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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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上诉人常会婷与上诉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常会婷与上诉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常会婷与上诉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晓文【审理法官】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会婷;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常会婷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常会婷【当事人-公司】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冉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童晓健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冉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童晓健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帆王珠翠曹冉童晓健【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常会婷;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世和基因公司解除与常会婷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世和基因公司是否应支付常会婷加班工资;3.世和基因公司是否应支付常会婷2019年度年终奖及数额;4.世和基因公司是否应支付常会婷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秋福利600元、补发2019年9月差额工资、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变更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世和基因公司与常会婷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4项、《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均约定:常会婷已充分知悉并认可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所需的必要加班加点时间,同意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津贴等(包括月薪、绩效工资、奖金等)已包含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上述加班工资。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职责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产业发展平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规定暂行方案〉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7〕45号)的规定,我局机构职责为:1.负责推进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类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2.负责整合直管区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农业、劳动保障等方面行政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3.负责组织直管区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督促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行风督查、综合业务考评。

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案件(五万元以上)的法制审查,负责疑难案件的会审和其他执法案件案卷材料的复核、执法程序的审查,负责受理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5.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的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直管区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宁建规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采取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评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示、发布的方式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并对评价结果负责,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评价能力告知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宁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机构评价能力指引(附件2)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告知备案情况,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评价工作为市场行为,双方应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授权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报送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评价结果在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四、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管理。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将评价机构评价质量、相关主体评价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2019年4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2019年4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设置施工场地、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不得随意倾倒弃土弃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得往水体排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及时采取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我局拟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该临时项目已立项,备案号为宁新区管审内备函〔〕号。位于南京江北新区盘城街道宁启铁路、沪陕高速与星火北路交叉处南侧,项目占地面积约亩,总建筑面积约平方M,主要建设内容为条方生产线及配套厂房、办公、宿舍及车辆等配套设施设备,建成后年产量约万立方M混凝土。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南京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号),物料堆场应落实防尘防淋措施,避让居民区环境敏感目标;加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管理,施工机械使用合格燃油并定期维修保养,不得超标排放;对工地实施围挡,裸露处应进行洒水抑尘;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身进行冲洗。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周边设置围挡。项目不设沥青拌合站、灰土拌合站及混凝土拌合站。渣土运输车实施密闭运输,合理规划渣土运输车辆行使路线和时间,减少扬尘污染。
、项目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按《报告表》所述,营运期生活废水通过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处理后的清水全部回用于生产。车辆冲洗水、搅拌机冲洗废水、混凝土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经截留后与经雨水收集池收集的雨水一起进入厂区内自建的一级斜管沉淀池沉淀,达《混凝土用水标准》()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和设备、地面的清洗。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朱宏【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恒志【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宏【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10月,上诉人朱宏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南京市委”为邮寄地址、“南京市人民政府韩立明”为收件人,邮寄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反映的主要诉求为:1.小区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朱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共有的车位违规收费。

2019年12月13日,江北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与朱宏召开协调、说明会议。

2019年12月26日,朱宏向南京市政府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就前次反映问题的进展情况向韩立明市长进行汇报,并强调其“关注的重点是安装充电桩之事”。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宁公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2号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6日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5篇)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5篇)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根据____区公平竞争____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开展公平竞争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建立健全我局公平竞争____领导机制,我局建立了____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常抓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由黄--____波局长为组长,环保局及下属二层机构环境监察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公平竞争____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我局所开展的公平竞争____工作。

二、制定____方式和____标准(一)制定____方式。

严格对照____标准进行____,形成书面____结论。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____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___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制定____标准。

按照城区《____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____制度实施方案____》要求,建立可行的____标准。

同时制定了我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____制度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有序清理存量工作我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____的事项主要是行政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事项。

我局未制定关于行政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事项的相关政策法规,我局均按照《____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日常监管,未出现需清理项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按照公平竞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____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和公开力度。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二)根据《____市公平竞争____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平竞争____工作及报送清理工作总结____》的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本着以检查促工作、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有关情况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成立由乡党委书记敬中恒同志为组长,乡长秦洪波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____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落实我乡公平竞争____工作。

钱爱珍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钱爱珍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钱爱珍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6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爱珍;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钱爱珍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钱爱珍【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杰【代理律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钱爱珍【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宁新区管发[2018]224号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现将《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29-35)
【作者】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J], ;
2.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南阳市人民政府;
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4.需求视角下人才住房选址影响因素分析
——以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为例 [J], 吴翔华;黄雨婴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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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8〕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8〕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启动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现将计划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保障房屋征收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今年房屋征收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储备项目两类,计划项目为可直接启动实施项目,储备项目须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向市住建委备案转为计划项目后进行实施,既未纳入计划项目也未纳入储备项目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2018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主要涉及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项目共364个,征收建筑面积约793.84万平方米,其中计划项目112个(详见附件1),征收建筑面积约272.92万平方米;储备项目252个(详见附件2),征收建筑面积约520.92万平方米。

