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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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管理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一)一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二)二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三)三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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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4224ed8240c844769eaee56.png)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https://img.taocdn.com/s3/m/ddcc367cf8c75fbfc67db266.png)
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全国羽毛球比赛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名录》的比赛。
第三条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中国羽毛球协会全国羽毛球比赛参赛代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羽毛球比赛前,与各参赛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为加强对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羽协章程,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委会)。
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国羽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中国羽协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线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编排员、司线员等。
第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一)公开的原则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名单进行赛前公示,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对公示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四)均衡的原则尽量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cb3e2e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7.png)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教体[1997]9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教体〔1997〕9号)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e056c8e7e21af45b207a82d.png)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裁判员委员会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
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派第四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0d1ac9b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30.png)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一、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定义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和指导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比赛的公平公正性,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是体育竞赛活动的基础,是保障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1. 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原则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民主协商: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共识。
(3)公开透明: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开。
(4)切实可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5)持续完善: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和修订,与时俱进。
2. 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程序(1)确定需要制定的竞赛管理制度(2)成立制定小组,确定制定计划和责任分工(3)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4)起草制定草案,征求意见(5)修改完善,正式制定(6)公布实施,推动落实3. 实施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方式(1)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让各参与方充分了解相关规定,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2)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奖惩激励:对遵守规定的参与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惩罚,形成约束机制。
(4)数据统计:对竞赛活动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调整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参赛资格管理(1)申请与报名:参赛者需按规定申请与报名,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等。
(2)资格审核:主办方需对参赛者的身份、资质等进行审核,保障比赛的合法性。
2. 比赛规则管理(1)制定比赛规则: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制定适宜的比赛规则,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性。
(2)解释规则:对比赛规则进行详细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3b6db72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a4.png)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cc252c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5.png)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09.23•【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2015年9月23日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
![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6464449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a.png)
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体育竞赛作为一项全民参与的活动,不仅是锻炼身体的方式,更是培养团队合作、培养自信心和展示个人才华的机会。
为了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来规范竞赛组织和参与的行为。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介绍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
一、竞赛事前准备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首先要涉及的是竞赛事前准备。
这包括比赛规则制定、场地设施准备等。
比赛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公平和安全两方面的因素。
比如,在足球比赛中,规定裁判在比赛中有权发出黄牌和红牌以制止违规行为,保证比赛的公平性。
场地设施的准备需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如足球比赛场地需要有草坪和座椅等设施。
二、竞赛组织机构的建立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还包括建立竞赛组织机构的规定。
竞赛组织机构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协调比赛活动。
这包括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确定,以及设置相应的工作团队。
主办方负责比赛的整体策划和资源调配,承办方则负责具体的场地准备和运营管理。
工作团队包括裁判、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他们的职责是确保比赛的安全、公平进行。
三、参赛者资格和报名规定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还需要界定参赛者的资格和报名规定。
不同的比赛可能有不同的参赛资格要求,例如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等方面。
参赛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的参赛材料。
这些规定可以保证参赛者的合法性,避免不符合资格的人参与比赛,同时也可以帮助组织者更好地统计参赛人数和准备资源。
四、赛程安排和规则执行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还需要对赛程安排和规则执行进行规范。
赛程安排需要考虑到参赛者的数量和场地的利用率,以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规则执行包括裁判员的权力和责任。
裁判需要遵守公平客观的原则,根据比赛规则进行裁判,公正地判罚违规行为。
五、奖励机制和荣誉评选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规定需要制定奖励机制和荣誉评选规定。
