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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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六章

国际法 第六章
第六章国家领土
• 关键术语 • 国家领土 国际河流 先占 时效 割让 征 服 国际地役 国家边界 占有原则 南极 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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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 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 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 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 (二)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 与其陆地相邻接 的水域 • (四)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空气 2 • (五)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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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割让 •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 主权转移给另一国。 • 割让以条约为基础 ,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 制性割让两种。 • 五、征服 •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 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 • 在现代国际法中,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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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领土主权已限制
•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 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 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 • 领土主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两方 面的限制。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 的特殊限制,其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 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 一、共管 • 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 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第二节内陆水
• 内陆水及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 湖泊和内海。 • 一、河流 • 根据河流所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以及法律 地位,可分为 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 河流和国际河流。 • 二、运河 • (一)苏伊士运河 • (二)巴拿马运河 3 • 三、湖一、先占 •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 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 占取行为。 • 18世纪后,国际法要求先占必须实现有效 占领,其两个基本事实是: • (一)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领该土 地,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 • (二)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法第六章

和制度,但有关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在形 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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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内陆水
内陆水及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
湖泊和内海。 一、河流 根据河流所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以及法律地 位,可分为 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 和国际河流。 二、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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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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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 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 围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按其性质可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前 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后者是指 一国要求另一国不得在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 四、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领近土地的国家将 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第六节两极地区
一、南极
(一)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有着领土主权争议
的大陆。 (二)南极条约体系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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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极
北极地区迄今尚的重要性和其他原因,国家之间常
常不可避免发生边界争端。 四、边境制度 边境与边界不同。边界时分隔两国领土的界 线,边境时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二)界河的利用和管理 (三)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p 10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国家领土
2013-7-15 International Law 5
世界上领土最狭长的国家
它象一只又瘦又长的毛笔,从南到北 长达4270公里。如果把它放在中国的地 图上,就要从黑龙江省最北部一直伸到 西沙群岛。而国土东西之间的宽度只有 180公里,不过相当于上海到杭州的距离, 仅为国土土长度的二十分之一。 智利的自然环境的显著特征就是对比 非常鲜明。它的东边是连绵高耸的安第 斯山,许多山峰都达到6000多米;而西 面却是太平洋中著名的智利海沟,距海 岸仅几十公里的地方深度就超过7000米。 在智利,至少有三个明显的环境区, 北部是阿塔卡马沙漠,中部是地中海气 候,南部则是海洋性气候。大部分居民 居住在中部,南北环境相差非常大。
2013-7-15 International Law 23
▲ 1923年8月,常设国际法院以8:3票作出判决:判定德国当 局拒绝“温勃登号”进入运河是错误的,德国政府应从判决 之日起向该船及租用人40 749法国法郎,加上每年6%的利息 作为补偿。 法院认为:《凡尔赛合和约》第380条的规定使基尔运河不再是 一条可由沿岸国完全控制其他国家船舶对其使用的国内航行水 道,而成为为世界所有国家的利益服务和在条约保证下为进入 波罗的海提供方便的一条国际水道。该运河应保证所有的商船 和军舰可自由通过,只受一项条件限制,即这些船舶必须属于 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国家。法院指出:无论交战国军舰、交 战国或中立国运载禁制品的商船使用国际水道都不被认为与沿 岸国的中立不相容。当连接两个公海的人工水道永远为全世界 使用时,这种水道在下列意义上视同天然海峡:即纵使交战国 军舰通过,亦不妨害该水道所属主权国家的中立。 本案判决还确立了国家的条约义务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领土构 成
2013-7-15
International Law

6第六章 领土 2013年4月10日 2

6第六章 领土 2013年4月10日 2
第六章 国家领土
魏德才
2013年4月10日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边界和边境 两极地区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二、领土的构成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概念: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 球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
人民自决
交换领土
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 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 逐。随后乙国在国内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 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 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 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 哪一项是正确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 就归属于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 属于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原则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 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 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2.时效
3.割让
区别
先占
无主地/有主地
不 条 同 约
条约;转移领土主权
4.征服
5.添附
图兹拉岛

