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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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向您提供告知承诺服务。

在您提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同;(七)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说明;(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内容(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二)已知晓并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三)具备与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人员;(四)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五)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六)如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五、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三)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一)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厂审批条件

印刷厂审批条件

印刷厂审批条件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及省新闻出版局对我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8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5号令2001年11月9日施行)第3、5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已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公司印刷品管理制度(5篇)

公司印刷品管理制度(5篇)

公司印刷品管理制度一、承印验证制度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保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____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印刷企业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第一条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被查验。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

.出版印刷政策法规知识竞赛题一、填空题1.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容和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包括(票证)。

3.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不包括(图片)。

4.《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其中还有(制版)。

5.《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6.未依《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7.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8.《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9.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10.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11.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2.境外出版物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3.(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14.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 2 年),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1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

16. 《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 年 7 月 26 日国务院第 43 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 315 )号颁布。

17.印刷企业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8.印刷企业接授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黄政办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4月3日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4〕66号),设立黄冈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黄冈市版权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承接的职责1.承担省下放的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职责。

2.承担省下放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勘察设计丙级、暂定级,施工三级、暂定级,监理丙级、暂定级)职责。

3.承担省下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职责。

4.承担省下放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许可职责。

5.承担省下放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许可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贯彻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的职责。

2.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

3.加强对新媒体、新业态的研究、开发、利用和发展研究以及对网络出版(手机网络及信息)、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职责。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职责。

印刷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及答案

印刷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及答案

2018印刷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a )o禁止印刷含仃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E卩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A、讲求社会效益B、讲求经济效益C、讲求企业利益2、《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包括(c )。

A、商标标识B、广告宣传品C、票证3、《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不包括(c )<»A、证件B、文件C、图片4、《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其中还有(a )。

A、制版B、卫星传版C、PS版生产5、《条例》中设立E卩刷企业条件之一即其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a )<>A、有适应业务范鬧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B、技术人员的比例C、设备的先进程度6、《条例》规定由(b )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C、国务院授权的机构7、未依《条例》规定取得(c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A、出版物印刷许可证B、印刷经营证C、印刷经营许可证8、E卩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贲人、(a )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A、住所或者经营场所B、注册资金C、设备9、《条例》规定由(a )负贵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资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部门备案10、《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c )oA、备案制度B、登记制度C、许可制度1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拟从爭印刷经营活动的,须(b )«A、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B、依照《条例》笫二章的规定办理于续C、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12、出版单位(b )未取得出版物卬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十六条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第二十条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第四章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第二十三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第二十八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三十三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

印刷管理制度

印刷管理制度

印刷管理制度印刷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产品、半产品、废品等)连同印版、底片、原稿等交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若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管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可留存妥当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印刷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单位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出书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产品数量、交付情况、半产品和废次品的处置、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印刷管理制度篇3为了规范设备操作规程,保障设备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1、车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取暖,严禁乱牵接电线,违者罚款500元。

2、上班时不准带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进入车间,适时劝阻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3、必须严格依照印刷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实在内容如下:①作业前,工作人员必须将工作服穿着整齐,扣紧衣襟和袖口,衣袋内不装简单掉出杂物,不戴手表及各种饰物,不留长发。

②开机前,应向机器的各注油点、润滑点和油箱内加入所需润滑油(润滑脂)。

③未经批准,非本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机器,助手和学徒应在领机的引导下工作。

④机器启动前,应检查机身各部位是否有杂物,必须先给信号(按安全铃),前后呼应,确定机器四周安全方可开机。

⑤机器运转中,严禁用手接触运动工作面,不准维护和修理和擦拭机器,不准跨越转动部位,要保持机器防护装置完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浙政发[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一、本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由以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市),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轻工业管理部门的市(地)、县(市),由经济管理部门(计经委、工业局)负责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轻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批,以及上述印刷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设立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示范文本

