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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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多数具体的犯罪⾏为,都直接作⽤于⼀定的标的,使之发⽣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为⽅式等的改变,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对社会造成危害。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什么犯罪对象是侵害⾏为所指向的⼈或物。

区别于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

(2)犯罪客体总会因犯罪⾏为⽽必定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犯罪对象则并⾮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受到损害。

(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之⼀,⽽犯罪对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进⼀步深化。

研究犯罪对象的特征,有助于进⼀步了解犯罪对象、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把握犯罪对象提供了⼀个正确的⽅法。

犯罪对象的特征包括如下⽅⾯:1、具体性。

正如犯罪对象的定义中所指出的那样,犯罪对象是⼀种客观事物,属于客观的现象范畴。

⼀经犯罪⾏为作⽤,就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不以⼈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犯罪⾏为对犯罪对象作⽤的情况,通过受作⽤时的痕迹、位置归属的变化以及其他的影响记录于犯罪对象。

同时,从客观上看,任何犯罪⾏为作⽤于犯罪对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对象⽅⾯留下其作⽤的痕迹与影响,从⽽忠实、准确地反映了犯罪⾏为对其作⽤时的实际情况,这⼀特点,使犯罪对象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提供证据和检验证据的双重功能。

2、法定性。

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为犯罪⾏为所侵害的客观事物。

犯罪⾏为侵害犯罪客体必须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侵害进⾏的,⽽不可能直接地去侵害抽象的社会关系。

3、主体选择性。

犯罪对象的这⼀特征包括两个⽅⾯的内容。

⾸先,从⽴法上看,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物都能够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有些事物,原来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在刑法修订之后才成了刑法的保护对象;有的对象,⽴法者规定当其没有达到⼀定量的时候刑法并不对其进⾏调整,只有当其数量达到⼀定程度的时候刑法才介⼊,这时其才成为犯罪对象。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刑法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 以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为根据,危害行为可以分为 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 (不应为而为之)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 危害行为。 作为除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2)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3)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 的、单个的动作。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旨在从一般意义上解决“什么是 犯罪”的问题,其在刑法犯罪论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的地位,是犯罪 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是不是犯罪 是什么犯罪
第一节 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既强 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亦注重 犯罪的形式概念,以同时揭 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 征的概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为标准进行划分) 1.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1)实行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它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 (2)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3)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不作
为未
必须
应当履行作为义务
必可 罚
现实履行作为义务
作为 保护对象遭受危险
(法律上的应该:应然性)
(现实上的应该:必要性)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
•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 要件. •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 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 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


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 的是修配厂里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 某乙盗窃的是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前者 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 工具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 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 权,一是侵害公共安全。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 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 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盗掘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 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 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 罪,偷越国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无疑 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无被害人犯罪
第五章 犯罪客体

The Object of Crime
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 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之所以构 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害一定的客体,而 且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 就越大。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如 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 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例如, 盗窃罪只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故意伤害 罪只侵害他人健康权。

第5、6章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

第5、6章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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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一果多因:多人共同杀人 2、一因多果:一行为多结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过程延长 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和结果的关系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的联系和区别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最典型的是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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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 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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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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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 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 一。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 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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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 1、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第二节 危害行为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 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负有特定义务 (2)有能力履行 (3)未履行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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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1)处罚根据在于具有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1、构成结果 2、非构成结果 (1)中间结果 (2)加重结果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者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案例: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

同年11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住。

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

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逮捕。

问:鲁甲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有哪些特征?2、犯罪客体有哪三种?何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随机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刑法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刑法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都不缺少的要件之一。如果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是从 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 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同类 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 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行这种义务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某种行为不可能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就无犯罪客体,该行 为就不构成犯罪。 2、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表明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犯罪客体不同,往往 决定着犯罪性质不同,从而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3、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
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文本资料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文本资料

不作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行为的含义: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1)最广义的。泛指一般行为。刑法第12条。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体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与成立何种犯罪所必须侵犯 的某种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 关系。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有利于准确量刑
有利于准确定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三节
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特征
1. 犯罪对象是人或物 2. 犯罪对象是实行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实。

