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0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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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一)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破坏生产经营罪B盗窃罪C故意毁环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BD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著2016年10月北京讲义目录刑法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上编、刑法总论核心考点讲解第一讲、犯罪构成理论第二讲、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第三讲、因果关系第四讲、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讲、故意、过失的认定第六讲、事实认识错误第七讲、共同犯罪下编、刑法分则难点罪名讲解第八讲、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侵犯财产犯罪)第九讲、盗窃罪第十讲、诈骗罪第十一讲、侵占罪第十二讲、绑架罪(侵犯人身犯罪)第十三讲、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贿赂犯罪)第十四讲、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考刑法的命题形式和特点司考刑法的命题特点(一)案情玄怪,剑走偏锋【真题】2016/2/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方鹏押题情况】【《金点背诵》金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有狂暴症状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碍将阮某当作“魔鬼”杀死,则甲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冲刺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间歇性精神病人甲以杀人故意,起先以铁锤打击被害人A某但没有致其死亡,随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打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冲刺题9-A】A.15周岁的甲,在网上偶遇陌生幼女A某,经A某同意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冲刺题9-D】D.丁在16周岁生日当天对被害人D某实施敲诈勒索、进行恐吓,让D某三天后交财,并于生日之后第三天取得财物,即使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追究其侵占罪的责任【《金点背诵》思考题9-部分】甲(14周岁生日当天)与乙(16周岁生日当天)与同村村民素有仇隙,听有人说“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追究”,因二人同天生日,遂在二人生日当天,合谋无恶不作。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四)斡旋型受贿(第388条):出卖便利条件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预防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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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练习
3.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
D 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警示青少年( )
①要防微杜渐,预防违法犯罪 ②年龄小,违法犯罪也不要紧 ③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 ④要厉行法治,坚持严格执法 A.①④ B.②④ C.②③ D.①③
社会危害 程度
违反法律
行为一:小偷小摸,造成轻微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
责任不同
行为二:殴打他人,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的,触犯了刑法,属
于犯罪行为。
对比分析上述行为。
新知探究:
1.含义: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行为。
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最本质特征

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作用: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盗人窃,罪犯故意杀人、故生意产伤、害销致售人有重毒伤、或有者害死食亡品、罪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
新知探究
犯罪的三个
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标志
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关系: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区 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5.2-1了解罪与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 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 一个月。
➢ 1.圈出的地方,属于犯罪的哪个基本特征? ➢ 2.刑罚的含义及种类有哪些,谁来进行判刑?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博主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方鹏刑法讲义第六章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

方鹏刑法讲义第六章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法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 分 则 徇私舞弊 条 文 情节严重 总 责任能力 则 (责任年龄) 条 故意过失 文 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 精神正常 年满16周岁 故意(分则推导) 徇私动机(分则推导)
语法
主语 谓语 宾语 补语 定语 状语
成立条件 四要件
之二、罪状 之二、
1、罪状的分类 (1)叙明罪状(2) 简单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5)混合罪状 )叙明罪状(2 简单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5 2、基本罪状;加重罪状、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加重罪状、减轻罪状
之三、法定刑
加重、减轻罪状(构成)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234条 故意伤害罪]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 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 232条 故意杀人罪]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 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可推断出来系构成犯罪所 必须的要素 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 要素 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 要素 行为 目的、动机
2008/2/5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2/5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物品” 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 .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 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 .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 .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008延 2008延-2-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 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 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 行贿。” 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D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这是我在0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某论坛的发表的经验帖,现在偶然看到,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那时候我还很年轻[思考]大三考生,460分首战司考(上)司法考试路途艰辛,但只要经过一段时间持之以恒地刻苦复习,坚持到笑着走出考场,就一定能胜利。

2009年法学双学位大三参加司法考试。

2009年3月份开始系统准备(此前有一点刑法和民法基础)一:宏观指导方向1、纠正“得民刑者得天下”的观点,不把太多精力放在民法和刑法上(尤其是到了复习中后期)要重视诉讼法民法和刑法涵盖的理论太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浩如烟海,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再加上学界观点不一,不易拿高分;而诉讼法理论相对较少,基本依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之诉讼法部分重点较为明确,历年真题重复率较高,精做历年真题,重视新增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系统复习取得高分。

2、重视一卷,卷一的内容看似庞杂,但是考题简单(如经济法部分),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只要耐着性子多看几遍能取得不错的分数,或者是重复率较高(如三国法,经济法的劳动法、消费法、竞争法部分),重点考点明确,便于展开复习,取得较高分数。

