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测量仪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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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8.1 主要内容

本章规定了建筑施工测量管理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管理机构与程序,新开工程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沉降观测,测量仪器的管理及使用。

8.2 测量管理机构

8.2.1 公司设测量管理人员,在技术质量部领导下工作,负责公司的测量管理工作和施工中测量技术的指导工作。

8.2.2 区域公司设测量人员,在本单位技术科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测量管理工作及测量和施工中测量技术的指导工作。

8.2.3 项目部设专(兼)职测量人员,接受项目主管工程师的领导,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8.3新开工程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

8.3.1 各区域公司测量人员负责本单位新开工程的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工作。

8.3.2 工程定位放线应有项目主管工程师或工长在现场。工程定位放线后测量人员及时绘制出定位放线记录和定位放线验线记录,由项目主管工程师复核签字,同时通知甲方等有关部门进行验线签字。

8.4 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

8.4.1 沉降观测工程的范围:

8.4.1.1 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的严惩性,将建筑物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建筑物安全等级

对一级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并应将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

8.4.1.2 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的严重性,桩基设计时应根据下表选用适当的安全等级。

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桩基及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对建于砂土、碎石类土上的桩基,由于其沉降量小,时效不显著,无需进行观测。如设计有特殊要求,按设计要求。

8.4.1.3 对于二、三级建筑物可根据设计、勘察要求,确定是否进行沉降观测,原则上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8.4.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基准点要求建立在变形区以外的稳定山区,同大地测量点比较,要求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其平面控制点一般应有强制归心装置。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对通视条件较好或观测项目较少的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要求这些工作极点在观测期间稳定不变,测量变形点时作为高程和坐标的传递点,同基准点一样,其平面控制点应设有强制归心装置。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数量不少于6个。点的设置应牢固,便于观测,还要求形式美观,结构合理,且不破坏变形体的外观和使用,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点的位置宜选在下

列位置:

(1)建筑物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置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10)地基土的分层沉降观测点,应选择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中心附近。观测标志深度,最浅的应在基础底面50cm以下;最深的应超过理论上的压缩层厚度。

(11)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布设范围,宜为建筑物基础深度的2—3倍,并应由密到疏布点。

8.4.3沉降观测方法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测量方法。单个构件,可采用测微水准或机械倾斜仪、电子倾斜仪等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宜采用二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米。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

每次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3)固定观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

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要求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观测过程中,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应适当调整。

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每施工完一层(包括地下部分)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按不同荷载阶段分次观测,但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应少于5次。

建筑物竣工后的观测周期,可根据建筑物稳定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第一年不少于3-5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到下沉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沙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黏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

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8.4.4 测量人员及时绘制沉降曲线,对每一次的观测结果必须及时向主管工程师汇报,竣工时将观测资料整理好交项目主管工程师列入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8.4.5位移观测详见《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87。

8.6 测量仪器的管理及使用

8.6.1 公司、区域公司必须建立完整的测量仪器台帐。测量仪器的购置与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8.6.2 配给各单位的测量仪器,产权归公司所有,根据工程任务的需要,公司有权调配各单位的测量仪器。

8.6.3 凡拥有测量仪器的单位必须由测量员管理和使用,非测量人员和未经测量培训取证人员不得使用测量仪器。

8.6.4 凡新成立的单位,测量仪器的配备按公司程序文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公司技术质量部统一调配或批准购买。

8.6.5 联营队伍的测量仪器,应由项目部负责管理,必须进行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8.6.6 测量仪器的定期检定工作,按公司程序文件要求由各单位计量部门负责。

8.6.7 测量人员使用测量仪器前,一定进行严格的计量检定,未经检定的测量仪器不得使用于工程。

8.6.8 对由于失职造成测量仪器损坏、丢失的,按财产的价格进行赔偿和处罚。

8.6.9 各单位如有不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及时上交公司,由测量人员对测量仪器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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