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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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经济法练习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经济法练习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通讯公司要求使用其电话线路的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专用电话设备的行为。

A.是为消费者安全考虑,服务周到B.是不正当竞争行为C.符合安全规则要求,合法D.属于行业规范行为答案:B本题考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理解。

该通讯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2. 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有“童叟无欺”“货真价实”“买卖不成仁义在”等,体现商品交易的原则。

A.自愿B.平等C.诚实信用D.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答案:D“童叟无欺”“货真价实”“买卖不成仁义在”是有关商业道德方面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因此,体现了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

3. 我国法律确立了消费者项基本权利。

A.3B.6C.9D.1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分别是;(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8)人格权;(9)监督权。

4.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四答案:A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5.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指消费者的。

A.安全权B.知情权C.教育权D.选择权答案:C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6.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有企业有项经营权。

A.6B.12C.14D.15答案:C以国有企业为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14项经营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价、销售权、联营兼并权、经营方式选择权、拒绝摊派权等自主经营权。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管理人才。

学生应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具有必要的法律分析能力;能以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知识要点正确分析典型案例;获得良好的法律自学能力和职业道德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经济法学》课程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2学时)(一)教学要求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特征、本质、地位、体系、原则等诸多理论问题,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经济法的基本矛盾,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经济法的定义教学难点: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内涵与表现,以及经济法发展的特点(三)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本章习题要点:完成本章课后自测习题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2学时)(一)教学要求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体系的界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各章节分数分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各章节分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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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会专业经济法重点复习

大学财会专业经济法重点复习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只要概念: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法律的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4.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发》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退伙的条件: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解散的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54学时)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1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古代经济法(概念起源)、现代经济法、我国经济法体系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2.1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主体资格条件、主体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2.3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经济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保护(行政途径、仲裁途径、司法途径)、经济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4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责任和特征、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我国法人的法定类型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三章财产所有权3.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3.2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处分3.3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和公司法的概念5.2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和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等 )和程序、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和义务、出资数额和缴纳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东之间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5.3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法定资本、公司章程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关联关系及其决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票的种类(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普通股和特别股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场所、转让方式、股份转让的限制、收购本公司股份 )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程序、股东诉讼)5.5 公司债券(不重要)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5.6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不重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公积金、股东利润的分配)5.7 公司合并与分立(不重要)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合并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分立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5.8 公司解散和清算(不重要)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清偿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5.9 外国公司的分机构 (不重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7.1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7.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的比例)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管理机构)7.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法定条件)7.4 外资企业法 (不重要)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 和管理机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8.1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8.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8.3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利润和亏损分配(方式)8.4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8.5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清偿责任的性质、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8.6 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 (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8.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8.8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可以交易) 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8.9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9.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不重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9.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变更9.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9.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1 破产概述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1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受理审查、申请的驳回、管理人的任命 )、债权申报(申报期限、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10.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10.4 和解与重整(的概念)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庭外的和解;重整的申请、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新借款、取回权限制、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10.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及其效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分配方案、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律制度1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和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别、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1.2 反垄断法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构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有欺诈行为重点)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4.1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不重要) 著作权和仲裁不考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14.2 专利法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 、职务发明的概念、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原则、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14.3 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强制注册、优先权原则)、商标权保护期限、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5.1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6.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的概念、要约构成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的迟延和迟到、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6.3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时间、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6.4 合同的履行合同内容缺陷补缺规则、双务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撤销权(什么时间行驶) 的概念)16.5 合同的担保保证(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的先索抗辩权)、抵押(抵押的概念、抵押合同生效) 、质押(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押合同的生效)、留置(留置的概念、留置权的行使)、定金罚则16.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不得转让的情形)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清偿、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方式)、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提存的效力)、免除、混同16.7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约责任的规则原则、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第十六章经济争议的解决16.1 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仲裁16.2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如合纠纷的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事诉讼程序 (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16.3 仲裁 (不重要)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试卷样卷《经济法》至学年度第学期期 ( ) 卷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注意: 答案须注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连同答题纸一齐上交 )一、填空(每空格 1 分,共 10 分)1、合伙企业分为 ① 和 ② ,在 ③ 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是 ④ ;二、选择题(以下各题有 1 个或多个答案正确,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每 题 3 分,共 30 分)1、公司股东可以 出资。

