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职业危害告知书
受检者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受检者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检查室门上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设置有效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2、在患者侯检区设置危害告知警示标语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提示标语。
3、对孕妇及儿童实施X射线检查必须经受检者本人或监护人签署放射检查知情同意书后可进行。
二、人员防护
1、放射工作人员应在控制室内隔室操作X射线机,不得进行同室曝光。
除必须辅助受检者外,放射工作人员和陪检者不得进入曝光室。
2、放射检查室内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3、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放射防护用品,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4、放射工作人员在进行X射线机操作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
XXXX医院
XXXX年XX月XX日。
放射安全告知
患者及家属须知一、辐射危害摄片及透视均是利用X线的物理特性来实现检查的。
X线属于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但经科学研究证明,身体所受小剂量辐射损伤在短期内可以完全恢复正常,因此医疗所需的常规X先检查一般不会引起身体不良反应。
孕妇、儿童尤其是2-8周的孕妇及0-3岁婴幼儿因对射线较为敏感,请慎重选择。
二、检查注意事项申请放射科摄片及造影均需由医师详细填写摄片会诊单。
普通X摄片检查注意事项1.红灯警示标志亮起时,请保持安全距离。
2.受检者检查前须去除厚重的外衣、钥匙、手机、项链、耳环、假牙等金属类物品并交由家属保管。
检查时尽量穿着棉质内衣,无花纹及塑料装饰。
3.危重病人需家属陪同。
4.年轻女性患者须注意自我隐私的保护。
5.孕妇、儿童受检时须知辐射安全危害。
静脉肾盂造影(IVP)检查注意事项1.检查前一天晚上临睡前必须服泻药。
2.造影前三小时不能饮水及进流质食物。
(可以吃少量干食物如大饼、面包等)3.来检查时请随带造影剂来本科。
胃肠钡餐检查(GI)注意事项1.检查前一日起禁服含有金属的药物(如钙片等)。
2.检查当日禁食早餐,少数病人当日下午还须复查。
3.检查时最好穿没有钮扣的内衣。
钡剂灌肠检查注意事项1.检查前一天午饭及晚饭只能少渣、半流质饮食(藕粉、粥、烂糊面)或流质(米汤、肉汤等)2检查前一天下午1-3时饮水500-1000毫升。
3.检查前一天下午7-10时,每小时饮水500毫升共饮1500毫升。
4、检查当天早上6时,不能进任何饮食,可饮糖水200毫升。
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检查注意事项1.造影时间应在月经净止后第4-10天内进行。
造影前三天作好口服法碘过敏试验并把服药后情况告诉检查医生。
2.造影后24小时(即隔一天)再来本科拍一张。
三、造影前3天及造影后2周内应避免性生活。
放射科医务人员对受检者辐射影响的告知及指导防护
告知受检者辐射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指导
1、到放射科检查的受检者,应坐在走廊候诊区等候检查,不准在检查室门口及进入检查室候诊。
2、放射科机房工作时应将防护门关闭并且联动开启工作状态指示灯,告知患者及家属不要推门直接进入,避免造成不必要伤害。
3、放射科备配备放射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脖、铅围裙和铅衣等,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要求。
4、孕妇(尤其妊娠8周~15周)以及近期有生育计划者,尽量不要进行X 线检查,告知此类受检者放射线对胎儿有致畸可能。
5、如孕妇必须进行X线检查,应向受检者说明说明可能的危害,在受检者本人知情同意并本人后直系亲属签字后才可实施此类检查。
6、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橡皮防护用具。
特别对儿童性腺、眼晶体、甲状腺及儿童骨骺等屏蔽防护。
7、检查过程中,非受检者须离开机房,如病人必须要扶持,扶持人员应当穿好防护衣等,严禁孕妇及18岁以下青少年扶持受检者。
8、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以减少受检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9、用X射线进行各类特殊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重复照射,对受检者和工作人员都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0、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并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11、放射科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向患者宣传放射防护知识,并对患者告知射线有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三篇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三篇篇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请您签署,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将对您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7.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如上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的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2倍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本人已知道以上法规和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知道了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因素,特此确认。
劳动者签名:年月日篇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同志:您所在的车间(部室)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XXX医院)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有效的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等候区域显眼位置设置载明辐射对健康影响的“电离辐射危害告知标牌”。
3、对孕妇实施 X射线检查必须受检者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才可进行。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或有否近期怀孕计划;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3、应当尽量以胸部 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使用便携式 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 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逐例进行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摄影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以及辐射剂量,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隔光器控制照射野的大小,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放射性物质
火警:119急救:12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全身辐射连续微波日剂量400μW·h/cm2,8h平均功率密度50μW/cm2,非8h平均功率密度400/tμW/cm2(脉冲微波数值减半,肢体局部辐射数值乘10倍)。短时间接触功率密度5mW/cm2。(t为照射时间)
当心电离辐射
治疗以中西医结合对症治疗为主,类神经症可获良好疗效。疑似眼晶状体浑浊者,转眼科处理。明确微波引起的白内障患者,应脱离微波接触。