(如果卷一能上110分,能为卷二卷三各减轻10分的压力,而卷一上110并不难)3、重视卷四,主观题部分一定要有系统的训练,并且需要认认真真的写,再和答案按照得分点比对,绝对不能看了题目认为自己动了知识点就完事,这样的话在考场上答题的时候会有“心中有千言万语,却不知如何下笔”的感觉,答完后会感觉做得很好而得分却不理想。

论述题部分一定要在考前花不多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准备适合自己的模板,再练习写几篇文章,这样可以增加不少分数。

4、精做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一感受司法考试出题模式,对复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掌握永恒的重点知识,重点知识重复考,尤其在三国法,诉讼法,刑法民法等中的体现极为明显第三揣摩答案和干扰选项的设置,对应试能力的培养有很大作用第四对于学界观点的争议可以通过历年真题揣摩命题人的观点与倾向5、重视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考察有两大特点,其第一是重点考察,每年至少有60分以上内容,其二是考察内容简单,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可以花最少的时间与精力拿最多的分数。

论闪电战与持久战-一个非法本的两次司考突击经验

论闪电战与持久战-一个非法本的两次司考突击经验

论闪电战与持久战——非法本的司考经验(转给自己)论闪电战与持久战――非法本的司考经验2005-07-22 10:00:20crime2k本人非法本,03年辞职复习了三个月,参加司法考试,239分败北。

今年全职复习了五个月,以410分的成绩有幸通过。

如果把司考比做是战争的话,那么我想,自己去年的三个月,是为闪电战;而今年的五个月,是为持久战。

希望将本人二次的经验与教训与大家分享,使大家在复习考试时能够直捣黄龙,少走弯路。

在后面也会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建议,不求面面俱到,但求言简意赅。

一、闪电战篇所谓闪电战,就是在极短的周期内,尽量攻击敌人的重点与要害,以达到取胜的效果。

对于本人来说,一个非法本,在SARS疫情结束后萌生了参加司法考试的念头,并通过对职业的对比,将律师定位为一个最契合自己的职业,于是就选择了辞职参加考试。

虽然辞职后,离正式考试只有三个月的时间;虽然辞职时,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接触的皮毛刑事法律知识相对浩瀚的法律海洋来说只是一滴水而已。

但是,不怕大家笑话,自己当时的念头非常轻狂,一是想证明自己是不是天才,是否可以通过三个月的时间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二是希望自己用三个月的时间来与学习四年的法学学子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三是认为司法考试毕竟只是一个考试而已。

当然,我清醒的知道,这个目标的实现,必须是以背后的魔鬼学习方式为代价的。

于是,自己告别了灯红酒绿的生活,成了城市图书馆的常客。

这个阶段的复习的主旋律就是疯狂的学。

为了通过考试,突出重点难点,其他的该摒弃的就摒弃。

选择资料也是以旁门左道为主,因为毕竟时间有限,2000多页的“红皮书”自己根本没买,取而代之的是指南针系列的一套教材,与万国的一本理论法学,法律法规汇编,李建伟的重点法条,以及一些大量在网上下载的笔记与口诀,以及听录音。

每天复习都在12小时以上,做梦都梦到法条。

第一个月,自己填鸭式的将指南针教材通读一遍,读的速度快,有些不求甚解的味道,主要目的是对司法考试各个部门法的分布有个总体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做了一套杂牌出版社的同步习题集,以检测对复习内容的掌握程度。

高铭暄刑法总论笔记

高铭暄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附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_评述

