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评审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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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管理办法

考评员管理办法
4.加强业务学习,主动积极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组织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职业技能鉴 定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等级标准、 鉴定规范、程序、方式、方法、评分标准.
5.考评员须在考前会同有关人员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 检查工作。
6.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降低或提高评分 标准。若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时,应主动向首席考评员或鉴 定所所长报告,并积极提出建议。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或行业 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明确其承担 考评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
4.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评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聘 期 一 般 为 2—4 年.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企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从取得 考 评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择 优 派 遣 。对 聘 任 期 满 ,经 考 核 政 绩 ; 业绩优良者,可以续聘。被聘用的考评员,应与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7.客观如实地做好考评(检验)记录,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或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非正常的要求。
8. 严格遵守亲友考评回避制度.
7 .建 立 对 考 评 员 的 日 常 考 核 与 评 估 制 度 ,建 立 日 常 使 用 、 管理档案。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甘பைடு நூலகம்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任务和职责
1.考 评 员 是 在 规 定 的 工 种 (专 业 )、等 级 和 类 别 范 围 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工作守则
1.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皮带由国家统一制发 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2. 考评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有良好的 考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鉴定所管理制度

鉴定所管理制度

鉴定所管理制度一、人员管理鉴定所的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考核评价、薪酬福利等方面。

1.人员招聘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招聘制度,根据需求定期进行人才的招聘工作。

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到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才。

2.岗位设置鉴定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岗位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确保鉴定所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人员培训鉴定所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应当紧密结合鉴定工作实际,确保培训效果。

4.考核评价鉴定所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评估。

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人员奖惩、晋升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5.薪酬福利鉴定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条件,合理确定薪酬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财务管理鉴定所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收支管理、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

1.资金管理鉴定所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做好资金预算、安全保管、使用监督等工作。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收支管理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收支活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3.财务报告鉴定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送。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反映鉴定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审计鉴定所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计结果应当及时整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设备管理鉴定所的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设备购置、使用维护、更新淘汰等方面。

1.设备购置鉴定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规划设备购置计划,并根据预算安排进行采购工作。

购置的设备应当符合鉴定要求,具有可靠的质量和性能。

2.使用维护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使用维护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规定和维护标准。

设备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职业水平,特制定本《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鉴定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考核与注册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具备进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五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六条理论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二)特种设备的基本原理、结构、工作原理等基础知识;(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标准;(四)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要求;(五)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分析。

第七条实操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鉴定评审流程和操作方法;(二)特种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的撰写能力。

第八条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际操作考试、面试等形式。

具体考核方式由审核机构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注册条件及程序第九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注册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一)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二)通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三)具备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注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提交注册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三)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面试;(四)审核机构根据面试结果和申请人的资料决定是否注册。

第四章注册效力和管理第十一条审核机构在完成注册程序后,应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并在注册证书上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后需要申请续期,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完整版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完整版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由于目前通过考核的鉴定评审人员所公布的鉴定评审项目表达不够规范,根据规范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中确定的12个鉴定评审项目规范为26个(见附录A)。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增项等涉及的鉴定评审项目均以此为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人员。

第五条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继续教育、换证等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会提出评审人员考核计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公布,并根据该计划组织实施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参考人员名单公布、考试。

第八条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

报名参加鉴定评审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之一:1.理工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2.理工科专业本科学历或其它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8年;3.理工科专业大专或其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4.其它专业大专或者本科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5年。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认定考试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评工作,根据《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指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指派,对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特种作业考评专家指经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对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全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就近、共享使用和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考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审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S)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能(三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资格中的一种,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13考评员管理

13考评员管理

1 目的对考评员的资格、职责、培训、管理、使用进行控制,以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能够公平、公正、有效的实施,以达到顾客满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考评员考评行为以及考评工作的管理。

3 职责3.1 质管部负责考评员的组织、培训、聘任、派遣和管理。

3.2 其他部门配合考评员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4.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4.1.1 考评员分级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a. 考评员。

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b. 高级考评员。

承担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4.2 质管部根据《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周计划表》派遣考评员,由3-5人组成考评小组,并指派考评组长。

4.2.1 派遣考评员采取轮换方式,随机抽调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

4.2.2考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

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向质量管理部提交《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报告》。

4.2.3 考评组长应针对本次鉴定,于考前召开工作准备会,研究落实考评人员职责,统一掌握“评分标准”的尺度,安排考评人员的工作岗位,明确各自的任务。

4.2.4鉴定前,考评员应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对未达到《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要求的,由考评组长向质量管理部请示后决定是否暂停考试,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报告》上如实记录。

