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一、引言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合同印章的使用以及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批、签订和存档等工作。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减少合同风险,保护公司的利益。
二、合同印章管理1. 合同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公司设立统一的合同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
不同种类的印章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确保合同印章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 合同印章的保管和使用(1)公司设立专门的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合同印章应存放在专用印章箱中,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
(3)合同印章的使用应经过授权,并按照授权程序进行。
3. 合同印章的使用程序(1)合同印章的使用应经过合同双方的授权,并在合同上加盖相应的印章。
(2)印章使用人应核对合同内容和印章的准确性,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三、合同文本管理1. 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审批(1)合同文本的起草应由专业的法务人员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合同文本的审批应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进行,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合同文本的签订和存档(1)合同签订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签订后的合同文本应及时归档,并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存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3. 合同文本的变更和终止(1)合同变更和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变更和终止后的合同文本应及时更新和归档。
四、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合同管理的监督(1)公司设立合同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进行合同管理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2. 合同管理的评估(1)定期对合同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等。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0-0216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鄂工商合[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意见(鄂工商合[2009]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为规范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根据《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结合我省合同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下放合同示范文本制订与发布权限(一)涉农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动产抵押登记合同和电、水、热、气、有线电视信号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含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下同)制订或商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订,报省工商局审核备案,由市工商局发布,在本辖区推行使用。
(二)辖区企业特种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制订或商相关企业联合制订,报省工商局备案,由市工商局发布,在本企业或本辖区相关企业中推行使用。
(三)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制订或商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订,报省工商局发布,或由省工商局制订发布,或商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发布,在全省推行使用。
(四)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继续使用,需要修订的,根据合同种类,由上述规定的制订发布机关负责修订发布。
市工商局修订合同示范文本,报省工商局备案。
二、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程序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与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调研:发布机关组织制订合同示范文本调查研究,根据辖区经济发展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找准辖区经济活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确立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项目,形成制订合同示范文本调查研究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
第三条本合同的签署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条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范围应详细描述各项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进度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并明确各个节点的时间要求。
第八条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支付。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十条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合理达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保证和索赔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并承担由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和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因素,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施工图纸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指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建设单位:指拥有或使用土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4.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对某项目进行总承包工程实施达成协议,并依法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条甲方是项目的委托方,乙方是总承包方。
项目的委托方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或项目需求,通过竞价或协商等方式确定的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的机构或个人。
总承包方是指同意承包委托方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并根据合同实施工程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为明确本合同的性质和约束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行为和权益均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本合同且未作出约定的有关事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法律法规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报名资料、工程方案以及乙方投标文件、谈判记录等资料构成。
在本合同中,如有重要条款和附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二章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要求完成工程。
第六条乙方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具体工程总价款】。
工程总价款应当包括乙方合同价款、合同价格调整、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等。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书、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甲方有权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章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第八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价款的比例分期支付。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的【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
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具体天数】内确认并支付结算款项。
第四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甲方有权在工程建设期间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9.25
•【文号】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
•【施行日期】1992.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明确广告责任,避免或减少无效合同和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向全国推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告发布单位与广告客户或广告客户代理人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应使用本通知规定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合同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广告发布单位按所需数量,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并交纳工本费。
广告发布单位有某些特殊要求,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经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并只限本单位使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并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略)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工商市字[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知
(工商市字〔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
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
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附: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九年六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2024两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二)一、合同的目的和背景本合同示范文本旨在为合同起草人提供指导,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在经济交易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三、合同的基本条款1. 合同名称:本合同的名称应明确反映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2. 合同各方的身份和住所:应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或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必要信息。
3.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应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权益核心内容,确保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4.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支付方式、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5.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并约定履行期限。
6. 违约责任: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保障合同的执行和补偿各方的损失。
7. 争议解决方式: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并约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程序。
四、其他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了基本条款外,合同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其他条款,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事由和条件、不可抗力、保密责任、违约金、知识产权等内容。
