次性卫生材料及病人自用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皿费用。

(2)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外院就医费用。

(3)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取暖费,中药煎剂费,特别护理费。

(4)检查治疗先天性疾病、生理缺陷、矫形、性病所需费用。

(5)非公费医疗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的检查治疗费用。

(6)各种整容、矫形、镶复、软伤、健美手术、美容化装用品等。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未经批准自行疗养、康复治疗、休养的医疗费。

(9)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杀、交通肇事、涉毒、违法乱纪、从事第二职业造成的伤害及校外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的一切医疗费用。

(10)不必要的检查、用药费用。

浙江工商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第一篇:浙江工商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浙江工商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校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创新项目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主要应用于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

主要包括:1、图书资料费:与创新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2、论文版面费:论文版面费的报销不超过项目资助的总金额。

一级以上(含准一级)刊物全额报销,二级刊物报销80%,其他刊物可报销50%的版面费。

报销前需有学院创新领导小组核实刊物级别(参照学校科技处相关规定)后,送交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印刷费:打印费、复印费等;4、调研差旅费:调研过程中必须的差旅、住宿费用等(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5、实验材料费:研究中必须使用的器材、耗材等费用。

购买研究需使用的器材等实物,产权归学校,项目结题时必须将未耗用或可继续使用的实物归还学校。

6、出租车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

7、通讯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

二、不能开支经费的范围1、800元以上的设备费2、餐饮费3、礼品费三、报销手续1、项目批准后,预拨总经费的60%,其余40%待项目验收结题后再拨付。

2、有关费用凭经费卡由学院创新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签字报销(除论文版面费外)。

教务处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二篇: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经费使用细则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发〔2007〕75号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细则一、项目经费使用程序:1.报销人必须先整理好相关票据,将车票等小票据贴在附件粘贴单上,并填写票据金额及张数,各类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写明事由,票据需项目负责人签名,经指导老师签字后,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核,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盖教务处章,然后到财务处报帐。

2.购办公用品、购书、购实验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等须注明品名、数量、单价的发票(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票面未标明,必须附电脑小票、购物清单或提货单。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卫计字[89]第138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8月9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重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构成。

经费旳支出根据实际报销状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局限性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终再根据实际支出状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局限性。

2023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旳告知(财社【2023】184号),该告知医疗经费旳拨款方式即:按照享有公费医疗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旳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有公疗旳人数做了限定。

2023年拨款原则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2023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23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协议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旳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如下、退休职工400元如下所有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金额名称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有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告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共14页文档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共14页文档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

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为了确保大学生的身体健康,许多大学推出了公费医疗制度,为学生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学生的健康和提高学习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为学生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大学期间,学生常常会面临一些疾病和健康问题。

有了公费医疗制度,学生可以免费或者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医疗机构的服务。

这不仅能够解决大学生在生病时医疗费用的问题,还能保证学生得到及时的诊治。

这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业进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我们知道,健康是学习的基础。

如果学生身体不好,就会影响到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

然而,去医院看病常常需要排队和等待,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一种浪费时间。

而有了公费医疗制度,学生可以在大学内部的医疗机构得到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不需要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从而更好地专注于学习。

另外,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生活品质。

对于大学生来说,生活除了学习还有很多其他的需求和欲望。

而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可以减轻学生医疗开支的负担,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支配自己的经济资源。

这样学生可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其他需求,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资源的不平衡会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

在一些重点高校,医疗资源相对较为充足,而在一些普通高校,医疗资源匮乏。

这导致了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在不同学校之间的差异。

其次,一些不良现象也暴露了制度监管的不足。

有些学生滥用公费医疗制度,频繁就医,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对于保护学生的健康和提高学习效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它解决了学生在大学期间面临的医疗问题。

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浙商大总〔2009〕224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杭州市《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医疗证历本是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的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撕页。

如有遗失,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盖章,交校卫生所在2个月内予以补办。

补办期间各种医疗费自理。

第四条患病时应持本人医疗证历本,先到校卫生所就诊;因病情需要到校外定点医院门诊者,须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签字后转诊。

每次转诊只限1次就诊,3天内有效。

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校外医院门诊者,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第五条下沙校区定点医院是东方医院;教工路校区定点医院是新华医院和同德医院;专科定点医院是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和杭州市红会医院结核病科。