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_评述

总第251期‘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赵国强[收稿日期]㊀2023-07-26[作者简介]㊀赵国强(1950 ),男,上海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教授㊂[摘㊀要]㊀关于我国刑法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的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两种对立的观点㊂高铭暄教授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既具有 入罪 功能,也具有 出罪 功能㊂此外,要准确评述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还必须充分把握比较对象理论上的完整性,避免机械地进行不合理的比较,并通过全面了解自身和对方的长短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罪理论体系㊂[关键词]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社会危害性;入罪;出罪[中图分类号]㊀D924㊀㊀[文章编号]㊀1002-3054(2024)03-0053-09[文献标识码]㊀A[DOI ]㊀10.13262/j.bjsshkxy.bjshkx.240306㊀㊀一㊁引言㊀㊀众所周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作为一种定罪理论,历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运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㊂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犹如我国刑法理论的一张 品牌 ,被深深打上了 中国 的烙印㊂可以说,它的发展与完善,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刑法学体系息息相关㊂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也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弘扬者和坚定的维护者㊂本文围绕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进行评述,论证该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理论上的合理性㊂㊀㊀二㊁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讨论㊀㊀十多年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们曾就构成要件定罪理论的结构问题掀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核心就是将我国刑法传统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传统的 三3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阶层犯罪论体系 进行比较,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㊂一种观点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批判㊁否定的态度,结论是应当用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取而代之,我们不妨称其为 移植说 ㊂另一种观点则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基本肯定的态度,结论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过长期的历史检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情,故不能全盘否定,我们不妨称其为 肯定说 ㊂移植说 和 肯定说 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㊂(一)关于社会危害性在定罪理论中的地位在我国传统的定罪理论中,社会危害性历来是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的,质言之,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此乃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本质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纳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考察范围㊂正因为如此,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从来都认为,诸如正当防卫㊁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能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进行评判的㊂这一点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 由于在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此,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在犯罪构成体系以内论述,它或者在犯罪概念之后㊁或者在犯罪构成之后论述㊂ [1]但是,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然,它从三个不同的阶层来阐述定罪理论㊂第一个阶层是法定层面,也就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㊂第二个阶层是社会危害性层面,也就是在行为具备了 构成要件该当性 之后,再从行为是否侵犯法秩序的角度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违法性 ㊂①第三个阶层是责任层面,也就是当行为符合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要件后,最后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有责性 ㊂从这三个阶层的排列来看,有关社会危害性(即违法性)的内容无疑被纳入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考察范围,因而成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自身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㊂恰恰是在社会危害性应否纳入定罪理论体系方面,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其碰撞的焦点是:在 移植说 看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未能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纳入视野,而是将其排斥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这在定罪理论结构上是一个明显的缺陷,逻辑上是说不通的㊂比如,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正当行为与犯罪及犯罪构成关联性㊂这种关联性当然是不可否认的,否则刑法总则不可能对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作出规定㊂关键在于:这种关联因素是什么?在德日刑法学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这种关联因素是构成要件,即正当行为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正是这一点它与那些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非罪行为是不同的㊂正因为正当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才进入定罪视野,需要在违法性中予以排除㊂ [2]然而,在 肯定说 看来,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论述,并不妨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展开与运用㊂比如,有学者认为: 我国的正当行为理论,建立在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㊂ 西方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不应也不能认为是犯罪㊂认清这些行为的本质,无疑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㊂ [3](二)关于 出罪 功能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可以说具有一种静态化的特点,也就是将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放在一个平面上,平等地加以考察,因而属于一种静态式的㊁平面式的定罪理论,四要件之间是一种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的循环依赖关系,而非依次推进㊁逐步收敛的位阶关系㊂从这一意义上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4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论 中的四个要件,都属于积极的 入罪 要件,而无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同㊂第一阶层首先将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中进行考察,看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旦符合,即有了 入罪 的可能性后,再启动第二阶层,考察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性 ,若行为不具有 违法性 ,就应当 出罪 ;如果行为具有了 违法性 ,最后才会启动第三阶层 有责性 ,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这种能力,也应当 出罪 ㊂所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具有动态的㊁层层递进的特点,第一阶层是积极的 入罪 要件,第二和第三阶层都属于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正是在 出罪 功能的问题上,在 移植说 看来,作为静态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四个要件之间不区分积极的要件与消极的要件,彼此之间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㊂这种平面式的耦合结构只设置了入罪路径,但缺乏出罪路径㊂为此,有学者认为: 四要件说强调只要四个要件齐备,就可以得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而要件是否齐备的判断,是一项相对容易的事情,在很多场合,绝对就是 简单劳动 ㊂ [4]至于 对齐备与否的考察,主要是一个做 加法 的过程,而非层层推进㊁抽丝剥茧的过程㊂这样一来,容易导致的结果是:对犯罪是否成立的考察,演变为对要件是否存在的形式化观察 [4]㊂但在 肯定说 看来,所谓 入罪 和 出罪 功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虽然是静态㊁平面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具备 出罪 功能㊂当一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四个要件时,其结果就表现为 入罪 ;当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符合四个要件中的一个要件,其结果就表现为 出罪 ㊂由此可见,依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来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入罪 和 出罪 同时并列,具体是 入罪 还是 出罪 ,要通过对四个要件的评判才能实现㊂㊀㊀三㊁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学术观点评述㊀㊀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着极其全面㊁深刻的认识和剖析㊂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就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他明确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㊂(一)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高铭暄教授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㊂他认为: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当时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㊂ [5]新中国刑法面临这样的政治决策,就必然会有一个 废旧立新 的过程㊂他指出: 一新一旧,一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理论创造,一为资本主义刑法学的产物,对比鲜明,政治色彩也极为鲜明,新中国刑法学没有别的选择余地㊂ [5] 试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刑法理论,不向苏联学习,还能向谁学习? 所以,向苏联学习刑法理论,包括学习占有核心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是当时唯一可能的选择,是有历史必然性的㊂ [6]毫无疑问,仅仅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视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当然是不够的㊂他进一步指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由于其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更在于其具有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为此,他从生存土壤㊁内在结构和体系稳定性三个方面阐述了这种现实的合理性㊂首先,从生存土壤考察,他认为: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经过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早已成为深深扎根于中华大地的本土化的东西㊂无论是立法界㊁司法界㊁教育界还是科研界,只要是分析和解决定罪问题,通行的做法都是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㊂ [5]这一切深刻表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强大5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生命力,毫无疑问根植于其具有的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其次,从内在结构考察,他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㊁契合认识规律㊁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客体㊁犯罪客观方面㊁犯罪主体㊁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㊂在四大要件之下,又分别包括特定的组成要素㊂要素组成要件,要件耦合而成整体,整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逻辑极为严密,层次界分相当清晰,恰当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从粗到精㊁由表及里以及从整体到部分㊁由部分回归整体的剖析㊂ [5]最后,从体系稳定性考察,他认为,我国数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比,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理论体系,这种稳定性不仅表现为理论上的稳定性,而且 符合诉讼规律,非常方便适用 ㊂[5]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的求证,以及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的剖析,充满了理性的说理判断,这一判断既展示了定罪理论本身必须具有的内在结构的统一性和相互配合的协调性,而且也表明定罪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之间具有不可剥离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㊂笔者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所以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合理性,与其本身所包含的两大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和主㊁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分不开的㊂就罪刑法定原则而言,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严格地说并非一种 纯理论研究 的产物,它离不开刑事法律规范,甚至可以说它完全是一种建基在刑事法律规范之上的定罪理论,没有刑事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㊂正是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法定性特征,使其将罪刑法定原则融会贯通于一身,并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从而成为支撑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数十年得以 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 的最重要的法治根基㊂除此之外,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体现的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则为其内部结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铺平了道路,也为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一路通畅打下了基础㊂因为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乃是我国刑法包括大陆法系刑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恰恰将定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巧妙地构筑在一种理论体系之中,使其 无偏无颇 ,得以彰显刑法的公正公平之本意㊂可以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正是因为坚守了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所以数十年来才会得到学术理论界的青睐,实务界使用起来才会 得心应手 ㊂(二)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定位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把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是逻辑混乱还是无关紧要,对这个问题,高铭暄教授的学术观点非常鲜明㊂他明确指出: 阻却犯罪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还是之外,只是刑法学体系叙述的问题㊂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是承载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构成,所以没有阻却犯罪行为的托足余地㊂ 只有在正当防卫等构成要件不充足的情况下才需要启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罪与非罪㊁此罪与彼罪的厘定㊂因此,尽管阻却犯罪行为理论被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但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㊂ [7]他认为,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应当从整个 刑法学体系 的角度进行考察,实际上也就是要从整个定罪理论体系的角度进行考察㊂既然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以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为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那么,对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然会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㊂而且,他从实际运用的角度,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精确的表述,即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在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适用在后,只有在判断行为具备了社会6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危害性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才会 登场 ㊂笔者认为,这一论断理论上成立,实践中也符合认定犯罪的实际过程㊂就理论判断而言,有学者担心,如果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太多了,如何分辨哪些行为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哪些行为又不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呢?