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正方代表,今天的辩题是关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问题。
我们坚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权利。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而大众的关注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最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增加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主动地公开审判信息,让人民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司法的过程,从而增加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力,提高司法透明度。
我们呼吁各位评委和观众支持正方观点,认同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重要性。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大众对司法审判充满关注时,会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高效地办案。
司法机关会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
谢谢主席,大家好:让我们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某件事物的多数意见,由于本身弊端存在,大众舆论的观点多偏颇,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指大众对司法审判事件的聚焦及热议。
而判断利弊的标准是看舆论关注对【维持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的利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本身存在诸多弊端。
一.大众舆论起源于普通民众,具有低门槛的特点。
虽大众言论自由,但大部分民众的观点缺乏专业理论支撑,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感性的产物。
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已渐渐异化为“集体暴政”,与“公正”背道而驰二.舆论具有短时效性,关注点具有不定性。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多的是出于一种围观,热议,消遣的态度,很难有其他深层次的思索。
一朝热点变换,大众舆论的矛头也自然易向。
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很难从根本上长远地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发展。
三.大众舆论具有盲目性片面性。
大众获取事件信息的来源无外乎媒体爆料,相关部门公示。
即大众始终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无法真实感知事件全貌。
这也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脱罪的手段。
且大众关注的往往只是实体公正,判决结果合了大家的意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反之则纷纷质疑,无视程序公正。
其次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破坏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破坏又进一步影响了实体正义。
司法独立包括了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审判独立即使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外界非理性干预。
但现实是,非理性的大众舆论关注已违反了这一点,药家鑫案中全民公投判死刑便是例证。
舆论绑架司法,人治凌驾于法治,长此以往,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势必将全面崩溃。
此外,随着言论的日益自由,司法信任缺失问题显露,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引发网络声讨,又进一步削弱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作为【程序正义核心】的司法权威】对法院,法官而言,作为司法审判的直接落实单位,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来自外部压力的影响,司法的独立并不排斥公众监督,但不代表公众和媒体能越过红线去干涉司法审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
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谢谢主席,现场的各位大家好!听完了对方辩友一番慷慨激昂却漏洞百出的论述,让我更加坚信了我方观点,大众舆论对于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我们看看对方的错误所在,其一,……,其二,……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让我对对方的定义进行补充。
(当社会出现某一新问题时,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基于自己的物质利益和文化素养,自发地、分散地表示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持有类似态度的人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人注目的大众舆论。
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强烈的倾向性和情感色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司法公正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又包含程序公正,即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和实体公正,即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后者为根本目标。
基于上述概念,再让我们来看看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带来的不利之处为什么说是全面而不可控的。
首先,要谈司法公正,就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即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而公众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大众舆论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是否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网络上便充斥着暗示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言论;甚至在张金柱一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非法律用语,舆论是否绑架了审判结果?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日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立性的司法权将来又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其次,大众舆论自身存在其全面的不可控的弊端。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大众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是民意的体现。
关注即关心、注视。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辩论赛中常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既然观点不同,但为何要保障别人说话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那些不同声音的存在对我们意义非凡。
舆论对司法审判而言,就是来自公众的不同声音,要评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利大还是弊大,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如果利处是全面的必要的,弊处是个别的可控的,就说明它的影响是利大于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原因有三: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独立。
舆论首先是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进而防止强权的干涉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司法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大众舆论只能通过引起法官、社会注意来发挥作用,没有能力左右法官的审判、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
并且由于大众舆论的监督能保护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在强力的干预,反而促进司法的独立。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监督,刘涌案中刘涌是不是就会在强权的保护伞下逃脱应受的惩罚。