经济法 (第六版)全册 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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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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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肇始于德国 普遍、典型的私人垄断是在美国出现的。 主要发达国家包括日本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均先后进入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 经济生活,从而使有关经济及法律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性显露 无遗,自蒲鲁东即已清晰表达的一种理念终于落实到坚实的客 观实践基础之上,主、客观浑然结合,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 门或门类,就在20世纪10年代的德国产生了。
(3)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 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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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5)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 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20世纪80年代,费肯杰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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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一)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始末 (二)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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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条件: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 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 ,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主观条件: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 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 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为 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电大《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电大《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以( )为基本框架、以其它相关条例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A.《对外贸易法》B.《海关法》C.《外汇管理条例》D.进出境检疫、检验的相关法律2.()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A.《海关法》B.《对外贸易法》C.《外汇管理条例》D.《纺织品协议》3.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征税。

A.普通税率 B.优惠税率 C.暂定税率 D.低税率4.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为基础的( )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A.批发价格B.零售价格C.货价D.到岸价格5.《反倾销条例》于()颁布。

A.2001年11月26日B. 2002年11月26日C.2003年11月26日D. 2002年1月1日6.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低于其( )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A.正常价值B.固定价值C.到岸价格D.完税价格7.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出( ),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A.4个月B.9个月C.6个月D.1年8.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 )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A.商务部B.外交部C.外贸部D.国务院9.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A.专向性B.专业性C.强制性D.固定性10.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A.5年B.15年C.2年D.4年11.( )是世界贸易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最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制度C.非歧视原则D.普遍优惠制度12.我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 )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我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业务.A.5年B.3年C.1年D.8年13.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 )A.国家专营贸易管理B.配额管理C.许可证管理D.目录管理二、多项选择题1.构成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主要法律及条例包括( )A.《对外贸易法》B.《海关法》C. 《外汇管理条例》D. 进出境检疫、检验的相关法律E.《关税条例》2.我国对货物进出口被告统一的管理制度,货物分为()A.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B.限制进出口的货物C.自由进出口的货物D.附加条件进出口的货物E.附期限进出口的货物3.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业的损害时,国家可以分别采取( )A.反倾销措施B.反补贴措施C.保障措施D.关税措施E.严禁进口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服务贸易是指通过( )方式提供的服务.A.跨境提供B.境外消费C.商业存在D.自然人存在E.消费者与提供者的实际流动5.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 )A.贸易收支B.劳务收支C.单方面转移D.各类贷款E.证券投资6.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A.对列入法宝检验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B.对出口食品卫生检验C.对出口危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D.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冻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E.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7.( )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A.进口产品存在倾销B.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C.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D.后果严重E.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8.下列( )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A.申请人撤销申请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C.倾销幅度低于2%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E.商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9.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 )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B.要求提供保证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C.要求提供保函, ,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E.建立关税壁垒10.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即( )A.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B.接受都获得的利益C.受补贴企业的数量D.企业受补贴的数额E.企业受补贴的比例11.符合以下( )条件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A.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B.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C.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D.延长后的保障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E.一项保障措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12.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为()A.当事人不同B.申诉对象不同C.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D.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E.复议、审判机构不同13.反倾销措施包括()A.临时反倾销措施B.价格承诺C.反倾销税D.关税壁垒E.贸易壁垒14.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的事项有( )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B.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C.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D.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E.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三、判断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

三、预算管理职权
4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 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 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负 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 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合理安排 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三、预算管理职权
执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本 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监督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本 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变更撤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 变或者撤消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 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预算管理职权
乡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编制权,即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本级 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权,即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草案和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权,即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权,即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三、预算管理职权
3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编制权,即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执行权,即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即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用动用方案; 报告权,即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编制 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决算的编制 决算的审批
六、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
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 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委 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中 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有关 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同步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D2.A3.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 3.ACD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D 3。

A 4.B二、多项选择题1。

AC 2。

ABC 3。

AC 4。

ACD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D二、多项选择题1、AD 2、CD 3、BC4、BCD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C 3。

D 4。

B二、多项选择题1.BC 2.CD 3。

ABC 4.ABC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A 3.A二、多项选择题1.ABD 2.BC 3.AC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4。

C 5。

C二、多项选择题1。

AB 2。

AC 3.AC 4.ACD 5.ABCD第七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A3.D 4.B 5。

A 6.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ABC 4.ABC 5。

ABC 6.ABCD第八章担保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

D3.B 4.D 5.D 6.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AB 4.CD 5.ACD 6.BC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4.A 5.D 6.C 7.D二、多项选择题1.BC2。