其实,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行为是否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分析得到解决㊂因为对法益的侵害,反映了刑法理论的核心价值,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就不可能纳入刑法的视野㊂比如,吃饭的行为㊁劳动的行为,与人交谈的行为,因不涉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不可能被纳入刑法的视野㊂事实上,只有当某种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才有必要去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理论上并不会影响对缺乏社会危害性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判断,更不会将所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全部纳入刑法的视野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分离,对司法实践来说也不存在着任何障碍㊂举例来说,一个人因出于自卫杀了人,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也同样是先从 违法性 入手,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㊂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先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入手,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㊂(三)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入罪 与 出罪 功能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否仅具有 入罪 功能而无 出罪 功能的问题,高铭暄教授认为: 犯罪构成是四要件的相关要素的有机统一㊂缺乏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构成的整体就不能存在㊂对每一个必要要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均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可能性㊂ [6]由此可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具有出罪功能㊂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既是积极要件又是消极要件,当完全充足四个要件而确证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入罪功能,反之,当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而否决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出罪功能,这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基本常识㊂ 故此,怎么能说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不具备 出罪功能 呢? 所以,稍加推敲, 移植论 者的这一诘难根本无法成立㊂ [6]他从相对论的角度阐述了 入罪 与 出罪 之间的关系㊂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评判,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出罪 功能都是不容抹杀的㊂ 移植说 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因有了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这两个阶层才会具有 出罪 功能,这种说法本身就有失偏颇㊂因为持 移植说 的学者之所以说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是消极的 出罪 要素,仅仅是因为这两个阶层所研究的内容就是专门针对有哪些情况属于 阻却违法性 或 阻却责任 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表面上自然就成了消极的 出罪 要素㊂但如果我们从不构成犯罪总的情况而言,三阶层中最重要的 出罪 要素莫过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因为只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个构成要件,马上就可以阻却 构成要件该当性 而 出罪 ㊂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同样是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没有 出罪 功能呢?值得一提的是,仅仅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属静态化的平面理论结构,而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属动态化的阶层理论结构,就认为前者无 出罪 功能而后者才有 出罪 功能的看法,同样是相当片面的㊂必须指出,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认定犯罪是 层层递进 抽丝剥茧 ,只能是相对的,属一种理论层面上的判断,实践中并非如此㊂举例来说,一个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杀了人,按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难道法官会 层层递进 ,先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然后再从 违法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秩序,最后才来分析 有责性 ,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7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是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并不会遵循 层层递进 的理念去 抽丝剥茧 ,而是会直接从 有责性 入手,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㊂同样的道理,法官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中的主体要件,一样会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这完全是一种 殊途同归 的道理㊂㊀㊀四㊁关于定罪理论比较之我见㊀㊀综上所述,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学理讨论,笔者一方面完全认同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持之学术观点;另一方面从比较的对象入手,笔者认为,机械地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一种欠缺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比较㊂(一)关于定罪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无论是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上是完全一致的,即均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法定性㊁社会危害性(或称之为 违法性 )与应受惩罚性㊂事实上,刑法中的定罪理论就是围绕着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展开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实际上就是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具体化了,或者说,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必然会涵盖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对犯罪概念三个基本特征与定罪理论体系相互之间的关系考察我们不难发现,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应该是一套相当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因为它全面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比如, 构成要件该当性 是从法律层面来剖析一种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特征; 违法性 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剖析一种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有责性 是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剖析作出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且具有 违法性 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应受惩罚性的特征㊂由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当完整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并将其具体化了,因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肯定性判断,即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揭示的是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除此之外,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似乎还找不到其他的定罪理论须与其配套㊂但是,如果我们结合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就会发现,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并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核心在于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此外也包括涉及犯罪主体责任能力方面的要件㊂由此可见,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体现的主要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和应受惩罚性两个基本特征,至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涉及犯罪概念本质特征的判断,则被排除在外㊂②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因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所以这一定罪理论本身并非代表着一种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它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够体现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基本特征的相关理论与其配套,方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那么,这个关于社会危害性的配套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有没有呢?毫无疑问,当然有,而且不是一个,是两个:一个就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相关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质 ;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刑法第13条关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量 ㊂③由此表明,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并非只有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一个部分组成,它还包括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但书理论两个部分㊂我们必须将这两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 质 和 量 的理论同 四要85。

