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阅卷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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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阅卷指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阅卷指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阅卷指引
网上预约申请阅卷步骤流程图:
备注:
1. 请先在网上检察院查询案件进度,经查,案件确已由我院受理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持有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阅卷业务。

但属于移送其他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如穗检公一交【2012】001号等带有“交”字样的案件,请在对应管辖的检察院办理案件相关业务。

2.工作日8:30-8:45、11:15-12:00,14:00-14:15、16:45-17:30时段为内部案卷交接时段,暂停接待,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3.辩护律师需提交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以及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辩护人需提交身份
证明和诉讼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如非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委托,则仍需提交委托人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证明。

刑事诉讼代理人(律师)需提交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案件侦破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等能证明其系所申请阅卷案件的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材料。

如非案件当事人本人委托,需提交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有时为了了解案件事实,需要到逨院查阅案件材料,那么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去检察院阅卷是否需要所函去检察院阅卷应该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申请阅卷指南需提供的资料1、委托⼈出具的委托书、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2、委托⼈如不是当事⼈本⼈,需要提供委托⼈⾝份证明、委托⼈与当事⼈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阅卷通常要与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阅卷,预约流程如下:(⼀)通过⼈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预约。

1、预约前必须对本⼈需阅卷的案件申请绑定成功。

(具体流程与查询案件信息流程⼀致)2、申请阅卷⼈员⼿机登陆⼈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进⼊申请预约界⾯进⾏预约,注明阅卷时间。

3、⼯作⼈员按律师提交的阅卷时间进⾏约定,如⽆法按律师提供的时间安排阅卷,再另约时间。

对诉讼代理律师申请阅卷,须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同意后按约定时间阅卷。

(⼆)通过“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平台预约。

1、申请阅卷⼈员在⼿机微信上搜索“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公众平台,点击关注。

2、关注成功后,通过发送信息界⾯上传申请阅卷(会见经办⼈)应提供的资料相⽚,注明案件名称和阅卷时间。

3、⼯作⼈员⼯作时间在线接收申请阅卷(会见承办检察官)⼈员的信息,并对提交的资料进⾏审核。

4、确认申请阅卷⼈员提供的资料齐备⽆误后,与申请阅卷⼈约定时间。

如资料不齐备,⼯作⼈员告知补齐材料,再进⾏预约。

5、申请阅卷⼈员按约定时间前往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阅卷。

(三)通过市院案件管理中⼼电话(0577—88099297)预约。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辩护与代理”章节、《律师法》中律师执业规定、最⾼⼈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作规定等。

公安 刑侦的 检查的材料

公安 刑侦的 检查的材料

公安刑侦的检查的材料
公安刑侦部门进行案件检查时,可能会使用以下类型的材料:
1. 犯罪现场材料:收集案发现场的相关物证和痕迹,例如:指纹,足迹,DNA样本,血迹等。

2. 受害人证言:收集受害人陈述的案发经过及相关信息。

3. 嫌疑人证言:采取询问、讯问等方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和供述。

4. 证人证言:收集眼见案发经过或相关情况的证人证词。

5. 视频监控材料:收集案发现场及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作为证据。

6. 电话通讯记录:获取犯罪嫌疑人与相关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

7. 银行账户、财务记录:调查嫌犯的财务状况,包括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

8. 报刊杂志档案:查询报道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杂志文章。

9. 数字证据:收集电子设备中的手机短信、电脑文件、社交媒体帖子等数字数据。

10. 其他调查材料: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可能还会有其它类型
的证据材料,如法医检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需要来确定使用哪些材料。

在执行职务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阅卷需要的材料

律师阅卷需要的材料

律师阅卷需要的材料
律师在进行阅卷时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 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法院传票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

2. 合同和协议,如果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律师需要阅读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以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如合同、信函、报告等)和物证(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这些证据以了解案件的事实。

4.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先例案件的判决文书等,律师需要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5. 客户提供的资料,律师可能需要客户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信息,以便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总之,律师在进行阅卷时需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相关材料,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建议。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查阅哪些案卷材料。

