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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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512(颁布时间)
20010701(实施时间)
20190316(失效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
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
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
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
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
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
(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
查验;
(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道路停车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
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位区
域内的停车秩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采取拖曳机动车、锁
定机
动车车轮、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专门人员,在交通民警组织下,劝阻、纠正违
法停车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
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
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道路停车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年第13期(总第37期)(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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