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管理办法修改稿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XX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文件执行,做到“亮证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及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教育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督促学生缴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并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
第三章学生缴费方式第七条学生缴费分为两类:一是学年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二是学分学费(即由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原因发生的超过学年学费部分)。
第八条学年学杂费。
学生持“缴费通知单”,在XX省内建设银行的任何储蓄网点缴费;或通过建行网上银行系统缴费;或通过财务处自助缴费终端现场缴费。
第九条学分学费。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学习,通过校园卡按“一卡通”系统,按照教务选课系统要求,到指定地点划卡缴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操作第十条在校生缴费。
在每学年结束前(学生放暑假前),财务处收费科根据学生历年缴费结算情况,打印新学年缴费通知单(学年学杂费),由各学院发给每个学生。
学生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
第十一条新生缴费。
招生就业处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交准确的学生信息库,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打印学生缴费通知单,随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
新生按缴费通知单的要求,通过缴费方式缴费。
第十二条按省收费局关于“票款分离”的规定,财务处不直接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没有在生源地储蓄网点交款的,也可于开学后,使用缴费方式缴费。
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行为,保证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展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第三条学校对学费、住宿费实行统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名目、形式予以截留、私存或私分。
第四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定期予以公示。
第五条学校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收、现金收费、网上缴费等多种方式进行收费。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领导全校学生收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成员由财务处、纪委综合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等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案、收费办法,以及审定收费减免项目及学生名单等,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处理学生收费的日常工作。
教务、学生管理、后勤等部门和各学院(部)要做好相关工作,并与财务处协同配合、共同负责,使学校学生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第八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是学生的法定义务。
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不同年度间如果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
第三章学费管理第九条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和“注册选课制度”。
2024年学校收费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收费制度收费应按照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
收费前,须向财政局申请立项,到物价局办理核价手续。
1.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3.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上海市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4.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代办费及服务性代办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6.学校对学生补缺补差决不收费。
7.捐资、捐物助学不得与入学挂钩。
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意向书并开具相关票据。
8.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
9.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纳税。
2024年学校收费制度(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都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
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收费制度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在2024年,学校收费制度将面临新的改革与调整,希望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首先,2024年的学校收费制度将更加注重公平与平等。
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
因此,学校收费制度将遵循公平原则,不再以孩子的出身、财富等因素作为收费依据,而是以学生及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其次,2024年的学校收费制度将更加注重多元与个性化。
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造力、自主性和适应性的人才,因此,在收费政策上,学校将鼓励多元化的教育模式,并支持个性化的发展需求。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未来的发展规划,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项目,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学科设置。
第三,2024年的学校收费制度将更加注重质量与效益。
教育是国家的未来,而学校是教育的载体。
因此,在收费政策上,学校将更加注重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效益。
2024年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一、学校收费财务管理规定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
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
学校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
开学收费,票据需在____日内发到学生。
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收费公示制度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
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及时进行公示。
方尹小学2024年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二),是针对当前教育环境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对学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
学校收学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及其家长,以及负责收费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学校收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收费政策。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杂费、服务性收费等。
第五条学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一)本科生学费:根据不同专业和年级,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学费:根据不同专业和年级,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普通宿舍:每人每学年1000元至2000元。
(二)公寓式宿舍:每人每学年2000元至4000元。
第七条教材费、杂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校内食堂、浴室、快递、校园网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收费流程第九条学校设立收费办公室,负责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收费前,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生及家长可通过以下途径缴纳学费:(一)银行转账:通过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
(二)现场缴费:携带缴费凭证到学校收费办公室进行现金或刷卡缴费。
第十二条收费办公室应认真核对缴费凭证,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学校对收取的学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收费监督小组,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收费监督小组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学生及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收费监督小组投诉。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学费收费改革实施方案
学费收费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费收费改革成为当前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学费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我校制定了以下学费收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本次学费收费改革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1. 统一学费标准,学费收费改革将统一学费标准,取消各种额外费用,确保学生家庭负担合理可承受。
2. 实行差别化收费,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等情况,对学费进行差别化收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3. 完善奖助学金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4. 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确保学费收费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学费收费资金的行为。
5.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学费收费改革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学费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改革政策的落实。
三、改革措施: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学校将制定详细的学费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 宣传政策措施,学校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学费收费改革政策,让师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改革内容和意义,增强改革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3. 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学校将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学费收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4. 建立奖助学金评审机制,学校将建立奖助学金评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确保奖助学金的发放公平公正。
5. 完善监督机制,学校将建立健全学费收费改革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费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改革效果:学费收费改革的实施将有力地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五、改革保障:学校将建立健全学费收费改革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改革措施的宣传和落实,确保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