律师的阅卷权利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形成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笔录等材料。

2. 侦查笔录: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口供笔录,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链条。

3. 资料补充申请书: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可以向法院提交资料补充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4. 附加民诉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加民事诉讼,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律师有权查阅相关材料,但是也存在一定限制。

例如,律师不可以查阅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不可以将查阅到的材料
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如果案卷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材料,律师需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由律师向当事⼈核实。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案件终结后,当事⼈才有“阅卷权”
最⾼⼈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法院电⼦诉讼档案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法〔2013〕283号)中
第16条:案件当事⼈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是法⼈的,应持法定代表⼈⾝份证明、⼯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17条:当事⼈或者诉讼代理⼈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作⼈员核对⽆误后,加盖⼈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范文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范文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范文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案件编号:[具体编号]2.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如果有)],[住址]。

被害人:[姓名](如果有明确被害人的话),[性别],[年龄],[职业(如果有)],[住址]。

3. 案由:[涉嫌的罪名,如抢劫罪、盗窃罪等]二、案件来源及侦查机关。

案件由[报案人姓名(如果有)]于[报案时间]报案至[侦查机关名称,如XX公安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现已移送至[检察院名称]审查起诉。

三、阅卷时间与地点。

1. 时间:[具体日期]2. 地点:[检察院阅卷室或者法院阅卷地点等]四、证据材料梳理。

# (一)物证。

1. 一把带血的水果刀。

来源:在案发现场,距离被害人尸体大约[X]米的草丛中发现。

特征:刀身约[X]厘米长,刀刃部分有明显血迹,刀柄为木质,上面有一些模糊的指纹痕迹。

这把水果刀可不得了,就像一个无声的证人,静静地躺在草丛里,等着警察叔叔去发现它。

估计它能给我们讲出不少故事呢,比如这血是谁的,这刀是怎么到这儿来的。

2. 被害人的手机。

来源:从被告人身上搜出。

特征:[手机品牌及型号],手机屏幕有轻微裂痕,背面有被害人自己贴的一个很可爱的卡通贴纸。

这手机怎么跑到被告人身上去了呢?这就很可疑啦,就像一个关键的小线索在向我们招手说:“这里面有猫腻哦!”# (二)书证。

1. 通话记录。

涉及人员:被告人与一个未知号码。

内容:在案发前几天,被告人与这个未知号码有频繁的通话联系。

这些通话就像一串串神秘的密码,感觉像是在策划着什么大阴谋似的。

也许这个未知号码背后就是同谋,或者是在给被告人出谋划策呢。

2. 被害人的日记(如果有的话)内容:日记里记载了被害人最近一段时间的生活琐事,以及她对周围一些人的看法。

其中有提到她感觉有人在跟踪她,但是没有明确指出是谁。

这日记就像是被害人在遇害前发出的微弱求救信号,虽然很模糊,但说不定能给我们找出真凶提供一点灵感呢。

刑事案件查阅卷宗规定

刑事案件查阅卷宗规定

刑事案件查阅卷宗规定刑事案件查阅卷宗规定刑事案件的查阅卷宗是法庭、检察院等相关机关进行案件审理、证明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保障卷宗的安全、完整性以及相关人员权益,制定刑事案件查阅卷宗规定是必要的。

一、案件卷宗的归类与编号1. 案件卷宗应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编号。

常见分类有盗窃案件卷宗、抢劫案件卷宗、杀人案件卷宗等。

编号应遵循统一的规则,以方便查找和管理。

二、卷宗的保存与借阅1. 案件卷宗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期限保存,并采取防潮、防火、防虫等措施,以确保卷宗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对于外借卷宗,需经相关机关的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者应对卷宗进行爱护并妥善保管,不得在卷宗上做任何标记或修改。

三、查阅卷宗的权限1. 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查阅相关案件卷宗。

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特殊需要,须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进行查阅。