位于连接亚速海和黑海的刻赤海峡中段,是刻赤海峡的门户,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自然地理: 长,属图兹拉岛又称为图兹拉辫子岛(辫子岛),岛屿狭于冲击岛,该岛长4公里,最宽处仅 600米,如果加上水下延伸部分,岛长也不过11公里。图兹拉岛是由于多年风沙堆积,在20世纪 20年代形成。 人文: 图兹拉岛的当地居民大多数为俄罗斯人。2003年俄罗斯、乌克兰就刻赤海峡图兹拉岛发生争 端时,当地大部分的俄罗斯人居民便支持俄政府立场。2003年12月2日,乌克兰国家边防局在刻 赤海峡图兹拉岛设立了一座边防站,50名军人在那里执行日常任务。 悬而未决的领土争端: 前苏联解体后,图兹拉岛的主权问题就一直悬而未决,乌克兰坚称图兹拉岛为本国领土,而 俄罗斯却不愿放弃对图兹拉岛的控制,双方各执一词,这一冲突在2003年的俄乌刻赤海峡之争时 险些引发战争。 2003年10月23日,俄方修筑的堤坝离图兹拉岛只有100多米,乌克兰驻守刻赤海峡图兹拉岛 的边防部队也已进入“最高战备状态”。不久,俄罗斯联邦边防局的一艘护卫艇于21日晚22时穿 过乌俄边界线,进入了乌克兰海域,距离乌海岸仅约3公里,双方在图兹拉岛附近动作频频,剑 拔弩张。乌克兰外交部2003年7月13日表示,俄罗斯已经承认,图兹拉岛是乌克兰的领土。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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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边界 一、边境制度 国内法制度:海关法 海关法、 (一)国内法制度 海关法、出入境管理法 国际法制度: (二)国际法制度:条约 1、界标维护制度 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 ①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双方可 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 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 双方均应采取必要防止界标被移动、灭失的, ③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失或灭失的,应尽快 通过另一方, 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通过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或重建。 或重建。 国家有责任 责任、 义务对移动 对移动、 ④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 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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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4、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 为( ) A、割让 、 B、时效 、 C、先占 、 D、添附 、
• 第五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 一、南极地区 • 南极条约体系 • 核心精神:和平目的、科考自由、领土主 核心精神:和平目的、科考自由、 权冻结、水域为公海。 权冻结、水域为公海。 • 二、北极地区 • 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正处于建 立过程之中。 立过程之中。 • 北极—少部分为沿北极国家的领土,大部 北极 少部分为沿北极国家的领土, 少部分为沿北极国家的领土 分为公海。 分为公海。
国 家 领 土
• State Territory
• • • • • •
第一节 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概念及其重要性 1、含义: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 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 、含义: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 定部分 2、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 1)国家的要素之一 ) 2)行使主权的空间 ) 3)尊重他国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 )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back
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国际法课件第六章领土法常用资料

国际法课件第六章领土法常用资料
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时 效、割让、征服和添附。
1.先占 先占的两个要件:①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②占 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包含两个基本事实: ①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②在该地 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2.添附 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情况。 3.时效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 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这一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的 “物权取得时效”。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对他 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4.割让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并暂时搁置各国提出的主权要求,维护现状,且不得提出新的要求,还设立了南极协商会议,协调各国的考察
活动。 ②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割让 非强制——合法
领土取得方式 新 方 式 民族自决
②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强 制——非法
殖民地独立 两国在自愿基础上更换部分领土,或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其归属,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的。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 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 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 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 领陆内的水域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4.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第二节 内水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又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和领海是海洋法上的概念。这里是指陆地内的水域, 即河流、运河、湖泊及内海。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1、领陆
2、领水
3、领空
4、底土
第二节内陆水
一、河流
二、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先占
二、添附
三、时效
四、割让
五、征服
六、现代国际法的承认的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第四节领土主权与限制
一、共管
二、租借
三、国际地役
四、势力范围
第五节国家边界
一、国家边界的概念
二、划界
(一)边界条约
(二)划界程序
三、边界争端
四、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二)界河的利用和管理
(三)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六节两极地区
一、南极
(一)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二)南极条约体系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二、北极。

第六章国家领土

第六章国家领土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四个部分 构成。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 包括其岛屿。领水指围家主权管辖下的全 部水域,包括陆地内水域(河流、湖泊和内 海)和沿海水域(沿岸的内水和领海)。领空 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领陆 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资源。
第六章 国家领土 state territory
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家领土主权的具体内容 边境制度
第一节 概念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 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具有两大特性; (一)确定性和固定性 (二)所有权与管辖权的不可分割性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 主权。这种“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 是恶意的,即可以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某 些领土。这里的“长时期”不要求确定的年 限。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 以至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如果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 提出抗议和主张,侵占国的主权行使就不是 不受干扰的。
人为添附是指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 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人为 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为添 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变其 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 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 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 附。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变更方式
传统国际法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 (一)先占 (二)时效 (三)添附 (四)割让 (五)征服 现代国际法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二)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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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领土领土是指地球上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

这种最高权利,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领土所有权。

无论从国内法来看某些土地是否属于私人所有,根据国际法,凡是国家的领土都是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出现的。

2.领土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即“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仅与国家的政治独立休戚相关,也是国际和平秩序的基本保障,任何侵犯他国领土与主权完整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尽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完全的、排他的,但领土主权的行使也可能受到国际法的一定限制,这包含两种情形:1.由于一项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存在而使所有或大部分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的限制,这是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

如:领海允许船舶的无害通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接受国不受其管辖。

2.由于一项条约义务的存在而使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的限制,这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主要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等四种形式。

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供其在一定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特定目的。

势力范围,指19世纪以来,帝国主义列强出于争夺和瓜分殖民地的需要,通过条约确定彼此在一定区域内的特权地位和独占利益。

国际地役,指根据条约,一国的特定领土需在一定范围内为他国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前者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如过境、驻扎军队、设立税关等),后者指国家允诺不在其特定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如设置军事要塞、建造有可能对邻国产生污染的工厂)。