奖励机制可以激励参赛者的积极性,同时也能促进竞技水平的提高。
荣誉评选规定可以根据比赛成绩和参与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给予参赛者适当的荣誉和认可。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0e073e0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b6.png)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6.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一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体育运动竞赛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普及的重要手段。
为使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竞赛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是制订优秀运动队及其后备队伍的各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规程,进行竞赛组织管理的准则。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分类第三条组织全国单项竞赛的项目,应在突出奥运会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照重点与一般项目,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项目,靠机械、智能与体能项目,受条件限制和普及程度不同的项目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分类。
第四条全国开展的项目分四类:一类,为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体操、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赛艇、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速度滑冰、短跑道速度滑冰,共十八项。
二类,为奥运会一般项目,包括花样游泳、水球、艺术体操、自行车、皮划艇、帆船、帆板、拳击、现代五项、马术、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花样滑冰、冰球、冬季两项、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共二十项。
三类、为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包括技巧、武术、滑水、蹼泳、中国式摔跤、垒球、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跳伞、航空模型、滑翔、航海模型、摩托艇、摩托车、无线电,共十六项。
四类,为其它项目。
第三章竞赛计划安排的原则第五条组织全国竞赛的目的是为了锻炼队伍,检验训练成果,促进出成绩、出人才。
为此,竞赛计划必须同训练统一考虑,科学安排。
竞赛的形式和时间、地点的安排,在确保竞赛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应适应项目不同特点,不同情况和各层次的竞赛需求。
竞赛既要制度化,又要多样化,社会化。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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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
学校国家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体育竞赛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21c5d65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b3.png)
学校国家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第一节:背景介绍学校国家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体育竞赛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学校体育竞赛作为培养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提高学校声誉的重要途径,需要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其顺利进行。
第二节:学校体育竞赛的重要性学校体育竞赛是培养学生健康素质和团队意识的有效途径。
通过参与体育竞赛,学生能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提高抗压能力,并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节:学校体育竞赛管理的挑战学校体育竞赛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赛事组织和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压力,参赛学生的积极性和素质参差不齐等。
第四节:竞赛项目的选择和分类学校体育竞赛项目的选择和分类是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
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可以选择足球、篮球、田径、游泳等不同项目,并按照个人、团体和学校等级进行分类。
第五节:报名与选拔制度为了选拔出最优秀的参赛学生,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需要建立报名和选拔制度。
报名阶段,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个人信息和参赛项目,并经过资格审核。
在选拔阶段,通过体能测试和技术考核等方式,筛选出最适合参赛的学生。
第六节:队伍的组建和培养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还需要规定队伍的组建和培养。
队伍的组建可以按照学年级、专业、社团等不同标准进行,同时要培养队员的技术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整体实力。
第七节:赛前准备和训练安排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该包含赛前准备和训练安排。
赛前准备包括场地和装备的准备,参赛学生的报到等。
训练安排包括指定教练的指导和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八节:比赛的执行和监督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需要明确比赛的执行和监督流程。
比赛过程中需要指定裁判和计时员等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比赛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和公平。
第九节:成绩的评定和奖励制度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需要规定成绩的评定和奖励制度。
通过制定评分标准和计算方法,可以公平地评定参赛队伍的成绩,并根据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节:竞赛后的总结和改进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需要进行竞赛后的总结和改进。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78360e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d3.png)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7.01•【文号】教体[1990]01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体[1990]011号1990年7月1日)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
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
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
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
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
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f35552a2af90242a895e546.png)
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全国体育竞赛各赛区要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和赛区组织委员会(下简称组委会)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科学管理,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办好竞赛活动,为推动群众体育的开展,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一条组织领导一、由承办竞赛的一级体育局负责组成赛区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为搞好竞赛赛区各项工作,在组委会领导下,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三、组委会及为赛区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含裁判员、司机、场馆服务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凡参加比赛运动员在二百人以下的,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比例为一比十;运动员在二百人以上的,每超过十五人,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四、赛前应按要求安排好工作计划,并认真检查落实场地器材,竞赛组织、安全、宣传、思想教育、后勤、观众组织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必要的条件。
五、督促检查全国竞赛协议书条款的落实。
六、比赛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和国家体育局。
第二条竞赛组织工作一、印制各种竞赛表格。
有纪录项目的比赛,赛前要印制该项目的世界、亚洲和全国最新纪录。
二、补充通知有关竞赛规程中未尽规定事项。
三、赛前应全面检查场地器材,必须符合标准。
需要进行维修的,要提早安排,并要保证绝对安全。
四、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日期接收报名单。
逾期报名或更改报名单,按竞赛规程规定办理。
五、按竞赛规程规定,审查运动员资格。
六、按照竞赛规则和规程规定,做好竞赛抽签和编排工作,核对比赛成绩,编印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
七、准备奖品,制订发奖计划。
八、要保证裁判员的数量和技术等级要求。