五、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双方在充分协商、明确权利义务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署合同。
合同签署时,应当由合同当事人等全部签字、盖章,在每页末尾标明页数,并在合同尾页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
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六、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如购销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七、合同的保密性和合规性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守合同内容的保密,并确保合同的遵守法律法规。
如合同中涉及到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护。
八、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对于合同中存在的歧义或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_合同范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
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
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
各地建设1 / 21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
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建房[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效率,降低合同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与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用于指导公司合同签订的标准化文本。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更新第六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平性原则:合同示范文本应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三)实用性原则:合同示范文本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文本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程序如下:(一)起草: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合同类型、行业特点和公司需求制定文本。
(二)审核: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提交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
(三)修改: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批准:修改后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批准。
(五)发布:批准后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公司法务部门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
第八条合同示范文本的更新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实际需求进行。
更新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应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合理。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只计算投入的工日.<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3>利润不同.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因此,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程通过验收.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三>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内容的变更2017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上述约定进一步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限",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加合理化,也对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更加清晰.2013版示范合同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2013版示范合同并没有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因此造成两种责任适用的混同.两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到5年,对于主体和基础则要求终身保修.2.起算时间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正常情况下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如果建设工程未验收的,则缺陷责任期采用15.1.1条约定的时间推算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条款中另行约定.3.表现形式不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应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间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部分却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4.适用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承包人自身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保修期则属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维修,该种质量问题可能系自然损耗等因素造成,并不一定属于承包人的施工缺陷.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修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15.3.2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为: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修订主要依据住建部138号文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示范合同除变更了质保金比例外,对于质保金的结算基数也进行了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质保金是根据结算合同金额进行计算,但结算合同的金额与实际最终的结算价款之间通常是存在差异的,为此,2017版示范合同直接将计算基数修订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同时,该种修订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四条的表述以及住建部138号文第七条的表述.<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变更2013版合同第15.3.2条主要约定了:预留质量保证金和保函两种方式.2017版合同第15.3.2条继承了上述条文,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结合2017年第138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预留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此种方式系138号文明确推广.采取履约保证金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方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保证方式.<三>规范质保金类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规定,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类型保证金外,取消所有其他类型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示范合同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示范文本1.1.4.4条、14.4条、15条等质量缺陷责任及质保金条款中均进行了明确,取消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并存的情形.<四>增加了质保金的计息方式和退还程序2017版示范合同不仅约定了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并且对于质保金的退还进行了明确.而2013版示范合同并无上述内容.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5.3.2条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四、修订条款的适用建议因计日工、缺陷责任期限和质保金条款的变更,必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及责任承担发生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适用建议:1.采用清单计价情况下,尽量保证计日工单价清单的全面性.由于计日工单价通常系由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进行约定,超出约定范围则意味着计价标准的不确定,且计日工计价费用本身高于传统采用人工定额的计价,因此,发包人应确保招标清单中包含所有可能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子项.从承包人的角度讲,计日工模式必须按照计价清单规范的要求,及时填报当天、当月计日工数量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汇总,以避免计价争议.2.在示范文本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另行签署《质量保修协议》,并且对质量保修的范围、方式、索赔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人而言,在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保证担保等方式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保修责任.3.质保金预留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承包人能够提前获取工程款金额.目前,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均在推行工程责任保险业务,一些工程担保公司也在开展类似业务,除银行保函因出具条件比较严格之外,其他担保方式的费率正逐步下调、程序更加简便,承包人应尽量采取新的质保金方式.4.无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住建部138号文规定的质保金比例、质量缺陷期起算及期限、质保金返还等内容都具有行政管理上的约束力,尽管上述条款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但作为行政机关执法范围内事项,违背上述条款将面临行政责任.因此,各方应及时更新原有条文,尽量与138号文规定保持一致.总体而言,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一次主动的条款变革,更多的是为了迎合住建部138号文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版本部分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清晰,但是并未超越2013版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只是一次被动的改良.附:2017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对照表部分序号2017版示范文本2013版示范文本备注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增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修订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增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定义1. 建设工程:指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工程项目。
2. 承包人:指合同中约定的承担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3. 发包人:指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4. 监理人:指合同中约定的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或者电子文本形式确认。
第四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以中文为准,如有其他语言版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九章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合同付款计划表附件二:施工进度计划表附件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附件四: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章执行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质量问题:如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
2. 进度延迟:如发生施工进度延迟,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涉及费用和工期的调整。
