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解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的实际操作 内容 。比如 : 何种情形下应 当 了财产混 同外, 格混 同、 员混 同等 是 人 人
二、 我国 《 司法》 公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 视为公司财产混 同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 除
利 益保 护措 施 的 不 足
( ) 人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周 否接受限制 ?在认定了混 同的情形下 , 一 一 是
( )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缺 乏 可 三 公
一人公司较之普通公司更易发 生 弊 之 后 纷 纷 建 立 起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从事各类投 机或 冒进 等风 险极高 的经 营 操作性 。
公 / 中 4条 是 2 0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行 为 的可 能性 大 大 增 加 , 股 东 的 不 当 经 混 同 的情 形 。 《 司 法》 只有 第 6 0 5年 但 却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标 志着 我 国 正 式 以立 法 营 所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或 各 种 风 险 , 可 通 直接 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这 缺 认可形 式上 的一人 公司在 中国的法律 地 过有限责任机制 , 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 内 但 这一 句 话 只 能 说确 定 了框 架 , 乏 更 多 位, 因此关于一人公司债 权人利益保护是 的 他人 承 担 。 公 司法 上 比较 重 要 的 论 题 之 一 , 对 社 会 它
信 用 l法制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口文 /顾 晓1 , 2
(. 1 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 安徽大学在职研 究生 安徽 ・ 合肥 )
这一条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的 [ 提要] 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 资 使一人 公司很容 易演 变成股 东个人 的权 于失效 。 公司治理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 规定十分的简单, 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 司 创业、 累资金 、 积 发展 经济和增加就 业, 其 利场, 存在和发展有其 历史必然性和 重要 意义。 在 一人 公 司 中难 以实 现 , 终 导 致 公 司 债 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 , 最 依然强调治理中的 但 由于一人公 司股 东唯一性 和责任 的有 权 人 可 能 承 担 因股 东 个 人 意 志 产 生 的 经 股 东本 位 主 义 , 公 司 的 权 利 全 部赋 予 了 将 限性 , 容易导致其唯一股 东在有限责任制 营 风 险 。 和公 司独立人格 的保护 下, 在所有权和经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保护更加完善: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权,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2. 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权增强:新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债权人可以参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合并、分立、解散等决策,增加了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
3. 债权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增加了债权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途径,提高了信息公开透明度。
4. 债权人维权渠道畅通: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维权的渠道和手段,明确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程序,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在于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参与公司决策、了解公司信息的机会,以及便利债权人维权等方面,有助于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法债权债务是指在公司设立、运营和清算过程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1. 发起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3)在设立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转让股权时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起人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应当承受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但发起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运营阶段的债权债务1. 公司对外债务(1)公司对外债务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2. 公司内部债务(1)公司内部债务是指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承担债务。
(2)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3. 公司担保(1)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可以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公司担保的法律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债务1. 清算组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2. 债权申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解读
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版本,它于
2018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中国境内外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作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设置和职责,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财产权,保护了小股东的
权益,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益
保障。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责任、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加
强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国境内外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解读新公司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论我国公司分立与债权人的保护