4.2.5鉴定考核结束后,质量督导员应根据考评员的工作情况,对考评员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结论记录在《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内。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新疆芳婷针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师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现场与工作现场的全过程(是一种直接不定期的技术性质量督导活动)进行质量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人员。

第五条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二)考评人员经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候选人推荐名额第七条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要求推荐候选人:(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推荐1—2人;(二)业务工作人员,推荐1人以上;(三)考评人员队伍,推荐3人以上。

检验鉴定员管理制度

检验鉴定员管理制度

检验鉴定员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确保检验鉴定员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检验鉴定员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检验鉴定员管理制度是依法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用来规范和管理检验鉴定员工作的制度,旨在保障检验鉴定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维护检验鉴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检验鉴定员的工作效率,促进检验鉴定事业的发展。

二、管理体制1.设立检验鉴定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检验鉴定员管理制度,监督检验鉴定员的工作,并对检验鉴定员的绩效和行为进行评价。

管理委员会由专业人士和监管人员组成,任期为三年,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

2.设立监督机构,对检验鉴定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维护专业形象。

监督机构由专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对每个检验鉴定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招聘与培训1.招聘检验鉴定员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候选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通过审核后方可面试,最终确认录用。

2.新入职检验鉴定员应接受规范的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技术操作、工作流程等内容,确保其熟悉工作流程和规范。

3.对已任职的检验鉴定员进行定期的进修培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以适应检验鉴定领域的发展需求。

四、考核与激励1.制定检验鉴定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包括工作成绩、专业水平、服务态度等内容,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用的依据。

2.对表现优秀的检验鉴定员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方式,鼓励其发挥潜力,提高工作绩效。

3.对表现不佳的检验鉴定员进行警告、处罚或改进措施,督促其提高工作水平,以确保检验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纪律和监督1.设立纪律规范,明确检验鉴定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要求,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操作和泄露机密信息等行为。

2.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回应,维护检验鉴定员的专业形象和权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五条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完整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完整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第五条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

鉴定人管理制度

鉴定人管理制度

鉴定人管理制度一、鉴定人管理制度的内容鉴定人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聘用程序、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发展、鉴定人员的纪律管理、鉴定人员的退出机制等方面。

1. 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聘用程序:制定明确的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根据不同级别的鉴定岗位设定不同的资格要求,招聘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公开招聘。

2. 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鉴定人员有权参与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受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同时也应当规定鉴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保守鉴定机密、履行承诺等义务。

3. 鉴定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鉴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质量、效率、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激励和奖励的依据,以激励鉴定人员提高工作水平。

4. 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发展:为鉴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为鉴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提供支持。

5. 鉴定人员的纪律管理:规定鉴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规定,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鉴定人员进行处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6. 鉴定人员的退出机制:规定鉴定人员的退出条件和程序,包括因工作调动、职业发展等原因退出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方式,确保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鉴定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鉴定人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步骤:确定管理制度的编制责任人和领导小组、调研分析、制定管理制度、推行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和提高管理制度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1. 确定管理制度的编制责任人和领导小组:由组织的领导确定制度的编制责任人和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到人。

2. 调研分析:对鉴定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了解鉴定人员的实际需求和问题,为制定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3. 制定管理制度: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和需求,制定鉴定人管理制度,包括制度的内容、程序、责任、监督等方面,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鄂人社办发〔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1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计划制定和发布第三章申请鉴定与资格审核第四章鉴定考点(考场)安排及布置第五章理论考试组织及管理第六章技能操作考核组织及管理第七章综合评审第八章试题管理第九章成绩管理第十章证书核发与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考务、考评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鉴定计划制定和发布第四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年根据人社部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工作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鉴定计划安排。

职业技能鉴定评委管理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评委管理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评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的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专业评审机构,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审任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的组建、工作方式、职责及考核评审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组建与聘任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组建须经部门批准,并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其组织机构及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对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有相当熟悉和掌握。

2. 具有扎实的技术功底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3. 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4. 具有公正、客观的评价准则和标准,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的评委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领域、级别要求,择优聘用,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技术专家、社会公众人士、行业代表等作为考核顾问或技术委员会成员,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工作方式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前一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要求,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针对业务需求和发展趋势,开展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

