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典型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引言:劳动人事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形成、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而在中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2020年,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发生了许多劳动人事争议。
本文将在深度和广度上评估并讨论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劳动争议解决情况的机会,并增进对劳动法律的理解与应用。
一、劳动合同违约案例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违约案例是最为常见的。
一些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资、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等义务,从而引发了劳动纠纷。
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导致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最终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工时超标案例工时超标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限。
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工时超标的案例屡见不鲜。
某快递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超过十小时,且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因此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部门,最终仲裁机构判定用人单位违法,并责令支付加班费。
三、违法解雇案例违法解雇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程序和合理程序解雇劳动者。
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违法解雇的案例成为关注焦点。
某公司以员工工作不力为由解雇员工,但未提供真实的解雇事由和合法理由。
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部门,最终仲裁机构判定用人单位违法,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四、非法调岗案例非法调岗是指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违背合同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
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非法调岗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某公司将员工从原岗位调到与原岗位职责不符的岗位,且未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员工不满,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部门,最终仲裁机构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支付差额工资。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许多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及其相关参考内容:案例1:王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情况描述: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公司解除了合同。
王某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2:李某工资拖欠纠纷情况描述:李某向公司辞职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参考内容:按照中国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张某加班费支付纠纷情况描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引发纠纷。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张某。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
案例4:赵某工伤待遇纠纷情况描述: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但公司拒绝支付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赵某的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5:杨某违法开除纠纷情况描述: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开除了杨某,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案例6:马某工作性骚扰纠纷情况描述:马某在工作中遭受同事的工作性骚扰,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的案例分析与教训
劳动仲裁的案例分析与教训在现代社会,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仲裁可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然而,劳动仲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训,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劳动仲裁的实践经验。
案例一:工资未支付的纠纷在某企业,员工小明因为辛勤工作却没有按时收到工资。
小明尝试与雇主沟通解决问题,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结果。
最终,小明决定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企业被责令支付小明拖欠的工资,并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
这起案件给人们带来的教训是,作为雇员,我们应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问题。
同时,雇主也应该遵守劳动法规,及时支付员工的薪水。
案例二:工伤赔偿的争议小红在一家工厂工作时遭受了工伤,需接受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工伤后,小红与雇主发生了赔偿金额的争议。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介入调解。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和鉴定,确定小红确实是因工伤导致了损害。
雇主被要求支付合理的工伤赔偿,并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安全。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面对工伤问题时,我们应该及时与雇主进行交流,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仲裁过程中提供证明。
案例三:违法解雇的争议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但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突然遭到解雇,且未获得任何合理的解雇赔偿。
他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因此将案件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经过审核发现,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解雇的行为。
公司被要求支付相应的解雇赔偿,并与张先生达成和解协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解雇问题上,雇主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法解雇而引发纠纷。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对于劳动纠纷,雇员应该及时行使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力,并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其次,雇主应该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最后,劳动仲裁机构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公正、公平的仲裁,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与员工张三(化名)发生纠纷,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张三于2016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7月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且未与其进行任何沟通。
张三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欠薪,但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和张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支付工资的,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每超过一日支付工资的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赔偿金。
劳动法律案件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张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科技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但辩称是由于公司财务困难,无法一次性补缴。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四、仲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补缴社会保险:科技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2)支付滞纳金:由于科技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3)赔偿损失:如果张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科技公司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2)劳动者应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张某未履行该义务。
随后,公司以张某未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仲裁理由1. 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张某未提前通知公司辞职,但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四、公司答辩意见1. 张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认为,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为,其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未对张某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其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说到劳动仲裁,大家都知道,它是一个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你如果和老板有了什么矛盾,没办法自己沟通好,劳动仲裁就能帮助你拿到应得的东西。
可是,万一仲裁裁决下来了,结果又遇到不执行的情况,那可真让人头疼。
怎么会不执行呢?别急,今天就来聊聊,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你得知道,仲裁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
就是说,如果仲裁庭说你赢了,老板得给你钱,或者要恢复你的工作,你就可以按着裁决执行了。
可偏偏,这个社会上有些人就不按套路出牌。
裁决下了,老板不但不高兴,还可能扭扭捏捏地找借口不执行。
啥原因呢?有几个特别“官方”的理由,是可以不执行裁决的,这不是说老板随便拖延就可以。
这些理由,都有法律依据,咱们不妨一起看看。
先说第一个,就是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
听起来挺玄乎的对吧?意思是裁决的内容有可能违反了某些上位法,比如宪法啊、民法典啊什么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劳动仲裁裁决让你放弃某些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那就不行了。
