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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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

(2012年6月12日通过)

1.指导思想:鼓励博士生在国际学术刊物和高水平国内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除答辩通过外,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被SCI、SSCI或ABI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包括正式接收);

(2)在学期间在国内重要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已刊出)。

3.凡被EI收录的学术刊物论文等同于国内重要刊物论文;被SCI、SSCI、ABI 收录的国内学术刊物论文等同于国内重要刊物论文;其它国际英文学术刊物论文等同于国内重要刊物论文。

4.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含三大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获得发明专利,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5.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发表论文要求:在中国大陆重要核心刊物或者国际英文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包括正式接收),在留学生本国或本地区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包括正式接收)。

6.所有上述成果必须以清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7.发表论文必须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或者副导师。对于那些以作者姓名排序的期刊论文,研究生必须是通讯作者。

8.博士研究生在提出学位申请时,需要提交期刊封面和版权页(包括录用的期刊)、已刊出论文全文和当期目录的复印件、已录用论文的正式录用证明和论文全文打印稿。另,对于正式录用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必须在论文发表后将论文全文和当期目录的复印件送(寄)至学位分委员会备案。(国内期刊最长不超过获得学位后2年,国际期刊最长不超过获得学位后3年)

9.国内重要期刊清单包括2002年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重要期刊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重要学术期刊(包括以书代刊出版的高水平集刊)。重要刊物名录见附件。

10.关于硕士研究生答辩和毕业,不提出发表论文要求。

11.本要求从2012年9月1日起对所有在学博士生执行。2012年9月1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可沿用原规定。2012年9月1日前已毕业但未申请学位的博士生,仍执行原规定。

经济、管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2年6月12日

附件:

经济、管理类国内重要刊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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