如病情需要,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可以转下列非定点医院治疗,分别是:浙医大附属第一医院,浙医大附属第二医院,浙医大附属妇女保健院和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皮肤科。

第六条校卫生所停诊期间发生急症(指高热,外伤,急腹症,急性传染病,急性肠炎),可直接到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就近公立医院急诊一次,次日需要复诊者,须到校卫生所转诊。

不符合急症范围的疾病不能按急诊报销。

第七条每次门诊处方药量: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肝炎、结核病、精神病、肿瘤病半个月,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八条各种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均自理。

(一)在校卫生所门诊,直接按30%的自负比例支付医疗费,无须再报销;(二)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签字后,在校外医院门诊者,须保存好药品收据、清单和病史记录,回校后应尽快在报销工作日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比例是:定点医院门诊报销60%,非定点医院门诊报销40%;(三)寒、暑假期间门诊医疗费是定额报销:寒假限报5元,暑假限报10元;(四)根据教学计划到外地实习,须事先到校卫生所备案,可在实习地一所公立医院门诊,医疗费按市内定点医院门诊报销;(五)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年可报销门诊医疗费100元,不足一年按每月8元计算;(六)其他任何原因离开杭州,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均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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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大总〔2009〕224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
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杭州市《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医疗证历本是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的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撕页。

如有遗失,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盖章,交校卫生所在2个月内予以补办。

补办期间各种医疗费自理。

第四条患病时应持本人医疗证历本,先到校卫生所就诊;因病情需要到校外定点医院门诊者,须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签字后转诊。

每次转诊只限1次就诊,3天内有效。

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校外医院门诊者,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第五条下沙校区定点医院是东方医院;教工路校区定点医院是新华医院和同德医院;专科定点医院是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和杭州市红会医院结核病科。

如病情需要,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可以转下列非定点医院治疗,分别是:浙医大附属第一医院,浙医大附属第二医院,浙医大附属妇女保健院和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皮肤科。

第六条校卫生所停诊期间发生急症(指高热,外伤,急腹症,急性传染病,急性肠炎),可直接到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就近公立医院急诊一次,次日需要复诊者,须到校卫生所转诊。

不符合急症范围的疾病不能按急诊报销。

第七条每次门诊处方药量: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肝炎、结核病、精神病、肿瘤病半个月,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八条各种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均自理。

(一)在校卫生所门诊,直接按30%的自负比例支付医疗费,无须再报销;
(二)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签字后,在校外医院门诊者,须保存好药品收据、清单和病史记录,回校后应尽快在报销工作日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比例是:定点医院门诊报销60%,非定点医院门诊报销40%;
(三)寒、暑假期间门诊医疗费是定额报销:寒假限报5元,暑假限报10元;
(四)根据教学计划到外地实习,须事先到校卫生所备案,可在实习地一所公立医院门诊,医疗费按市内定点医院门诊报销;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年可报销门诊医疗费100元,不足一年按每月8元计算;
(六)其他任何原因离开杭州,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均不能报销。

第九条补牙和输液属限额报销:在校期间每颗牙齿的治疗费限额50元;输液费(不含药品)每次限额10元,然后在限额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下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公费报销:
(一)入学前已经患有的慢性疾病;
(二)各种体检(就业体检、乙肝三系自查);
(三)洁齿、美容、矫形、狐臭切除术;
(四)各种皮肤喷雾、熏蒸、药膜、仿生治疗;
(五)各种按摩、推拿、针灸、电子治疗仪的治疗;
(六)各种疫苗接种、酗酒、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及中草药费。

第十一条学生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全部纳入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住院和大病条件者,可持医疗证历本,到杭州市医保连网的任何一家医院就诊、直接按规定的自负比例支付部分医疗费。

具体细则参阅《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购买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学生,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医疗费,应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医疗证历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先到卫生所备案,然后用原件到保险公司理赔。

其中属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保险理赔结束后,可持理赔单到卫生所再次报销,二次报销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原始收据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费,并根据情节轻重,同时扣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扣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历本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开药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证历本就诊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四)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符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独立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生公费医疗办法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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