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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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 标准分级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2015污染物排放放标准

2015污染物排放放标准
表4-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NOX
150
烟囱或烟道
喷砂粉尘、脱模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为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关标准,具体见表4-7。
表4-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120
15
3.5

外浓度最高点
1.0
非甲烷总烃
12
5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详见表4-8。
表4-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规模
小型
表4-5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炉窑类别
二级浓度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烟尘*(mg/m3)
氟及其化合物(mg/m3)
监控点
烟尘(mg/m3)
氟化物
(μg /m3)
熔化炉
金属熔化炉
150
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20
出处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甲苯:1.2 mg/m3
甲苯:2.4mg/m3
非甲烷总烃:4.0mg/m3
颗粒物:1.0mg/m3
20m
1.7
30m
5.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首先,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要求排放的污水必须经过合理的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工业污水,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污
水处理设施,进行有效的污水处理,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对于生活污水,要求居民和单位必须合法接入污水管网,
不得私自排放污水,确保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对于农业
污水,要求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避免农业污水
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定期对污水排放进
行抽样检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
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污水排
放达标。

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运
行正常,达到污水处理效果。

再次,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
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污水处理技
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减少水体
污染,维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
众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综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推动污水治
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水
环境的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产生的污水进行排放的规定和要求。

2015年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我国各类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本文将对2015年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标准。

首先,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排放。

工业污水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都必须在规定的排放标准内进行处理,以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此外,工业企业还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农业领域的污水排放也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所关注的重点。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如农田灌溉后的排水、养殖场的粪便污水等,都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农业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和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过量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都会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此外,生活污水的排放也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所关注的内容之一。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细菌污染,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居民区、商业区等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总的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对各个领域的污水排放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环境,维护好我们的生态平衡,让我们的后代也能够享受到清洁的水和美丽的自然环境。

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污水排放是指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产生的含有各种有害物质的水体经过处理后排放到环境中的行为。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综合标准,以规范污水排放的行为。

本文将就污水排放综合标准进行探讨,以期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污水排放综合标准应包括对污水的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水,应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以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此外,还应对排放设施进行监管,确保排放设施的运行符合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污水排放综合标准还应包括对污水处理的要求。

在污水排放之前,必须对污水进行处理,去除其中的有害物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水,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以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同时,还应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污水排放综合标准还应包括对污水排放后的环境影响进
行评估。

在排放污水之后,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发现排放造成了环境污染,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有效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推动污水排放综合标准的落实,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015污水处理厂污排放标准文档

2015污水处理厂污排放标准文档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浅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负责起草。

为配合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现就本标准的编制情况、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介绍。

1 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为控制水环境污染和实现污水资源化,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据初步统计,到2000年底,我国已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427座,污水处理设计规模达到1475万m3/d。

目前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还有300余座。

根据国务院2000年36号文,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预计未来五年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模将超过5000万m3/d。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规模建设必然要求通过标准强化管理,以促进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适应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需求目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

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1.3 新的环境标准体系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由行业标准代替综合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不同污染介质的排放。

所以本标准包括污泥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年产生干污泥约180万t(相当于含水80%污泥900万t),预计未来5年内,每年将产生污泥540万t(相当于含水80%污泥2 700万 t),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加快,污泥处置问题愈加突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最新污水排放标准

最新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擔放标准GB8978-2002污水综合扫E放标准GB 8978-200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沪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艮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1主题內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內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扫E肢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扫E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扫E水量。

1.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挂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扫E敗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扫E枚标准与国家行业挂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扫E抜标准(GB3544-92)> , 船钠执行《船紡污染物扫E诙标准(GB3552-83)》,船船工业执行《船紺工业污染物扫E诙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扫E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切扫E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扫E放标准(GB1345W92)》,合成氨工业执疔《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扫E诙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扫E放标准(GB13456T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扫E放标准(GB14470.1〜14470. 3-93和GB4274 〜4279-84)》,隣肥工业执行《隣肥工业水污染物扫E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挂放标准(GB15581-95)> ,其他水污染物挂放均执行本标准.1. 3本标准颁布后,新増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扫E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忘准,不再执行本标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2015排海废水浓度标准

2015排海废水浓度标准

2015排海废水浓度标准
2015年,中国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海洋环境保护标准》(GB 3096-2012)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对排海废水的浓度标准。

根据该通知,排入海洋的废水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 总氮和总磷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L;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浓度不得超过15mg/L;
3. 化学需氧量(COD)的浓度不得超过100mg/L;
4. 悬浮物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L;
5. PH值应控制在
6.0~9.0之间。

以上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工业、农业、市政污水处理厂等。

此外,对于涉及敏感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区的排放,还需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废水的浓度和排放量。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不得擅自超标排放废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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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注:括号外为水温 >12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 12 ℃时的控制指标。

/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
1 总汞0.001
2 烷基汞不得检出
3 总镉0.01
4 总铬0.1
5 六价铬0.05
6 总砷0.1
7 总铅0.1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精选
在没有最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出台以前,2015 年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以为标准。

各大污水处理设备厂家或业务敬请留意。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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