法学泰斗·高铭暄

法学泰斗·高铭暄

法学泰斗·高铭暄作者:来源:《作文周刊·高考版》2020年第21期要把中国刑法学搞上去,使我们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

对于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来说,过去的2019年可以说是收获之年。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他收获了“人民教育家”的荣誉称号。

至此,他几乎已成为教育领域的“大满贯”选手。

高铭暄是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也是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也是唯一一位全程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制定的学者。

1947年,高铭暄从温州中学毕业后,进入浙江大学法学院学习,由于刑法教授还没有聘请到,院长李浩培去讲授刑法学。

这次偶然的替课之举,让高铭暄对刑法学产生了很大兴趣,从此矢志以刑法学为终身事业。

两年后,浙江大学法学院被撤销,经李浩培举荐,高铭暄转至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完成学业。

本科毕业之后,他被保送到人民大学攻读刑法学研究生。

从此,他大半辈子的时光都在人大法律系度过。

1951年7月,高铭暄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毕业,从此见证了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

1954年,高铭暄开始参与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共送审了22稿,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命运因政治环境变化而变得多舛。

一直到了1979年7月1日,人民大会堂三楼传来表决通过刑法草案掌声的那一刻,高铭暄热泪盈眶。

从1954到1979年,从青春年少的小伙子到两鬓填白的半百中年,他说,泱泱大国自此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刑事法典,我们国家终于有法可依了。

此后40年间,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5部单行刑法,还是刑事法典的“升級再造”,每一次修改拟定的过程高铭暄都亲自参与。

作为法学泰斗,高铭暄还是我国第一位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由此结束了中国不能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

至今为止他一共培养了67位刑法学博士。

他经常说:“培养、指导学生们是我一生中最大的乐趣和成就。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规”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行政法规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总称B.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C.由全部的行政法规构成的法律部门称作行政法部门D.行政法规是一种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渊源【答案】 D2、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

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

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

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

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

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

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

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

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

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

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抢劫罪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 A3、关于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9人组成B.因村主任犯罪被判刑,乙村的村民会议开会补选了村民委员会主任C.丙村村民会议授权其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D.丁村有300户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修建水利设施时,因许多村民在外打Z-无法到会,决定每户派代表参加,到会的户代表有220户,最后111户同意,通过了修建水利的决议【答案】 A4、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器的进口合同。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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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生命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4、主观要件:故意(内容的具体化)(二)认定1、相关条文的规定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3、安乐死问题4、自杀案件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三)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二)客观要件1、对象:他人身体2、非法伤害行为3、结果:轻伤、重伤、死亡(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伤害的故意注:伤害的故意=/= 殴打的故意(五)认定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2、既遂、未遂3、罪数:连续轻伤多人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六)处罚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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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一)客体要件:女性的性交权利(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幼女2、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三)主体要件1、年龄:14周岁2、妇女: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五)认定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妇女的性羞耻(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2、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3、猥亵的相对性4、猥亵的变易性(三)主体要件:妇女、男子(四)主观要件:故意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故意(二)认定二、绑架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绑架行为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目的犯不要求现实化(二)认定(三)处罚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出卖目的(二)认定:与诈骗罪、绑架罪的区分(三)处罚(包容犯)1、奸淫:强奸、通奸2、诱骗、强迫卖淫注:须在拐卖过程中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行为:收买2、主观要件:明知;无出卖目的(二)处罚:五、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客体要件:平稳说(安宁说):住宅的平稳和生活安宁(二)客观要件A.住宅: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一般人标准)B.行为第四节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一)客体要件:他人的名誉(二)客观要件:1、公然:第三人知晓2、侮辱:对他人的名誉予以轻蔑的价值评判3、方式:暴力、文字等二、诽谤罪捏造事实、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非暴力方法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1、客体要件(法益):公民的通信自由2、客观要件:(1)对象:公民的信件(2)行为:隐匿、毁弃、开拆/非法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客体要件的变化2、主体要件:邮政工作人员3、客观要件:三、报复陷害罪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要件:(1)行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2)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主观要件:故意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重婚罪1、客观要件:(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定婚、事实婚2、主体要件:对向犯3、主观要件:故意三、破坏军婚罪:同居、结婚四、虐待罪:对象——家庭成员五、遗弃罪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拒绝抚养主体要件: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六、拐骗儿童罪:无出卖目的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及万能模板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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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及万能模板举例上了一天的陈璐琼的“论述题”辅导班,第一次对卷四的内容有了这么清楚地认识,第一次对卷四的内容有了这么清楚地认识,陈老陈老师的课生动有趣,师的课生动有趣,原本令我们最头痛最担心的卷四简答题和论述题,原本令我们最头痛最担心的卷四简答题和论述题,原本令我们最头痛最担心的卷四简答题和论述题,经过他的讲解后,经过他的讲解后,经过他的讲解后,突然突然变得如此简单,变得如此简单,只要肯花功夫去背,只要肯花功夫去背,只要肯花功夫去背,去记,卷四要拿去记,卷四要拿100分以上根本没问题。

因为陈璐琼老师认为“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他有能够应付卷四论述题的万能模板,他有能够应付卷四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各科都有,各科都有,各科都有,比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板”——模板一:模板一:【定概念】【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模板二:【定概念】+【析案例】+【抄评论】+【喊口号】。

“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定事实】+【站立场】+【析概念】+【说理由一】+【说理由二】+【说理由三】+【再强调】+【做评论】。

“刑法案例万能模板”以及“法理学万能模板”。

以前从没听说过“陈璐琼”这老师,这老师,今天认识了,今天认识了,今天认识了,真是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原来卷四的真是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原来卷四的内容也能如此简单,只要把陈老师的模板记下了。

