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宁政办发[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拟定的《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2日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2013年7月)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迅速提高,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目前仍有少部分幼儿进入了无证幼儿园。
无证幼儿园普遍存在办园条件简陋,保教质量低下,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
为了保障在园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文明城市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按照“属地负责、疏堵结合、平稳取缔、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类指导和标本兼治,开展全市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规范办园行为和学前教育秩序,保障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步骤无证幼儿园的综合治理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一)调查摸底1.制定方案。
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时部署综合治理专项行动,8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
2.排查摸底。
各区政府组织所属街镇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逐一摸清无证幼儿园的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台帐资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19日南京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任务(一)规划问题。
对已有城镇小区未按标准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按每1万常住人口不少于12个班的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幼儿园配建标准。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区政府要协调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项目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教育、规划资源、建设等部门,抓紧选址、规划、设计、施工,保证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宁政办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三日宁政办发〔2010〕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拟定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2010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率先构建高水平的教育现代化,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以及建设“教育名城”的战略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全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计划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目标,深化“基石工程”,彰显“教育名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满足率和满意度。
二、目标要求(一)基本思路着眼于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结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全市学龄人口现状、未来人口增长预期、现有义务教育资源以及教育布局规划,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和配置标准,分层次合理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班额执行标准,分阶段逐步实施新班额计划推进目标。
(二)总体目标以班额标准化为切入点,以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化、优质化为重点,通过提高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均等性,保证“人人享受充分的教育”,助推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构建,使全市基础教育观念得到进一步更新,教育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努力实现全市教育“四个提升”,即教育对学生的关照度有提升、学校精细化管理程度有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提升、学生身心发展健康水平有提升。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宁委办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3〕7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7日关于优化全市中小学布局的指导意见为打造世界教育名城,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设学习型城市促进人的现代化的意见》要求,结合南京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市教育布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按照“学校分布均衡、服务半径适中、服务人口合理”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中小学办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一)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到2015 年,全市调整撤并学校23 所,新建学校69 所,基本实现每所小学服务半径500-1000米,每所初中服务半径1000米。
每1.5-1.8万人设置一所小学(农村每1万人设置一所小学),每3万人设置一所初中,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二)优质资源更加均衡。
到2015年,名校办分校30所,托管学校98所,兼并学校6所,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达80%,优质教育资源实现融通共享。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班额40 人,中小学适度班额比例达70%,学校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宁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发展公平优质基础教育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市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升学”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对基础教育良好生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要求。
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宁教人[2004]1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4.06.08【实施日期】2004.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四年六月八日宁教人[2004]1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
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南京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1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5【实施日期】2009.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通知如下:一、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范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委宣传部。
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教育部门所属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其他部门、行业举办的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公安局《全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公安局《全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宁政办发[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公安局《全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拟订的《全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全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公安局2004年10月)为扎实推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最安全城市”、建设“平安南京”活动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侵害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案件和重大事故,切实解决当前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和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于即日起至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要坚决遏制侵害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案件,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对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探索建立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下同)、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把中小学和幼儿园建成管理有序、防控有力、环境整洁、安全文明的学习场所,为广大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公共管理案例分析双减
公共管理案例分析双减0 1山东省:构建义务教育学生作业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山东省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校内为主、家校协同、分工明确的作业统筹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年级主任、学科组长、班主任、学科教师、学校家委会成员等各方具体责任。
建立年级总量控制、学科合理设计、班级每日会商、学校跟踪反馈的统筹作业布置流程,从设置分层作业、创新作业类型、加强作业教研、共享优质资源等方面切实提高作业设计质量。
建立作业总量和质量监测、作业校内公示、作业管理教师承诺、作业问题反馈等多项制度,公布作业管理举报电话和邮箱,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等担任学校作业管理监督员,切实保障作业管理要求落实落地。
0 2海南省:开展中小学作业设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海南省印发了《中小学作业设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配套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作业设计与案例指引,规范和指导义务教育学校的作业设计、实施和评价工作。
分学段组织开展省级骨干培训和县级全员培训,切实提升教师作业设计与实施水平。
组织开展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专项视导活动,全面了解各地各校作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学校加强作业规划统筹和全过程管理,指导教师优化作业设计、提高作业效能、认真批改作业。
0 3安徽省:举办全省中小学作业设计大赛安徽省印发了《关于举办全省中小学作业设计大赛的通知》,决定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中小学作业设计大赛,提出了坚持立德树人、基于课程标准、体现单元意识、统筹确定目标、科学设计作业、难度时间适宜等六个作业设计的基本要求。
参赛作品须为一个完整的单元作业设计,包括教材内容分析、学习目标、作业目标、作业设计思路、作业内容等,兼顾跨课时作业内容,综合考虑学生差异和作业批改、分析、讲评与辅导。
大赛分校级遴选推荐、县(区)初评、市级复评和省级终评四个阶段,获奖作品经遴选后通过安徽省基础教育资源应用平台展示。
0 4广州市:打出作业减负提质“组合拳”广州市印发了《义务教育阶段作业设计与实施工作指引》《作业设计与实施研究小课题选题指南》《小学语文等12个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示例》等文件,综合施策,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宁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深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关于全面深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21〕5号)要求,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更好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现就全面深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减”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双减”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家长急难愁盼问题、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的重要民生工程。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管理责任和学校实施主体责任,提高站位、周密部署、担当作为,确保将全面推进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课后服务实施范围和时间(一)扩大课后服务范围。
课后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以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和对象,学校不得强制或拒绝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今年秋季返校开学第二周起,我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全面开展课后服务,确保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和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1〕23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宁政发〔1991〕23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管理,提高全市普通教育的整体水平,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市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办学1、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兴办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我市普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予积极支持和鼓励。
