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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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19条研究

保险法19条研究
①参见韩世远: 《 合同法总论》 , 法律出版社 2 0 0 4年版, 第8 4 4页。 《 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 0 0 8年版, 第7 7页。 ②参见梁 鹏: 0条前段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 2 、 5 3条规定情形的, 该条款无效。此一般法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合 ③合同法第 4 同, 兹不赘。
为强化对格式化保险条款的规范保险法对此进行了特别法上的规制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说明义务第30条不利解释原则是对原保险法固有条文的完善与新增的第19条一起构成保险法对格式化保险条款的整体规范目的在于从立法上对保险条款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进行预防和纠正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以实现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的协调一致
保险研究 2 0 0 9年第 6期
பைடு நூலகம்
保险法专题
I N S U R A N C E S T U D I E S N o . 6 2 0 0 9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
— — —新《 保险法》 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刘学生
(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北京 1 0 0 1 4 0 ) [ 摘 要] 新《 保险法》 第1 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 内容上对我国《 合同法》 和台湾地区“ 保险法” 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 对不利于 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 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 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 合理性判断 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 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 第1 重大; 为避免矫枉过正, 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 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 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内容控制; 相对强制规定; 合理司法裁量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8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4- 3 3 0 6 ( 2 0 0 9 ) 0 6- 0 0 0 7- 0 6 8日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最突出的特点是加大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2 0 0 9年 2月 2 力度, 这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订有明显体现。新《 保险法》 第1 9条为本次修法完全新增之条文, 在整体修 订内容上也占据显著位置。该条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甚大, 因此正确理解该条立法含 义与精神, 合理适用于实践, 意义自不待言。本文拟从立法意旨、 法理基础、 比较分析、 规则辨析、 实务例证及 9条进行初步探讨。 合理适用等几个方面, 对新《 保险法》 第1 一、 立法目的与法理基础 新《 保险法》 第1 9条是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其条文为: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 一)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被保险人责 任的; ( 二) 排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该条内容源于我国《 合同法》 第4 0条关于 格式条款中特定部分无效的规定, 立法意旨是从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利益角度, 强化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 平性和合法性要求。性质上沿袭《 合同法》 第3 9条至 4 1条的法理基础— — —对格式化条款的立法规制, 是格 式条款规制在《 保险法》 上的体现和重申。 所谓格式条款, 按照我国《 合同法》 的定义, 是指“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 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学理上,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 定式合同条款或一般交易条件, 以格式化条款订立 的合同, 称为格式合同、 标准合同、 定式合同或者附合合同。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必然产物。它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社会主导生产方式后在合同实务中出现并被普遍使用的, 它由使

保险合同诚信义务之司法规制——略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诚信义务之司法规制——略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诚信义务之司法规制——略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路志明【摘要】民法的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体现为最大诚信原则,司法实务中,保险纠纷多源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瑕疵,任何一方义务的违反均可导致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背离合同订立时的初衷.本文从最大诚信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切入,梳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探讨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以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准确适用.【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09(025)003【总页数】5页(P99-103)【关键词】诚实信用;明确说明;如实告知;法律适用【作者】路志明【作者单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最早出现在海上保险活动中。

我国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较1995年的立法在总则中新增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诚实信用在总则中单独明确地予以规定,彰显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核心地位。

保险业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说明、告知、保证、放弃与禁止反言等,据笔者所在地区两级法院近五年的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合同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主要争点是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两个先契约义务的履行问题。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业固有的特殊性,使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事交易相比对诚实信用有着更高的要求。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投保人购买保险不以保险人直接支付物质对价为目的,而是以小代价减轻或消除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导致大损失所带来的心理负担。

由此也可能使投保人在危险防范上产生懈怠,使危险发生概率增大,而投保人防范危险的注意程度是受其道德约束的,保险人对此无法控制。

保险活动中,大部分投保人只交纳保费不发生保险理赔,此与一般商业交易中的等价有偿存在明显区别。

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人根据大量相似危险单位发生危险的概率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数理统计,精算可保危险,收取保费,获取利润,积累保险金,增大危险承担能力。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保险法的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的地位 第四节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保险制度的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适用第三节人身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三章各类人身保险合同比较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第四编第十五章保险业法概述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761民法学和商法学考试大纲(2021版)

761民法学和商法学考试大纲(2021版)

761民法学和商法学考试大纲(2021版)一、考试组成:民法学和商法学各占50%,共150分。

二、民法学部分的考试大纲(一)参考书目1.《民法》,魏振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3.《民法》,王黎明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2)考试内容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词源、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民法的特点。

理解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能够展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惯。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尤其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价值。