赛后,按《国际级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办法(草案)》规定,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写出评语,填写《裁判员工作登记卡片》。
九、及时研究解决竞赛中出现的弃权、争议、弄虚作假、赛风等方面的问题。
十、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和打破世界、亚洲、全国记录时,填报登记表,开具成绩证明。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136121ca8114431b90dd844.png)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所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全国单项学生体育比赛。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运动员资格不符和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该项目下面的名次不再递升);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
第七条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
经竞赛委员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经竞委会核实,按本规定第一条集体项目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人民币1000-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全国通报。
第八条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3bf8acd1f34693daef3ede.png)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篮球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篮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下同)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协、中国篮协会员协会(简称地方篮协,下同)和注册篮球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竞赛(部分条款称为比赛)。
在中国篮协登记注册的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篮协是中国篮球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国篮协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
中国篮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篮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国际篮球联合会或亚洲篮球联合会委托中国篮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篮协直接管理;二、中国篮协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备案;组织三个以上会员单位参加的比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协会、俱乐部,不能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级体委(地方篮协、篮球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篮球竞赛。
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国篮协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正式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竞赛通则及定义第六条篮球竞赛是以锻练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篮球运动、扩大篮球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中国篮协、地方篮协和会员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任何篮球竞赛。
所指正式比赛为: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二、全国篮球联赛(男篮甲A、甲B、乙级,女篮甲级、乙级);三、全国青年篮球联赛、青年锦标赛(含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联赛);四、全国篮球俱乐部杯赛、联赛;五、全国篮球锦标赛;六、全国少年比赛;七、中国篮协举办的其它比赛。
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f59af8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28.png)
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一、竞赛管理的重要性体育竞赛管理是指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良好的竞赛管理办法对于保障竞赛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管理效率,激发运动员潜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竞赛规则制定、参赛资格审核、比赛场地设施、裁判员选拔和奖励措施等几个方面论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二、竞赛规则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环就是竞赛规则的制定。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最基本的约定,它规定了竞赛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是保证竞赛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竞赛规则制定的过程应该充分考虑到各参与方的意见和需求,增加公正性和透明度。
另外,在制定竞赛规则时还应注重与国际惯例接轨,以提高竞赛的国际化水平。
三、参赛资格审核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在参赛资格审核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参赛资格审核是指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条件、年龄限制、成绩等进行审核,以确保参赛选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参赛资格审核的对象涵盖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相关人员,通过参赛资格审核,可以有效杜绝不合格选手的参赛,保障竞赛的公平和公正。
四、比赛场地设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还需要对比赛场地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比赛场地设施是体育竞赛的基础设施,其合理性和完善性直接影响着竞赛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应对比赛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进行详尽规定,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五、裁判员选拔裁判员是体育竞技活动中非常关键的角色,他们的公正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竞赛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因此,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对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裁判员选拔方面,应注重选拔具有公正、公平、公开态度和丰富经验的裁判员,通过制定统一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裁判员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奖励措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应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通过奖励措施,可以激发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提高竞赛水平。
体育竞赛带队训练及参赛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带队训练及参赛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149c5f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d5.png)
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带队训练
及参赛管理方法
一、日常训练
体育运动工程不仅是技术,更有身体素质要求,因而具有周期性较长的特点,必须常年进行训练才能在体能和技战术上取得一定效果,因此体育运动队需要全年带队训练。
运动队训练从每个学期的第2周开始到第16周结束,每学期共计15周。
每周训练三天,每次训练时长为2小时,训练时间为下午放学之后。
每次训练计1.5个课时。
教师训练运动队需将每周训练计划上交文体部备案,并按计划要求实施训练。
二、赛前训练
运动队参赛前1至3个月为赛前训练阶段(比赛时间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赛前训练为密集型集中训练,每周训练5天,每天训练2-4小时。
赛前训练阶段,运动队由领队进行训练督察指导,每周督察指导训练不少于三次。
带队教师需向文体部及教务处提交赛前训练计划。
教师课时量计算方法及学生补助标准如下:
说明:辅导教师课时补助按照实际训练情况进行计算。
竞赛类别见学生技能竞赛管理方法。
三、参加比赛
参加比赛期间,辅导教师、领队及参赛学生补助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四、教师及学生比赛奖励标准:
1.学生个人工程/学生团体工程
2 .教师辅导个人工程/教师辅导团体工程以上所有体育竞赛中,如奖项设置为前8名,那么第1名为一等奖;第2名至第4名为二等奖;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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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
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
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
第三章竞赛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
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