火警:119急救:12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Fra bibliotek微 波
(microwave)
微波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取决于微波源的发射功率、设备泄露情况、辐射源的屏蔽状态以及在操作和维修时是否有合理的防护措施等。微波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要比高频电磁场大。除表现为类神经症等功能性变化外,严重时还可有局部器官的不可逆性损伤。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式样(放射性物质类)
高频电磁场
(electromagnetic field of high frequency)
主要表现为轻重不一的类神经症。在强磁场附近工作的人员,主诉有全身无力、易疲劳、头晕、头痛、胸闷等,没有非常明确的客观体征。检查所发现的阳性体征多无特异性。
8h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当频率(f,MHz)在0.1≤f≤3.0时,电场强度为50V/m,磁场强度为5A/m;3.0<f≤30时,电场强度为25V/m。
当心电离辐射
对症处理,脱离接触有场源的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休息,绝大多数症状或体征均可减轻或消失。
场源屏蔽、距离防护、合理布局。我国《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规定,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8小时/天接触的容许限值,连续波为0.05mW/cm2(14V/m),脉冲波为0.025mW/cm2(10V/m)。
医院放射科受检者防护告知
放射科受检者防护告知
X射线检查是现代主要医学诊断方法之一,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
合理使用,可以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受X射线检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电离辐射(X射线)对人体有害,正确合理使用X射线照射,有利于疾病诊断,接受过量照射有损健康,请不要随意向医师提出X射线检查的要求;
二、受检者应按照医生嘱咐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候诊,不要随意走动,更不可在X射线机房门口逗留张望;
三、孕妇受X射线照射,可能影响胎儿发育,如您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或育龄妇女,请务必事先告诉医师;X射线不能作为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接受X射线检查的必须合理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XXX医院)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有效的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等候区域显眼位置设置载明辐射对健康影响的“电离辐射危害告知标牌”。
3、对孕妇实施 X射线检查必须受检者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才可进行。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或有否近期怀孕计划;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3、应当尽量以胸部 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使用便携式 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 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逐例进行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摄影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以及辐射剂量,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隔光器控制照射野的大小,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
放射科职业危害告知书
放射科职业危害告知书
张春艳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要求,我院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
您所在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若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您发放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我院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佩带个人剂量计;
3、积极参加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若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单位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个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章)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X射线危害告知
X射线危害告知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产生有害的躯体效
应和遗传效应,其中最敏感的器官和组织为淋巴组织、胸腺、骨髓、性腺及胚胎组织。
2、正确合理使用X线照射,有利于疾病诊断;接受过量不必要的
X线照射,有害身体健康。
为了您健康,请不要随意向医生提出X 线检查的要求。
3、孕妇原则上禁止X线检查,如果您是孕妇或准备受孕的妇女,
在X线检查前请告知工作人员。
4、X线检查时,每次只允许1名患者进入机房,无关人员不得在
机房内停留。
5、机房外面工作指示灯亮,说明X线机正在工作,请勿开门进去,
应远离机房。
放射科安全风险告知卡
科室
放射科
风险等级/标识
责任科室/责任人
图片
一般风险
(黄色)
可能导致事故类型
后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火灾、触电、其他伤害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危险有害因素
警示标识
1、CT机、X机线路老化。
2、放射源泄漏。
3、传染病患者检查,未采取防护措施。
4、未在作业场所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5、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误照射。
2、若有人员受到辐射,及时进行治疗。
3、发生触电事故:立即断开电源,或用绝缘体使触电人员脱离带电环境,送医。无呼吸心跳,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4、立即疏散人员,清点事故周围人员,确定有无人员误照射,及时检查、治疗。应急人员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及个人剂量仪,确保受照剂量不超过应急照射剂量时,在合理的工作时间排除故障。
报告方式
安全科电话: 应急电话: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6、射线装置与易燃、易爆、腐蚀品共存。
管控措施
1、发现线路老化,及时进行更换;电线私拉乱接的,立即拆除。
2、密封放射源,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传染病患者及操作人员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4、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5、加强培训,熟悉操作流程。
6、射线装置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品共存。
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事故:用灭火器灭火,若火势较大,及时撤离,并拨打119报警。
3.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受检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在放射诊断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机房防护门外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设置工作状态警示语句。