理解和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和分类。

掌握民事权利的本质与分类,分类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以及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开始、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自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以及自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掌握监护制度的性质、监护人的设置、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的终止。

第4节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掌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职责。

第六节个人合伙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的债务承担、退伙和入伙、合伙的终止。

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掌握法人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掌握法人成立的条件和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等与自然人的不同。

保险法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保险合同的 订立与生效
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引 例
2012年5月初,王某在甲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的动员下 购买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5月12日,李某携带 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来到王家 中。王在李某的指导下填写了投保单,并将全部保费交 给李某。投保单所填的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 2013年5月11日。李某当场出具了盖有保险公司财务专 用章的收据,并将保险条款留给王某。李某表示保单将 于下周送给王。2012年5月14日晚,王某之妻由于用电 不慎,引发火灾,家庭财产损失惨重。15日王某向甲保 险公司报案并索赔,而此时李某尚未将保费及投保单交 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向王某签发保单。因此,甲保 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而拒绝受理。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法律应用
次日,谢兴权向被告缴纳了半年保费 11944 元。被告随后 即安排谢兴权于17日进行体检。17日,谢兴权到被告指定 的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18日凌晨,投保人 谢兴权被人杀害。被告在2001年10月18日收到谢兴权的体 检报告后,即安排黄汉尧通知谢兴权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 手续及补缴保费 18. 7元。黄汉尧在通知过程中,得知谢 兴权已于2001年10月18日身故,即向原告告知谢兴权向被 告投保了人寿(投资连结)保险及其附加险。2001年11月 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被告 致函原告称,根据《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0 条,被告应赔付主合同项下的 100万元,但附加合同项下 的保险责任,因谢兴权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尚未同意 承保,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 伤害保险”不予赔付。于2002年7月16日提起诉讼。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单选:20*1 (《保险法》条文银行法票据法)简答题:4*10 (总论*2)案例分析:4*10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概述金融: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的特点:1.金融的内容广泛2.金融的基础是信用3.信用融通的条件是金融市场4.信用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信用: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信用的特征:1.以相互信任为基础2.信用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以还本付息为条件4.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要素:1.信用主体:授信人、受信人2.信用客体:商品或货币3.信用内容:债权债务关系4.信用工具:票据、股票、债券等5.时间间隔信用体系:1.商业信用2.银行信用3.国家信用4.国际信用5.民间信用6.消费信用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1.经济发展决定金融: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2.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货币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交换;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长,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3.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令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金融对经济运行的广泛渗透性、扩散性使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风险易于剧变成金融危机并严重危害经济。

实体经济: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虚拟经济: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

虚拟经济的特点:1.复杂性2.介稳性:远离平衡状态、但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

3.高风险性4.寄生性: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

5.周期性:一般包括实体经济加速增长、经济泡沫开始形成、货币与信用逐步膨胀、各种资产价格普遍上扬、乐观情绪四处洋溢、股价与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外部扰动造成经济泡沫破灭、各种金融指标急剧下降、人们纷纷抛售实际资产及金融资产、实体经济减速或负增长等阶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必读书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必读书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必读书目发表时间: 2008-08-12 02:47:00 阅读次数: 580 所属分类: 推荐书目必读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2.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3.(美)罗尔斯: 《正义论》4.(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5.(法)卢梭: 《社会契论法》6.(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7.(美)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8.(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9.(美)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10.(日)川岛武宜: 《现代化与法》11.(英)梅因: 《古代法》12.(古罗马)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13.(意)彭梵德: 《罗马法教科书》14.(意)格罗索: 《罗马法史》15.(德)科茨等: 《比较法导论》16.(美)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17.(德)科茨: 《德国民商法导论》18.(日)我妻荣: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19.(日)铃木禄弥: 《物权的变动与对抗》20.(英)劳森等: 《财产法》21.(英)科宾: 《科宾论合同》22.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23.梅仲协: 《民法要义》24.史尚宽: 《民法总论》25.史尚宽: 《债法总论》26.史尚宽: 《债法各论》27.史尚宽: 《物权法论》28.谢在全: 《物权法论》29.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0.刘德宽: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31.周枬: 《罗马法原论》32.佟柔:《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33.马俊驹等: 《民法原论》34.江平: 《法人制度论》35.社科院物权法起草小组: 《物权法建议草案》36.王家福:《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37.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38.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39.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40.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41.张国健: 《商事法论》42.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43.梁宇贤: 《公司法论》44.江平: 《公司法教程》45.L.C.B.Gower.Gower’w46.Hamilton,Th.Lo.o.Corporations.47.Davi..Ratner.Securite.Regulation.48.刘甲一: 《票据法论》49.施文森: 《保险法总论》50.(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附录:一、博士生修读科目及学分要求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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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金融法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金融关系是以涉外金融活动为 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而涉外金融活动是相对于国内金融活动而言的一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 是国家间一切与货币、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024年6月6日
第三章
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
2024年6月6日
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三节 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二、金融法具有公私兼容性 三、金融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 四、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业务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
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
金融法的功能,就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 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金融法中,并期望通过金融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 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最新保险法课件