2、企事业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兴办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确实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或与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办学的形式。
企事业单位兴办、合并、撤销所办的小学、中学(职业高中)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企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
要针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教育的特点,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办学的优势,强化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
4、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主要招收户籍在单位驻地的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学。
有条件的也可吸收当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
在与教育部门实行联合办学的地方也可实行面向社会招生。
没有举办职工子弟学校和虽举办职工子弟学校但居住分散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女,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按户籍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在招生录取条件及收取费用等方面与地方居民子女相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宁政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指导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2017年1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幸福建设,办好35件民生实事,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小学“弹性离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在全市小学实施“弹性离校”,为全市小学生提供延时照顾服务,缓解部分学生家长接孩子难问题,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教育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
按照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内“弹性离校”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主要职责。
(二)自主参与。
面向所有有需求的学生家庭,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困难学生参与。
(三)公益导向。
学生参与“弹性离校”期间一律实行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家庭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车”进行其他有偿服务。
(四)安全第一。
学校“弹性离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三、组织实施(一)实施对象。
凡正常放学后按时离校有困难的小学生,由家长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均可延时离校。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3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属单位:市教委拟定的《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20日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意见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我市各类教育的办学效益和质量,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布局调整范围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范围,是指南京行政区划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市属高校)。
二、布局调整时间南京市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时间为2000-2005年。
三、布局调整的基本原则1、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根据本地区居住人口,合理设置小学和初中,适度广大重点高中招生规模,积极办好职教中心或重点职业学校,形成普、职教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地方高校的发展必须紧贴南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以高等职业教育、开放式高等教育以及成人教育为主的终身教育体系。
2、政府办学、社会办学和行业办学要统筹兼顾,探索多种办学模式。
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走内涵发展的道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要求,结合教育发展的需要,各类学校要与城市发展同步或适度超前建设。
四、布局调整的目标和任务1、改革幼儿园现行办学体制,逐步形成以数教办园为骨干,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共同办园的体系,构建婴幼儿教育一体化的教育模式。
至2005年,城区80%的幼儿园达到标准,50%达到优质园标准;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达到标准园标准,其中30%达到优质园标准。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全市民办中小学稳定、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符合我市基础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的需求,现对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为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的申办及公办学校转制审批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2、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委办[2001]65号)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对全市民办中小学实行辖区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1]61号)精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中小学的规划布局和公办学校转制设置民办学校的审批工作。
公办学校转制设置民办学校应由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3、随着义务教育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市初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的数量、规模、办学条件,已基本满足适龄学生的就学需要。
根据未来初中、小学入学人数发展趋势,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最大效益,引导学校着力提高教育质量,今后一段时期原则上暂停审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小学。
如因特殊需要,应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严禁用小区配套的中小学举办民办学校。
4、积极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适当举办民办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外来工子弟学校或学前教育机构。
但严格控制公办高中转制民办高中的审批数量。
以上希各区县教育局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学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0]2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宁委办发〔2010〕21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防止发生涉及校园及师生安全的恶性案件和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规定,制订此意见。
一、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履行校园安全防范职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主管和其他单位(个人)开办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要把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作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要积极采取和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堵塞各类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京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京市学前教育联席
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1.04.29
•【字号】宁政办发〔2011〕61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京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许仲梓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张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晓茅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陈湛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
王旭东市编办副主任
沈琪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宏定市住建委副主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周文海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新国市公安局巡视员
鲍意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钱建宁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跃芝市人社局副局长
冯雪渔市国土局副局长
杨自清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森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义龙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安琴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王裔华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王超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贾慧市妇联副主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周文海兼任办公室主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3.10.21•【字号】宁教法规[2003]4号•【施行日期】200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教法规[2003]4号)各区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积极推进我市依法治教进程,促进和保障南京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南京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对依法治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进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把落实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三、为推进《意见》的实施,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我局选择了一批区(县)和学校作为试点,有重点地开展依法治教的探索和实践。
试点时间为2003-2004年。
希望试点区县和学校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法制建设,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全市依法治校工作创造宝贵的经验,为加快我市教育发展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一:《关于推进南京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附件二:依法治校工作试点区(县)学校名单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关于推进南京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积极推进南京市依法治教的进程,促进和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稳定地向前发展,现就我市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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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7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规划教育布局,增加优质资源供给,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含分园,下同)审批及命名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品质,促进各类教育有序管理、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重科学统筹
(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通过举办分校、兼并、托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到2020年,实
现全市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全覆盖。
(二)支持重点区域均衡发展。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到新区、郊区、保障房片区、教育薄弱地区举办分校,促进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尽快提升办学水平。
积极推进主城区鼓楼、玄武、建邺、秦淮四个区与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结对帮扶。
(三)推进实质性合作。
合作母体学校应向分校派出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将分校纳入母体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将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合作办学,即学校文化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教研备课统一、活动策划统一、质量监控统一,进一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特色,全面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提升。
(四)鼓励分校独立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