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浙卫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4]11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4〕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任务要求和措施保障,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讲清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讲清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讲清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讲清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艰苦努力。
同时,要继续做好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关注舆论导向和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主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二、抓紧制定贯彻意见各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深刻分析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背景下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总体方向,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理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思路。
要认真总结自今年1月1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针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健康浙江2030实施方案
健康浙江2030实施方案健康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了促进浙江省居民健康水平的全面提升,浙江省制定了健康浙江2030实施方案,旨在构建健康促进体系,提高全民健康素养,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康产业体系,推动全省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健康浙江2030实施方案将加强健康促进体系建设。
通过加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服务,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推动全民参与健康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健康、共同维护健康的良好氛围。
其次,实施方案将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力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实现健康管理全覆盖,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同时,健康浙江2030实施方案还将推动健康产业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健康产业,促进医疗器械、医药、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领域的发展,推动健康产业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资本引导等方面的融合发展,打造健康产业新优势。
最后,实施方案将不断加大健康投入,完善健康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可及可及性和公平性。
同时,完善健康政策,建立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健康浙江2030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健康浙江2030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浙江省居民的健康水平,构建健康促进体系,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健康产业发展,完善健康政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这一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浙江省各项健康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居民身心健康的全面提升。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_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健康博览增刊04项目发展●2005年率先实施农村“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5年9月20日,为贯彻落实“卫生强省”战略,推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明确提出了直接面向农民的3个方面、12个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内容,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常驻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
●2008年启动实施城市“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8年4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资金,全面实施城市社区“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
●2009年调整统一浙江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10月,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统一农村、城市项目服务内容,开展实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孕产妇与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与2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健康管理以及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3年全面接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3年5月,随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深入发展,为适应并规范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浙江省卫生厅印发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项目服务内容先后增加了卫生监督协管与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共达到11项。
项目服务内容、要求、流程和工作指标等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文/邱银伟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保持一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浙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省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2外国医疗团体来浙短期行医审批。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省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6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财社〔2017〕6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在总结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等。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浙卫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4〕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规范提升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第三章评审权限与组织第四章评审程序与结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完善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统计学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和方法,对医院的党建人才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智慧医院、清廉医院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医院评审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的评审(下同),医院评审结论有效期4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诊疗规范等。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健康服务业是实施“健康浙江”战略的创新举措,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手段,对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服务,着力增加供给、优化服务、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支持、引导和规范健康服务业发展。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健康服务市场体系,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引领、创新发展。
强化改革对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有效释放人才资源活力。
着力强化科技创新,促进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应用,培育新型健康业态,创新健康服务模式。
健康为本、产业融合。
强化全人全程健康管理的理念,着力推动健康服务向前端预防管理与后端护理康复拓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打造生命健康世界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超前部署、融合发展、协同发力、开放合作,瞄准全球生命健康科技和产业发展趋势,聚焦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以推动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源头创新、精准医疗全链创新、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加速融合创新为突破口,着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技术控制力,为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总体目标。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
生命健康变革性、交叉性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引领性成果不断涌现。
到2022年,取得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30项,形成长三角地区“医学高峰”;在结构生物学、肿瘤与分子医学、脑与脑机融合、生命健康大数据等领域率先实现“国际领跑”。
——高能级创新平台构建获得显著成效。
做大做强生命健康领域浙江省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争取布局若干个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引进共建一批在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型研发机构,集聚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人才与团队。
到2022年,建成15个以上高能级创新平台。
——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初具全球影响力。
涌现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领军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研究与开发(R&D)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6%以上;基本形成产学研医结合、上中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的全链条创新体系。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浙卫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3〕16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领域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两个先行”,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共建共享原则,持续推进理念思路、治理方式、体制机制、平台载体变革重塑和迭代升级,加快健全职业病危害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领域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智慧化、便捷化水平,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职业健康营商环境,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提升职业健康全流程服务场景。
1.优化职业健康体检服务。
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智慧预约机制,整合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服务资源,统一接入省“职业健康在线”,依托卫企预约功能模块,打通企业体检预约通道,推动体检机构预约服务信息每日更新,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便捷的体检服务。
2.优化职业健康检测服务。
健全职业健康检测全过程管控机制,统一建立覆盖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全流程检测系统,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流程实时受控,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为用人单位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3.优化职业病诊断服务。