比如说,裁决让你接受某种明显不公的待遇,那法院一看就会觉得这个裁决是不符合规定的,直接宣布无效。
哎,看来法律这玩意,还是挺讲道理的,不能让别人轻易踩踏你的基本权益。
再有一个,裁决本身存在程序性问题。
你想,仲裁不是随便谁都可以去开个会就解决的,它也得按照程序来。
如果中间有些操作不规范,像是裁决书没送到当事人,或者某一方没有正当通知,按照程序,裁决就是“作废”的。
这就像你去买菜,摊贩说价格是30块,你没仔细看称,最后一算发现是40块,你能忍吗?肯定不行。
这种时候,即使你再有理,裁决也无法执行。
然后,还有个有点“悲催”的情况,就是裁决的执行对象根本没办法执行。
什么意思呢?比如老板倒闭了,企业关门了,根本没钱还你。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也没办法得到保护。
你说,你拿到裁决了,可是“要债无门”,最终你可能啥都拿不回来,这就有点像中彩票了,可是奖金根本领不到。
如果裁决是给你恢复工作,结果老板已经把公司关了,或者公司在裁决下来的时候已经不再存在了,那恢复工作又谈何容易?可能大家想,哎,那不就得等公司重新开门?其实不一定,还得看法院的态度。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劳动仲裁』败诉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败诉案例分析笔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觉⽬前多数员⼯维权的意识⾼涨。
这⼀点应当归功于2008年1⽉1⽇⽣效的劳动合同法,也应当归功于国家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推⼴活动。
劳动合同法固然是⼀部保护双⽅利益的法律,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推⼴活动中,在事实上却唤醒和促进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多数劳动者开始意识到在劳动过程中,其实⾃⼰是享有多种权利的,多数员⼯也开始意识到,当单位对⾃⼰进⾏劝退时,其实也是可以要求单位进⾏多项补偿的。
于是2008年前后,劳动者维权的活动层出不穷。
但是,有了权利意识,勇于维权的同时,不少劳动者却也在陆陆续续地不断在为维权付出代价,⽽这些代价却是⼀般的劳动者在维权之初并没有很清晰地意识到,也没有充分的⼼理准备的。
1、案例:本来原告成了被告李⼩姐供职于⼀家IT公司,任⾏政主管职务。
在产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她⽀付⼀分钱的⼯资,为由她深为苦恼。
与公司交涉,公司以产假为由,拒绝付款。
不得已,李⼩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向其⽀付产假⼯资并加付25%作为经济补偿⾦,合计⾦额⼆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对李⼩姐提出反诉,要求李⼩姐返还公司⽋款⼗万元,返还公司的⼿提电脑⼀部或者赔偿⼆万元的损失。
李⼩姐收到诉状后⼗分意外,⼤为吃惊。
本案中李⼩姐在申诉之前,只是考虑了单位拖⽋⾃⼰产假⼯资这⼀情节,没有全⾯地考虑和衡量⾃⼰诉讼的风险,所以才招致后来单位诉她时,没有完全的⼼理准备,给⾃⼰的带来了很⼤的⼼理压⼒。
再加之⾃⾝正在哺乳期这⼀特殊条件,⽣活压⼒与精神压⼒都很⼤,所以这⼀场诉讼,对于李⼩姐来说,就是⼀个⽐较艰⾟的过程了。
律师提醒:员⼯在申诉之前,就要对争议事实进⾏全⾯的分析,不可只看到⾃⼰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看到⾃⼰有没有短处,公司会不会对⾃⼰提出反诉。
这样才会有充分的⼼理准备,不致于在后来公司申诉⾃⼰时,⼿⾜⽆措。
当被告本⾝对于员⼯来说,就是⼀个有压⼒的事情。
当⼀个员⼯去申诉时,考虑的往往是⾃⼰是原告,⾃⼰在通过合法的渠道来主张⾃⼰的权利,打这场官司最不济就是败诉,⾃⼰并没有其他的风险。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评析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劳动纠纷时有发生。
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劳动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各种法律、政策和程序。
本文将通过评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劳动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案例描述某公司员工小明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小明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法院。
三、问题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 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明确2. 是否存在加班费支付问题3. 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四、解决办法1. 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雇主和雇员之间应当建立明确、具体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加班安排等关键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 加班费支付制度雇主应建立合法合规的加班费支付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执行。
加班费应根据工作时长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合法合规经营雇主应确保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在员工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及时处理纠纷,并积极主动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
如纠纷无法和解,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五、案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主要源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以及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
这既反映了法律规范的缺失,也体现了公司管理上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在本案例中,公司应当对加班费支付进行约定,并确保约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加班费支付制度,确保按照工作时长和劳动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加班费。
这需要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准确记录,并进行合规的薪酬发放。
此外,公司应当保证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积极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纠纷发生时,公司要及时处理,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劳动纠纷处理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
劳动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李某,男,35岁,原系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员工。
李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
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按月支付。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劳动纪律、保密条款等。
2012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其辞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完成销售任务,违反了公司的销售管理规定。
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销售报表、销售业绩考核表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其在离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方面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下面将列举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律。
1.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
2. 《王某与某餐厅劳动争议案》事实:王某在某餐厅担任服务员,因工作环境恶劣而提出解雇请求。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如果餐厅不能改善工作环境,王某有权提出解雇请求。
3. 《李某与某工厂劳动争议案》事实:李某在某工厂工作,因工作强度过大导致身体不适,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身体状况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工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李某的工作内容。
4. 《赵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赵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奖金。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赵某项目奖金,公司应支付拖欠的项目奖金及违约金。
5. 《刘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案》事实:刘某在某酒店担任保洁员,因酒店频繁加班而影响家庭生活。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酒店应减少加班时间,保障员工的家庭生活。
6. 《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陈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因公司要求超速行驶而拒绝,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裁判观点:公司不得要求员工超速行驶,陈某有权拒绝超速驾驶,公司应尊重员工的安全意识。
7. 《杨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事实:杨某在某医院担任护士,因医院长期不提供培训机会而导致职业发展受阻。
裁判观点:医院应提供员工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杨某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以提升自身能力。
8. 《宋某与某超市劳动争议案》事实:宋某在某超市担任收银员,因超市未按时支付加班工资而产生争议。
裁判观点:超市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市应支付宋某拖欠的加班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
劳动争议之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之案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雇主或者劳动争议代表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引发的纠纷。
下面将以公司员工与雇主的劳动争议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员工小王是该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车间的工作。
近期,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公司决定裁员。
小王作为生产车间的负责人,需要推荐一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然而,小王在裁员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的行为。
案例分析:1.强制裁员:小王在执行裁员任务时,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直接强行解雇了一些员工。
这违反了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
2.薪酬不公:在裁员之后,小王将公司的资源主要分配给自己的亲信员工,而并没有公正地对待其他员工。
这引发了员工对薪酬不公的抱怨和争议。
3.加班问题:由于裁员导致了生产车间的人员紧张,小王强制要求剩余的员工加班,而且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这让员工感到不满,引发了劳动争议。
4.解雇程序不规范:小王在解雇员工时,没有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并给予补偿。
这违反了法律和规章制度,引发了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1.加强沟通和协商:为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雇主应提前与员工充分沟通,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