最新保险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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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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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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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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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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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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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推荐阅读书目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推荐阅读书目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推荐阅读书目法哲学类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

6、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三联书店1998版。

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版。

9、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三联书店2003版。

10、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贺卫方:《法边馀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3、王希:《原则与妥协》(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1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15、郭道晖等:《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版。

16、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

17、[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蒋兆康、林毅夫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8、[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美]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0、[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21、[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2、[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3、[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册),邓正来译,三联出版社出版1997年版。

新保险法(全文)

新保险法(全文)

新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社会保险讲义

社会保险讲义





2、扩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 《草案》增加了增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 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社会保险法的几个突出亮点 1、统一缴费、全国统筹 现在有的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 同时也不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社会保险 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 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草案》规定: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 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 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2009 年,全国要做到省级统筹,2012年要做到全国统 筹。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1951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 行退休制度, 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78(104) 号文《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 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立比较规范的职 工退休制度,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后,按本人工资 的一定比例享受退休待遇。这一制度,保障水平 低,覆盖范围少,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缺乏资金 保障。 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 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 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制度。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

3保险合同总论(下)

3保险合同总论(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缔约义务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P117(一)含义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 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 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义务的法定履行主体是 “投保人”。

问题: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 人是否也应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投保人确实对相关情况不知晓的怎么办?2013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三)告知的内容及方式1、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事实。

往往是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 会受到影响作为判断标准。

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 1925年,纽约综合人寿保险公司诉安大略金属制品公司案保险公司曾询问投保人“是否曾向其他保险公司 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 保险公司是否同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标准承保”。

投保人隐瞒了其曾投保遭拒 的事实。

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要求投 保人说明在5年内是否看过病。

被告人在填表时隐瞒了曾经因轻微病症就诊的事实。

2、告知的方式——我国采用询问表制度 自动申告主义 书面询问主义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 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 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 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 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 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1款)但需注意几个问题: (1)概括性条款的告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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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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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 办法:
一、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 交利息;
二、保险人可以正式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 ,并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应负担的保险费 及利息仍有权要求其交付。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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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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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 期2年。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 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 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投保155万元,流动资产投保135 万元,保险期限起于2002年3月31日凌晨0点,止于2003年 3月31日24时。
理由:
1.此合同订立符合双方真实意思。
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缴纳保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在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签发了保单,足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3.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4.虽然投保人乙未按时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并未行使合同解除 权,相反还收取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乙缓缴保费的认可。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 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 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限制 。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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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不真实 无危险无保险---例外:追溯保险(善意) 不公平对等有偿---赠与保险 不诚信---隐瞒或欺诈 不自愿---胁迫
2.投保人乙违背诚信原则。如认可这种行为,易诱发道德危险。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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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 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 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 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 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 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附条件的合 同)
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午, 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故以保 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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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
其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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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年3月12日 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 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天订货会议后,于3月16日上 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 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 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支付 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 保单一般都明确规定首期保险费足额支付人身保 险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享 有支付保险费的宽限期,但是投保人在宽限期内 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效 力。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投保人交付了欠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合同的效力恢复,否则合同自中止 之日丧失法律约束力。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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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 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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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6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 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 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 损为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 失20万元。
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
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9条:“凡因自然
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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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9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 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 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万元。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玉器厂对 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 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 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 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厂房”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只 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
1.主体不合格 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 无保险利益 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 超范围经营 无效代理 < 表见代理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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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不合法 保险标的违法 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 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 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
结果9月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 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 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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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分析:《保险法》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 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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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2005年9月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
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 了保费收据(记载9月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 载保险期间自9月18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用章 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月19日去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
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理由:
1.在保单的特别栏中双方注明的“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 险责任。”是双方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 时乙尚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应承 担保险责任。
1.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作 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厂也 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期交付 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约的责任 。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成部分之一
,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否诺成合同? 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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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否要式、诺成合同?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 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
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 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 立。”
实践意义:
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
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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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总论(1)
2020/8/1
在本章内容中,我们将涉及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合同的无效; 4、保险合同的解释; 5、保险合同的履行; 6、保险合同的转让; 7、保险合同的解除。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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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保险法的学习要求: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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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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