统一职业病诊断流程,优化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实现申请、诊断、鉴定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让劳动者享受更优质高效的诊断服务。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浙卫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21〕3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现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9月9日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
实施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发展环境。
(二)明确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
坚持依法监管,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适用、程序等,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 年,全省社会办医环境全面优化,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成一批产业集聚、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健康服务平台,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鼓励符合签约服务条件的个体诊所组建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联体,为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快发展专业化医疗服务。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安宁疗护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疗、母婴护理保健、老年护理等专门化服务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卫发〔2011〕297号),全面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就推进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中医药提升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发展均衡、功能完善、优势突出、群众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中医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机构更趋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医药创新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科技贡献率进一步提升;--中医药队伍持续壮大,人才知识结构优化和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体系日趋完善;--中医药资源配置优化整合,投入绩效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规范有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形成以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体,其他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门诊部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浙政办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属性,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围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治理创新,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到2025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加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为加快卫生健康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优质医疗资源扩容计划。
1.超常规推进“医学高峰”建设。
争取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布局浙江。
争取国家级中医类别的医学中心、基地和特色医院达到5个以上。
到2025年,推动建设一批疑难复杂疾病诊疗能力拔尖、科研能力突出、管理水平较高、辐射影响较大的高水平医院,三甲综合医院三级、四级手术占比达到45%以上,省域外转住院病人的全国占比实现下降。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浙爱卫[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的通知(浙爱卫[2010]12号)各市、义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全面实施《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深入推进新时期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营造健康环境,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健康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爱卫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编制了《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11-2015)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全面实施《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深入推进新时期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营造健康环境,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健康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背景健康是基本人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
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奋斗目标。
健康促进与教育在促进全民健康、增进健康公平、提高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及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省级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统筹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信息化工作安全、协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业务驱动、突出应用;整合资源、促进共享,创新管理、便民惠民,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计生委及其内设机构、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开展的,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的信息化工作。
省级单位开展的用于本单位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卫生与健康信息化工作。
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化处,负责委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级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委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委领导小组组长或委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领导小组会议。
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
第六条委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作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小组聘任,专家构成应包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经济、法律和管理等专业领域和方向。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机关处室)和省级单位是本领域和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和省级单位的信息化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保障和服务支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化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浙卫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9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妇儿工委办、残联: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促进全民健康,根据《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制定《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妇儿工委办浙江省残联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为建设卫生强省,促进全民健康,推进“健康浙江”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健康浙江”建设,以“卫生强省、全民健康”为目标,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加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进全民健康公平,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使全省人民共享卫生改革发展成果。
全民健康推进工程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惠及全民、保障全面、持续提升的全民健康促进体系基本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参合率持续巩固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浙江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浙江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浙卫办[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浙江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的通知(浙卫办[2013]3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年)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3〕355号)要求,决定开展“健康中国行-浙江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第一周期为3年。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12月23日健康中国行-浙江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年)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深化医改健康促进工作任务,切实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决定开展“健康中国行-浙江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一、活动目的(一)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广泛传播健康知识,引导树立健康观念,养成健康行为,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三)树立健康促进工作的意识,在全省形成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全面推进健康促进工作科学发展。
二、时间和主题活动第一周期为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
根据国家每年确定的一个活动主题,围绕活动主题开展健康促进和科普宣传活动。
2013年活动主题为合理用药。
三、主要内容(一)制订活动方案。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活动方案,并根据每一年的活动主题,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万场健康讲座进基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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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4]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
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4]15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发改委(局)、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健康信息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健康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健康信息服务内容,培育健康信息服务新型业态,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一、十、千”目标:建立1朵健康云;发展远程医疗、“网络医院”、药品与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智慧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健康养老信息服务、智能健康医学装备研发、中医药信息服务、个性化健康信息管理、健康信息安全等10个
重点领域的健康信息服务产业;全产业链产出达到1000亿元,打造健康信息服务的浙江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搭建健康信息服务基础框架
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健全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