通洋运河、国际河流等根据条约承担了“国际化”义务的国际水道,也被视为一种地役。

国家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并不是一个平面概念,它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国家对其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包括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辖权,除非依据国际法享有豁免权。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前者是位于一国陆地疆界内的水域,后者则是与其陆地疆界相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内水部分原则上受各国国内法约束,但其中一些特殊的河流、湖泊与运河还应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和制度界河,指流经两个不同的国家并将其彼此隔开的河流。

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一般以河流的中心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岸国各对疆界线一侧的水域行使管辖权,但有关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等事项,通常需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多国河流,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但是多国河流的使用及其自然资源的开发涉及各沿岸国的共同利益,有关国家应按照国际法,公平合理地加以运用。

根据国际惯例,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各沿岸国享有在河流全线通航的权利。

◆国际河流,指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与多国河流一样,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属于各有关国家的领土,但是这类河流因其对于国际航运的重要作用而被“国际化”,即通过国际条约实行航行自由原则,包括非沿岸国在内的各国商船或船舶平时都可以在河上自由航行,其管理则由沿岸国设立委员会共同负责。

◆通洋运河。

运河是一国在其境内人工开凿的可航行水道,属于该国内水,受该国主权管辖。

但是有些连接海洋、构成国际要道的通洋运河,则受国际条约规定的制度支配,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

◆湖泊和内陆海,湖泊和内陆海完全为陆地包围且不通海洋,毫无疑问是有关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如果为一国领土所包围,则为该国的领土。

如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包围,其疆界的划分和利用通常由条约规定。

◆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比较。

1)都流经多个国家,流经各国的河段都是该国的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力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但一般来说,国际河流对国际航运的重要性远大于多国河流。

2)若无特殊约定,多国河流一般只对沿岸国开放,非该河流沿岸国船舶未经沿岸国许可不得在该河上航行,而国际河流一般对各国船舶开放,特别是允许各国商船无害航行。

3)多国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沿岸国协商,国际河流一般由条约规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际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是指国家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而使其领土构成发生变化的情况。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受到罗马法中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理论的影响,认为国家领土变更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五种方式。

但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观点,上述取得领土的方式有的已失去合法性,而民族自决、公民投票等新方式发展起来了。

先占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当时不存在任何主权的土地实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其领土主权。

先占得以成立的条件是:首先,先占的对象必须是真正的“无主地”;其次,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并以声明、宣言或通告等方式向他国表明其占领意图。

在殖民主义时代,西方主义列强往往将未形成国家的土著部落所居住的土地视为“无主地”并加以掠夺。

1975年国际法院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正确地指出:“凡有部落或民族居住并有一定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

”现今地球上已几乎没有真正的无主地,以先占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已失去现实意义。

但是在解决一些历史遗留的领土纠纷时,与先占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仍时有提及。

时效时效是指一国长期而安定地占有他国部分领土,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经提出而早已停止,从而使该国的占有行为不再受到干扰,以至于事物的现状被认为是符合国际法秩序的,该国就取得对所涉土地的领土主权。

添附添附是指在一国原有领土之外,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

自然的添附,如海岸或河岸因泥沙冲击而形成的涨滩或三角洲,以及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等,是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

人力的添附,如围海造田、建筑堤堰等,通常也为国际法承认,但有关国家在改变其领土的自然状况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况受到不利影响。

而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类。

强制性割让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无代价或不对等地转移领土主权,这种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已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

以自愿平等为基础的非强制性的领土转移,其形式主要有:1.赠与,如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

2.买卖,如1803年拿破仑以1500万美元将路易斯安娜卖给美国。

3.交换,如1960年中国和缅甸根据两国边界条约交换了部分领土。

征服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根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领国有征服或兼并的意图并予以宣告;第二,被占国及其同盟国已放弃抵抗或收复失地的意图,占领国对所占领土的有效控制已确立。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服不需要缔结条约,它是占领国的单方面行为。

边界边界,或称“疆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

具体地说,边界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一国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即包括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孔总边界。

边界的划定,一般经过以下三个步骤:1.定界,即通过谈判达成边境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基本走向。

2.标界,即由双方根据边界条约设立边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并在边界上树立界碑、界桩等标志。

3.拟订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侧的一定区域。

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和秩序,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确立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维护边界标志,各种边界条约通常规定缔约双方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被移动以及负责修理或恢复各自境内界标的责任,国内刑法一般也将破坏边界标志作为刑事罪加以惩处。

2.界河与边境地区土地、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例如界河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保护河水不受污染,对本国边境内的土地或其他资源的利用不得对邻国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等。

3.为便利地方居民而进行公共服务方面的合作。

如规定边境居民为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目的出入国境时享有特殊便利,并为此进行交通管理、出入境检查和卫生检疫等方面的合作。

4.边界争端的处理。

邻国双方可以通过条约,设立边界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处理边境事故和一般事端,性质严重的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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