AD3.ACD 4。

AC 5.BD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项选择题1.C2.D 3。

D 4.A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

AC 4.ACD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D 3.D 4.C二、多项选择题1.AB 2.AC 3.AC 4。

AD第十二章广告法一、单项选择题1。

D 2.B 3.D 4.B二、多项选择题1。

CD 2。

ACD 3.ACD 4.AB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1.B 2.C 3.D 4。

A二、多项选择题1。

CD 2.BC 3、AB 4、AB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一、单项选择题1.A2。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64802课程名称:经济法学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分:2适用对象: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考核方式:考查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学》课程是经济、管理等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

该课程是一门以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治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课程。

该课程主要讲授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地位、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

2. 英文简介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a discipline basic course for the economics, management and othe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major economic legal systems, and so reveals the law of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o promote economy rules of law. The course should include the law basic concepts of economic law, history, system, status, purpose and principles, the body of economic law, behavior, right,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antitrust law system; legal system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学》课程是广东财经大学-美国马凯特大学经济学(全球数字经济方向)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科基础课。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经济法学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分:2适用对象: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考核方式:考查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学》课程是经济、管理等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

该课程是一门以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治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课程。

该课程主要讲授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地位、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

2. 英文简介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a discipline basic course for the economics, management and othe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major economic legal systems, and so reveals the law of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o promote economy rules of law. The course should include the law basic concepts of economic law, history, system, status, purpose and principles, the body of economic law, behavior, right,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antitrust law system; legal system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学》课程是广东财经大学-美国马凯特大学经济学(全球数字经济方向)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科基础课。

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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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
• 2、市场的不普遍。 • 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
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或被扭曲之处,就是 市场的不普遍之处。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 对那些难以或者不宜运用市场价格进行资 源配置和分配的领域(主要是提供公共产 品的领域)实行必要的价格调节甚至直接 的价格干预,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 带来的对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损害。
总论
• 第二编 • 第六章 • 第七章 • 第八章 • 第九章
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中的政府 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经济法中的企业
总论
• 第三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 第十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 第十一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 第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十三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实行 “问 责制”是为了规范政府干预责任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章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经济法的定义 •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
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 经济生活的干预; • ◆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 • ◆只有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 就是说,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划分了界限。
•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 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和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 的具体方式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强制性 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 前者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 对应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相对应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 方法。后者是指国家机关引导公民或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 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调整方法,这 种干预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 和行政协商。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1)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3)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2. 能力目标(1)培养学生分析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1)增强学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意识的认知。

(2)培养学生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

二、教学内容1.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点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禁止虚假宣传行为(2)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4)禁止诋毁商誉行为4.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不正当竞争现象,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经济法》相关章节。

2. 案例材料:收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 投影仪、幻灯片等教学设备。

五、教学进程1. 导入新课:简要介绍不正当竞争的背景,引导学生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

2. 讲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点,让学生了解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情况。

3. 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4. 讨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让学生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5. 课堂小结: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6.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思考题,巩固所学知识。

7. 教学反馈:及时了解学生掌握情况,为下一步教学做好准备。

六、教学内容5. 法律救济与执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与调查(2)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诉讼七、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执法措施。

第十五章 法律体系

第十五章 法律体系

第十五章法律体系1201 韩雅楠1230240016 第一节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一、法律体系广义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体系是指某些有着共同特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律家族。

本书所指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组成的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二、部门法(一)部门法的概念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他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二)部门法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法律文件1.部门法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

法律部门是由同一类的法律构成的,而法律又是由法律规范为主体构成的。

2.部门法与法律制度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部门法就是由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部门法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三)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1.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密切相关。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法律体系就不会有立法体系,也可以说,没有一定的系统的立法也就不会有什么法律体系。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也是密切相关的。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

法律体系为法学体系提供条件和对象,没有法律体系就很难进行法学学科的分类和研究。

(四)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第一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和理解法的本质。

第二有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

第三有助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四有助于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和法学的经验。

三、划分部门法的原则和标准(一)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合目的性原则划分部门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

2.从法律规范的实际出发的原则划分部门法是,还要考虑到划分的具体对象的情况,就是要注意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数量情况。

竞争法学复习答案

竞争法学复习答案

竞争法学复习答案第一编竞争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竞争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竞争: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相互争逐的各种争胜行为,它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竞争法: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不定项选择题1.BC2.D3.AB4.ABC5.CD三、问答题1.竞争具有哪些作用?(1)积极作用第一,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优化配置;第三,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消极作用第一,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第二,竞争在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以一定的损失为代价;第三,竞争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富悬殊,甚至两极分化;第四,竞争会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2.竞争法具有哪些作用?(1)规范市场秩序第一,竞争法对正当竞争行为和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确立了反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二,竞争法对反竞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三,竞争法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以较强的监督检查权,强化了对反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从而减少了潜在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形成;(2)促进有效竞争第一,通过对反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而实现激励;第二,通过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配置和保护而实现激励。