设立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示范文本

设立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
印刷企业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书
胶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因××××(申请理由),由×××、×××、×××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拟申请设立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我公司拟在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址:
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址:
资本来源:
资本数额:
附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盖章或全体股东签章
二〇〇×年×月×日。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今 传媒
21年第3 01 期
传 媒资 讯
新 闻出版 总署 颁 布 数字 印刷 管 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资金来源 、数额 ,资本构 成以及 申请 的主要事项 。 (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 ( )法定验资机构 出具 的资金信用证 明。 三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的身 份证 明和履历证 六
明。
本办法所称 生产型数字印刷 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
度,印刷 质量稳定 ,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 的数字 印
刷设备。
第 八 条 省 级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应 当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2 0目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 。批准 设
( ) 可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四 ( ) 经营 场 所 和 必 备 的生 产 条 件 证 明 。 五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 印刷经营活动, 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 展 ,根据 《 出版管理条例》 、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采 用生产 型数字 印刷机 从事 出版 物、包装装潢 印刷 品和其他 印刷 品印刷 的经营活动 ( 以下简 称数 字印刷经营活动 )。
县级 以上地方 新闻出版行政 部门应 当加强对 本行政 区域 内从 事数字 印刷经 营活动的企业 ( 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
业 ) 的 引 导和 监 督 管 理 ,加 强对 数 字 印刷 经 营 者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培 训 。
第九条 数字 印刷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连锁经 营的形式 。 数字 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 ( 以下简称连锁 总部 )的统一管理下 开展数字 印刷经营活动 ,实行规 范化管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条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书。

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日历、书籍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书籍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印刷的业务活动,包括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制、复制、打印和其他活动。

第三条印刷运营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调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行身份验证系统,系统登记系统,打印和保管的印刷,印刷,印刷不完整的破坏系统的交付系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运营商在业务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出版行政部门。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生产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范围的需要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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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填报
批准证书批准号
批准日期
批准证书
发证日期
投资总额
万元
经营年限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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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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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情况(单位:人)
人业人员总计:人
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中级专业
技术职称
初级专业
技术职称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意见:
负责人:
(盖 章)
年月日
其他设备
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原产地国(地区)
生产
时间
购置
时间
年度最大
生产能力
数量
(台)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印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地考察情况及意见:
考察人:
年月日
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处意见:
4、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
设立印刷企业提交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有关说明
页数
1
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意见、盖章)
注:股东的资格证明:法人股东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自然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2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意见、按手印、盖章)
原件
4
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公司董事、财务监事、公司经理任命书(全体股东签署意见、按手印、盖章)
原件
5
验资报告,附出资协议和财产转移保证书(国有独资公司出具国有资产公司产权登记证)
原件
6
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口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口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企业类型
口国有口集体口中外合资口中外合作口外商独资
口有限责任公司口股份有限公司口合伙企业口个人独资企业
口个体口其他
注册
面积
平方米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出资%
股东
签字
(合伙
人签
字按
手印)
出资额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出资额
②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事项
企业名称
印刷企业管理信息代码
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
街道号
邮政编码
电话
(区号)一
印刷企业网址
或E—MAIL
传真
(区号)一
印刷经营
许可证编号
印刷经营许可证
发证日期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成立日期
申请原因
业务来源
管理类别
口出版物印刷企业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编号:_________
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
申请人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应当阅读《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
7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8
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盖章)
原件
9
组织机构代码
复印件
10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文件、证件
复印件
以上共收到__份文件,其中原件__份,复印件__份。
提交申请材料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①提供复印件的,请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复印件上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名,盖单位公章(新设立的印刷企业,请签名后按手印);
无专业
技术职称
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技术工人
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名单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文化程度
是否通过法规培训
二、生产设备
印刷设备
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
厂家
原产地国
(地区)
时间(年月)
印制速度
(对开张/小时)







生产
购置
最大
实际
注:印刷速度单位无法用对开张/小时计,请注明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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