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doc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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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doc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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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交统投1表) (3)
(二)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交统投2表) (5)
(三)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新增生产能力快报(交统投3表) (6)
(四)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快报(交统投3-1表) (10)
(五)中央及地方安排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快报(交统投3-2表) (12)
(六)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交统投4表) (16)
(七)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交统投5表) (21)
(八)沿海水运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统计(交统投6表) (28)
(九)公路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统计(交统投7表) (29)
四、附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代码 (31)
(二)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 (31)
(三)交通行业分类及代码 (32)
(四)项目隶属关系等属性分组及代码 (33)
(五)计划下达机关等属性分组及代码 (34)
(六)投资国别、地区分类及代码 (36)
(七)交通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 (37)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满足交通行业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全社会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水上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支持系统、交通部门其它四部分内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重点调查单位(以下简称各填报单位)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资料,并须确保内河水运建设项目与《内河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建设项目的一致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汇总辖区内(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全部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资料。
部属单位报送本单位全部项目统计资料。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综合汇总报送本机构下属单位的统计资料。
长江口航道建设公司报送本单位由部安排及地方和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统计资料;原部属教育、科研单位报送本单位由交通部安排的建设项目统计资料。因原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已归地方管理,由地方港口管理部门逐级报送其统计资料即可。
原部属大型航运企业报送本单位船舶购置和技术改造项目统计资料。
(四)报送要求
1.所有国家和交通部下达计划的项目,除特殊要求外,一律按计划逐个项目填报,不得遗漏。
2.各单位应按时上报月报、年快报、年报数据。
3.2009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从1月份资料开始报送。
(五)本报表制度金额指标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一律取整数。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年报统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一)综合报表
(二)基层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