均需 由分立各方签订分 法典》 规定 , 司分立包括新设分 立和吸收分立两 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 , 公 决定) 。但《 司法》 公 没有关于分立协议或 种 形式 。公 司 新设分 立用 于让 新设 立 的公 司承继 原 立协议 ( 者分立文件的明确规定 , 这显然过于简陋 , 缺乏实践 公 司 全部 或者 部分 资 产 和 负 债 ; 司 吸 收分 立 适 用 公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于让 新公 司承 继原公 司全部 或者 部分 营业 项 目。韩 中的可操作性 。在此之前 的《 反倒 对公 司分立 协议 作 了较 为 粗 略 的规 定 :公 “ 国商 法规 定公 司分 立包 括 三 种形 式 , 1 单 纯分 立 , () 见》 司分立时 , 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 应 不含合并因素的分立 , 即公司直接分立 为一个或者 营业范围 、 债权债 务 数 个公 司 ;2 分 立合 并 , 司 在分 立 过 程 中可 以与 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 的财 产 、 () 公 ” 关于外商投 个或者数个 已存续公司进行合 并; 3 新设 及分 等 。 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颁布的《 ()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则作了更为进一步 的规 立合并 , 上述两种形式的混合运用 , 即公 司可直接分 分立决议或决定 的内容大 立为一个或者数个公司, 与此同时, 也可以与其他公 定 。参照国外立法实践 , 体包括 :1 分立后各有关公司 的基 本情况 : () 名称 、 司进行 合并 。 章程 、 资本额 、 组织 机构 、 行新 股 总 数 及 种类 等 事 发 参照国外的立法规定及我国现行有关外资企业 () () 的规定 , 以认 为 , 可 以公 司主体变化 的结 构来看 , 国 项 ;2 分 立 的条 件 ;3 资 产和债 务 的划 分 及 归属 ; 我 4 有关存续公司章程更改的说 明及新设公司的安 公司分立 的形式至少应 包含两种形式 即新设分 立 ( 解 ( ) 排 ;5 其他。具体内容应 由《 司法》 () 公 作出便于操 散分立) 和存续分立(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 司将其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形成两个或两个以 作 的准确规 定 。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上的公 司 , 并解散 原有公司 的行 为 。派 生分立 是指公 3 履行 相应 的审批手 续 。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分立 、 司将其部分财 产和债务或 营业分离 出去 , 立一个 或 成 须经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几 个新公 司 , 而原公司也继 续保 留的行 为。 4 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对债权人 的保护程序 、 ( 公 司分立的程序 三) 公 司分 立 是公 司法 律 制 度 中 的一项 重 要 内容 , 是公 司 分立过程 中的十分重 要 的 内容 。 5 实施分立 , 、 进行 公 司有关 变更 或注销 登记 。 对公司资产重组、 调整组织结构 、 减轻包袱 、 降低风 依我国《 公司法》 规定 , 变更登记应在分立 的决 险或合法 的降低公 司注册资本、 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 0日后进行 , 要提交分立的决 等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公司分立毕竟属于公 司资本 议或决定作出之 日起 9 议或决定 、 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 修改 的绝对分散和降低 , 这对公 司原债务人来说必然存 报纸上登载公告证 明及债务清理等的说 明, 在着一 定 的风险 , 何 保 护 拟分 立 公 司债 权 人 的合 的章程 、 如 要 法权益便成为公司分立过程 中一个 十分重要 的问 股份公 司分立 的 , 提交 省 级 人 民政 府 或 国务 院授 权部 门 的批 准文 件等 。 题 。我国《 司法> 0 5 l 公 > 0 年 0月 2 第 三次修订 2 7日
公司法论文
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
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新《公司法》修改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马克思主义全集》因果论断。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一)政策背景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
浅议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法。
关键 词
公 司法
公 司债权 人
利益 保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护
作者简介: 张兆伟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利。 其次, 两 者在权 利享 有 方面 的 比较 。 从我 国 目前关 于债 权人 司债 务不 能清 偿 的部分 承担 补充 赔偿 责任 的 ,人 民法院 应当支
法律地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虽然都是作为 持” 。这一 司法解 释确 实弥 补 了 《 公司法》 没 有规 定“ 公司 债权人
的漏洞 , 为 公司债 权人 追究 虚假 出 公 司 的出 资人存 在 的 ,但 事 实上 两者 之 间的享 有权 利 是不平 等 追究虚 假 出资股 东赔偿 责任 ” 的。举例 来 说 , 我 国的 《 破 产 法》 中规 定 , 企业 作为债 务人 不 能清 偿 到期债 务 的 , 企 业 的债 权 人可 以 申请 宣 告债 务人破 产 。 从破 产 财产 分 配顺序 来看 , 债权 人 可 以先于股 东 分配破 产财 产 。 但是 从 司法 实 践来 看, 破 产财产 多数情 况下 是不足 以偿 还债 权人 的 。 也 就 是说 , 我国应 从 公司法 的角 度 出发 , 进一 步加 强 债权人 合法 利 益 的保护 。 最后 , 两 者在 责任 风险承 担方 面 的比较 。股东 只 以其
出资额 为限 负担 有限 的风 险 。而股 东 的有 限责任 在 实践 的司 法 独 立人格 被滥 用 , 而 否认 公司 的独立 人格 及股 东有 限责任 , 直接
浅析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体系
了公 司利 益 的最 大 化 而 行 事 ,而公 司 有 清 偿 能 力 和稳 健 经 营 的 可靠 保 证 。 利 益 被视 为 等 同于 股 东 利 益 。 与此 相
对 的是 , 欧洲 一 些 国家 。 在 主要 以德 国 法》 以下简称“ 《 司法》 )公 司必 ( 新 公 ”,
身利 益 , 防止 损 失 的 发生 。 与之 不 同 的 种 标 准 的保 护 合 同格式 。 目前讨 论
费 者 、 司 侵权 的受 害 者 等 等 , 公 因此 公 出 资 时 间等 相应 的事 项 。 因 为章 程 在 式 。
司 法应 当增 加他 们 所 有 人 的利 益 。这 公 司设 立 的 时候 。提 交 工 商部 门登 记 美 司法 的 目的 是 为 了实 现 公 备案 , 以 具有 公 示 的 效 力 。 权人 被 英 国仍 然保 留 了最 低 资本 的规 定 。公 所 债 司 的整 体 利 益 , 不 仅 仅 是 股东 利 益 。 推定 , 权 查 阅章 程 。但 除 此 以外 , 而 有 新 众公 司 的最低 授 权 资 本应 当不 得低 于
根据 中国 2o 0 5年 修 订 的 《 司 是 ,资 本制 度 相 当 于 给债 权 人 提供 了 公
一
为代 表 .认 为公 司 不 仅 涉及 股 东 和管 须 制 定 章 程 ,章 程 中必 须 载 明公 司名 得 比较 多 的 是 主要 是 两种 模 式 的 资本
理 者 , 涉 及债 权 人 、 应 商 、 员 、 还 供 雇 消 称 、 营 范 围 、 册 资 本 、 资 方 式 和 制度 : 经 注 出 一种是传统模式 , 一种是美国模