3. 变更和索赔:如有变更设计或其他需要索赔的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处理。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强化格式条款合同监管——上海:充分运用合同示范文本有效突破社会管理与消费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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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全国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座谈会专题 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规定(范文)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签订,降低合同签订风险,提高合同审查效率,规范使用公司制式合同文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公司下属子公司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制式合同是指经公司法务审定作为公司对外签署同类合作事项合同的固定文本。
第四条公司法务应根据公司业务运作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和完善制式合同文本。
制式合同文本原则上实行年度修订,每年年底前由总裁办修订下发下一年度的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公司各部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文本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国家/行业强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2、国家/行业未强制规定的,应优先使用公司制式合同文本;
3、暂无国家标准合同文本且无制式合同文本的,由经办部门与对方根据法律法规谈判商定形成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直接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六条公司制式合同文本使用时应坚持下列要求:
1、使用公司制式合同文本时,应将制式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全部填写完整;填写合同条款时,合同语言应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2、公司制式合同文本不等于不变本文,可调整完善,但必须显著标明。
3、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对拟签约方资质、资信、履约能力做必要调查并书面记录。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上海市2023版)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制定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服务的示范文本。
房屋交付后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本示范合同约定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人。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
3.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出示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7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本合同条款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执行。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甲方(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_区_乡镇/街道_路_弄一号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一,北至—,以上范围不包括—。
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一平方米,商业面积一平方米,办公面积—平方米,其它类型面积一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月,甲、乙双方就合同续期问题再行协商;乙方不同意续聘的,乙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的且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模板使用规定
合同模板使用规定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甲方的基本信息)
乙方:(乙方的基本信息)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服务或商品名称),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相应的费用。
二、服务内容
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内容)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服务,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
三、服务费用
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及计费方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 支付方式:乙方使用(支付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3. 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乙方应在接受服务后的(支付期限)内支付服务费用。
四、合同期限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限)届满终止。
2. 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需继续合作,可协商续约。
五、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其他约定
1. 双方应保持合作过程中的沟通畅通,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2. 本合同涉及的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七、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部分,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签字:签字:。
0常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常用工程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各单位必须无条件使用所有示范文本。
项目性质或合同相对方有特殊情形的,各单位可以在完全体现本范本精神和严格遵照范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没有约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细化约定。
但补充协议应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及合同签订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二、示范文本某些关键条款,后有区别于合同正文的用红色字书写的提示性语言,旨在提醒合同签订人员正确理解合同文本含义并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在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中,这类提示性语言应删除。
三、各单位使用示范文本前,应仔细研究,确定合同地位,合同签订时严禁随意变换合同主体位置。
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项目工作人员应与当地税务机关提前咨询联系,明确合同签订主体除中标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外,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作为合同主体是否满足要求。
四、工程项目合同必须与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
签订前应仔细审查有关授权文件且授权委托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一同留存。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应尽量优先使用合同专用章,确有特殊要求需加盖公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合同主体的地址、电话也应填写增值税发票列明的联系地址、电话,而不能以合同经办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代替。
五、示范文本某些带有可选择性内容的条款,采取了不同的表现方式,签订合同时应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的内容。
对于没有选定的内容,在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中,应予以删除。
六、除补充条款中双方可就未明确事项进行约定外,示范文本中所有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及删减。
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改关键性条款,或对结算依据、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质保期等条款进行实质变更,必须参照本说明第一条的程序办理。
七、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客观环境以及本着单位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统筹考虑。
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慎审核,力求做到合同条款完备、合同法律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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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降低合同签订风险,提高合同审查效率,规范使用《XXXXXXX有限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根据公司实际,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2本办法由XXXXXXX部控制和保持。
2、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XXXXXXX部根据公司实际,结合合同业务部门意见起草设计的公司合同格式文本。
3、XXXXXXX部将根据公司实际,结合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4、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实行年度修订制度,特殊情况除外。
每年年底前由XXXXXXX部修订下发下一年度的合同示范文本。
5、各单位对若发现相关经常发生的业务公司尚未制定示范文本,可向XXXXXXX部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合同类型、业务内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运输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生效条件等;
6、XXXXXXX部针对业务部门申请,在对示范文本的通用性、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制订示范文本。
7、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文本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7.1凡国家或行业强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业务部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7.2国家或行业无标准合同文本,但公司有示范文本的,业务部门应优先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7.3暂无标准或示范文本的,由业务部门与对方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谈判协
商制订;
7.4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国家或行业通用的标准合同文本外,业务部门签订合同时原则上不得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须经XXXXXXX部审查同意。
8、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不等于取代当事人的特殊需求,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特殊要求,经各方协商后可对示范文本做出相应调整。
9、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项目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以及签约方资质、资信、履约能力做必要调查并书面记录。
10、相关业务部门若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则应提报XXXXXXX部审查。
本处所指的非合同示范文本包括:
(1)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
(2)加工商/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
(3)在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补充后形成的合同文本;
(4)其它非合同示范文本。
11、各单位在合同业务中发现合同示范文本需要根据实际进行完善的,可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XXXXXXX部,由XXXXXXX部根据部门的建议及时修改并下发;
12、各单位在使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将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全部填写,不需要填写的条款应予以删除。
13、各单位填写合同条款时,应使用符合业务实际的合同类型范本,合同语言应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14、各单位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如违约责任、合同管辖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情况一并报XXXXXXX部;
1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