第四章职责及考核评审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对参加鉴定评审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其资格符合要求后,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对重要鉴定项目、重大鉴定结果进行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价报告要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评审流程和规范,对鉴定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争议项进行评审认定和解决,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考评员管理制度(鉴定、考核专用)

考评员管理制度(鉴定、考核专用)

考评员管理制度考评炅:在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1考评员分级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2考评员的任职资格(1)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我市相应职业(工种)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2)必须有高级工、技师或中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本职业(工种)专业工龄。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必须经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培训,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5)原则上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参加考评员培训且考核合格。

3考评员的选拔和培训考核(1)由个人申请,填写《考评员申报表》(2)考评员的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

(3)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4考评员的资格考核包括两部分:一是公共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认定规范和认定程序及考评技术;二是专业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公共知识考核时间为9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时间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60分钟。

(5)公共知识与专业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两部分均为60分以上为合格。

(6)考评员的培训成绩作为聘用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7)考核合格后聘用,颁发“考评员”证卡,证卡有效期三年。

4考评员的任务和职责(1)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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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鉴定评审员考核管理办法(2018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规避、降低评审工作风险,规范鉴定评审人员行为,保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评审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结合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二条评审咨询部负责协会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内容包括:评审工作计划制订、接受委托并确定评审时间、确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工作报告审核、整改报告确认、评审材料汇总上报、处理评审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起草评审指南和评审记录表格、报告格式;评审员的聘用、注册登记、复查换证、考核评价、奖励、处罚;与许可机关和申请单位的工作联系、协调。

第三章鉴定评审人员选拔、聘用第三条选拔评审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特种设备事业;二、熟悉掌握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在特种设备设计、生产、使用、检验等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三、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四、鉴定评审组组长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五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恐高症等影响评审工作的疾病。

第四条评审员的聘任一、拟聘用的评审员由评审咨询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和实际评审项目需要提出计划;二、拟聘用的评审员经协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协会秘书处研究批准;三、对于批准的拟聘用评审员,评审咨询部应按照鉴定评审指南的要求组织拟聘用评审员进行评审制度、评审程序、评审报告及记录填写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四、评审员应与协会签订《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鉴定评审人员聘用合同》(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五、与协会签订合同的评审员,应填写《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鉴定评审员信息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料,由评审咨询部建立评审员档案。

六、与协会签定了鉴定评审项目的评审人员,不得在其他鉴定评审机构从事该项目评审;七、对拟聘用的无评审工作经历的评审员,评审咨询部应安排不少于3次现场试评审(其现场评审分项报告及评审记录不需签字),分别对资源条件、质保体系、工作质量进行试评审,评审组组长对拟聘用的评审员每次试评审进行考核,考核其评审责任心、专业能力、协调能力、执行协会评审制度等内容,如实填写《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评审员现场鉴定考核表》(附件3);八、对拟聘用的评审员,在资源条件、质保体系、工作质量试评审均考核合格后,由协会组织3~5名相关专家面试考核,重点考核专业能力及鉴定评审程序、报告、记录格式的掌握程度等;面试专家应在《拟聘用的评审员面试考核表》(附件4)中签署意见,面试考核合格后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正式安排独立承担现场鉴定评审相关项目工作。

第五条受聘于协会的评审人员应接受和服从协会的统一管理;服从协会评审任务的安排和派遣,接受和配合协会对评审工作的抽查、调查与考核。

第六条聘用评审员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无单位或退休的,由协会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现场评审各评审组长应适时关注评审员身体状况和履职能力,发现不能继续从事或胜任评审工作的,应立即向协会领导汇报。

第八条聘用评审员的合同终止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的评审员,出现以下情况的,协会有权终止聘用合同:一、工作不认真、负责,消极懈怠,敷衍了事的;二、评审工作中言行举止严重损害协会形象的;三、违反廉洁自律,在评审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四、身体原因已不能从事评审的;五、聘任合同到期,协会认为不再续聘的;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四章鉴定评审人员职责第九条评审组长职责一、负责现场评审前的计划、协调、沟通准备工作;二、按照评审程序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的实施,合理安排评审组成员的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宣布评审纪律;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遵守相关制度负责;三、负责评审现场与被评审单位、评审组成员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检查、核实组员现场评审工作过程质量;对协会评审工作负责,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咨询部或协会负责人报告;四、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负责编写评审工作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咨询部提交评审工作报告、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对评审报告、评审记录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及评审结论负责;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不得随意缩减评审程序和评审时间。