内部 的组织 和 行 为 ,而 公 司 的 外 部 经 英 国法 与美 国法 比较接 近 .其 会 计 原 阅权 ,会 影 响 到 公 司 的经 营 ;另 一 方 营活 动 分别 由其 他 不 同领 域 的 法 律来 则 是 会计 报 告 必 须 强调 真 实 和 公 允 的 面 , 债权 人 通 常会 利 用 其 市 场 权力 , 在 t ea df r i r a w) 调整 。 是 , 但 无论 是 以强 调股 东 利 益 最 观 念 ( u n i ve 。美 国法 和英 合 同 中作 出安 排 .要 求 公 司 事先 披 露 大化 还 是 以强 调 利 害关 系人 利 益 最 大 国法 对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的规 定 , 是 或 者 根 据交 易 的 进程 向债 权人 披 露 相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没有规定 出现此种情形时的救济措施 ,以事前监督的分配正义取代 “ 事后救济 的矫正正义的立法技术是无法完全实现正义 的” 。 0 ( ) 四 财务监督方 面考虑 不周详 新《 公司法》 6 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 第 3 要求的规 定。 与第 15 这 6 条普通有 限公司 的制度设置完全一致 , 并未 针对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控制程度较深, 容易产生会计造假现象的情 况而创设更严格 的财务监督制度
、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化 的 公告 和 主 管 部 门 登记 。
一
( ) 一 对一人公 司出资制度 的规定流于形式, 离实际 脱
《 司 法》 于 一人 公 司 的 设 立采 用 严 格 的法 定 资 本制 , 规定 最 公 对 并 低注册 资本额 为 l O万元 。 高额 的注册 资本往往使投资者们 宁愿凑足 法 定人数 设立实质 意义 上的一人 公司,使一人公司立法 目的难 以实
L g l se A d S ce y e a t m n o it Sy
2 9.5(王 ) 0 o :
{占 l 缸会 ; I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
宪善》 责杈 人利 益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白 思 考 勺
党 惠 涵
摘 要 20 0 5年修 正 的( 司 法》 ( 公 在立 法上 认可 了已经 在经 济领域 大量 存在 的一人 公 司 。 而, 然 一人 公 司的特 殊性 , 不但 打
一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基本法律 制度的规定 ( ) 人 公 司的 概 念 一 一 修正后的公司法首次在我 国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并明确 了一人公司的概念: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 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条从主体上规定在我 ” 国 自然人和法人可 以设立一人公司 , 并将其限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形式 。 ( ) 二 一人公 司的存在形式 依公司形成时间的不 同, 可分为原生型一人 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 司( 嗣后 ~人公司) 。原生型一 人公司包括三类: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国有独 资公司及外 商独 资的有 限责任 公司。我 国法律对衍生性一人 公司并未明确规定, 也没有禁止因特 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 出资或股 权集 中至一个股 东的嗣后一人 公司的产 生和存在 。依公司表现形态 的不同, 又有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 的一人公司之分。 实质 人 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 的股东为数人 , 但实际上公司的全部或绝大 部 分 出 资或 股 份 仅 由其 中一 名 股 东 即真 正 股 东 持 有 , 他股 东为 名 义 其 股东 。 二、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 陷 基于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体系 的冲击与挑战 , 公司法》 新《 对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额、 出资方式 、 财物审计及 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 了债权人 的利益 但从相关条款来看, 仍存在些 许不周之处。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近年来,公司并购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公司的实体可能发生变化,公司的债权债务会发生归并、转移。
尽管从理论上说并购活动不一定使作为债务人的被并购方的偿债能力减损,可能由于公司规模壮大、实力增强而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实践中借并购之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将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欲通过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的探讨,针对我国关于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公司合并公司收购债权人利益一、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从国外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有关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主要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等。
和国外相比,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制度的规定相对完善,而对其他几种制度的规定或不完备,或存在制度空白。
这种立法上的真空与漏洞,对公司并购实务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有义务向债权人为通知义务,告知其合并事宜及其享有的权利。
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对合并事项的知悉权。
关于告知的方式和内容,《日本商法典》第100 条规定,公司应自合并决议日起2周内,在官报上向债权人公告,告知其如对合并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期间(不少于1个月)内向公司陈述意旨,并且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分别催告。
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此规定无疑在对债权人的保护上走过了头,没有很好体现对债权人进行适度保护、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合并效率的原则,增加了公司合并的成本,所以公司法此次修订取消了关于公告次数的规定。
但关于告知的内容,我国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这显然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漏洞。
2.债权人异议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又称债权人异议申诉制度,指的是债权人依法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程序。
解析公司法修订案新规定对企业破产程序的改革
解析公司法修订案新规定对企业破产程序的改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公司法修订案新规定对企业破产程序的改革进行解析。
新的公司法修订案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简介新的公司法修订案旨在完善中国企业破产法律体系,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它包括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程序的简化和加快、破产清算的规范等方面的改革。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新的公司法修订案加强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保护了他们在企业破产时的利益。
其次,修订案规定了更加细化的债权人投票程序,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
最后,修订案提出了新的追索权制度,使债权人能够更加有效地追讨欠款。
