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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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六)熟悉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七)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八)了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016年中级经济法汇总1-5章分解

2016年中级经济法汇总1-5章分解

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第一章总论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

(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一、经济法概述【概念解析】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1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1

2016年《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

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

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016中级经济法(东奥整理 第一章 总论)

2016中级经济法(东奥整理 第一章 总论)

狭义的无权代 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四单元
经济仲裁
考点 内容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 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仲裁的基本原 则
自愿原则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 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 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 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 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 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 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 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能提请仲裁。 【解释 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解释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 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在 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 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 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 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 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 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主要内容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经济法考试大纲1. 课程介绍经济法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涉及到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

本科目旨在通过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规,培养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方式处理经济问题的能力。

2. 考试大纲概述2.1 考试目标:通过考察学员对经济法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评估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能力。

2.2 考试形式:笔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案例分析题。

2.3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法条解读和实际案例分析等。

2.4 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根据具体考试要求而定。

3. 考试重点及知识点3.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3.1.1 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3.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3.2 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3 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3.3.1 合同纠纷及其解决途径3.3.2 担保责任与风险防范3.3.3 企业破产程序与风险管理3.3.4 公司治理与法律合规4. 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4.1 学习方法4.1.1 系统学习法:按照教材和大纲的内容顺序进行学习,建立知识框架。

4.1.2 教材导读法:在学习过程中注重阅读教材的导读部分,掌握重点和难点。

4.1.3 习题练习法:通过做大量的习题来提高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2 应试技巧4.2.1 重点关注:根据考试大纲,重点掌握涉及的法律概念、原则和法规。

4.2.2 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

4.2.3 注意归纳总结:在学习过程中,注意总结归纳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规律。

4.2.4 制定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和复习时间,确保全面复习各个知识点。

5. 考试备考建议5.1 提前规划:根据考试时间和个人时间安排,提前规划学习和复习计划。

2016经济法中级

2016经济法中级

【知识点四】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代理关系梳理图: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比较典型的考点,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应该紧紧抓住表见代理的特征,即客观上是否存在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明确判断并分类。

(2)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分为三类,遇见这三类情况,果断的判定为滥用代理,其行为是无效的。

【知识点七】仲裁1.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说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怎么办?两条路可以走:(1)有异议早点提,时间点要把握好,必须赶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否则过期不候,只能眯在角落里等宣判了;(2)没异议最好,那就视为双方放弃了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3.和解(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级职称经济法2016年汇总打印版

中级职称经济法2016年汇总打印版

《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5年的分值为7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在2016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P2)(2011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单方法律行为(P10)(2013年多选题)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行为的效力(P11)无效合同及可撤销的合同【考点4】代理(P15)1.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及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及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解释】代理人及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考点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纠纷。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3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3

2016/3/3
2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P19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 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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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程序P21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 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 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 行由仲裁庭决定。 5.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 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6.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7.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提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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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五)仲裁程序P21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 送礼的。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4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4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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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程序P25
(三)执行程序 2015年新增内容:
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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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P27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 制力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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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
BD
)。
【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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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P23
2.级别管辖。 (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 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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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
C
•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和有关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说 法,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适用于形成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了起诉权 B.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事实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C.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了胜 诉权 D.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且当事人可以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