第十条评审组成员职责一、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实施评审;二、认真填写评审记录,对评审分项报告及评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三、服从评审组长的领导,认真完成评审组长所安排的评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组长汇报;四、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不得随意缩减评审程序和评审时间;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五章鉴定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一条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协会有关鉴定评审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协会制定的相关文件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质量负责;严禁在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和收受红包等行为。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鉴定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前应事先向鉴定评审组成员明确现场鉴定评审项目内容、要求和相关纪律;在现场鉴定评审期间发现鉴定评审成员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协会汇报。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鉴定评审工作顺利进行,鉴定评审组组长在现场鉴定评审期间应随时了解掌握鉴定评审各个专业组的进度、质量;及时协调、调整、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如出现影响鉴定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及评审质量等特别严重的不正常现象,应及时作出延长或终止鉴定评审工作的决定,并及时向协会评审咨询部负责人和协会分管鉴定评审的领导报告,必要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汇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现场鉴定评审结论,应在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充分反映鉴定评审实际情况以及充分表达其意见并达成一致,按照相关规定形成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时,按照赣特协〔2016〕063号、064号文件要求,评审组成员应与申请单位签订《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鉴定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评审组长应向申请单位及当地监察机构代表分别发放《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意见回执单》、《监察机构代表现场鉴定评审监督意见书》,以便了解、分析、改进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评审组组成人员选择应根据评审项目和各评审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安排,有针对性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把好评审质量关。

同时,评审组人员选择应坚持回避制度原则,原则上不安排本辖区内的评审人员参加评审(气体充装单位鉴定评审除外)。

第十七条评审咨询部对各评审员工作报告及评审记录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对评审员的考核方式包括:通过评审工作报告、评审记录等资料的审核进行评价;通过评审现场抽查或监察机构、申请单位等其他途径反馈的信息进行评价;必要时安排评审员互评互查,并进行现场见证检查、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员劳务报酬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根据《评审工作考核说明》(附件5)要求,按照其真实性、完整性,按A(一般问题)、B(重要问题)、C(严重问题)进行分类评价。

第二十条对评审员的奖励:在整个年度中未出现C类问题的,方可被评为优秀评审员或优秀评审组长,给予其精神鼓励及物质奖励,同时将优先安排相关项目的现场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审员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对个人上一年度的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写出述职报告。

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的评审数量,被评审单位名称,评审项目和时间,评审组成员等(按月份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评审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对协会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审员应对个人的评审工作述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证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评审员对协会的评审工作提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将纳入评审员年度考核加分项目。

第二十四条协会将不定期组织评审员参加评审员继续教育或培训,针对评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难以界定的标准及规范条款进行学习、研讨,同时对评审员的行为表现、道德素质、工作责任心等加强教育,以确保得到相应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通过选拔、聘用、考核等方式对评审组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评审组长能上能下,确保其对整个评审活动认真负责,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鉴定评审人员聘用合同2.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鉴定评审员信息表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评审员现场鉴定考核表4.拟聘用的评审员面试考核表5.评审工作考核说明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二0一八年六月五日附件1: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鉴定评审人员聘用合同甲方: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乙方:甲方根据鉴定评审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作为甲方的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员。

为保证鉴定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明确各自的义务与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甲方的义务与权利(一)经签约,乙方将纳入甲方鉴定评审员专家库成员进行管理;(二)根据工作需要交由乙方承担相应鉴定评审任务,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务报酬;(三)甲方适时组织乙方进行相关的知识更新培训,以满足鉴定评审工作的要求;(四)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协会相关评审、廉政制度规定,公正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如有违反制度规定或工作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差错、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乙方的义务与权利(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对鉴定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鉴定评审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2.不准要求申请单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3.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4.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5.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6.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7.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三)根据甲方评审安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不得无故推辞;(四)在开展评审工作时,涉及本人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享有按照甲方相关文件规定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六)不得在其他鉴定评审机构从事聘用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七)为确保评审人员人身安全:1.外出评审应尽量乘坐火车或汽车(公共交通工具),未经协会同意不得驾车外出评审;2.评审期间,评审员应互相照应,晚上不单独外出;且应尽量安排两人同住一个房间;3.每年年底前应向协会提交体检表,每次评审前,应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鉴定评审工作,若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宜参加评审工作,应及时告知协会;4.评审期间不得酗酒,如因酗酒出现意外情况,评审组人员应负相应责任;(八)乙方因故不能继续受聘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解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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