2. 查阅卷宗的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或身份证明并登记,相关机关应提供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查阅条件。

四、查阅卷宗的程序与规范1. 查阅卷宗前,应对查阅人员进行核验身份,并明确查阅的目的和范围。

2. 查阅卷宗时,应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不得损坏或带走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

3. 查阅人员在查阅卷宗期间应保持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或干扰他人。

4. 如发现卷宗内有错误或疑点,查阅人员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报告,不得私自修改或删除卷宗内容。

五、查阅卷宗的违规行为与责任1. 查阅人员不得将卷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私自拷贝或传播卷宗内的内容。

2. 如查阅人员违反规定对卷宗内的内容进行篡改、删除或泄露,相关机关将依法追究查阅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3. 对于因查阅人员的原因造成卷宗损失或遗失的,查阅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查阅卷宗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案件卷宗的安全和完整性、维护相关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阅卷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律师阅卷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刑事案件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前往司法机关阅卷,应当首先向相关的辩护与代理人员接待部门递交手续。

这些手续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辩护与代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身份不同,诉讼权利是不一样的);
2、授权委托协议(证明权限依据和来源);
3、如果委托人不是案件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人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结婚证等等什么都可以(因为只有案件当事人和其近亲属才有委托的诉讼权利,其他人不能直接委托,防止无委托权利又对案件比较感兴趣的人探听案情复制案卷材料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待人员审核完成后,就会安排阅卷了。

刑事案卷提取阅卷笔录

刑事案卷提取阅卷笔录

刑事案卷提取阅卷笔录
对于刑事案卷的提取阅卷笔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提取阅卷
笔录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或者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案卷
材料进行提取和阅卷,并记录下相关信息的过程。

在进行提取阅卷
笔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记录提取的案卷材料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卷的名称、卷内目录、页数等基本信息,以及提取人员的姓名、职务、提取时
间等基本信息。

其次,需要对提取的案卷材料进行具体的阅读和理解,记录下
案卷中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信息、证据材料、证人证言
等相关内容。

另外,在提取阅卷笔录中还需要记录下自己的阅卷心得和理解,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证据的分析、对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
疑点的思考等,这些都有助于后续案件办理和审理工作的开展。

此外,提取阅卷笔录还需要对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
评估和记录,包括是否有缺失、篡改或者伪造等情况,这些都是案
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后,在完成提取阅卷笔录后,需要及时进行归档和备份,确保案卷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案件审理和调查工作。

总的来说,提取阅卷笔录是刑事案件审理和调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案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的案件办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增加)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4、提讯提解证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24、卷宗封底(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换押证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7、卷宗封底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

上海律师到刑事阅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海律师到刑事阅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海律师到刑事阅卷需要提交的材料
刑事阅卷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上海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向相关机关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律师到刑事阅卷需要提交的材料。

首先,律师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文件,如律师执业证、身份证等,以便证明其是合法的律师,有法律执业资格。

其次,律师需要提供委托书,这是律师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的法律文件,必须由当事人签署,注明代理事项和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三,需要准备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这是检察院或法院针对案件的受理通知,律师需要以此为基础来进行刑事阅卷。

第四,律师还需要提交申请书,包括申请阅卷的事由、目的、请求阅卷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在申请书中必须注明明确的阅卷对象、附加要求等信息。

第五,为了能够更好地阅读案卷,律师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复印件。

这些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涉案证据等。

总之,上海律师到刑事阅卷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少。

这些材料不仅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而且可以提高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因此,律师在提交材料时一定要认真、细致地完成每一个步骤,确保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阅卷需要的手续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阅卷需要的手续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阅卷需要的手续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阅卷需要以下手续:
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和《法律服务执业证》。

律师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阅卷的案由、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

办案单位收到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律师阅卷,同时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到达办案单位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办案人员指导律师进行阅卷,并且不能将卷宗带离办案单位。

阅卷完毕后,律师需要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阅卷情况和意见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阅卷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办案单位确定,律师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前往办案单位进行阅卷,不能迟到或提前离开。