2.公正薪酬制度:雇主应制定公正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在工作量、工作质量和贡献度方面得到公正的薪酬。
同时,加强薪酬制度的透明度,避免薪酬不公带来的劳动争议。
3.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雇主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加班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问题。
同时,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合理的加班工资。
4.遵守裁员程序:雇主在进行裁员时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提前通知员工,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和福利。
5.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培训:对雇主和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上海保安延时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案例分享
上海保安延时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案例分享保安仲裁加班费的案例原告张某诉称,其于2009年3月23日到某中学工作的,任保安员,其每天夜里上班,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6点,每天工作12小时。
周末、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
曾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
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任何保险。
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3200元,被告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被告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中学辩称,原告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
试用期结束后,我校没有聘用原告。
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每日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
原告没有加班,不存在加班费。
社会保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2010年9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通州区仲裁委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张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给付双倍工资3200元,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
结果: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从被告某中学离职,而在2010年9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故对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申请仲裁加班费申请书格式被告: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2月份工资96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14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以及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仲裁案例
劳动仲裁案例劳动仲裁案例分析时间:2009-11-28 00:41来源: 作者: 点击:821次周某为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
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
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周某为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
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
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公告并赔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周某伙同他人肆意群发带有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等词语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部分同仁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影响极坏,已严重违反公司之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以儆效尤,绝不允许再发生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对周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所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
公司不能依照奖惩管理办法对周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对周某请求撤销辞退公告,仲裁委予以支持。
因公司违法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周某二倍的赔偿金。
周某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因支付了赔偿金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法律争议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于2019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万元。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属于第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审理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其中,拖欠工资案件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为例,对劳动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4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一)劳动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且逾期不支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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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
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甲工资。
甲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定生效后,甲按照《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300元支付工资。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一事不再理。
该争议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再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仲裁裁决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争议又恢复到了原来状态,原告应当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是超过起诉期限,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对当事人的纠纷作了处理,即当事人的纷争已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对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拘束力。
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实际是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度否定了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争议又回到了
原来的状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解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评析」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据此,确定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需经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而从《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看,仲裁机构的仲裁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仲裁,即程序意义上的仲裁。
只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受该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内容及裁决结果的影响。
劳动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除非符合法定事由方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不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重新作出裁判。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书的
效力如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
但从《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来看,应为否定了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因为该规定缘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该规定中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是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
商事仲裁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即为法定的必经程序,比劳动争议仲裁更为严格。
而劳动仲裁,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处给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不达成仲裁协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据此,《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非常清楚,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第一种观点以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是不能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因为,法律事实发生了重大变更。
第一次起诉,是属于超过起诉期限而不予保护,因为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争议有了定论。
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其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若裁定当事人不能起诉,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第二种观点要求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是机械的理解法律,因为当事人的争议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只是其适用法律错误而失去法律效力,若再由其仲裁则无任何意义,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且《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对于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此案法院可直接受理,并依当事人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