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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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基础,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在行政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证据有利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依法收集并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证据的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而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因此所有的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在具体的案件中,特定证据对于待定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该证据本身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而言,如果该证据与待定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就较大。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和刑事、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即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都是因为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造成的。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并引起外界的一定变化,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这些痕迹和影像是不依赖于行政执法人员和法院审判人员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务就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这些事实。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审判人员努力收集和审查判断这些客观事实,使自己的认识如实的反映客观事实。没有正确来源的证据材料,例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想、假设、猜想、虚构等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只有客观性,而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他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而且这种客观联系是可以被认识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是,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在分析这种联系时,即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有了这个信念,在复杂疑难的案件面前就不会畏难、退缩、无所作为。

(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联系的范围上,有时间和空间之分;再联系的途径上,有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之分;再联系的规律上,有必然关联和偶然关联之分;再联系的功能上,有肯定关联和否定关联之分。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办案的必经和办案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只有正确地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在调查阶段才能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向和范围,保证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才能防止错案,保证起诉和判决的质量。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经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来源程序合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

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其他违法情形包括: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的三个特征相互联系,客观性审证据的本质,相关性是

证据的内涵,合法性是证据的标志。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证

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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