2.特征〔1〕具有法定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1、危害行为〔基本要素〕2、危害结果〔选择要素〕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注意:因果关系〔非构成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5、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和有意识的行为a、人体反射动作;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c、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思考:假设行为人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而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行为思考:言论能否构成犯罪?4.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发表以及发表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影响。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犯罪主体与客体案例分析

犯罪主体与客体案例分析

刑法作业二组成员:罗贞子、于云绚、胥榕榕、姜雪薇、党瑞(社工11-1班)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党瑞)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第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第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第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特征的揭示,表明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

第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第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的方法,往往能说明其所侵犯的客体,因而揭示行为的方法,也就能表明该种犯罪的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首先,深入研究犯罪客体,可以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犯罪给人们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通过这些损害,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

因此,犯罪从本质上看,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

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危害,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义务。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研究,可以提示犯罪的这一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全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内容提要」本文在努力探索我国犯罪客体本质的基础上,力图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笔者从分析“利益”、“权利”、“社会关系”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入手,研究了犯罪客体“社会关系”说、“权益”说的缺陷,揭示出犯罪客体的本质应归结为“社会利益”。

理论联系实际,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

「关键词」犯罪/客体/利益/权利/社会关系「正文」[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1)02-0063-08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评判。

”①犯罪客体与犯罪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客体的内容实际上是犯罪本质中个人对社会这一层关系的具体化,与犯罪本质中个人反对社会这一层关系方向相同,内容一致。

只不过犯罪本质是一种双向关系,而犯罪客体是一种单向关系。

因此,两者可以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②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方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的本质,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行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理论在刑法学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

在我国,现存的观点主要有:(1)“社会关系”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③或“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④(2)“社会利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⑤或“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⑥(3)“权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⑦在以上这些观点中,“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主张,至今在法学界仍占据主要地位,源于苏联刑法理论;其他观点是近几年来学者们作出的新探索,这对于深入揭示犯罪客体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对象
第一,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 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第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第三,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
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四,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
害。 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2.犯罪客体是如何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3.什么是犯罪对象?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四、犯罪的直接客体
(四)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 会关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犯罪的直接客体作出不同的分类: 1.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寡,可以将 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复杂客体作出不同的分类: (1)单纯从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数量上看,复杂客体 可分为双重客体和多重客体。 (2)根据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复 杂客体可以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
三、罪客体种类
三、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和意义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出不同
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犯罪的一般客体、犯 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二)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 的整体。 (三)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第六章犯罪的客体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

(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一)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指向或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分则十章(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2.现实可体和可能客体二、立法上的分类.分则十种罪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一)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251.252(二)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170.264(三)规定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230.322 客体是各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四)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260(五)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特征125(1)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影响的客观的人或者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2)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二)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2.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3.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三、犯罪对象的意义1.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2.同一性质的犯罪中,不同的犯罪对象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因而影响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轻重。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xx【摘要】中国乃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有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从而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名,根据宪法,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而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则是构成刑法的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两者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他们的概念,性质,必要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受危害,以及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等,在下文中我将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我自己的观点。

—:论犯罪客体(一):就概念而言:1:教材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若某一行为没有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如贩毒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了人们的经济,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所以毒品交易这一行为所危害的这一类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又如,若甲拾到了乙的不小心遗失的钱包,时候明知是乙的也不还,这叫不当得利,是民法上所调节的民事行为,故不适用于刑法,也就是说着类社会关系并不受我国刑法所保护,也就是这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我所理解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地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之所以会强调时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因为我觉得社会关系是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面。

社会关系与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这一部分社会关系的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等利益等。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刑法理论将他们归类划分。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害一定的客体,而且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严重。

可见,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

那么什么是犯罪客体呢?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刑法学理论界历来有不同的认识。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们认为,犯罪客体只是那些规定抑制实行某种行为(禁止)或者规定实行一定行为(命令)的法律规范。

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犯罪客体是某种利益,即由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从而说明刑法无所谓“阶级性”可言,它将对社会中各个人的生存条件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均予以必要的保障。

此外,另一些资产阶级刑法学者还提出了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的主张,认为犯罪对象有被害法益和被害人,被害法益是财产、物品等,这些都是犯罪客体。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某种权益、制度、秩序等。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在犯罪客体的研究中,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犯罪客体概念。