三、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组织实施计划项目,争取年内项目年内完成;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和储备项目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依法严格征收程序,深入推进“阳光征收”,确保公开公平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表2.2018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储备项目表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结束——。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水、乙醇或乙醚中不溶, 稳定,溶于 盐酸、稀硫 酸生成铁 盐。
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 : 一、项目由来 南京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始建于 1992 年,原名南京振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02 年更名为南京思科药业有限公司,2007 年初被绿叶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后于 2010 年更名为南京绿叶思科药业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更名为南京 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 ) 。 绿叶现有新、老两个厂区,其中,老厂区位于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高新路 28 号,拥有注射用香菇多糖生产线、注射用紫杉醇脂质体生产线、 注射用氨磷汀生产线、 盐酸安非他酮生产线、盐酸司来吉兰生产线等 5 大主要生 产线, 老厂区南京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分析仪器室及细胞与基因治疗研究中心项目 正在进行环评手续,老厂区其他所有项目均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且所有项目均 已验收。新厂区位于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十三路以东、华宝路以南、新 科十二路以西、高科十二路以北地块,现有南京绿叶制药新厂(智能化工厂)建 设项目 I-1 期及 I-2 期,主要为注射用紫杉醇脂质体生产线及氟脲苷生产线、盐 酸安舒法辛生产线、棕榈酸帕利哌酮生产线、罗替戈汀生产线、罗替戈汀山嵛酸 酯生产线、蛋黄卵磷脂生产线、胆固醇生产线、培化磷脂乙醇胺(DSPE)生产 线、二硬脂酰磷脂酰胆碱(DSPC)生产线。新厂区项目均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 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现有项目产品方案及环保手续具体履行情况见表 8。 为了满足国内及周边市场对产品的需求, 南京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拟在新厂区 现有原料楼一的二层北侧建设硝苯地平固体制剂车间,建筑面积为 1300m2,项 目建成后,将形成年生产硝苯地平片剂 1 亿片的生产规模。企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为宁高管外备字 [2016]2 号,项目代码为 2016-320159-27-03-504631,因企业增加产品种类,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变更,备案项目主要 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为 N-(3-溴-4-氟苯基)-N-羟基-4-( (2-脲乙基)硫代)-1,2,5 噁二唑-3-甲咪片,年产 100 万片,硝苯地平缓释片,年产 1 亿片。本次评价仅 建设硝苯地平缓释片, 年产 1 亿片, 备案通知书文号为 (宁新区管审外备[2018]45 号) ,项目代码为 2016-320159-27-03-504631。年产 N-(3-溴-4-氟苯基)-N-羟基-4( (2-脲乙基)硫代)-1,2,5 噁二唑-3-甲咪片 100 万片项目建设需另行环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赋予江北新区分局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赋予江北新区分局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赋予江北新区分局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宁公发〔2018〕276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赋予江北新区分局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宁公发〔2018〕276号各部门、江北新区分局:为深化全市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助力江北新区进一步释放国家级新区功能优势,形成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市局研究决定赋予江北新区分局22项市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7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备案类权力3项,与江北新区分局原有49项行政审批权力事项汇总形成《江北新区分局行政审批权力事项清单》。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局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江北新区分局新的行政审批权力事项清单,综合采取全链条审批、开通系统权限、减少审批层级、创新体制机制、初审预受理等方式,优化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市局赋权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落地落实。

二、江北新区分局要在市局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抓紧完善企业群众办事服务指南,逐项明确办理条件、要件材料和办事流程,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和满意度。

要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深入开展“不见面”审批服务,积极探索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

三、江北新区分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两库一单”(即公安机关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检查监督的力度和频次,及时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对外公示,并归集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以“管得好”促进“放得开”。

附件:江北新区分局行政审批权力事项清单南京市公安局2018年10月10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8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产业发展平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规定暂行方案》(宁新区委发〔2017〕45号),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主要职能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与房产、园林绿化、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牵头编制、协调实施直管区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编制各类建设项目建设专项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各类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直管区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算审批等;负责城建与综合交通收费管理;参与直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

3.负责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市政交通项目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投资控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推进;负责直管区政府投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检查监督重大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专业部门开展市政交通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直管区建设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与工业化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责任;负责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和建设市场企业、人员及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宁政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0日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修订)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升我市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精准配置土地要素,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绩效评价、存量盘活、转型退出等机制,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统筹用好各类规划产业空间,在总量规模上充分保障产业发展需要和科研创新需要,在空间布局上加强规划引导,打造高质量的产业发展空间。

2.坚持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推行“标准地”出让,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探索实行“控地价、竞贡献”模式,实现工业用地优化配置。

3.坚持效益优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产业准入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实体产业提质增效,提高产业用地绩效。

4.坚持集约高效,强化新增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约束,鼓励复合利用,加大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上诉人朱冽与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冽与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冽与上诉人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0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冽;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冽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冽【当事人-公司】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芳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陈菁菁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魏静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芳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陈菁菁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魏静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芳陈菁菁魏静【代理律所】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冽;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二项均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朱冽的业务包干经费为310008元/年,业务包干经费的发放依据朱冽的业绩和被告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及规定做出的考核结果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结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结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10
•【字号】宁发改经财〔2019〕567号
•【施行日期】2019.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2018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结果的通知
宁发改经财〔2019〕567号
有关创投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创投企业年度检查有关要求,我委对区内已备案的宁夏诚贝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宁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年检审核。

经我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审查,以上两家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未发现主要风险点及明显违法行为,也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同时,对企业提交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
核,宁夏诚贝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宁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8年度年检合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宁建(房)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切实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房)发〔2018〕1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打造物业诚信体系。

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主动适应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后的新形势,健全完善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出台物业企业信用评定办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将企业及项目抽查信息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物业服务动态监管,建立守信企业激励和失信企业惩戒机制,推行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企业信用档案的运用和信息公开,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二、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有效提升服务水平。

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探索研究,结合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和地方实际情况,加快制订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按照不同的物业区域类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制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车库车位、物业服务收费、业主自治等方面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诚信服务、物业服务投诉查处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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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现将《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1 —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 号令)》、《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 2 —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八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宣传部(文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第九条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3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第十一条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与交通局、规划与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目的;(二)征收范围;(三)房屋基本情况;(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六)签约、奖励的期限。

第十三条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 4 —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做好征收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五)监督举报电话。

— 5 —第十七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征收补偿构成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 6 —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五)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 7 —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

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 8 —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前通知抵押权人。

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 9 —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三条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四条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合法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

第三十五条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关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程序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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