(3)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章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竞争法律制度一、不定项选择题1.ABCDE2.AB3.CDE4.ABC5.ABC6.C第二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
•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
• 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对 于发挥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交往过程中的积极性 与主动性,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 低估的作用。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外贸经营者 的合法权利主要有: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对外贸易代 理权;依法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的权利;公平竞争的权 利;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的权利;平等享受优惠待遇 的权利;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自主使 用外汇的权利。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外贸经营 者的义务主要有:依法经营义务;依法结汇义务;依法 申报义务;公平竞争义务;其他义务,如对外贸易经营 者必须信守合同、保证货物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等。
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
• 六、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对外贸易法》确定了下列基本原则,这些基本
原则是对外贸易法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制定其他 对外贸易法律规范的基础,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政策 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 自由的外贸秩序的原则。 • (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积极性,保障对 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 (3)平等互利的原则。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促 进与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 • (4)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对外贸易基本法律制度
• 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 (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的 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包括4项内容: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 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 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 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 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我们可以 把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 自然人流动四个大类。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 成部分,也是近年来增长幅度较大的部分。世界贸易组织 的法律框架与我国《对外贸易法》均将服务贸易纳入其调 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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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竞争法的一般理论
一、竟争与竟争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竞争是目的追求相同或相近的主体互相争胜的现象。

由于自然和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不能完全满足各种主体的需求,因此,竞争在自然界、经济和社会中普遍存在。

竞争法上所讲的竞争即市场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益关系人为对手,采用各种商业策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竞争有如下几方面的含义:(l)竞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向一致、行业相同或近似,但在经济利益上相互冲突的经营者;(2)为了争夺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采取以一定商业策略为基础的市场手段,如价格手段、广告手段等;(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中经营者的理性和趋利,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必然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或限制竞争现象的出现。

自由市场经济在西方发展一个多世纪之后,盗用他人商标、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

同时,随着竞争导致优胜劣汰,资本不断集中,垄断组织日益发展,其利用经济实力限制竞争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不正当竞争、垄断或限制竞争会扭曲竞争,严重侵蚀市场机制的基础,使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深受其害。

因此,为了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竞争法便应运而生。

在我国,一般认为,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合称。

因此,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德国于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竞争法立法模式
所谓竟争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在立法技术上如何处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综观当今世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一)分立式
分立式即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区别开来、分别立法,规范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是分立式的典型代表,分别于1896年和1957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

分立式的优势在于法律的内容界限清晰,针对性强;不足在于两部法律之间需相互配合和协调,可能导致执法成本提高。

(二)合立式
合立式即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

我国台湾地区是合立式的典型代表,其于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将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统一规定,并专设统一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执法。

合立式照顾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性,便于执法机关统一理解、综合适用;不足之处在于立法难度较大,技术不善可能导致规制乏力。

(三)综合式
综合式即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不作明确区分,也不制定以“竞争”或“公平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但相关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秩序规制关系。

美国是综合式的代表。

美国的竞争法体系由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核心的单行法和有关判例构成,轻法典,重单行法和判例法,实用性和灵活性突出。

体系分散、缺乏严整逻辑,是其不足。

由上可知,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并无高下之分。

一国或地区的竞争立法究竟采取何种模式,应视本地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于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因此是采用分立模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从立法模式上看,两法之间常常相互交织,共享执法机构。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有损良俗的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危害,而反垄断法则通过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抑制具有强大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上的自由、有效的竞争。

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过度竞争状态恢复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注人竞争活力。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当时正值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初期,一方面,假冒仿冒他人商标和商业标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猖撅,巫需立法予以规制;另一方面,成熟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垄断现象并不多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但行政性限制竞争、低价倾销、串通投标等个别限制竞争现象已比较普遍。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反不正当竟争法》除禁止各类不正当竟争行为外,还规定了几类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第六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七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第十一条)、利用经济优势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第十二条)和串通招投标行为(第十五条)。

2007年,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上述五类限制竞争行为均可被《反垄断法》的规定所覆盖。

尽管这五种行为并非准确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反垄断法》条文相对粗疏,在相关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之前,仍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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