这一犯罪客体概念,揭示了犯罪的本质,说明了它在犯罪诸要件中的重要地位。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它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依据犯罪客体的界定,其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

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某一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

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动摇和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

刑法总论-犯罪客体

刑法总论-犯罪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 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 度。
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人的 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所直接危害的是他 人的健康权利,这些受到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直接危害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两种 犯罪所危害的直接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
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 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 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 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 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 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 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 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
• 许多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 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 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 人们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过程,往 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的感知, 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 护的社会利益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例-03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 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 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 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 或卖得高价。
例-04
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 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 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 行划分的。
思考题
一、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二、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性质 B 、犯罪客体同犯罪对象都是任何犯罪构成的 必要要件 C 、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 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 客体也是相同的 D 、每一种犯罪行为,只能侵犯某一种犯罪客 每一种犯罪行为, 体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 、 主体承担者。 主体承担者。 2、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即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定的社会关系。 3、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表现为不同的 、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社会关系。 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 的首要条件。 的首要条件。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一方面。 一方面。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 犯罪分为十大类。 犯罪分为十大类。
下列哪些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下列哪些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A.诬告陷害罪; B.暴力取证罪; 诬告陷害罪; 暴力取证罪; 诬告陷害罪 暴力取证罪 C.伪证罪; 伪证罪; D.贪污罪。 贪污罪。 伪证罪 贪污罪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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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一)“内容提要”本文在努力探索我国犯罪客体本质的基础上,力图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笔者从分析“利益”、“权利”、“社会关系”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入手,研究了犯罪客体“社会关系”说、“权益”说的缺陷,揭示出犯罪客体的本质应归结为“社会利益”。

理论联系实际,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

“关键词”犯罪/客体/利益/权利/社会关系“正文”〔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048(2001)02-0063-08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评判。

”①犯罪客体与犯罪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客体的内容实际上是犯罪本质中个人对社会这一层关系的具体化,与犯罪本质中个人反对社会这一层关系方向相同,内容一致。

只不过犯罪本质是一种双向关系,而犯罪客体是一种单向关系。

因此,两者可以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②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方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的本质,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行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理论在刑法学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

在我国,现存的观点主要有:(1)“社会关系”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③或“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④(2)“社会利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⑤或“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⑥(3)“权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⑦在以上这些观点中,“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主张,至今在法学界仍占据主要地位,源于苏联刑法理论;其他观点是近几年来学者们作出的新探索,这对于深入揭示犯罪客体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赞同“社会利益”本质论,认为应把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定义为“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下文,笔者对此作肯定论证。

一、立犯罪客体“社会利益本质论”(一)利益的概念“利益是个客观范畴,它是人们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

”⑧,“可以简单地说,利益表现为人类自我满足”⑨。

何谓需要?“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⑩,也就是说,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它不同于动物的需要,他引起了根本区别于动物的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生产。

“需要和利益密切联系,需要是利益的基础。

正是人们一定的需要才形成人们的利益,没有需要,就不可能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但利益不等于需要。

需要是客观的必要性,是利益的始因和基础,而利益还包括满足需要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人们对措施和手段的认识不对头,也不能满足需要,实现利益。

”11]何谓满足?“满足,在心理咨询中,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进一步,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

”“满足是和需要同时产生,使人类有意识的行为。

”12]因此,人们的需要和满足是永不间断的发生发展的,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呈现出无限性,从而也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活动中。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利益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利益主体可把利益划分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若把社会利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可包容社会共同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各种利益,这时社会利益与利益的内涵与外延是一致的,本文便是将此二概念同一使用,除有特别限定的以外。

(二)利益是人类社会一切历史活动的根本动因需要,作为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引起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人类普遍的逐利心理具有客观性质。

“首先,逐利心理是人类生存这一需要和满足的矛盾统一的意识反映。

但我们凭借考古资料和现代人的逻辑理论推论分析早期人类的生存心理时,得出来的结论近乎荒谬:人类的这种心理现象很难同野生动物的生理本能区别开来……其次,逐利心理是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的能动反映。

当作自我一般,可以说每个人都有着发展和完善自我的要求。

人们是在长期地维持本能需要的努力之中。

与其说民族部落之间的弱肉强食是为了其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倒不如说更是为了使胜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生活得更好些。