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即是我方的理论依据,也是党的群众路线中所明确提出的。
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当今社会发展飞速,而法律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法官理应被委以自由量裁权,使其能根据法律参考民意,抓住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切合点。
而大众舆论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官应该甄别舆论是否过于偏激还是合乎常理,而后根据法律及诸多社会因素作出更加公正的独立判断。
只有这样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关注,天价过路费案中过路费怎么会从368万变成49万?三、有利于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信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做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其政治权利的觉醒程度越来越高,于是乎,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审判也愈发关注。
所谓的网络舆论,指的是公众,媒体等通过网络所发表的评价,而司法审判指的则是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的评价进行审判。
今天我们讲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主要是看网络舆论是否有利于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完善与进步,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确定一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显然,在一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任何因素包括网络舆论的影响,无论这件事被炒的多么耸人听闻。
那么在网络舆论应该产生影响的方面,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以下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论述。
第一,网络舆论作为监督者,能使审判的细节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督促办案人员认真、负责。
2013年起四川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此方案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作为监督,增加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的曝光率,约束了官员的行为,可以减少钱权交易的现象;同时也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了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由此可见,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在公众的注视下,审判的程序更加透明化,程序的正义更有利于得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
其次,网络舆论作为广泛意见和评论的提供者,通过其产生的影响力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对案情进行更深入的查证,对法律背后的价值产生怀疑和讨论,进而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内部的不断调整完善,推动司法进程。
公众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
公众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基石,而公众舆论则是影响法律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众舆论对法律判决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公众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利弊。
首先,公众舆论可以影响法官的决策。
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拥有者,他们不仅要根据法律来判断案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声音和公众的期待。
在某些重大案件中,公众舆论的压力可能使得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更加谨慎。
一方面,这可以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保证了法律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这也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受到舆论的影响,偏离正常的法律逻辑,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与客观性。
其次,公众舆论的压力可能影响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在某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言论和舆论往往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干扰。
媒体的报道和社交媒体的评论往往会对涉案人员产生舆论压力,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过程。
有时公众的不理性言论和情绪化的表达可能导致涉案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害,甚至会干扰到正常的审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和律师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此外,公众舆论还可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当一个案件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时,判决结果常常被解读为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认可或否定。
公众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对判决结果进行评判,形成不同的舆论声音。
这种舆论声音可能会对被判决方及其家族、团体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因此,法官需要在做出判决时考虑到公众的情绪和社会稳定的需求,尽量避免判决结果产生过大的社会冲击。
然而,公众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公众舆论往往是情绪化和主观偏见的集合。
由于大众和媒体的关注点往往是案件中的某些片段或细节,公众的舆论往往不全面、不客观。
基于这样的舆论,如果法官或律师被迫考虑舆论声音并做出调整,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其次,公众舆论的影响有可能会引发司法独立性和法治原则的受损。
如果法官和律师在判决过程中受到舆论的过度影响,可能会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大众媒体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首先,开宗明义,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大众舆论是指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大众包括知识界,传统媒体,网络公众三方面。
司法审判则是指司法机关从介入到退出法律事件的全过程。
我们知道在司法审判中其实是包括两部分的,一是定罪,一是量刑。
大众舆论是不能影响定罪这一部分的,因为这一部分是依据法典进行的,我们也没有发现哪个案例的审判因为大众舆论的缘故而改变了定罪,我们发现大众舆论影响的是量刑这一部分,而根据()所以大众舆论是影响量刑的一种合理因素,但它是不是将量刑引向了一个更公正的更合情的方向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才是更公正更合情我们也不清楚,所以我们认为今天我们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否利大于弊,不应该从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个案的结果这一角度分析,而应该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结果分析,即我方的判准是看大众舆论对整个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
我方将从三方面来证明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对于法治建设进程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有利于大众舆论发挥其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公正,即为公平正义,而如果某种权利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公平正义就很难实现,所以必须要有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会有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也不例外,而当今大众舆论借助新媒体这一工具可以发挥出对司法审判巨大的监督作用,所以我们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有利的。