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学校学费的收缴管理办法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学校学费的合理收取和妥善管理不仅关系到学校的运作和教育质量,也事关着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子女的教育权益。
因此,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学校、家长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整学费标准的原则学校学费的收取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在制定学费标准时,学校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能力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或减免学费。
同时,学校也应当将学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规范学费收费的程序学校学费的收费程序应该明确、规范,以保证学费的合理收取和妥善管理。
在具体操作上,学校应该制定详细的收费流程,并向家长公示,明确收费的时间、方式和金额。
在收费时,学校应当向家长提供相应的收据,以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学费的使用监管学校学费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学费的使用合法、透明。
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审核机制,确保学费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同时,学校还应向家长和社会公开学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学费减免机制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学校应当建立学费减免机制,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学校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学费进行减免或者提供相应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这样不仅能够缓解家庭的经济负担,也能够鼓励学生积极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
五、强化教育收费监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学费收缴管理的监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监管机制。
教育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收费行为,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同时,教育部门还可以建立学费收费投诉平台,及时解决学生和家长的问题。
六、完善家庭经济调查制度为了确保学校学费的合理收取和减免,学校应完善家庭经济调查制度。
学校可以要求家长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以便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准确评估。
高校学费管理制度
高校学费管理制度一、学费的设定和调整高校学费是指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
学费的设定和调整是高校学费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高校学费的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学费的设定应当合理,既要考虑到高校的运营成本,又要照顾到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学费对学生不构成过重负担。
2. 透明度原则:学费的设定应当合理透明,高校应当向社会公开学费的标准和构成,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费的用途和收费标准。
3. 公平原则:学费的设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性收费,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调整学费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必须经过学校授权的机构审批,明确合理性、透明度和公平原则,经全校师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学费的收取和管理高校学费的收取和管理应当规范有序,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具体要求如下:1. 收费标准明确: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学费的标准和构成,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学生缴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收费方式便捷:学校应当提供多种便捷的缴费方式,例如网上缴费、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确保学生家长缴费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3. 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将学费的使用情况向学生和家长公开,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4. 学费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费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规范学费收取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乱收费、滥收费。
三、资助政策和奖学金制度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资助政策和奖学金制度,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接受到公平的资助和奖学金。
具体要求如下:1. 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等因素,建立健全的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
2. 奖学金制度公平:学校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奖学金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及时发放奖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3. 资助政策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公开资助政策和奖学金制度,确保学生和家长对资助政策和奖学金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高校收费管理办法
高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听证、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组织校内收费检查,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高校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
学校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经批准的,学校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三)学校向师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以自愿为前提。
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最新版)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等,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三条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统一领导收费管理工作。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管理收费票据、进行收费复核。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本部门收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六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事业性收费由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此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相关单位(部门)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和标准向财务处进行申报。
(二)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单位(部门)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
(四)依据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收费批复文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
第七条非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学校非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服务性收费包括学校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档案查询费、校园证卡工本费、体检费、疫苗费等。
服务性收费应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服务管理和成本补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代收费包括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提供服务单位收取的预收教材款、军训费、服装费、保险费等。
培训中心学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中心学费收取和管理,保障学员权益,维护培训中心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培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中心所有学员的学费收取和管理。
第三条学费收取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费标准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课程内容、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因素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费标准分为以下几类:1. 基础课程费:针对基础技能培训课程的费用。
2. 专业课程费: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专业培训课程的费用。
3. 增值服务费:包括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第三章学费收取第六条学费收取方式:1. 预付款:学员报名时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具体比例由培训中心规定。
2. 分期付款: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分期次数由培训中心规定。
3. 一次性付款:学员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学费。
第七条学费收取时间:1. 学员报名时,需一次性支付预付款。
2. 学员报名后,培训中心将根据课程安排通知学员支付剩余学费。
第八条学费收取流程:1. 学员报名并缴纳预付款。
2. 培训中心审核学员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通知学员支付剩余学费。
3. 学员按照要求支付学费,培训中心出具收据。
第四章学费退还第九条学员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退还学费:1. 因培训中心原因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
2. 学员因个人原因需退学,且已缴纳的学费未超过一个月。
3. 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严重身体不适,经医院证明需休学。
第十条学费退还流程:1. 学员提出退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培训中心审核学员退学申请,确认无误后通知学员办理退款手续。
3. 学员按照培训中心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学费管理第十一条学费收入应纳入培训中心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培训中心应定期对学费收入进行核对,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学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费收入和使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教育收费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育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杂费、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我校教育收费遵循公开、合理、透明、自愿的原则,确保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合法合规。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学费1. 学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特殊专业或课程,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住宿费1.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公布。