民族内的人与人之间也是如此。

阶级的产生,只能说是为一部分人充分发展和完善自我需要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而绝不能说另一部分被压迫者发展和完善自我的需要已经泯灭。

因此,每一个正常的人,普遍存在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从而普遍地存在着逐利心理……再次,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湮灭是个人利益的充分发展和完善阶段。

假定从将来的一个社会阶段开始,人们改造和转化自然的能力足以使社会能提供满足每一成员的特殊要求(是高级的,发展了的需求),那么还有没有个人的利益可言呢?只要我们承认每个人相对其他成员都是特殊的人——有特殊的相貌,形体,特殊的心理,情感,特殊的素质,爱好和志趣,等等,则社会的成员总体,依然只能被视为抽象意义上的同一体,每个人仍然存在特殊的追求和满足……社会越是发展,每个成员越是把社会看作自己的私有物。

从而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高度和谐地被统一起来,人们发展和完善社会的同时,最清楚地表现为是发展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13]“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4]“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15]客观存在的逐利心理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

利益,是人类社会的一切历史活动的根本动因。

(三)国家和法律因利益而产生和发展“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机关及国家。

”16]“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17]从以上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和法律之存在的分析可看出,利益与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1、国家的存在与利益的关系。

“随着分工的发展,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然而,这始终……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不相符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普遍’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这些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

”18]可见,国家因利益,因利益争斗而存在,国家的存在就是要为维护共同利益而对特殊利益进行限制。

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阶级即为利益集团。

阶级斗争从根本上说是经济斗争,是利益之争。

国家的存在,正是要维护某阶级的利益以确保其在阶级利益争斗中取胜,国家的一切对内对外职能都是为了本国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了保护国家赖以存在的各种社会利益。

2、法与利益的关系。

“首先,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的划分,也不存在不同的阶级利益。

随着向阶级对抗社会的发展,全体民族成员的共同利益逐渐分化为各个阶级的利益,所有的个人利益都不得不服从于所谓代表普遍利益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就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反映与体现,它要求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一体遵行。

”“其次,利益决定着法及其发展。

从根本上说,利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而法律落后于利益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产生的利益与作为旧利益表现形式的法之间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向前发展。

社会各种利益发生变化,必然要产生满足或者体现这种利益的组织形式,相应的,便要求法律对此明确地加以规定。

“法正是”通过把利于个人、阶级、国家和社会的各级利益和条件固定在相应的原则规范和制度中,来评价、指引、制约个人、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使人们在具体情况下根据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来选择相应的具体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19]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与归宿,是法发挥作用的基础。

可见,法因利益而产生、发展,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协调利益的分配来实现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家和法基于利益而存在。

国家正是为了维护所谓代表着普遍利益的统治阶级利益,才创制了法;国家和法作为人类活动的创造物,即是一定利益群体的利益所在,也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

犯罪本质是犯罪主体与国家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这一相互关系的表现一方面即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即为国家刑罚,而其核心则是利益。

犯罪行为是人类历史现象之一,其存在的始因与目的从根本上说是利益。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基于满足其需要,也即为追求利益。

然而犯罪主体满足需要却是以损害国家或法律所保护的“异己”的利益为手段,因而受到国家的刑罚。

国家的刑罚,其目的虽说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对其他潜在犯罪人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然而“刑罚就其本质而言,是对社会多元利益不平等的调整和维护,其重心总是最大程度地偏向统治阶级一边。

”20]国家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正是因为犯罪分子侵害了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正是为了调整和维护其所保护和社会利益。

正是基于对人类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根本动因以及国家、法律存在的根本原因的认识,笔者认为犯罪客体的本质,只能归结为“社会利益”。

二、破“权利”本质论此观点的产生在于对权利本质的认识不清。

权利从本质上应归于利益,但其并不等同于利益。

法的实现是利益实现的重要手段,法用来调整社会主体利益的模式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以利益为前提和基础,它最直接地体现了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义务的设定虽然不是为了义务人自身的利益,但却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法以规范的形式把各种社会利益联系起来,使它可以通过调整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实现对利益的规范。

对于法律权利,笔者认同此种观点,即“法律权利是主体为追求或维护利益而进行行为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法律和国家承认并保护的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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