(三)在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四)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五)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六)检查时,每次只容许1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七)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八)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医院放射科医务人员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实用文档医院放射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志: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依据此规定,现平煤股份一矿就你所从事的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给予以下告知:(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相应待遇是指一旦罹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治疗、康复、疗养等依法享有的职业病人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受检者及公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机构为放射工作人员等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受检者及公众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1、医疗机构与新老放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放射工作人员签订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放射工作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应做好相应的合同变更。
三、现场告知1、放射工作场所醒目处(机房大门)应张贴“当心电离辐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2、放射工作场所醒目处(机房大门)应张贴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内容为3、机房大门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警示语句,工作状态指示为“工作中”,警示语句为“射线有害,灯亮勿入”;并设置公告栏,内容应包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等。
4、受检者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候诊,不要随意走动,更不可在机房门口逗留张望;5、检查时只能有一名受检者进入机房,其他受检者及陪检者不得在机房停留,以免接受不必要的照射;6、如果受检者在医学上认为必须有人扶持,经医师同意可由一名扶持人员陪检,但该扶持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7、受检人员应接受使用医生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以便在照射过程,对性腺或其他非照射部位实施屏蔽防护;8、孕妇受辐射照射,可能影响胎儿发育,如您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或育龄妇女,请务必事先告诉医师。
xx医院2020年9月15日。
放射辐射危害告知制度
放射危害告知制度1、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受检者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接受照射时,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可获得临床诊断的前提下,避免使用放射线。
2、检查中尽可能取得患者合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3、在进行医用诊断X射线检查及其他射线治疗前应对受检者、治疗者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见下面附表),让受检者及治疗者了解射线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在征得其同意方可照射。
4、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必须配置射线防护服,并按规定使用。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5、建立和健全X射线片资料的登记、保存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6、对于婴幼儿和孕妇,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常规使用X射线进行检查诊断。
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
确有必要者应做好周密的防护措施并行知情告知(怀孕妇女一般情况下禁止照射,因抢救生命等特殊情况必须行放射检查时须经上级医生批准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儿童接受医用诊断X射线机检查时必须进行非投照部位的屏蔽防护。
7、X线工作者对所有X线检查申请,均应认真复核。
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申请,有权退回。
8、实施X射线照射操作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9、可适应规划安全区域,确保侯诊者不受射线辐射。
附:告知内容X射线对健康有一定潜在危害。
根据人体接受X射线剂量的不同以及接触射线时间的长短,会产生不同的效应。
但是,只要增加防护意识,采取适当防护,可减少这种危害,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女性病人摄片前要详细了解其是否处于怀孕期;摄片前须告知患者穿铅衣的重要性并协助其穿好铅衣。
摄片中患者要积极配合,尽量一次成功,避免重复照射。
XXXXXXX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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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职业危害告知书
张春艳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相关要求,我院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 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
您所在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若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 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 病防护措施,并为您发放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 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我院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由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将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1、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 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佩带个人剂量计; 3、 积极参加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4、 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6、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若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单位承担任何支付 和补偿责任的,个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