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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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2021年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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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村庄停车管理】 本市村庄的停车规划管理可 参照三类区进行管理,并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优化。
第二十三条【老旧小区停车】 市政府对于本市老旧居住区 停车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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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居住项目类别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报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停车的规划管理,按照资 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配置城市空间和交通资源,改 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的 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
停车的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 场(含驻车换乘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不包括为公共交通车 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设置的专用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确定的,位于 道路红线以外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 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独立建 设的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是指为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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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出行,引导个体交通使用者换乘公共交通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类 型的城市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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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管理;限制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资源的配置, 鼓励绿色出行,营造旧城良好的交通环境。
一类地区为适度供给区,应适度控制停车位的规划供给。适 度提高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较低的公共建筑物配 建停车位指标,实现出行车位的低水平供给,引导小汽车使用的 合理分布;挖潜空间资源,适度缓解基本车位的历史欠账。
第十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计要求】 建筑物配建停车 场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设计。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标准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效劳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效劳适用本方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那么】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标准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原那么,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催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工程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11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引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停车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机动车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合理的停车管理办法不仅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内容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义。

概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的完善和补充。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提高城市交通运行和停车秩序。

正文内容:一、拓展停车资源1.增加停车位供给:通过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提高停车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2.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将停车场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二、完善停车管理系统1.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的动态管理,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和停车收费的效率。

2.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在重要道路和停车场入口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告知市民停车位数量和费用标准,提高停车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停车收费管理1.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的位置、使用时间、停车场的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和合理。

2.引入电子支付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市民支付停车费用,减少现金流通,提高停车收费的效率。

四、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1.完善停车场设施:加强停车场的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清洁、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

2.培训停车场服务人员:加强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五、加强执法力度1.增加执法力量:增加停车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利用科技手段:利用监控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规停车的打击效果。

总结: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作 规 范 ( 试 行 ) 》 , 进 一 步 完 善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方 法 , 并 以 此为 指 引 , 组织 开 展 非 法 车 位 清 理 、
合 法车 位 复 划 、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等 工 作 。 实 施 以 来 , 共调 整 车 位 2 4 9 0 个 , 清 理 违 规 车 位 5 0 0 0 余
积极 探 索车位 设 置新 模 式 , 如 丰 台 临 泓 路 创 新 设 置 “ 辅路 双 停 、 主 路 内 嵌 ” 车 位 , 亦 庄 中 芯 国 际 学
校设 置 全路段 限 时 车位 , 机 场 航 站楼 试 点 区 域 限 时 停车 , 东城 协和 医 院 、 丰 台 五小 试 点 实 施 车 “ 位 共 享” 等 措施 , 有 效缓解 停 车 难 、 停车 乱 问 题 。
5月

日 起 施 行 , 市 公
安交 管局 主 要 任务 为 : 设 置 、 维 护 、 调 整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及 维 护 道 路 停 车 秩 序 等 。 主 要 开 展 了 以 下
工作 :
( 一 ) 规 范 停 车 泊 位 管 理 。 根据 严 格 控 制 和
中 心 城 区 减 量 化 原则 , 制 定 《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万 起、 同 比 提升
% 拖车 1




2 . 3
万辆、 同
பைடு நூலகம்
比提 升
% 3 2 . 5

一是持续严查严 处。
组 建 静 态 停 车 管
理 专业 队 伍 , 按照 “ 每 1 5 分 钟 巡 逻一 次 ” 标 准 , 综

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市停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区域停车规定:
1. 全市范围内禁止停车的区域:
(1)机动车道上;
(2)人行道上;
(3)非机动车道上;
(4)公交车站、地铁口、轻轨站、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及其附近;
(5)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标线、设施规定的区域;(6)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区域停车规定:
1. 限制机动车停车的区域:
(1)人行道边沿线以内的马路;
(2)非机动车道边。

被设有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限制机动车停车标志或者限制机动车停放的标线、设施的地方,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停车或者停放。

三、停车泊位规定:
1. 公共停车场:
(1)划定停车泊位;
(2)明确标示停车泊位的编号和位置。

2. 公共停车库:
(1)绘制停车位平面图,标注每个车位的编号;
(2)在每个停车位上标示车位的编号。

四、临时停车规定:
1. 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暂时停车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停放在规定区域内,并尽量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
1.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予以罚款、记分和强制措施等。

(具体处罚标准需参照相关交通法规)
补充说明:
以上停车规定属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道路通行能力。

市民和车主们在停车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通过合理停车、避免乱停乱放的行为,为城市交通行畅和公共秩序维护做出贡献。

同时,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积极完善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并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停车便利性。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北京市交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规则

北京市交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规则

北京市交通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规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交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监管。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标识、标线、设备设施、服务设施,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并公示停车费标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接纳合法停车请求,不得诱导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或付费要求。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用户的车辆。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服务。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允许停车的区域内停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指引,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场内停车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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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512(颁布时间)
20010701(实施时间)
20190316(失效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
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
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
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
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
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
(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
查验;
(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道路停车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
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位区
域内的停车秩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采取拖曳机动车、锁
定机
动车车轮、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专门人员,在交通民警组织下,劝阻、纠正违
法停车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
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
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道路停车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年第13期(总第37期)(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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