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512(颁布时间)

20010701(实施时间)

20190316(失效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

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

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

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

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

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

(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

查验;

(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道路停车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

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位区

域内的停车秩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采取拖曳机动车、锁

定机

动车车轮、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专门人员,在交通民警组织下,劝阻、纠正违

法停车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

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

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道路停车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年第13期(总第37期)(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