同时,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单位的规定,不能泄露案件秘密,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事案件 审判阶段 阅卷申请书

刑事案件 审判阶段 阅卷申请书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阅卷申请书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阅卷申请书一、引言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而在这一阶段中,阅卷申请书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中阅卷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并就此展开深入剖析和论述。

二、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1. 概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是指在立案侦查结束后,到案件审理结束前,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律师或当事人有权对案卷进行阅卷,并有权利提出阅卷申请书。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阅卷申请书的作用阅卷申请书是律师或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书面申请。

通过阅卷申请书,律师或当事人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件,为后续的辩护或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依据。

三、对阅卷申请书的全面评估1. 主题文字的深入阐述在阅卷申请书中,律师或当事人需要明确指出自己的身份和请求,提出查阅的具体案卷范围,说明查阅的理由和目的等。

这些内容将直接影响到法院是否批准阅卷申请,因此在撰写阅卷申请书时需着重考虑。

2. 逐步深入的讨论就阅卷申请书的撰写而言,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请求,并指出申请查阅的具体案卷范围,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律师或当事人需要详细说明查阅的理由和目的,以及对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看法。

应强调阅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表达对法院审批的诚恳希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阅卷申请书的撰写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也需要尊重法院的审批程序和法律规定。

只有在充分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够撰写出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的阅卷申请书,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奠定基础。

五、总结与回顾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阅卷申请书的撰写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在撰写阅卷申请书时,必须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充分展现自己对案件的理性认识和合法诉求。

刑事阅卷委托手续

刑事阅卷委托手续

刑事阅卷委托手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刑事阅卷委托手续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律所进行刑事案件相关资料的阅卷工作。

在刑事案件中,阅卷工作对于当事人的案件了解和辩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律师可以更充分了解案情,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把握,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申诉,当事人需要进行刑事阅卷委托手续。

进行刑事阅卷委托手续的当事人需要选择一家有资质和公信力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方。

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很重要,因为律师事务所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还需要有良好的口碑和专业的服务态度。

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媒体评价、案例分享等途径,进行评估和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在选择好律师事务所后,当事人需要与律师进行面谈,详细说明委托的目的、案情概况和要求。

律师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诉求和期望,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和针对性的服务。

在面谈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律师进行考察,包括律师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处理案件的态度等方面。

完成面谈后,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需要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是委托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保障,规定了委托的具体事项、费用、保密约定等内容。

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协议前,需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委托协议签订完成后,律师事务所即可开始进行刑事阅卷工作。

刑事阅卷是指律师通过法院或相关机构获取案卷、卷宗、证据等案件材料,并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

律师需要挖掘案件的疑点、漏洞和证据,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和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在刑事阅卷工作中,律师需要重点关注案件的证据链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等方面。

律师还需要就案件的疑点和争议点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商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为案件的后续辩护和申诉工作做好准备。

在刑事阅卷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定期向当事人反馈工作进展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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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检察院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公开信息网上查会见阅卷提前约
厦门思明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从6月1日起,受委托律师只要登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的网站(www.smjcy.xm.fl.cn),就能查询到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并与检察人员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充分行使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

为贯彻新《律师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思明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规定,相关科室通过信息平台,即时发布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受案时间、结案时间、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等情况,方便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有关信息。

该院同时公布专门接待的检察文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便于律师进行预约。

思明区检察院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由专职的检察文员接待律师,办理预约、复印等相关事务。

根据《实施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指定的检察文员口头或者书面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

收到预约后,检察文员在3个工作日内征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同意,通知律师每周一、三、五上午
........查阅、摘抄和复制材料或者会见检察人员。

律师持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由检察文员核实后予以安排。

《实施意见》要求检察人员会见律师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

询问律师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主动商请律师对等交换审查起诉阶段各自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为保障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意见》要求律师应依法行使执业权。

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如有毁损、篡改、变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将与案件有关材料带离检察院指定场所等五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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