例如,在刘涌一案中,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死刑。
他邀请了国内最知名法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刘涌无罪。
二审改判其死缓,引起舆论大哗,许多专家撰文发表看法。
刘涌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完善。
这一点有现实中的众多实证证明。
例如比如2003年,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其政治权利的觉醒程度越来越高,于是乎,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讲所谓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指的是包括公知在内的社会大众对审判的案件给予关注,发表意见,而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的评价进行审判。
今天我们讲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主要是看是否有利于形成合法合理的判决。
一个合理的判决,主要是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判的过程公开透明符合程序,一个是审判结果合法合理。
首先,我们发现,大众舆论给予关注的案子,本身是有一定争议性的案子,如四川泸州遗赠案,面临的是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有怎样的判决见仁见智,即便是法学专家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从案件判决的结果上看,我们很难明确指出那种判决更好,也就无法论证有公众舆论的影响,究竟是给司法审判带来更好的判决结果还是更坏的结果。
其次,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显然给法官更重大的一个将案件判决的更合理的责任。
有了公众的监督,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就必须收敛自己过多的自我意志,而更要根据法律,有理有据进行判决,其他的干预因素在公众舆论的关注下,也很难再对审判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在公众的注视下,审判的程序更加透明化,程序的正义更有利于得出一个更加合法合理的判决。
我们承认在极端的大众舆论的关注下会产生左右审判的个例,但我们不能够用极端来否定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关注。
而且大众舆论本身就很难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这个时候,大众舆论所导向的不同观点及其理据,正像好是辩护律师一般,用自己的论据说服法官,而法官接收更全面的观点,更有利于做出合理的判决。
如果大众舆论能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观点,这个时候,即便照着大众舆论所导向的观点进行审判,也未必就是不正确的。
根据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司法审判的判词全部在网上公开,以供人民监督,这也为大众舆论进一步关注司法审判提供条件。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
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
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
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
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
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
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
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
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谢谢主席:
大家好!
那么在讨论之前,有两个概念必须要向各位澄清。
所谓大众舆论,指的是民众、群众的言论。
大众舆论,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
的影响。
第二,所谓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这
就说明,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目的,而大众舆论只是影响他的一个因素,对
司法公正只能产生某些影响而不能决定。
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承认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利也有弊,但是我方坚定认为: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从古至今,司法公正的发展历程
在当今社会,可能有部分个案对司法的公正造成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事
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局限于曲折性的一部分。
综上,
二辩:大众舆论只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而不能决定。
其次,媒体不等于大众舆论;
三辩:首先,对某些事物判断利弊时,我们往往具有局限性,暂时看不到全面,我们
不能因为存在利或者存在弊,就盲目判断弊大于利;
其次,司法公正是一种理想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先人对司法的公正与发展不断努力,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四辩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曲折性是必然属性,对方所举出的种种案例充分证明我方
观点。
而发展的方向还是前进的,前途是光明的.
不能用道德评判代替事实评判。
大众舆论不仅仅是一种言论,更是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一种期盼和愿望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必然要寻找光明。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定义:舆论: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标准:大众舆论是否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其弊端是否能够规避。
逻辑:1、大众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从而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找例子2、从长远来看,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完善孙志刚例孙伟铭例3、诚然,有不良影响,但是不良影响都可以规避美国法律例,美国规定得很健全需要强调的点:大众舆论只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影响因素,不是只有才也不是只要就的关系承认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告诉他正面影响不可替代,负面影响可以规避现状弊大于利,处于现状,现在会影响法官判案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
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1、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
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
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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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
大家好!
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
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正处于逐步走向完善的大发展时期,构建法治社会就需要及早发现现有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并尽早解决,而舆论的意见反馈可以加速法律体系的完善。
司法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如果公众对其充满不认同,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又体现在何处呢?
第三,舆论能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引发讨论和思考。
对舆论的正确引导能弘扬法律精神,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并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风气。
通过社会舆论,每位公民都能切身关注了解法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提升公民的个人素养和法律意识。
长此以往,社会舆论的良性循环,将为尊重法律的风气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形成注入不竭的动力。
综上,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