2.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六条教材费1. 教材费根据学生所选课程和教材的实际价格确定。
2. 教材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七条杂费1. 杂费包括学生证、校园卡、体检费等,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制定。
2. 杂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公布。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1. 服务性收费包括校内餐饮、洗浴、打印、复印等,收费标准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
2. 服务性收费按实际消费收取,不得预收。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教育收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透明。
第十一条学生缴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校园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对收费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学校对收费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学生资助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章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违规收费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对收费有异议,可向学校财务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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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政策,未经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二、部门职责第三条计财处负责学费收缴的组织工作,根据上级的收费文件制定、申报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印发学生缴费通知、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缴费地点,进行收费公示,打印收款收据,具体办理收费事宜,及时向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系汇报和反馈学费收缴情况。
计财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学生处负责协调督促院系学费收缴工作,做好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特困生的学费减免工作,把学费收缴和助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办学效益。
学生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按时将新生、专升本学生和退学、休学、留降级、出国等涉及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计财处、学生处和各院系, 严格按规定把好注册关和考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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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校有权依法按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检查部门,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
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学校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组织学生缴纳学费银行卡的办理;学费的收取、登记、查询和管理等。
第七条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按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的催缴;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签订欠费毕业学生还款协议;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等。
第八条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1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异动纸质和电子信息;新生注册的审核;按规定对由于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问题进行处理等。
第九条学生处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各学院提出的欠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评优评奖等进行审核;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等。
第十条研究生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的催缴;研究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研究
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研究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国际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协助办理留学生学费结汇手续;学费的催缴;留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留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学费收费公示等。
第三章学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学费按学年度收缴,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学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收缴分离的规定,昆明医科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学费通过银行批扣和网银方式收取,留学生采用汇款及网银方式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本科生及研究生学费原则上统一银行卡批量代
扣,未能及时参加银行卡批量代扣学费的同学一律通过网银渠道缴纳学费,学校不接受现场现金或刷卡缴费;一年级新生原则上用银行卡批量代扣,如有批量办卡不成功或没有收到银行卡的新生,可以在开学报到时现场刷卡缴费。
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应在每年8月15日前将应缴学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个人银行卡上,学校在开学前委托代理银行集中扣收,学费收据统一打印后通过学院发给学生。
如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丢失,学生应到指定银行补办,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登记新卡号,以保证学费能顺利扣缴。
第十六条留学生原则上采用汇款及网银缴纳学费,学校不接受现场现金或刷卡缴费。
学费收据统一打印后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发给学生。
如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丢失,学生应到指定银行补办,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登记新卡号。
第四章缴费与注册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处在开学前一天将学生缴费情况提供给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报到期间向上述单位、部门提供学生缴费的最新进展情况,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情况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对于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注册。
对于违规注册的,要取消该生已注册状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科生、研究生截至每年9月30日,留学生截至11月30日,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各学院、各教学部,不予安排教学环节;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实习、论文答辩,不出具毕业生推荐表,不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学校停发各类奖学金、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按学校另行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缓交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留级、休学、转学、复学、退学缴费与退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时,须补足应缴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学费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留级、复学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留级、复
学之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缴纳学费后,如果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可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办理完毕转学、退学报批手续后,持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离校通知书(附有学校领导签署的批件复印件)以及缴费收据原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
第二十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或休学,由学生处及时书面告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暂停该同学的贷款发放,如已发放到学校账上,则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退还给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个别学生因欠缴学费退学的,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本人已经离校的,学院应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退学手续。
对其欠缴的学费,学校保留追缴的权力。
第七章缓交学费毕业生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经批准允许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前缴清学费。
如直到毕业离校时仍未缴清学费的,将会影响到毕业证、学位证的按时发放。
第三十条欠费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本人及其保证人一同与学校签订在一年内缴清欠费的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交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欠费学生承担。
欠费学生的保证人
一般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欠费学生的直系亲属,在未办完离校手续及签订还款协议书前,学校不签发毕业生派遣证。
第三十一条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的学生,未按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不诚信行为通知工作单位,公布在互联网等媒体上。
第八章学费收费公示
第三十二条学费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三条学费收费公示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费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费的收缴完成情况列入各部门年终考核,并与预算经费划拨挂钩。
学校每年12月31日对各学院、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学费缴费率进行统计,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经费核拨的依据。
缴费率超过90%(含90%)的,预算经费全额下拨;缴费率达不到90%的,预算经费按如下方法计算下拨:
下拨经费=预算经费×[1-(90%-实际缴费率)]
第三十六条成人教育学生的学费缴费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