背熟了,卷四真的很容易,不论什么题,只要把这些模板记住了,把题往里套,这卷四100分以上随便得,个别题目甚至拿满分都没问题。

根据陈老师的意思,满分25的论述题,拿18、9分是算少的,我们的目标是满分25分。

呵呵!分。

呵呵!据陈老师预测,2010年卷四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考察的内容是“三个统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本质属性、必然要求、重要作本质属性、必然要求、重要作用和基本内涵。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

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内部讲义)绪论法考主观论述题有没有复习范围?有。

复习有两篇重要文献: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构成了论述题答案的模块;二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构成了论述题设问的来源,这篇讲话类似于英语考试中的“经济学人”,起到题源库的作用。

其中,这篇讲话提出了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大论题:“一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2017年论述: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比如2018年论述: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比如2015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大家都知道,总目标=5法治体系+3依法+3法治比如2019年论述:结合材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的意义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遵循。

“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比如2016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七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八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九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十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参考历年真题,可以分为微观题和宏观题两类:微观题就是考查的知识比较细,需要几个知识模块组合成答案,如上述2015年真题就是“总目标”模块+“立法概述”模块+“执法概述”模块+“司法概述”模块组合而成;而2016年真题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模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模块+“推进严格司法”模块的组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五篇范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五篇范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五篇范文)第一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参考:)1.法学绪论/法理学(高鸿钧、王晨光,**老师)《法学绪论》使用张文显主编的21世纪课程系列,北大/高教版。

但实际上基本不讲教材。

**老师的《法理学》课有参考书单。

请看精华区7-6-13。

2.比较法总论(高鸿钧老师)《外国法制史》,由嵘编《比较法总论》,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研究》,沈宗灵3.刑法学(张明楷、黎宏、周光权老师)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最新版,黄色封皮的。

4.宪法学(王振民、程洁老师)许崇德《宪法》,人大出版社出版。

金黄色(灰土黄色封皮)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田思源老师)姜明安主编的两本,一本是21世纪教材系列,北大/高教版。

一本是法律硕士(JM)教材系列,法律出版社的,42块钱的那本。

两本教材各有特点,似乎教师更推崇后者,因为比较新,收录了很多新法规。

6.民法学(师资众多,不一一列举)历史上曾经使用过马俊驹老师的《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九五规划教材。

物权、债权、侵权法请往下看。

7.国际公法(李兆杰老师)无教材,主要看讲义。

李兆杰老师的教材据说年内会出版。

8.国际私法(李旺老师)李旺《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黄色封皮的。

9.国际经济法(车丕照、傅廷中老师)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9.50元。

10.物权法(程啸老师)2001级使用《物权法》,梁慧星,法律出版社95规划教材。

2002级是程啸老师自编讲义,但指定的是王利明主编的《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国际贸易与技术转让法(傅廷中老师)王传丽的《国际贸易法》政法大学出版社12.西方法律思想史(高鸿钧老师)《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学出版社,谷春德主编,另有凯利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为重要参考书,法律出版社。

13.债权法(崔建远、韩世远老师)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的崔建远老师的《合同法》(新版是黄色封皮的)、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的韩世远老师出的《合同法总论》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的张广兴先生的《债法总论》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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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答题方法论”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方鹏编著教师:方鹏副教授微博:刑法学人方鹏2020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又准又精引法条一、“又快又好写理由”(理由写作方法)2017年刑法主观题(难度系数:20%)【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旁注:主观上想弄钱】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旁注:“骗丙”,支配丙】,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旁注:丙主观上是“要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旁注:是丙绑的人,乙去勒赎】。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旁注:甲、乙、丙都认错人了】,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旁注:之后,甲、乙对赵某的小孩没认错】。

(事实一)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旁注:甲、乙又想勒赎】。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旁注:虽有“暴力”;但对死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事实二)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旁注:甲、乙放弃勒赎】,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旁注:能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旁注:是之前绑架罪的延续?真绑架,还是“假绑架”】。

(事实三)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旁注:下面的问题没有问刑罚问题】。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分析】主观题做题基本三步骤第一步:读题并分解案情,对案情逐一分段,分解为数个小案情;复杂的案情可以画图。

第二步:逐一分析,在脑海里简要列出该段案情事实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找出考点,整理出疑难点,根据判断标准推理出结论。

第三步:层次分明的写出答案。

按照“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援引序号)”的模式写出答案。

2、分析顺序:先实行者,判断正犯,再共犯。

3、推理结论: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统一。

【参考答案】注:方鹏作答。

根据最新法考答题标准作答。

(一)甲构成绑架罪1、甲、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欺骗丙利用丙的行为绑架他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简单罪名模式:绑架罪】2、系绑架罪的间接正犯。

