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第1条

集体林地森林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森林流转,是指林地、林地所有者或林地使用权或可流转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森林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林地和依法占用林地、征用林地、林木的林木流转。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地、森林流转。

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五条林地、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平等、公开、法律;

(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林地、林权无争议;

(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的流转可以按照合同、租赁、转让、互换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股份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流通。

林地使用权转让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转让,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树木可以依法流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土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用地、火烧地+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适宜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

(5)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林地、树木上述森林、林地中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能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林地、林木;

(二)林地、森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

(4)法律、法律禁止的林地、森林。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林地、森林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2)土地类型地形图、坐标位置、流通林地面积和四个边界,次生林类型、树种、林龄、蓄积量、树木数量等。;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发行期限和起止日期;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时,处置林地和林木存量;

(七)合同期限内再次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八)合同期内,因征用林地、林木而产生的安置补助费及其他相关处置费用;森林副产品收益权的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条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受让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更新造林的规定。必须履行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等森林管理职责和义务;引进非本地树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依法享有的

森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权流转: (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选举流转工作组;

(二)流通工作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流通计划;

(三)依法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转移方案。转让计划、转让方式、转让底价,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依法批准;

(四)签订流通合同;

(五)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林地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决定,由各方自行决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规。

第十四条需要评估的林木,在评估前应当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林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村民小组批准;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流通方式的,应当报村民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林地使用权和林权流转、交换,流转双方应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租赁、分包不得改变林权,须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林地使用权、林权转移后,双方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从XXXX 12月15日起试行。

第二条集体林地森林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流转,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森林、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森林、林权、林地所有者、林地使用者或使用者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森林、林地的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依法征用林地、而导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领导,为发展森林+森林+林地流转和基本服务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