三、破产程序的简化和加快新的公司法修订案旨在简化和加快企业的破产程序,以提高整体效率。
修订案规定了更为明确的破产申请条件和程序,简化了破产程序的流程,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审批时间。
此外,修订案还鼓励企业自愿申请破产,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破产申请机制。
四、破产清算的规范新的公司法修订案对破产清算进行了更为规范的规定。
修订案要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秉持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修订案还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处置程序和方式,以防止任意侵占和滥用。
此外,修订案还明确了破产清算的时限,以加快清算进程。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新的公司法修订案对企业破产程序的改革,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来探讨其影响和实际效果。
例如,某公司在破产后,新的修订案为其提供了更加快捷和公正的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偿付。
这一案例揭示了新规定对企业破产程序的积极影响。
六、总结与展望新的公司法修订案对企业破产程序的改革,旨在完善其法律体系,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简化和加速破产程序、规范破产清算等措施,新修订案为中国企业破产提供了更加健全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关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思考
新 的 挑 战
与9 4年施行的《 司法> 比 , 公司法》 公 相 新< 在鼓励 投资 、 提高经济效率方面做 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 与此相应 , 债权人 利 益保 护 也 开 始 面 l 的挑 战 。 临新 ( ) 一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调整对债权人 利益保护的挑战 在9 4年的< 公司法> , 中 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 :以生产经营和商 品批发为主的公 司人 民币 5 O万元 , 以 商 业 零售 为主 的公 司 3 O万 元 。 技 开 发 、 科 咨询 、 务 性 公 司 人 服 民币 1 O万元 。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 0 0万元。 ( 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 , 由法律 、 行政法规另行 规 定 。 这 样 的规 定 是立 法者 希 望 通 过 设 立 高 门槛 来 保 证 公 司 ) 咱 身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使公司对外清偿 债务时有雄厚的物
东 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 资本 的 3 %。 O 换而言之 ,股东非货币形式出资 的最高限额可 以达到注册资 本 的 7 %。这相对于以前“ 0 以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的 2 %” O 的规定又是 个大 的调整。 以上这些 改动 , 于投资者依据实际情况采用 便 非货 币财产出资。 但对于债权人而盲 。 非货币财产存在价值难 以评估 、 资本容易虚增等 问题 。与实实在在 的货币出资相比,
维普资讯
2 0 年 1月 o7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u a f b i iest fE o o i I m n i dSc l c n e or l n o Hu e v ri o c n m c - a i s n oi i cs Un y  ̄u sI t a e aSe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一种措施。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或者被忽视,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其利益。
下文将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以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债权方,承担了经济的风险和资金的出借,其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任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债权投资者,为公司的资金需求提供持续的支持。
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助于维护公司与债权人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的发展,并对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有多种。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这包括加强债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确保债权人能够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以便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判断。
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约的成本。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债权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包括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组织机构建设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信息系统建设等。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还应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机制和流程,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新《公司法》解读 讲座
新《公司法》解读讲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我国公司治理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新《公司法》的解读讲座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份文章中,我们将对新《公司法》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在企业治理、法人责任、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职责和监事会职权等方面。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股东利益,并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度,同时设立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
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平衡,有效防范董事会滥用权力的问题,保护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负债情况,合规经营,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完整。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法人责任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公司人员和股东应当履行资金注入和清偿义务,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或者进行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等行为。