00043-经济法概论(2016版)考试大纲

00043-经济法概论(2016版)考试大纲

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识记)2.公司的特征(领会)3.公司法的概念(识记)4.公司法的特征(领会)5.公司设立和成立的概念(识记)6.公司的设立行为和设立程序(领会)7.公司名称和住所(识记)8.公司章程的概念(识记)9.公司章程的作用、法定性和自治性(领会)10.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概念;(识记)11.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的概念;(识记)12.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法律效果;(领会)13.公司分立的程序和法律效果;(领会)14.公司资本和资产的概念;(识记)15.公司资本“三原则”;(综合应用)16.公司债的概念和分类(识记)17.公司债与股票的区别(领会)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识记)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领会)20.公司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参加民主管理的形式;(领会)21.公司解散事由及公司清算的概念和种类;(识记)22.公司清算组的职权和清算程序;(领会)2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领会)2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识记)25.出资说明书的意义(领会)2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识记)27.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领会)28.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综合应用)2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概念和组成;(识记)3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领会)3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综合应用)32.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识记)3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权;(领会)34.股权的转让和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3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识记)3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领会)3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股票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识记)3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领会)3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综合应用)4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识记)4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领会)42.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识记)4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领会)第二章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2.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领会)3.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识记)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领会)5.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综合应用)6.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识记)7.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领会)8.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9.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识记)(综合应用)10.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与清偿顺序(简单应用)1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领会)1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13.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识记)1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整体性(领会)1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识记)16.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领会)第三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识记)2.合同的特征(领会)3.合同法的概念(识记)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领会)5.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概念、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概念、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概念、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概念、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概念、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概念、预约合同和本合同的概念、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概念(识记)6.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预约合同和本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缔约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意义(领会)7.要约与承诺的概念、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的迟延、迟到和撤回(识记)8.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及法律效力,要约失效的集中情况,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9.合同内容的概念,合同必备条款、合同普通条款的概念(识记)10.欠缺合同必备条款的意义、欠缺合同普通条款的补救规则(领会)11.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冲突适用规则、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简单应用)12.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领会)13.合同生效的要件(识记)14.合同订约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领会)15.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概念(识记)16.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要求、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领会)17.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识记)18.无效合同的含义、无效合同的种类、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领会)19.可撤销合同的概念(识记)20.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领会)21.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及其撤销权的享有、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间(综合应用)22.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识记)23.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领会)2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无权代理人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综合应用)25.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识记)26.合同履行的规则(领会)27.合同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识记)28.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简单应用)29.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概念(识记)30.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综合应用)31.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方式(识记)32.合同变更的效力(领会)33.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识记)34.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和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要件和效力、合同概况转让的效力(领会)3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效力(识记)36.合同解除的概念、种类和特征(识记)37.合同法定解除的共同原因及其行使方式、合同解除的效力38.清偿的概念(识记)39.合同履行的债务充抵(领会)40.抵销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识记)41.法定抵销的要件和效力(领会)42.提存的概念和原因(识记)43.提存要件、方法和效力(领会)44.免除的概念(识记)45.混同的概念(识记)46.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识记)4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48.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和类型(简单应用)49.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0.违约行为的类型(领会)51.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简单应用)52.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3.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综合应用)54.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5.赠与人的主要义务(综合应用)56.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7.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简单应用)58.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59.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简单应用)60.承揽合同的概念(识记)61.承揽合同的特征(领会)62.承揽人的基本义务、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定作人的任意变更权和解除权(综合应用)63.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识记)6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领会)65.总包和分包、未经验收先行使用的法律后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简单应用)66.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67.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简单应用)68.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69.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简单应用) 第四章专利法1.专利的概念、专利法的概念(识记)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识记)3.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人的概念(识记)4.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概念(领会)5.专利权的归属(简单应用)6.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含义(识记)7.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简单应用)8.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综合应用)9.专利申请的原则(识记)10.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撤回和修改、专利申请的代理(领会)11.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简单运用)12.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综合应用)13.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简单运用)14.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识记)15.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缴纳专利年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予以奖励(领会)16.不视为侵权的使用(识记)1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领会)18.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识记)19.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简单应用)第五章商标法1.商标的概念(识记)2.商标的分类(识记)3.商标的构成条件(简单应用)4.商标注册的原则(识记)5.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申请文件(领会)6.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简单应用)7.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识记)8.商标权的限制(简单应用)9.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识记)10.注册商标的变更和终止(领会)11.侵犯商标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简单应用)1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行为)13.驰名商标的概念(识记)14.驰名商标的认定(领会)1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综合应用)第六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垄断的概念及分类(识记)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除外(领会)3.垄断协议的概念与分类、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的类型、经营者集中的豁免(识记)4.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垄断协议的豁免、市场支配地位及相关市场的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形式(领会)5.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识记)6.行政性垄断的概念与特征(领会)7.行政性垄断的认定(简单应用)8.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识记)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领会)1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识记)11.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领会)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简单应用)1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领会)第七章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识记)2.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领会)3.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领会)4.产品的认定(简单应用)5.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识记)6.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识记)7.我国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识记)8.产品的质量标准(识记)9.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识记)10.产品质量抽检制度(识记)11.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监督(识记)12.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领会)13.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判断与运用(简单应用)1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领会)15.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遵守与违反(简单应用)16.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领会)17.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遵守与违反(简单应用)18.产品缺陷的含义和判断标准、瑕疵的概念、缺陷与瑕疵的区别、缺陷的类型(领会)19.产品瑕疵与缺陷的认定(简单应用)20.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生产者的免责事由、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生产者与销售者有关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产品责任的连带承担(领会)21.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承担(综合应用)22.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与范围、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领会)2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实现(简单应用)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概念(领会)2.有关消费者身份的判断(简单应用)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识记)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领会)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三项原则(领会)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领会)7.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国家保护、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识记)8.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与发展(识记)9.消费者权利的类型与内涵(领会)10.消费者的权利是否被侵犯(简单应用)11.经营者义务的内涵(领会)12.判断经营者义务履行是否适当(简单应用)1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识记)14.消费者权益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的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领会)15.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简单应用)第九章劳动法1.劳动法的概念(识记)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领会)3.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领会)4.劳动合同的概念(识记)5.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领会)6.劳动合同的种类(识记)7.劳动关系的建立(领会)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领会)9.劳动合同的无效(简单应用)1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领会)1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领会)12.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简单应用)13.集体合同的概念、劳务派遣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识记)14.劳动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领会)15.劳动仲裁的含义(识记)16.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领会)17.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机构的组成与职责、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仲裁规则(领会)18.仲裁管辖、仲裁当事人(领会)19.仲裁时效(识记)20.仲裁的公开原则(领会)21.申请与受理、仲裁与裁决(领会)22.仲裁时限、先予执行(领会)23.仲裁裁决的生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领会)第十章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1.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立法(领会)2.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领会)3.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识记)4.自然资源流转制度、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领会)5.土地管理法的概念(识记)6.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领会)7.森林法的概念(识记)8.林权、林业规划、经营和保护,森林采伐(领会)9.草原法的概念(识记)10.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草原的规划和建设、草原的利用与保护(领会)11.水法的概念(识记)12.水权,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使用(领会)13.渔业法的概念(识记)14.养殖业管理和合理捕捞、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领会)15.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概念(识记)16.野生动物权属制度、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制度、野生植物资源管理制度(领会)17.矿产资源法的概念(识记)18.矿产资源权属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制度(领会)19.环境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概念(识记)20.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领会)2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领会)22.环境民事责任(综合应用)。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大纲

