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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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
银行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不予兑付, 法院亦可以颁发止付令对银行的兑付行为予以 禁止。 三个理论基础 欺诈使一切变得无效( ) 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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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立了两份以 .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用来反担
保 .开出的两份履约保函,该保函一份对应于的工程, 一份对应于的工程。但备用证中并未明确是对应于具 体的工程。 受益人在对应于的工程的保函项下遭到索赔,却分别 在两份备用证下提交汇票索款,开证人对对应于工程 的备用证以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为由拒绝付款。 : 开证人的以实质性欺诈为由的抗辩能成立吗?
. 案情: 在提单日后天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保兑行
凭一份款项让渡书贴现了远期付款款项。 贴现后一周, 开证行通知受益人提交了 伪造的单据并存在确凿的欺诈。在到期 日,开证行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 :保兑行能否享有欺诈例外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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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上诉法院:
判例中出现了大量不同的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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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和信用 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但是其中所要求 的一个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 ( ),或者兑付该交付的单据将促成 受益人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上 的欺诈( ) …一个凭善意行事的开证 人,可以兑付也可不兑付交单…)如果一 个开证申请人提出,该信用证所要求交
. . . [] (. . ) [] . () ‘ 法院一致观点:被指定议付行在不参与信用证欺 诈或不 知晓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其对开证行的索偿权 不受信 用证欺诈例外抗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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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持票人( ) 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提交远期汇票,且在
开证行作为该汇票的承兑人作出承兑时, 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才能享受开证行欺 诈例外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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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用证及基础合同中要求受益人出运
“ ”。 受益人实际出运“ ”,但提交的单据中
却虚假地显示与信用证相同的货物且单 据相符。 :是否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支付该笔 信用证下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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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对被指定行的指 定是被指定银行作出延期付款的允诺并在到期 日付款,被指定银行仅仅作出延期付款的允诺 只是执行了开证行指令的一半,此时不能得到 开证行的偿付。开证行并未要求保兑行在到期 日前贴现或支付任何对价,这只是保兑行自己 的决定,尽管这样做也没有与指令相违背。如 果保兑行没有在到期日前贴现,当得知存在确 凿欺诈时,完全可以在到期日以欺诈例外的抗 辩来拒绝付款。 Copyright@2005 Cheng Jun
了欺诈,第二受益人的索款权应得到欺 诈例外抗辩的豁免。 . (() , ’ ’ () )
一审法院:如果是卖方个人的欺诈行 为或不道德行为去提交这样的倒签 单据,银行应当根据“违反道德之 对价不生诉权”的原则有权拒绝付 款,但该案中的欺诈行为不在卖方, 其在提交单据时也不知悉,因而卖 方有权得到信用证下的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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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 申请人给予银行的是对真实单据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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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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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的把握:
★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达 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 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 ★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 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 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 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 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及正式评论都没有明确规定要举证受益人的 欺诈意图。
该判决遭到众多信用证权威学者及评论家的质 疑
. 和.
美国法上判决结果会相反

[]()中,(伦敦)与 处于几乎完全相
同的状态,因害怕受上述判例的影响,曾寻求
美国法院的管辖,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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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看下列判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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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 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 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 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 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Copy进right行@200信5 Che用ng J证un 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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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的授权
对于被指定议付行而言,开证行的授权 为:议付
根据修订稿中的“”定义:
对于被指定即期付款行而言,开证行的 授权为:即期付款。
对于被指定延期付款行而言,开证行的
授权为:作出延期付款允诺并在到期日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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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去把握则是取 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什么是 “实质性欺诈”的判决仍有不同的 判例产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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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标准 英国因信用证欺诈而给予禁令救济的第一 宗判例出现在年( . )。 英国一直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有相当严 格的限制。 “”
几点值得注意: 未强调欺诈的“实质性” 但从(二)中也能够体现出“实质性欺
诈”的标准 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的形式 “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标准太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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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信用证 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的理论基础 保护善意第三方 风险分摊的角度 在什么情况下,将适用信用证欺诈
受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
)保兑行 保兑行如果仅仅作为保兑行,那么在其
履行完独立于开证行的保兑责任,即兑 付后将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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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付款议付延期付款承兑行 被指定行必须在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
事,同时必须善意地支付对价,这样才 能受到豁免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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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虽然()确立了“ ”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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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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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两点: )该汇票必须是在票据法上合格的流通
票据。 美国判例 , . )汇票的受款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可参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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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证下的第二受益人 在转让证下,如果由于第一受益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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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该案的评论更多的是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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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该案中卖来自百度文库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买方委托另一家公
司作为申请人开立了信用证。为了能将信用证下的付 款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以便在收到买方的货款后再在 信用证下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提 交由其出具并签署的检验证。买方让卖方信以为真地 认为买方完全能够代表信用证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 签字,并特此给卖方寄去了申请人的公司章以示证明, 并授权卖方的一名员工为申请人的有权签字人。于是 受益人就让该员工签发检验证,并妥当地提交了与信 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当申请人发现检验证不是其出 具并签署时,马上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而此时买方 已提了货,逃之夭夭。 :开证行是否应该在知悉该检验证无效时而拒绝付 款?
授权,因而银行对伪造单据拒绝付款是 再正当不过的了,第三方欺诈并不能成 为受益人对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抗辩。 风险分摊的角度 银行担保权益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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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 一审法院的判决 :
仍然强调由于是第三方欺诈,受益人并 未参与,也不知悉该欺诈,不应对受益 人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另外还认为,该 带有虚假装船日期的提单并未完全失去 法律效力,毕竟货物已经装运,提单持 有人仍可以用以提货。
例外的豁免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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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该第三方必须支付了对价
该第三方必须要有开证行的授权去 兑付或议付,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 单据索款。
该第三方必须在上述开证行的授权 范围内行事。
该第三方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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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认定的标准 、美国的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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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里程碑式的判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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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除非另有协议,当各项单据表
面符合信用证条款,但其中某项必要单
据事实上不符合所有权凭证之流通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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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涉及倒签提单。货物实际于年月日
装船,但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期为月 日(要求的最迟装船日)。而该倒签 行为是航运代理人瞒着受益人作出 的,受益人并不知晓。
:是否可以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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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
中国银行总行国际结算部 总监
(信用证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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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中也没有规定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寻求司法救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
准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问题。
让中的担保(
)(第条)或保付
证券之流通或转让中的担保(第条)时,
或某项必要单据属于伪造、带有欺诈或
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时,
.开证人必须兑付汇票或支付命令,如 果提出兑付要求的是议付银行;或是取 得信用证项下之汇票或支付命令的其他 执票人,只要该Copy执right@票200人5 Che取ng Ju得n 汇票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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