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公司法人责任,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新《公司法》还对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强调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平等参与、知情权益和表决权益。
公司不当关联交易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不当关联交易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杭州盈科律所何丽凤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虽然关联交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大量存在,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却并不丰富,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的具体事项则采用财政部等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仅在第216条第4款作了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具体、更详尽地了解到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该准则第三条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提到有三个关键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明确了关联方概念的基础上,该准则第四条还具体列举了关联方的类型至少包含以下几种:(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解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公司法》。
其目的是鼓励投资,繁荣经济。
然而, 现代的公司不仅仅是投资者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职工、管理者、债权人等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和依赖而形成的契约关系网[1]。
正是基于这点,公司负有对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责任[2]。
因此,如何在激励投资的同时保护好债权人利益是新法施行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文章针对新《公司法》的相关具体法律规定,就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阐述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制度
新《公司法》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向,借鉴了市场经济法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从具体立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1. 强调重大事项公开
我国新《公司法》相关具体规定主要有:
第一,登记注册公开。
新《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财务状况公开。
公司财务状况最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前景。
新公司法第166 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变更登记公开。
新《公司法》第7条第2款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特别强调: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清算事项公开。
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诉讼情况公开。
对于上市公司,法律要求其应比一般的公司作出更多的信息披露。
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6条中,上市公司除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经营情况外,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重大诉讼情况。
2. 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实践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投资者认同公司形式的重要
原因[3]。
然而,这两项规定却存在着投资者滥用公司制度,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为了维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新《公司法》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基础上,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设置的,因此主张否定公司人格从而请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人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
3.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公司清算制度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制度。
首先,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次,公司破产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新《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债权之实现优先于股东财产之分配,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4.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殊规定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为尽可能减少其对债权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制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1)对公司资本作出严格要求。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进行严格限制。
依照新《公司法》第59 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对信息披露作出特殊规定。
为便于公众知晓公司形式,新《公司法》第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对股东决议作出特别要求。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为使单个股东谨慎处理公司事务,新《公司法》要求单个股东需要决定其他公司股东
会职权内的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强制审计。
为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的外部监督,新《公司法》明确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推定制度。
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推定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就不再能凭借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忠军. 经济法学[M]. 北京: 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4.
[2] 李维安. 现代公司治理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 龙翼飞. 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J]. 法学杂志,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