【总论考点模式:间接正犯】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甲、乙误将赵某的儿子当作钱某的儿子进行绑架(拘禁),系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

对于赵某的儿子具有绑架罪故意。

【总论考点模式:认识错误】4、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

【分则问题:犯罪形态】(1)观点一:如果认为绑架罪保护的主要是被绑架人的利益,既遂标准是控制住人质的人身,则甲、乙已经控制赵某的儿子,构成绑架罪既遂。

(2)观点二:如果认为绑架罪保护的主要是被勒索人的利益,既遂标准是第三人的权益,则甲、乙所犯绑架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造成钱某或赵某的担忧、财物受损的实害结果,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乙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1、乙与甲二人基于勒索财物目的、绑架故意,共同支配丙实施绑架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同样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

犯罪形态同上。

【总论考点模式:共同犯罪】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在第三段事实中:(1)乙在之前甲、乙共同绑架行为终了之后,又另起犯意的单独实施另一行为,是其单独犯罪。

不是之前绑架罪的延续。

【总论考点模式:数行为】(2)乙客观上未实施绑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罪名区分模式:真绑架与“假绑架”】(3)乙在赵某的小孩死亡之后谎称绑架,诈骗赵某钱财,根据刑法第266条,触犯诈骗罪。

【简单罪名模式:诈骗罪】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乙利用虚假消息,威胁、要挟敲诈赵某,向其勒索钱财,根据刑法第274条,触犯敲诈勒索罪。

【简单罪名模式:敲诈勒索罪】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系两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数罪并罚。

【总论考点模式:罪数】(三)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1、在第一段事实中,丙构成非法拘禁罪。

系犯罪既遂。

(1)因丙主观上没有勒赎目的,仅有索取债务意图,故不构成绑架罪。

【罪名区分模式: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2)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赵某的儿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构成非法拘禁罪。

【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索债型非法拘禁】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丙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对于赵某的儿子具有非法拘禁罪故意。

【总论考点模式:认识错误】(3)客观上已经控制赵某的儿子,系犯罪既遂。

【分则问题:犯罪形态】2、在第二段事实中,关于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1)如果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拘禁,发生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则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果认为不是为了拘禁,发生在拘禁过程之外,则单独评价。

观点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如果认为其对死亡结果为故意,依照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如果认为丙对死亡结果为过失,依照刑法第233条,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根据题意描述的案情事实:“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亦发生在拘禁过程中。

故而,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应当认为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四)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1、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欺骗丙,利用没有勒赎目的、但有拘禁故意的丙对人质实施控制、绑架行为,甲、乙是绑架罪的间接正犯,同时亦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以绑架罪论处(系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

【总论考点模式:间接正犯、共同犯罪】2、甲、乙对致死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拘禁,发生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则甲、乙在客观上需要对此共同拘禁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只不过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只具有过失。

系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以绑架罪论处。

【总论考点模式:共同行为,连带责任】归纳:写作理由的方法写理由时,要求切中要点,抓住关键词。

直接答出阅卷人想看到的“得分点”。

(一)分则罪名模式1、简单罪名模式:以援引法条的基准,直接简述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甲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当场劫夺其财物,根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以援引法条为基准,简单代入案情事实。

例如:甲为了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被害人,依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模式1、罪名区分模式:认定难点是与其它罪名的区分,直接写区分要点。

或先正向(论证构成A罪)、后反向(论证不构成B罪)。

例如,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因为被骗人在转移占有时没有认识到事物的性质、没有认识到转移占有的事实,按照意识性处分行为说,不能认为其实施了刑法上的处分行为。

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2、欠缺某个要素模式:或者客观不法、主观责任要素不统一,而导致罪名不成立的,直接写明客观、主观的推理过程,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甲不构成贪污罪。

因客观上行为对象是其本人财物,并不是贪污罪的对象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不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要求;其虽在主观上具有贪污故意,但不构成贪污罪。

3、客观不法、主观责任要素不统一模式:但客观主观可重合于某罪名的,直接写明客观、主观的推理过程。

例如,在客观方面,物主近在咫尺,应该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系盗窃罪的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误认为系脱离他人占有的遗忘物,具有侵占罪故意。

因行为人欠缺盗窃故意,不能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0条侵占罪的构成,构成侵占罪。

(三)刑法总论考点模式总论考点模式,可先叙述所涉及的总论的疑难点(考点),再作细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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