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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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党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党发〔201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引导全市干部职工在推进我市“两宜两化”和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违反党纪政纪和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干部职工,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究、追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宽严相济,坚持把负责和问责相结合、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容错和纠错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干部职工队伍中存在的“三怕、三缺、三弱”(怕担责任、怕担风险、怕碰矛盾,缺乏政策水平、缺乏纪律观念、缺乏敬业精神,大局意识弱、服务意识弱、法治意识弱)问题。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