一、考试性质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是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考核考生对经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会计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科目为《经济法》。

三、考试大纲内容第一章总论1. 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2. 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3. 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4. 经济法的体系5. 经济法的主体6. 法律行为特征、分类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 公司的登记管理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6.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7. 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9.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0.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1. 股东诉讼12.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3. 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14. 公司债券的种类15.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 证券法律制度2. 保险法律制度3. 票据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4. 合同的履行5. 合同的担保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8. 违约责任9. 主要合同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2.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5.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6.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企业所得税概述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 票据法2. 专利法3. 商标法4. 反不正当竞争法5. 会计法6. 证券法7. 税收征收管理法8. 外汇管理条例9. 仲裁法10. 民事诉讼法四、考试形式与评分标准1. 考试形式:笔试2. 评分标准:根据考试大纲要求,对考生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进行评分。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大纲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大纲

经济师考试的大纲每年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大纲会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宏观经济:包括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经济增长与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等内容。

2、微观经济:包括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消费者行为、生产理论、市场结构等内容。

3、国际经济: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合作等内容。

4、经济史与经济思想史:包括经济史的基本概念、重要的经济思想家和思想体系等内容。

5、经济统计与计量经济学:包括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计量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等内容。

6、经济政策与经济法规:包括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经济法规的基本内容等内容。

7、案例分析:包括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技巧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考试大纲需要参考当年的官方公告或相关通知,因为每年的考试情况、政策调整等因素都会影响大纲的设定。

因此,建议考生关注考试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的信息,以便及时获取准确的考试大纲。

同时,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多做真题和模拟题,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应试能力。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考试大纲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考试大纲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考试大纲(1) 第一部分经济学基础一、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理论的基本内容。

考试内容(一)市场需求需求的含义及其影响因素,需求函数、需求规律喝需求曲线的含义和内容.(二)市场供给市场供给的含义及其影响因素,供给规律和供给曲线的含义和内容。

(三)均衡价格均衡价格的形成与变动,均衡价格模型的应用,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格的含义和运行机制。

(四)弹性各种弹性的含义、公式和类型,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需求价格弹性在企业价格决策中的应用。

一、消费者行为分析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消费者偏好、预算约束、消费者均衡条件和需求曲线的推导、价格变动的效应等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一)无差异曲线效用的含义和分类,消费者偏好的基本假设,无差异曲线的形状和基本特征,商品边际替代率及其递减规律。

(二)预算约束消费者预算约束的含义及其影响因素,预算线的形状和变动特性。

(三)消费者均衡和需求曲线消费者均衡的含义和条件,需求曲线的推导过程,价格变动的两种效应。

二、.生产和成市理论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生产者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成的理论,生产函数的含义和生产函数的各种曲线的基本形状和特征,成本函数的含义和基本形式,短期成本函数的各种曲线的基本形状和特征等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一)生产者的组织形式和企业理论生产者的基本假设,生产者的组织形式,科斯的企业理论的主要内容d(二)生产函数和生产曲线生产函数的含义及主要形式,一种要素的生产函数的各种蓝线的基本形状和特征。

(三)成本函数和成本曲线成本的含义和类型,成本函数的含义和基本形式,短期成本函数的各种曲线的基本形状和特征。

四、市场结构理论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市场结构和生产者决策理论的基本内容。

考试内容(一)市场结构的类型市场结构的含义及其划分的依据,不同类型的市场结构的特征。

(二)完全竞争市场中生产者的行为完全竞争市场中生产者的最优决策原则,各种收益概念的含义及其公式。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三)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四)了解经济法的体系(五)了解经济法的主体(六)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一、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十三)熟悉股东诉讼(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016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6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6经济法考试大纲2016年的经济法考试大纲主要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经济法的各个分支领域。

以下是对2016年经济法考试大纲的详细解读: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 秩序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机关- 企业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 知识产权-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 义务四、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其他经济法主体五、市场监管法- 市场竞争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秩序法- 价格法- 计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财税法- 税法概述- 各种税种及其法律规定- 税收征管法- 预算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七、金融法- 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监管法- 证券法- 证券交易法- 证券监管法- 保险法- 信托法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险法- 社会救助法- 社会福利法九、环境与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 生态补偿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十、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商业秘密保护法十一、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十二、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督-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 经济法的监督机构- 经济法律责任十三、经济法案例分析- 典型经济法案例- 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十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与改革- 当前经济法面临的挑战- 经济法的改革方向-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协调发展考试大纲强调了经济法的综合性和实践性,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还要能够运用这些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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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二、诉讼
(一)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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